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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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监察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运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内部监察制度旨在:1. 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2. 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3.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4.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监察机构及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监察工作。

监察部直接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五条监察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实施公司内部监察制度;2. 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决策;3. 调查处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4. 收集、整理、分析公司内部监察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5.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监察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4.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第三章监察范围及程序第七条监察范围:1.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2. 公司财务收支、资产使用情况;3.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情况;4. 公司招投标、采购、销售等业务活动的合规性;5.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的合规性;6. 公司其他需要监察的事项。

第八条监察程序:1. 接到监察线索或举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对涉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3.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4. 将处理意见提交总经理审批;5. 对审批后的处理意见进行跟踪落实。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九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监察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1. 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2. 追回违法所得;3. 撤销职务、撤销资格等。

公司内部监督监察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监督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各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内部监督监察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3. 及时、高效原则;4. 保密原则。

第二章监督监察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监督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监督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监督监察部的主要职责:1. 制定、修订公司内部监督监察制度;2. 对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3.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对公司财务收支、资产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 对公司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6. 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7. 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监督;8.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监督监察内容第六条监督监察部对公司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1.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执行情况;2. 公司财务收支、资产使用、合同管理等情况;3. 公司员工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4.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5.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规性、合法性;6.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等事项的合规性、合法性;7. 公司对外合作、招投标等事项的合规性、合法性;8.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章监督监察程序第七条监督监察部根据监督监察内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监督监察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监察部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公司领导。

第十条监督监察部对监督检查中涉及公司秘密的事项,应严格保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在公司内部监督监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司内部监察办案制度范本

公司内部监察办案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监察办案工作,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理、案件处理、案件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内部监察办案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办事;(二)公正公开: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确保案件处理过程公开透明;(三)客观真实: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四)高效及时: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及时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监察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监察办案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内部监察委员会下设监察部,负责具体实施内部监察办案工作。

第六条监察部的主要职责:(一)受理公司内部员工、客户、合作伙伴等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举报;(二)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三)对调查取证的结果进行审理;(四)根据审理结果,提出案件处理意见;(五)监督案件处理的执行情况;(六)对监察办案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三章办案程序第七条案件受理(一)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监察部举报;(二)监察部接到举报后,应登记在册,并告知举报人案件受理情况;(三)对匿名举报,应尽力查明举报人身份,确有必要的,可进行调查。

第八条调查取证(一)监察部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取证的方式和范围;(二)调查取证过程中,应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三)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尊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案件审理(一)监察部对调查取证的结果进行审理,形成审理意见;(二)审理意见应提交内部监察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案件处理(一)根据审理意见,监察部提出案件处理建议;(二)案件处理建议应提交公司领导审批;(三)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监察部负责执行案件处理决定。

第四章案件归档第十一条案件办理结束后,监察部应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包括:(一)案件受理登记表;(二)调查取证材料;(三)审理意见;(四)案件处理决定;(五)其他相关材料。

内部监察管理制度

内部监察管理制度

内部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监察管理,规范公司内部监察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监察,是指公司对员工履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活动,以防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三条内部监察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注重实效,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内部监察工作。

公司各级部门和全体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内部监察工作,自觉接受监察。

第二章内部监察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公司内部监察机构设在审计部,审计部为公司内部监察的职能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审计部设有一位部长,部长由董事会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审计部部长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内部监察工作,对内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审计部设有多位监察员,监察员由审计部部长提名,报请董事会批准。

监察员负责具体实施内部监察工作,对内部监察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公司各级部门和全体员工应当支持和配合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监察范围与内容第九条内部监察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第十条内部监察内容包括:(一)员工履行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三)公司资产的保护情况;(四)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五)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六)其他需要监察的事项。

第四章内部监察程序与方法第十一条内部监察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监察对象和内容;(二)制定监察计划和方案;(三)实施监察;(四)形成监察报告;(五)提出监察建议;(六)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内部监察计划和方案,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内部监察:(一)查阅文件、资料;(二)访谈相关人员;(三)实地查看;(四)抽样检查;(五)其他必要的监察方法。

