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书(正文)
商标被异议答辩范文

商标被异议答辩范文答辩人:[您的全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住[地址]被异议商标:[商标图案/名称],注册号[商标号]异议人:[异议人全称],住[地址]异议商标:[商标图案/名称],注册号[商标号]答辩人就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答辩如下:一、被异议商标的独创性和合法性1. 我方商标[商标图案/名称]在设计上具有独创性,与异议人商标[商标图案/名称]在图案、文字、颜色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2. 我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的区别1. 我方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存在明显区别,不会造成市场混淆。
2. 我方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表明,消费者能够清晰区分两者,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三、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1. 异议人提出的关于我方商标侵犯其权益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异议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我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
四、答辩人拥有商标权我方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提交了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了商标局的初步审定。
在异议期间,我方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五、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答辩人请求商标局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维持我方商标的注册。
六、证据答辩人随本答辩书附上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案、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等,以证明我方商标的合法性和注册流程的合规性。
答辩人:[您的全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盖章)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填写日期]。
委托代理商标异议答辩范本

委托代理商标异议答辩范本尊敬的xxx商标局:我们代理的委托人持有的商标提出异议,现致函提交委托人对于异议提起的答辩意见如下: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人为xxx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是一家在xxx地区注册并经营的知名企业。
申请人在相关领域拥有广泛的商业影响力和良好的商誉。
二、异议商标的基本信息申请人对于商标局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号:xxxxxx)提出异议。
该商标申请旨在使用于与委托人已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xxxxxx)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
三、异议原因及分析申请人对于该商标申请的异议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 相似性比较及混淆性分析:申请人在异议商标申请中认为,该商标与委托人已注册商标存在相似的图形、字母、数字、声音、颜色或其他要素。
这种相似性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难以区分该商标所代表的来源。
2. 商标使用的先后顺序:委托人在提交异议时,提供了证据证明委托人早于异议商标的申请日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因此,委托人认为他们拥有更早的商标权,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根据上述分析,委托人坚信其异议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并希望商标局能认真考虑委托人的答辩意见。
四、答辩请求基于上述理由,委托人请求商标局:1. 对于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 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的原则。
3. 撤销异议商标的注册,以确保商标权的正当性及合法性。
五、结语在提交上述答辩意见的同时,委托人再次强调其对于商标权的合法拥有,并对商标局的关注及支持表示感谢。
委托人对商标局对于异议的认真审查以及合理判断充满信心,并期待商标局能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以确保商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谢谢商标局的关注与支持!此致委托人代理人日期(正文完毕)。
商标异议答辩模板

商标异议答辩模板引言尊敬的审定委员会:我方收到贵方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通知,并已仔细研究了贵方提出的异议理由。
我方在此作出答辩,以期能够阐明我方商标注册申请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事实背景1.我方于XX年XX月XX日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名称为[商标名称],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和证据。
2.该商标名称在我们所经营的领域中具有显著识别度,并且与我们在市场上建立起来的品牌形象紧密相关。
3.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我方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核查,在涉及行业内没有发现与我方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已注册商标。
4.我们始终遵守法律法规,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没有违反任何规定。
异议理由答辩1. 异议理由一: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已有商标贵方提出了存在与我方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已有商标。
但经过我们仔细研究和核实,我们发现贵方提出的商标与我方商标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 商标名称:我方商标名称与贵方提出的商标名称在语义、发音和拼写上均有明显区别。
- 商标设计:我方商标设计独特且与贵方提出的商标设计存在差异,不会造成混淆或误导消费者。
