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房字[2009]34号《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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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篇)

2024年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篇)

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尊敬的各相关方:一、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备案1. 所有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笔签署,合同中必须包含租金、租期、押金及租赁物的损坏与维修责任等关键信息。

2. 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备案至宁波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3.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保留至少两份原始合同副本,以备可能发生的纠纷或争议。

同时,双方也可以在签署合同时选择自行约定的其他附加条款,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租金支付及调整1. 租金支付方式应当明确,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并应当避免使用现金交易。

2. 租金的调整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如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或者发生合理的市场价值波动,双方可以协商进行租金调整。

三、居住房屋的维修及安全要求1. 出租方有责任保证居住房屋的基本设施运行正常,如供水、供电、供暖、通风等,并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2. 出租方还应当保证居住房屋的安全性能,如消防设施、电气线路、防盗门锁等必要配置应当到位,并保障承租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四、承租方权益的保护1. 出租方不得擅自进入承租方所租住的房屋,除非经过承租方的同意或者出租方有正当理由需要进入。

2. 出租方不得随意提高租金,不得收取未在合同中约定的额外费用。

3. 出租方应当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环境,不得扰乱居住秩序或干扰承租方的正常生活。

五、中介机构的责任1. 房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违规从事居住房屋租赁。

2. 中介机构必须在房源推荐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有任何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3. 中介机构应与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并确保合同中的权益保障条款明确清晰。

最后,衷心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宁波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日期:xxxx年xx月xx日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一)尊敬的各位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租赁条例》和《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我市决定对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进行一系列调整和规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温政办〔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3〕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与资金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四章实物配租第五章租赁补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完善公租房保障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建〔202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公租房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并按照政府规定或指导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应当遵循保障基本居住需要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保障,规范管理、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局为本市公租房保障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市区公租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适时调整市区公租房保障的准入条件、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8•【字号】温政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1]2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抓好调控政策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省、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2011年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力度,建立温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货币补贴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建立起多种类、多层次的具有温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全面实现低保标准2.5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2011年我市建设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87万平方米共9960套。

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支持用工单位、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开发建设农民工公寓。

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成立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全面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轮候等制度,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完善公共资产交易市场化运行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实施范围1、本意见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所有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纳入市级财政财务管理的市直各单位。

2、本意见所称房产租赁,是指各单位作为房产出租方,将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场及其它场地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经营,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二、强化审批监督3、各单位拟出租房产,应事先制订拟出租房产的招租方案(包括房产概况、租赁期限、招租底价、资产明细清单等),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对已出租的房产,各单位应在租赁期满提前两个月,制定出租方案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4、对已经纳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管理运营的资产,按上述程序报批后,资产管理单位应与市财政投资中心签订《资产委托经营协议》。

5、各单位在制定出租方案时,应成立由本单位领导、财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合理确定招租底价、租赁期限、出租用途、对承租人资格要求、租金收取方式、房屋维护与修缮等事项,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6、房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

房产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转租。

7、房产租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招租流程8、各单位租赁到期后经批准可继续出租或新增出租的房产,统一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租赁公务用房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采用协商等方式进行租赁。

【房产办法】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制定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各区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低收入认定审核工作。

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工作。

区房改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和公示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受理工作。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六条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的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优先供应。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将直管公房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长房地政发[1999]151号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将直管公房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长房地政发[1999]151号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将直管公房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将直管公房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长房地政发[1999]151号)市房产经营公司、五区房地产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55号令,进一步强化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局研究决定,依法将直管公房(含直管住宅、非住宅)全面纳入房屋租赁管理,实行登记备案,核发《房屋租赁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直管公房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受理登记备案,核发《房屋租赁证》。

二、由市房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的直管非住宅的登记备案,必须经市房产经营公司指派到各区的专人签字,并盖有市房产经营公司的公章,才能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在办理直管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时,应认真审核《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转租的须经市房产经营公司书面同意,方为有效。

四、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直管公房租赁登记备案按湘价房字[1998]295号文件规定,向租赁双方当事人收取租金额2%的手续费,双方各半,市房产经营公司免收手续费。

转租房屋的,转租一次登记备案一次,并向转租人和新的承租人收取转租租金额2%的手续费,双方各半。

五、欠缴租金六个月以上或者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的,依法解除租赁关系,收回其租赁的直管公房使用权。

六、委托各区房地局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参照此通知办理。

七、办理直管公房租赁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和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不得徇私舞弊、擅自变通;违者调离租赁管理工作岗位,并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温政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保障对象,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以租赁方式解决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暂时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第三条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四条经济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管局是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改办配合市房管局做好有关工作并组织开展市区范围内经济租赁住房的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建设、财政、税务、监察、规划、国土资源、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同实施本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温政发〔2016〕5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温政发〔2016〕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6〕37号)规定,按照省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纠错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函》(浙府法函〔2016〕422号)要求,我市对2010-2015年期间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公布如下:一、对《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9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市住建委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修改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二)第四条第二款“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区域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住建委的业务指导”修改为“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区域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

(三)第四条第四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修改为“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四)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绿化补偿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直管房非住宅租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直管房非住宅租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直管房非住宅租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直管房非住宅租赁管理,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粤府〔1983〕4号,2002修正)《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就直管房非住宅租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及有关定义(一)本通知适用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各直管房管理单位管理的非住宅性质直管房。