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监察,是指公司内部审计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内部审计监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及工作计划;(二)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内部控制缺陷;(三)负责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资产管理和业务流程进行审计监察;(四)负责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六)负责处理内部审计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七)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内部举报、投诉事项。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能力;(二)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职审计监察人员;(三)拥有必要的审计监察工具和手段。

第三章审计监察范围与程序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监察范围包括:(一)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二)公司资产管理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三)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情况;(四)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事项;(五)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程序如下:(一)制定审计监察计划;(二)成立审计监察组;(三)实施审计监察工作;(四)出具审计监察报告;(五)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章报告与沟通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监察工作情况,包括审计监察计划、实施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等。

公司监察制度

公司监察制度

公司监察制度公司监察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企业利益、防范风险而建立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程序。

有效的监察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减少不端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

下面将从监察对象、监察方式和监察流程等方面详细介绍公司监察制度。

一、监察对象公司监察制度的监察对象主要包括公司内部员工、管理人员和外部合作伙伴。

对于公司内部员工,监察制度可以规范其工作行为,减少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

对于管理人员,监察制度可以加强其对公司员工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管理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于外部合作伙伴,监察制度可以监督其合作过程,保障公司的利益。

二、监察方式公司监察制度的监察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

日常监察是指公司对员工的正常工作进行常规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规定。

专项监察是指公司针对特定问题或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以查找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

另外,公司还可以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如监控摄像头、电子监控系统等,对员工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提高监察的效果和效率。

三、监察流程公司监察制度的监察流程主要包括监察计划制定、监察对象确定、监察程序执行和监察结果汇报等环节。

首先,公司要制定监察计划,确定监察的目标、范围和重点,明确监察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节点。

然后,确定监察对象,对监察对象进行信息搜集和分析,了解其工作情况和行为特点。

接着,执行监察程序,采取相应的监察手段和方法,对监察对象进行监督和检查。

最后,将监察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形成监察报告,向公司领导层和相关部门进行汇报,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综上所述,公司监察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企业利益、提升企业形象和保障员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察制度,明确监察对象和监察方式,规范监察流程,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稳定运行。

希望每家公司都能建立和完善监察制度,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和谐的工作环境。

公司内部行政监察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行政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行政管理,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内部行政监察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二章监察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公司内部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行政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内部行政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公司内部员工对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对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开展公司内部行政监察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监察内容第六条公司内部行政监察主要内容包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工作效率。

(三)维护公司形象,遵守公司纪律。

(四)廉洁自律,杜绝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

(五)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浪费、损毁和丢失。

第四章监察程序第七条行政监察部门接到监察线索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对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行政监察部门应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一)了解违法事实。

(二)收集相关证据。

(三)询问相关人员。

(四)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对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行政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在公司内部行政监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公司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公司监察监督管理制度

公司监察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监察监督管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所属单位。

第三条公司监察监督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接受员工监督。

(三)预防为主原则:加强风险防范,预防腐败现象发生。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注重教育引导,同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监察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监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监察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司监察监督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三)受理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所属单位及其员工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五)对公司内部审计、财务、人力资源等关键岗位进行监督检查。

(六)开展廉政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

第三章监察监督管理范围第六条监察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所属单位的业务活动。

(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三)公司员工的行为规范。

(四)公司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公司对外合作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章监察监督管理程序第七条监察监督管理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受理投诉、举报。

(二)调查核实。

(三)提出处理意见。

(四)处理决定。

(五)监督执行。

第五章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第八条对违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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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能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监察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市场总监系统的监督、评价职能,确保公司销售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贯彻与执行,维护 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改善公司管理,提高运行效能, 促进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其所属部门、 单位、分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 的情况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进行行政监督和市场监控管理的基本制度, 公司根据本制度 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各项监控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划化。

