浅议在审计工作中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区别
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怎么区分

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怎么区分第一,要结合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定义来理解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再分配社会产品的理论概括。
凡属于国家分配范畴内的资金活动,都称之为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是从部门、企业、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
凡是与财政部门无直接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资金活动,习惯上人们称之为财务收支。
《审计法》第二条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作了原则规定。
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实际上明确了,财政收支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与财政部门有直接缴、拨款关系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是有联系、有交叉的,划分起来仍有难度。
不能仅仅以是国家机关就认为是财政收支,有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也有的是财政收支。
这是因为这些单位可能既有财政收支、又有财务收支;同样是一笔资金,国家预算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从国家的角度看是财政收支,而从单位的角度看,人们习惯上把它们称之为财务收支。
由此可见,确定一个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行为属于财政收支行为,还是财务收支行为还是比较困难的。
审计署〔2006〕25号第七点规定,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组织”包括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政党组织和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对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实施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确定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总的原则是:二、经济责任审计以财政收支为主的是财政收支,以财务收支为主的是财务收支。
三、除一、二之情况外的,统称为财务收支。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有挤占成本,乱支费用,盈亏不实,乱列营业外支出,隐瞒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挪用专项资金等。
财政、财务、会计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财政、财务、会计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财务”和“会计”往往密不可分,经常成对出现。
但作为政府机关这种特殊的经济主体来讲,所涉及的不仅仅是“财务”与“会计”,还应该包括“财政”。
虽然在日常经济实务中,我们对这三者并不陌生,但许多人对三者的概念却显得较为模糊,常将其混淆。
一、财政、财务、会计的概念(一)财政的基本概念1.财政的含义从人类发展史来看,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所以财政活动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经济行为或经济现象。
由于这种经济行为或经济现象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从而体现了财政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与政治的关系密不可分。
国家一旦产生,就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实现其职能,于是就产生财政这种特殊的经济行为或经济现象。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概念当然有所延伸和发展。
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稳定和发展经济的目标。
但从实际工作来看,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综合性部门,即财政部门,通过它的收支活动筹集和提供经费及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
2.财政的职能财政是政府的一种经济行为,是履行和实现政府经济职能的手段,所以财政职能就是政府的经济职能,即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和发展。
3.财政的特征财政的特征主要分为以下三点:一是公共性,由于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是以某种社会职能为前提的,故财政具有公共性也是不言而喻。
恩格斯曾提出“关于政治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只有它执行了这种社会职能才能持续下去的原理”,他还指出“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而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统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财政收支和财政局关系【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怎么区分】

财政收支和财政局关系【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怎么区分】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那么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怎么区分呢?下面小编告诉你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区分。
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区分第一,要结合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定义来理解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再分配社会产品的理论概括。
凡属于国家分配范畴内的资金活动,都称之为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是从部门、企业、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
凡是与财政部门无直接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资金活动,习惯上人们称之为财务收支。
第二,要结合《审计法》、《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来理解《审计法》第二条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作了原则规定。
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实际上明确了,财政收支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财政收支审计又作了进一步规定。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这里的本级人民政府是指下达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
与财政部门有直接缴、拨款关系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是有联系、有交叉的,划分起来仍有难度。
不能仅仅以是国家机关就认为是财政收支,有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也有的是财政收支。
这是因为这些单位可能既有财政收支、又有财务收支;同样是一笔资金,国家预算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从国家的角度看是财政收支,而从单位的角度看,人们习惯上把它们称之为财务收支。
财政财务收支的区分与审计救济途径选择