- 商标类别:我方商标所属类别与贵方提出的商标所属类别不同,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竞争关系。
基于以上差异,我们认为我方商标并不会导致与贵方已有商标的混淆或误导情况。
因此,我们坚信我方商标注册申请是合法且正当的。
2. 异议理由二:违反法律法规贵方声称我方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但事实上,我们在提交申请时严格遵守了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定。
具体来说: - 我们对待知识产权非常重视,未曾侵犯他人已有的注册商标权益。
- 在进行市场调研时,我们没有发现任何与我方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已注册商标。
- 我们对商标注册程序和要求有充分的了解,并按照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坚信我方商标注册申请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3. 异议理由三:造成混淆误导贵方担心我方商标会造成混淆误导消费者。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公告期间,任何人均可就该商标提出异议,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商标权利的保护和商标市场的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商标异议答辩是被异议人进行的重要程序,下面是商标异议答辩的范文。
商标异议答辩书尊敬的商标局:本人收到贵局发来的《商标异议通知书》,经查,本人申请的商标与异议人的商标存在相似性,但并不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故本人不同意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现答辩如下:一、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成立1.异议人所持有的商标与本人申请的商标并不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2.异议人所持有的商标与本人申请的商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字形、颜色、音形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3.异议人所持有的商标与本人申请的商标在商品类别、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会造成市场竞争的混淆。
二、本人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1.本人申请的商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符合商标的注册条件。
2.本人申请的商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字形、颜色、音形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3.本人申请的商标在商品类别、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会造成市场竞争的混淆。
三、本人申请商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1.本人申请商标的名称、图形、字形等均为本人自主设计,不存在抄袭、仿冒等行为。
2.本人申请商标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
3.本人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侵权行为。
四、请求商标局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综上所述,本人申请的商标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标存在差异,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也不会造成市场竞争的混淆。
本人申请商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得到保障,请求商标局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申请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商标异议申请答辩书

商标异议申请答辩书尊敬的商标局:我方收到贵局发出的商标异议通知书,并针对此次异议申请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异议事实和理由根据贵局通知书中所述,异议方认为我方商标注册申请与其在注册商标中存在相似性,可能导致混淆和误导消费者。
我方特针对此指控提出如下辩解:1. 商标审查合规性我方商标在注册之前已经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并且获得了初步批准。
商标审查程序中,商标局会对涉及的类别、设计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
在此次申请中,我方提交的商标材料已经通过了审查,并且没有引发任何异议。
因此,我方商标在审查程序中是合规的,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2. 商标相似性分析对于异议方所提出的商标相似性问题,我们进行了详细的比对和分析。
经过仔细对比,我们发现异议方所宣称的相似性并不成立。
首先,我们的商标设计和颜色与异议方的商标截然不同,不存在视觉上的相似性。
其次,在商标名称和字体方面,异议方商标与我方商标也存在差异,凸显出明显的区别和个性。
最重要的是,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相似性的评判应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构成和视觉效果,而不只是依赖于个别的相似元素。
3. 混淆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异议方声称我方商标存在可能导致混淆和误导消费者的风险。
然而,根据我方商标的注册申请内容和商标设计特点,我们的商标明确定位于特定的产品类别,并不涉及异议方所经营的领域。
根据市场经验,消费者对于不同类别的产品具备一定的辨识度和理解能力,并不会因为商标的某些相似元素而产生混淆和误导。
因此,依据实际情况推断,我方商标不会对异议方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二、答辩请求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方请求贵局:1. 综合考虑异议方提出的商标相似性指控,并结合我方提供的证据,否定异议方的异议申请。
2. 批准我方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保留我方商标在申请范围内的权益。
3. 对异议方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重新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涉及侵权行为。
三、提交材料我方将提交以下材料作为本次答辩的证据:1. 商标异议通知书及相关函件的复印件。
商标注册异议答辩书说明书范本

商标注册异议答辩书说明书范本尊敬的商标审查委员会:我方公司于近期申请了商标注册,并收到了贵委员会发出的关于我方商标注册申请异议的通知书。
我方特此提交本商标注册异议答辩书,以对贵委员会所提出的异议进行回应,并就我方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说明,以期得到贵委员会的认可和支持。
