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宣告破产用

合集下载

公司破产清算公告范本

公司破产清算公告范本

公司破产清算公告范本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下面xx 给大家带来公司破产清算公告,供大家参考!公司破产清算公告范文一各位债权人代表:______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________年__月__向____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月__日以(________)__经破字第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宣告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于__月__日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____人民法院于__月__日指定______事务所、市审计局、市土地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组成该厂破产清算组。

清算组于__月__日正式进驻破产企业,接管了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清算组本着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各债权人及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清算工作计划的内容及日程安排,以全面彻底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库存商品、资产评估及责任审计查清破产原因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工作。

现清算工作已经结束。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清算工作情况做如下报告,请各位债权人代表审议。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______企业始建于________ 年,现隶属于________公司,是____行业建厂最早的企业。

企业产品主要有________和____系列二十几个品种。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到“六五”期未为国家实现利税______万元,曾为我国化工行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企业现有在职职工____人,离退休职工______人,企业总占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占地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由于企业建厂较早,长期投入不足,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品结构调整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之企业技术改造不足产品成本高,效益低,缺乏竞争能力。

公司破产清算公告范本

公司破产清算公告范本

公司破产清算公告范本1.公司破产清算公告范本篇1各位债权人代表:______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________年__月__向____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月__日以(________)__经破字第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宣告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于__月__日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____人民法院于__月__日指定______事务所、市审计局、市土地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组成该厂破产清算组。

清算组于__月__日正式进驻破产企业,接管了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清算组本着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各债权人及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清算工作计划的内容及日程安排,以全面彻底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库存商品、资产评估及责任审计查清破产原因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工作。

现清算工作已经结束。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清算工作情况做如下报告,请各位债权人代表审议。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______企业始建于________ 年,现隶属于________公司,是____行业建厂最早的企业。

企业产品主要有________和____系列二十几个品种。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到“六五”期未为国家实现利税______万元,曾为我国化工行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企业现有在职职工____人,离退休职工______人,企业总占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占地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由于企业建厂较早,长期投入不足,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品结构调整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之企业技术改造不足产品成本高,效益低,缺乏竞争能力。

同时,企业管理混乱,盈亏不实,损失浪费现象比较严重,生产经营水平日趋下降。

自1985年起企业开始出现亏损,债务负担日趋沉重,只能勉强维持生产,直至流动资金枯竭,使企业陷于困境。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五)放弃债权的。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行为的规定。
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是指严重偏离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的价格。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在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较之普通债权优先受偿,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意味着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标的,从而使普通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够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这显然是不符合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公平清偿的目标。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4.06.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和无效第三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五章债权申报第六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七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二节重整期间的营业第三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四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八章和解第九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取回权和别除权第三节破产债权第四节变价和分配第五节破产案件的终结第六节免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下列民事主体:(一)企业法人;(二)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三)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四)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前款规定的民事主体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视为存续。

第三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

前款所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称连续状态,推定为不能清偿。

债务人不能清偿或者有可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重整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

第四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的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

第六条人民法院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对人民法院依本法规定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依本法作出的裁定,应当公告。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规定的公告,应当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登载公告的媒体上,并张贴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布告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30•【文号】法释[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破产清算程序、流程

破产清算程序、流程

公司注销的步骤: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1、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2、展开清算工作。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债权人申报债权,并60日内至少公报3次.4、提出清算方案。

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的步骤: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在去注销公司)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5,分配剩余财产,终结清算工作.破产清算程序、流程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如: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ā⒆ㄓ屑际酢⑸毯诺取?BR>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

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

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

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

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8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4、重整计划执行时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和解。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五)放弃债权的。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行为的规定。
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依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可撤销的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是以无对价的方式将债务人财产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例如,直接将债务人财产赠与他人。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包括高价买入和低价卖出两种行为。
高价买入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当事人购进产品或者服务;低价卖出则正好相反,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当事人卖出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申请人பைடு நூலகம்以上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5)放弃债权。
一般说来,债权可以放弃,债权因债权人的放弃而消灭,法律不能强迫债权人行使自己不愿行使的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告(宣告破产用
人法
公告(宣告破产用
破字
本院根据债务的申请(债权人申请的,写明:院根据债权的申请,日受该公司(债权人申请的,写债务人名称)破产还债一案。

经审理该公司(债权人申请的,写债务人名称)日资产总额元,负债额资产负债率。

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本日依法裁定宣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债权人日前向本院申报债权,说明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逾期未申报的视放弃债权。

清算组办公地点设,通讯地联系电联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