财政财务收支的区分与审计救济途径选择作者:曹文静来源:《财会学习》2015年第07期摘要:依法推进法治政府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的重要任务。
从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区别入手,就其学理含义及法律含义进行阐述,并从审计救济途径上来选择合理的方法,以促进政府审计工作取得实效。
关键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救济;途径选择根据《宪法》、《审计法》的规定,对于审计机关要从权责上履行好有权必有责、有权必监督、违法必追究的监督职责。
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审计机关要从审计实践中,从维护法律尊严上促进人人守法。
审计救济主要有政府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审计救济途径的选择需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合理、正确区分上入手。
对于学理上及法理上的含义差异,本文将从定义阐述上加以梳理,并对三种审计救济途径进行明晰。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区别(一)学理上的区别从《审计法》的规定中来看,对于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于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对于该规定中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概念,作为常用词,也存在多种理解。
从实践来看,对于审计人员来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易混淆的词汇。
其学理含义对比如下:财政是国家政府职能单位,既属于经济范畴,又表现为政治现象。
它是国家政治权力进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基础。
财政收支分为财政收入和支出两部分,财政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而公共财政体制将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非税收收入和债务收入。
财政支出主要是政府对公共产品或服务所进行的财政资金支付,如对各项社会基础设施的支出等。
从性质来看,财政支出又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可见,对于财政收支是基于国家管理视角的资金形态,是属于国家分配范畴内的各项资金活动。
财务收支是隶属于某一部门,不同的主体如企业、单位,对其经济活动中的各项资金活动进行概括。
财务是反映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对于财务活动有投资活动、营运活动、筹资活动、分配活动等,不同主体下的投资与受资、债权与债务关系是不同的。
浅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不同点

浅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不同点在内部审计工作实践中,有些同道以为,要搞好责任审计必须先实施财务收支审计。
这是一种误解,正确区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二者之间的不同点,对于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的体会是:一、审计的目的、不同我们在对某类资金占用或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正当性进行审计时,属于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目的是以证实其真实性,合规正当性为主,检查主体只是对这个单位,检查其合规正当和效益,对领导者个人应负的责任只是这个项目审计的从属内容。
但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除检查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正当性外,还要检查领导人在任职期内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是否履行了经济责任,如任职期间上级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有关责任制考核指标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上级有关部分指定落实的有关事项。
否则,审计目的、重点不清,将审计质量和结果。
二、审计的程序、原则不同财务收支审计在预备、实施、报告阶段不太复杂,且针对性强。
而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预备阶段不论领导人自行离职还是组织调动都要在组织人事部分下达调令前进行,要坚持"先审后离,调一审一,未审不调"的原则,审计部分在接到委托审计通知后,要公道确定审计招生方案和日程时限安排,并将需要审计的内容、范围、要求告知有关被审计职员和有关部分,要其作好相应预备,同时除要求领导人所在部分、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外。
还需领导人按时提交有关经济责任书面(述职)材料,对重要的经济事项要进行;在实施处理阶段,要对领导人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目标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对发现要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职员述职报告中谈及的题目,审计职员有权要求其作出明确答复,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题目、要进行延伸审计。
对领导人应负的直接和间接责任要划清责任回属。
如要区分前任与继任领导人责任,对遗留题目要区分形成和解决责任,同时还要区分层次责任,明确领导人自身决策同主管领导部分行政干预和执行职员所负责任,报告阶段要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上级部分,还要按常规下达审计意见、决定,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等重大经济题目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分汇报,并提请有关部分进行处理。
浅谈审计和财务的区别与联系