Ⅰ. 异议事实陈述与权利基础根据贵委员会发出的通知书,异议事实为"我方商标与对方商标存在相似性"。
我方一方面不否认我方商标与对方商标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另一方面,我方对商标之独特性以及在市场上的识别度和差异化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认为该异议不具有合理性和充分性。
对于我方商标注册的权利基础,我方公司是一家经营化妆品行业的公司,拥有丰富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方公司有权对自身产品进行商标注册,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Ⅱ. 基于市场差异化的商标注册合法性说明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识别和辨别,以便消费者能够判断其来源和质量。
在商标注册的审查过程中,除了考虑商标的相似性外,还应考虑市场上其他因素,如产品属性、目标消费群体、市场份额等。
我方公司的商标设计基于对市场的深入研究和消费者需求的准确识别。
与异议商标相比,我方商标在设计上有明显差异,无论是在视觉效果、色彩搭配还是字体选择上,均具有鲜明的个性和识别度。
此外,我方商标与异议商标所代表的产品属性、目标消费群体也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根据以上市场差异化因素的考虑,我方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合法性要求,不会给消费者带来混淆和误导,也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Ⅲ. 异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说明根据我方对异议商标的调研和了解,我方发现异议商标并未在市场上真正投入使用。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在三年内投入实际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被撤销。
因此,我方请求贵委员会对异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仔细审查,并将异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作为决定的重要参考。
商标异议答辩案例

商标异议答辩案例篇一:商标异议答辩书商标异议答辩书答辩人:李明地址:吉林长春绿园区新竹花园异议人:爱利思达生命科学株式会社地址:日本东京答辩请求: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对答辩人之“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答辩人自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转发的异议人爱利思达生命科学株式会社所提出之对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书后,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显然是错误的理解了《商标法》以及对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农村俱乐部+图形”存在误解。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
被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
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被异议商标名称系被异议人原创,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模仿或抄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理由如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图形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答辩人是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自己公司长期使用的商标以个人名义依法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本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异议人对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存在误解,答辩人答辩理由如下:答辩人申请“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更不相同,双方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外观上都有明显区别,两商标根本不会造成混淆1、答辩人商标图案,图案加农村俱乐部”的组合商标,该商标是答辩人独立创立的,根本不是打擦边球,临摹、复制异议人商标。
该商标具有象征意义,其中的的图案代表答辩人商标所属的行业及产品;使用“农村俱乐部“作为申请注册商标构成要素是因为公司是其多年来一手创立并且发展起来的。
选择“农村俱乐部”作为自己亲手创办的公司商标构成要素是很容易理解的,也是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最新】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范文模板 (11页)

最新】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范文模板(11页)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被异议人——xx公司就其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的“新韶康及拼音”商标(申请号:xxxxxxx),对异议人xx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答辩。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属近似商标,容易引起混淆误认,并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被异议人则认为两者商标在文字含义和组成方式上存在明显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并且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异。
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为“XXX”,而引证商标的主体为“韶光”,两者含义和解释也完全不同。
被异议商标的“韶康”含义为美好而安宁,而“新韶光”则是指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荣或是韶山人民新的荣耀。
从含义上来看,两者完全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此外,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组成方式也不同。
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加拼音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为单纯的中文商标。