(二)本通知所称直管房非住宅公开招租方式是指各直管房管理单位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招租,或根据实际采取网络竞价、现场报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化交易方式。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直管房非住宅物业存量资源优势,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管理要求(一)直管房非住宅出租原则上须参照穗财规字〔2016〕1号文和《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经〔2011〕14号)的要求实行公开招租。

如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公开招租制度,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下列情形可实行定向租赁。

1.行政事业单位承租作办公使用的,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政府办公用房标准的相关要求,并按下列规定报批和计收租金:(1)中央、省属行政事业单位承租直管房非住宅作办公使用的,由承租单位向直管房管理部门提出承租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直管房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租金标准按照最新公布的办公用房租金参考(或市场评估价)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9.18
•【字号】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施行日期】2009.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局系统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08]264号)的要求,我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市法制局审查,现将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2、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
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

二ΟΟ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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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34《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鹿城、龙湾分局,鹿城分局各房管所现将《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执行。

以前我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房产管理处沟通。

附: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主题词:公房管理租赁规定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4月10日印发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为了加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如下:一、加强直管公房产权产业管理工作。

龙湾分局和鹿城分局各房管所应根据我局[2004]36号、114号文件规定,受我局委托申请登记辖区直管公房所有权,并做好产业管理工作。

鹿城分局负责对各房管所直管公房产权登记和产业管理的督查工作。

局房产管理处负责直管公房所有权登记的协调工作。

二、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009年7月1日起,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均应按照我局统一的《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新文本(文本式样附后)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备案,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证》(文本式样附后)。

以前发给承租人的《公有房屋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同时废止,并在订立租赁合同和发给《房屋租赁证》时予以收回。

合同期满或租赁期间合同(内容)变更(包括增减共同居住人)的,均应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三、租赁期间,涉及租赁户名更改、分列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租赁户名更改。

若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继续租用房屋的,由共同居住人书面协议确定承租人并向辖区房管所提出(共同居住人只有一人的,由该共同居住人直接书面提出),辖区房管所核实后应当给予办理租赁户名更改手续、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并备案登记;没有共同居住人的,辖区房管所应及时收回该租赁房屋,并报分局备案。

若承租人另有住房迁出,要求将租赁户名更改给共同居住人的,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应书面协议向辖区房管所提出,辖区房管所核实后应当给予办理租赁户名更改手续、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并登记备案。

(二)租赁户名分列。

若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列租赁户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在市区均无其他住房;2、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户口在本处住房内已经分列;3、该承租房屋可以分间独立使用并有独立灶房间,分列租赁户名后各自可以独立出入;4、租赁户名分列后的住房建筑面积户均不少于48平方米、同时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分列租赁户名后,辖区房管所应与之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并登记备案。

列入城市拆迁范围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列租赁户名的,按照本市有关拆迁政策执行。

四、租赁期间,住房互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直管公有住房互换。

互换双方的承租人(包括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互换住房意向书后向辖区房管所提出。

辖区房管所经核实,对符合住房互换条件的给予办理互换手续,并与之订立租赁合同。

(二)直管公有住房与单位自管住房互换。

互换双方的承租人(包括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互换住房意向书后向辖区房管所提出,单位自管住房承租人应事先征得产权人书面同意。

辖区房管所经核实,对符合住房互换条件的给予办理互换手续,并与换入户订立租赁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住房互换条件,不予办理互换手续。

1、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即产权不清的房屋);2、产权来源为代管的房屋;3、尚未订立租赁合同和登记备案的房屋(即使用权有纠纷的房屋);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4、有欠租的房屋;(四)互换双方提出办理住房互换手续时,辖区房管所应告知其出具下列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和登记备案证明(直管公有住房为《房屋租赁证》);2、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一致同意互换的书面协议;3、互换双方签订互换住房意向书;4、互换双方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身份证、户口册;5、其他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

(五)互换的直管公有住房产权来源为“经租”的,在办理住房互换手续时,应上报分局核对、局房产管理处同意。

五、租赁期间,承租人需要将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转租、转让的,除按我局[2008]4号《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外,对申请转租给房屋拆迁待安置家庭的,经核实可以同意其临时转租,但须签订转租合同并登记备案,转租人(即公房原承租人)还须书面承诺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在转租期间按市场租金(按不低于现行住宅租金标准的3倍核定)标准缴纳租金。

六、租赁期间,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辖区房管所应当及时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立案调查,并在取证后,发出书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面告知书。

需要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的,辖区房管所应将立案调查的卷宗报分局,再由分局向市局法制处提出建议。

七、收回使用权的公有住宅,各房管分局(辖区房管所)要妥善保管,作为廉租住房储备房源,不得擅自处置。

八、鹿城分局负责各辖区房管所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的监管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监管措施,定期进行检查,规范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行为。

九、《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由各分局按照市局统一文本式样负责印刷。

办理租赁户名更改、分列以及住房互换手续等,内部使用的审查表格表式,由各分局自行制作,各所统一使用。

十、《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新文本中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是指户口在该处公房并实际居住的承租人直系亲属。

签订《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时,辖区房管所应当要求承租人提供共同居住人的户籍资料(户口册复印件)并核实。

历史上已经形成与承租人有共同居住关系且户口在该处公房的承租人旁系亲属,经承租人书面提出、辖区房管所核实,可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仅限于第一次按《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新文本签订租赁合同时予以认定)。

今后,承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租人要求在租赁合同里新增共同居住人的,新增的共同居住人必须是承租人新增的家庭成员(指婚姻关系新增的家庭成员)并在该处公房已申报户口,由承租人书面提出并提供新增家庭成员的户籍资料(户口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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