浅谈审计和财务的区别与联系摘要:审计和财务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相互联系的,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理顺二者关系对我们为解决会计处理中的弄虚作假、保障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审计;财务;区别;联系在改革开放历经20年的发展之后,我国建立了可以与国际标准相提并论的会计和审计制度。
我国审计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成为权利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解决会计处理中的弄虚作假、保障内部审计职能,人们寄希望于审计人员发挥监督作用。
但现实却并不尽人意,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理顺财务与审计的关系。
一、财务与审计的区别(一)概念不同财务从狭义上讲是指经营的价值计算,通常是以损益和财产计算为对象;从广义上讲则是指资金的运用和筹措业务,以资金运动为对象,对其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核算和监督。
审计则是指具有超脱地位的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二)工作重点不同财务管理是指企业组织资金运营,处理财务关系的管理工作,侧重于如何理财,主要以资金管理为龙头,全方位推行以量化考核为主的财务约束机制,为管理当局的决策提供依据。
而审计侧重于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评价,不只限于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与合法性监督,而是从人事、内部控制、环境、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审计重点在于鉴证和评价企业的有效性。
(三)监督内容不同财务监督是指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控制和调节,它与财务部门的其他业务连为一体,受其制约,不具有独立性。
而审计监督则不仅仅对财务资金运营情况进行检查,而且依据审计证据,通过综合分析形成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报告,用以评价企业的经济活动。
财务监督主要是日常的业务监督,是较低层次的监督控制。
审计除审核会计资料外,更多的是与财务有关的经济活动,是较高层次的经济监督活动。
二、财务与审计的联系(一)内容都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财务不仅要反映企业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还要监督这些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偏离了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运作轨道,是否符合企业各项内控制度。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名词解释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名词解释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都是财经领域中常见的术语,下面我会分别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含义:
1. 财政:财政是国家的财政收支管理,包括政府收入、支出、债务等方面的组织、规划、管理和监督。
财政是国家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
2. 财务:财务是指企业、机构或个人的财务收支管理。
财务主要包括会计、财务报表编制、税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
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经营决策不可或缺的依据。
3. 收支:收支是指单位或个人的收入和支出。
收入包括各种经济来源的收入,如工资、利息、租金、股息、奖金等。
支出包括各种消费、投资、还债等方面的支出。
4. 审计:审计是指对企业、机构或个人的财务报表、会计记录、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的一种专业活动。
审计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是企业、机构或个人财务管理的重要保障。
上述四个术语在财经领域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了解其含义对于正确理解财经新
闻和财务管理都有很大帮助。
财务收支财政收支的区别

财务收支目录•1 什么是财务收支•2 财务收支的审计•3 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4 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区分[编辑]什么是财务收支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编辑]财务收支的审计根据《审计法》第8条至第25条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以财务收支为审计对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根据《审计法》第18条的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中央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它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是政府的银行。
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信托投资、证券经营、租赁机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等。
(1)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都属于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即审计署的审计对象,不可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对中央银行审计的内容孟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审查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及其结果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二是审查人民银行每个会计年度是否将其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家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储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2)国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
根据《审诗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比照国有企业对其资产、负债平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在资产方面,主要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贷款业务、利息计算、应收款项、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审计。
在负债方面,主要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在损益方面,主要对各种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各种费用支出、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真实性、正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2.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审计法》第19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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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在审计工作中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区别
华菊
审计实践中,由于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两个概念很难严格区分,给审计的处理处罚及对被审计单位的救济告知带来了难度,进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下面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财政收支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区别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理论区别
《审计法实施条例》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从理论上分析,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再分配社会产品的理论概括。
凡属于国家分配范畴内的资金活动,都可以称之为财政收支。
财务是反映部门、企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及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关系。
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三个基本环节。
财务收支是从部门、企业、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
凡是与财政部门无直接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资金活动,习惯上人们称之为财务收支。
二、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在实际工作中的区别应用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审计人员仅仅依靠判断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来区别财政收支审计还是财务收支审计,从而做出审计决定这种做法是欠妥的。
财政收支审计与国家机关并不是完全对应的。
比如,对事业单位的审计,可以是《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预算执行审计,也可以是第十九条规定的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进行的是财务收支审
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的也是财务收支审计,以上两项审计却不仅涉及到国家机关,也会涉及到企事业单位。
所以我们难以直接按单位性质划分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进而区分不同的救济途径。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是有联系有交叉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他们所依托的主体不同。
一个单位可能既有财政收支,又有财务收支;站在不同的角度,同样一笔资金,可能是财政收支,也可能是财务收支。
例如,从国家预算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活动,从国家的角度看是财政收支,而从单位的角度看,人们习惯上称之为财务收支。
由此可见,确定一个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行为属于财政收支行为,还是财务收支行为是比较困难的。
因此,在审计中,要区分财政收支还是财务收支不仅要看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还要看审计的目的和内容。
为了便于操作,避免出现被审计单位对一份审计决定不服,既可以提请政府裁决,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现象,《审计法》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和财务收支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进行了划分。
要准确把握这一划分,需要将《审计法》、《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起来理解。
在《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
所作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审计又作了进一步规定。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政党组织和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对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实施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