两者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标最后一个字,一个为“康”,一个为“光”,“XXX”与“光”都是常用字,读音和字意都为大众所熟悉,极易识别。
因此,两者商标在组成方式上也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含义和组成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也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XXX应该驳回异议人的异议,支持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XXX”和“光”是两个不同的汉字,其中“XXX”为半包围结构组合字,拼音为“kang”,而“光”为独体字,拼音为“guang”。
无论是从视觉还是听觉上,它们都有很大的区别。
在商标主体中,“XXX”和“光”都是最重要、最具识别性的部分。
新韶光”和“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的区别,因此消费者不会混淆或误认它们。
被异议人xx为其商标取名为“新韶康”,希望为消费者带来美好安宁的生活。
这个商标名称是被异议人原创的,没有模仿或抄袭他人。
异议人在商标异议书中提到,XXX认定了“XXX”“XXX”“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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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书(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贵局于2011年4月28日发文《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编号:2010异45282DS),通知被异议人「深圳市三菱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答辩人收到相关异议材料之后,认为「圣·托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第7699964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之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异议不能成立。
具体答辩如下:一、异议人对TOUS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不代表对“桃丝”也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异议人在中国并未注册“桃丝”商标。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一中称“异议人对TOUS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并在1、2、3点中进行了具体阐述。
其中,在第1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公司及TOUS商标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提出附件一、二、三作为证据。
答辩人认为,该点理由及其证据只是异议人对其公司历史及TOUS品牌的简单介绍,并不能说明与被异议商标“桃丝”有何关联,而且,异议人的证据都是摘自于国外的网站,没有显示时间和具体链接地址,无法核对真实性。
所以,异议理由1缺乏事实依据,并与被异议商标“桃丝”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
在第2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享有TOUS文字的商标权进行了说明,称在世界多个国家取得TOUS商标注册证,但是并没有提出相关证据,其所述关联异议案件之被异议人与本案被异议人并不相同;为证明异议人在中国享有TOUS商标权,异议人提出附件四作为印证,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仅为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之复印件,真实性存疑,而且为第3、9、14、18、20、25、28类TOUS商标,与答辩人在第16类注册的“桃丝”商标毫无关联。
在第3点理由中,异议人以前述理由引申出对TOUS文字享有商号权,并使用近90年。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公司名称为“S.TOUS,S.L.”,其商号应为“S.TOUS”而非“TOUS”,而且无证据证明TOUS文字作为异议人商号使用了近90年。
综上,异议理由一不能证明异议人在中国对“桃丝”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其在中国注册的“TOUS”商标与答辩人在第16类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桃丝”无关,两者属于不同类别的不同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属于不同类别之不同商标,不存在抄袭、复制和恶意抢注之说,依法应予注册。
(一)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二(一)中称,“被异议商标属于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极易引发消费者混淆,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分别以1、2、3点理由进行阐述。
在第1点理由中,异议人称其异议商标在中国享有广泛知名度,并着重介绍了其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辅以附件五“对异议人进行介绍的中文网页”加以佐证。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在中国市场的真实销售情况无证据支持,其开设的专卖店和专柜地点和数量等皆无法证实;也无证据证明异议人对异议商标“TOUS”进行了宣传推介,异议人是否对和商标进行了推介与待证事实无关;附件五仅为网络资讯的摘录复印,缺乏真实性,且为第三方之叙述,不能证明异议人在事实上对异议商标“TOUS”进行了主动使用和宣传,同时,也不足以证明异议商标在中国享有“广泛的”知名度。
在第2点理由中,异议人称“TOUS商标是使用在文具类商品上的知名品牌”,并辅以附件六、七、八、九作为依据。
经分析,附件六为英文网页复印件,缺乏真实性,同时也未提供相关中文译文,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附件七之实物照片没有显示拍照时间,也不能证明是实际投入销售或使用的商品照片,真实性存疑;附件八宣传彩页复印件真实性存疑,且无法看出“TOUS”商标有在文具上使用;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供附件九中的证据,其所述异议案件与本案无关,两案被异议人不同,而且票据真实性无法证实。
实际上,异议人在中国并不享有第16类文具等商品上的“TOUS”商标权,异议人擅自在相关文具上使用“TOUS”商标涉嫌侵犯我国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另外,从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异议人作为珠宝首饰、化妆品、香水等时尚奢侈品提供商,其销售对象及渠道等都大大区别于答辩人所提供的“桃丝”品牌文具等大众日常消费品,作为其主产品之外的“笔”等文具只是与主产品搭配销售的配件,只占异议人产品中的极小部分,就算“TOUS”商标在奢侈文具类商品上知名,也不足以说明其在包括普通文具商品在内的所有文具类商品上都知名。
