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动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动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内人社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动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1〕8号)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整体安排,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定于元月18日至24日启动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工作。
为确保新系统平稳上线,安全运行,制定了《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实施方案》(见附件)。
自治区社保局、医保局须各指定一名分管局长专门负责本单位系统上线期间有关事宜,并抽调业务骨干按照上线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于元月24日在自治区本级正式启用,届时将实现自治区本级养老保险非行业直属单位,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所属单位,自治区本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伤保险单位等社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二、工作计划数据封存2011年1月15日至24日数据转换2011年1月15日至 17日系统培训2011年1月18日至 19日数据确认2011年1月18日至 20日新系统启用2011年1月24日三、工作安排(一)数据封存元月14日17:30前封存自治区本级(除养老保险行业单位)一切社会保险业务数据,进入正式数据转换阶段。
自治区社保局、医保局务必于元月14日前完成2010年全部单位和人员信息变更,票据的到帐,系统划帐,计息结转及其它中间业务。
(二)数据移交自治区社保局、医保局须于元月15日12:00前将业务数据以光盘形式移交自治区项目组,并签署《数据移交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内人社办发〔2024〕100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23〕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85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各省市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先进经验,经认真研究确定,从2024年起,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实行材料评审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条件(一)学历和资历要求申报人员必须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能力业绩要求参加2024年度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21〕28号)有关规定掌握。
(三)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204号)要求,申报人员自行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打印审验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74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2022年5月15日是第32个全国助残日。
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32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总体安排和2022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国助残日期间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促进就业,真情帮扶。
二、服务对象以有就业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重点是残疾人大学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和农牧区残疾人。
三、目标任务依托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重点面向残疾人服务对象,集中开展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推进残疾人就业宣传年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推动服务下沉基层,营造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支持有意愿和有条件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
四、主要措施(一)开展情况摸查。
结合实际主动开展电话调查、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了解掌握辖区内残疾人特别是残疾人大学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农牧区残疾人就业失业状态和就业创业需求,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并录入残疾人就业培训状况实名制信息统计系统,加强数据管理和动态更新,夯实就业服务工作基础。
(二)强化政策宣传。
持续推进“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和新媒体平台等各类渠道宣传助残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服务成果。
同时,主动发布各类政策措施和活动信息,相应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信息、送温暖活动,及时帮助残疾群众和用人单位知晓政策、享受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204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全面推进分类分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持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一)学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学时后,在全区范围内认可。
2024年继续教育培训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截止。
(二)内容和方式1.公需科目。
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切实办好“两件大事”,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绿色发展及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培训。
公需科目实行网络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时。
自治区本级单位培训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组织实施,各盟市培训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2.专业科目。
自治区本级单位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和方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各盟市专业科目培训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
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
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
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2.19•【字号】内人社办发〔2015〕373号•【施行日期】2015.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我们对《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5〕3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2月19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鉴定程序第三章鉴定费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以及其它与工伤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技术性鉴定、确认,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盟市应当分别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79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2021年1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人社厅发〔2021〕7号,以下简称《指引》),为更好引导企业学习运用《指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体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地区和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为引导企业建立健全适应技能人才特点的薪酬分配体系,提高技能人才工资待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中办发〔2018〕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党办发〔2019〕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激励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将贯彻落实《指引》作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有效促进居民增收的重要举措,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适应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体系,提高技能人才工资收入水平,激励广大青年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为自治区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2023年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已经2023年第20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安排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当前开展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积极主动作为,压实各方责任,推进计划分解落实,加强工作调度指导,确保完成全年计划目标任务。
各地在计划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28日2023年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工作意义重大。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推动落实“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突出做好稳就业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人才人事工作,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为现代化内蒙古建设贡献力量。
一、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深化就业扩容提质工程,延续实施国家减负稳岗扩就业等政策。
做好《内蒙古就业促进条例》修改起草工作。
把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组织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和社区民生等基层服务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现将《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4月12日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自治区人社领域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有效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内信发〔2019〕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社部门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
政策法律法规已明确权利救济渠道的、人社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办理流程的,应当引导信访人按照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反映问题,不适用信访程序、不作出信访答复。
第三条依法分类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公平、公正、公开、规范、便民、有序。
第二章法定途径第四条人社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包括依法依规引导信访人通过司法机关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人社业务行政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纪检监察投诉举报程序以及人社信访机构信访程序途径解决问题。
司法机关诉讼程序,是指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等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转发人力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
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内人社发[2010]9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
彩虹计划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0〕94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局、总工会、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二连浩特、满洲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
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年活动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为全面推进集体合同实施“彩虹”计划,在全区各类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更好地搭建企业与职工沟通协调的虹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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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关于做好2016年集体协商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工发[2016]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发布日期】2016.01.05
【实施日期】2016.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关于
做好2016年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内工发﹝2016﹞1号)
各盟市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联,自治区各产业(系统)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特别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做好2016年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力抓好提质增效。
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合同建制率动态保持在80%以上,其中百人以上已建工会组织企业建制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努力推动实现集体协商制度的健全完善、协商准备全面充分、协商内容详实具体、协商程序依法合规、协商过程真谈实谈、协商结果公平合理、协议履行及时有效,职工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二、着力抓好要约行动季。
继续开展要约行动,要以非公企业为重点,针对尚未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增长缓慢的企业;已签订的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需相应调整的企业。
上级工会要指导、帮助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对不按时回应要约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