第二章 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监察机构 (审计监察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F 开展内部监察工作,监察工作受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领导。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岗位, 配备与内部监察工作相适 应的监察人员。

第六条 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并且应具备与其从 事的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监察结果能够有效沟通。

第七条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 受国家法律和公司第八条 内部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有:规章制度的保护,一)经济鉴证职能要求公司各管理部门和分公司(办事处)营运机构按公司现有的规章、制度、政策开展工作,逐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和营运机制,提高经济效益。

并对管理部门、营运机构的情况和效益进行审查并给予公证。

二)经济监督职能其经济监督职能包括:①各项管理和营运指标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②收入、支出的监督;③经济效益监督;④财产物资管理监督;⑤货币资金的监督;⑥会计核算资料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督;⑦经济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三)指导职能监察部在对各管理部门和营运机构的进行监督、审核以后,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协助各管理部门和营运机构提高管理能力。

四)市场监控管理职能监察部监控检查的重点内容为销售政策或细则的执行情况,包括分配方案、人员考核、办事处的内部管理、费用开支的合规性和统计数据的检查等。

检查内容亦会随着销售模式的调整而不断发生变化,且对大区或办事处的检查重点各有侧重,其中对商务大区的检查侧重于在途风险、渠道掌控、费用管理等内容; 对办事处的检查侧重于对终端开发和维护、费用管理等内容。

其主要内容包括:① 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经营行为的监控检查:a.对销售人员经营的合法性进行监控。

b.对大区或办事处的各项经营指标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c. 对大区的贷款清收情况进行监控跟踪。

d. 对大区内各类广告、推广会、商业赞助、促销等的监控检查。

e.对办事处RX终端开发和维护情况进行监控。

f.对办事处OTC终端开发和维护管理进行监控。

g. 对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h.组织参与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经理离岗的经济责任审计监交, 出具审计监交报告。

② 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内部管理的检查:a. 收集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员工工作日志、例会记录等相关资料,对其内部管理制度流程进行评价,并督促其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b. 人员的检查:对大区(办事处)销售人员招聘、异动、离职的管理流程、相应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c.合同的检查:对大区(办事处)合同签订、填写、保管及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

d财务管理的检查: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检查,着重对其费用的使用(控制、审批等相关环节)予以监督,对在公司报销的参照公司费用报销流程管理,审计监察部视工作需要进行调阅和抽查;对在大区(办事处)报销的费用则作为重点监控内容,采取日常的账务抽查、专项调研、单独检查或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计等多种方式加以控制。

第四章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责第九条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规章制度中的问题。

第十条定期对管理部门、营运机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受理员工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

第十二条受理员工对现有管理、营运机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十四条监督被监察对象严格执行监察决定。

第五章内部监察部门的主要权限第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监控检查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等不良信用行为, 有权依照《信用评级办法》据实记录在其个人信用档案中。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审计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较好、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对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建议在公司范围内推广。

第十九条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内部监察工作程序第二十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和上级监察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要进行初步审查,根据监察项目,确定监察人员或成立监察小组进行调查;监察人员或监察小组拟订监察方案(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经部门领导审定后提前通知被监察对象和其相应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资料,以便监察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 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监察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在监察过程中确认有违法、违纪事实,监察人员须写入监察报告由上级领导审批。

审计监察部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 批准。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 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之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 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公司审计监察部申请复审,审计监察部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并作出复核决 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察工作结束,监察工作人员写出监察报告,提出合理划建议;将全部材料移送监察部领导进行审理和向部门上级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 由于情况变化或有新的重要数据,被监察对象须立刻上报监察部审核,由监察部的上级领导决定原监察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

第三十条 由监察部上级领导作出和公布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将处理决定移交人事部门,作考核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每个监察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查。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也要报公司主要领导对复审决定第三十三条对成绩显著的审计监察人员,检举揭发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人员,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监察法若与公司其他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监察法的内容为准;若有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马应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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