故,声称“异议人的TOUS商标是使用在文具类商品上的知名品牌”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在第3点理由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桃丝’与异议人TOUS商标的中译文完全相同,与异议人特有的知名商品名称相同”,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并提供附件十和附件十一作为证据。
答辩人认为,“桃丝”并非异议人TOUS 商标的中译文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两者之间未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附件十和十一不能证明异议人的证明目的。
从附件十和十一中,我们并没发现有将“TOUS”等称为“桃丝”的情形,而是将其称为“TOUS淘气小熊”、“TOUS 桃丝熊”、“小熊”、“乖乖桃丝熊”等,这恰恰证明了“桃丝”与“TOUS”之间的差别,也反证了相关公众不会将“桃丝”与“TOUS”混淆,这也是异议人使用单一“TOUS”品牌所追求的结果。
由异议人中文名称“圣·托斯有限公司”可知,“TOUS”应当译为相对应的“托斯”,或者音译为“陶斯”,而且,异议人一直都是以单一品牌“TOUS”在中国使用,在实际生产销售和宣传中从未将“TOUS”品牌命名为“桃丝”;部分网络媒体和网民将其带有公司徽标的商品戏称为“桃丝熊”、“桃丝小熊”或“淘气小熊”等,只是对异议人品牌产品的俗称,含有娱乐成分,正如中国网民将著名汽车品牌“BMW”称为“别摸我”一样,“桃丝”并非异议人对其“TOUS”品牌的官方称谓,也未认可该称谓,而且也从未在异议人的产品上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过,因此“桃丝”并不是异议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桃丝”与“TOUS”之间未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综上,异议理由二(一)所述事实不成立,“桃丝”并非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与“TOUS”共存于完全不同领域的两个市场(普通日常用品VS时尚奢侈消费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异议理由二(二)所述事实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实际经营的商品,在实际销售领域、销售对象和渠道等方面皆不同,不属于同类或相关商品。
由前述知,异议人「圣·托斯有限公司」是创立于西班牙的时尚奢侈品厂商,主要提供珠宝、手表、香水等奢侈品;答辩人「深圳市三菱文具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书写工具用品批发与零售的公司,产品包括日常办公用中性笔、圆珠笔、水性笔、自动铅笔等。
前者提供时尚奢侈品,后者供应日常普通办公文具,两者属于不同商品领域的提供商。
答辩人商品销售渠道、销售对象、商品价格、商品包装等皆与异议人不同,两者在实际销售领域,属于不同的商品。
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在第16类商品上取得“TOUS”商标专用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在笔及其他书写工具、支票夹、护照夹、文件夹、纸包装袋、纸盒、贺卡、信纸、信封、明信片等印刷品上广泛使用“TOUS”商标,所以在文具类商品上“TOUS”商标并未知名,不存在淡化异议人的知名商标;相反,异议人在文具类商品上使用“TOUS”商标,涉嫌侵犯第16类“TOUS”商标权人的专用权,给在先权利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被异议商标“桃丝”并非“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之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注册。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三)中称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其说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抢注”行为的解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之行为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即(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4)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本案中,(1)异议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桃丝”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桃丝”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2)被异议商标“桃丝”与异议人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3)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同也不类似;(4)异议人无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恶意。
虽然异议人称“在2006年正式在中国开设专卖店和专柜,销售带有TOUS品牌的文具等多种时尚用品”,但是异议人没有确切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且有销售之行为并不代表有一定的影响。
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应结合(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等因素来考量,异议人没有提出以此相关的证据。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在广东的生产商和经销商位于相同的行政区域,与异议人是同行”,但没有相关证据佐证。
“桃丝”是答辩人独创的注册商标,答辩人有权利销售该品牌商品,不存在“销售侵权产品”一说,“桃丝”也并非异议人TOUS品牌的特有称谓,异议人的说法完全无凭无据。
(四)答辩人曾经是否有恶意与本案无关,既往的判例对本案无法律约束力,答辩人拥有注册独创商标的自由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四)中称答辩人有抄袭异议人商标的明知故意和一贯恶意,并附上附件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加以证明。
答辩人认为,(1)异议人的说法不成立,异议人口口声声说答辩人存在恶意,却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异议人以其指定生产商在广东省为由判断答辩人明知其TOUS商标,缺乏事实依据和正常逻辑思维。
首先,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广东指定有生产商;其次,有生产商不代表有在相关市场销售,生产与销售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如果没有投入到答辩人所在地区销售,包括答辩人在内的第三人(生产商除外)是不可能知道异议商标的;最后,异议人指定生产商生产的是否为文具类商品?显然不是,而是珠宝、香水、纸袋等时尚奢侈品。
(2)附件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答辩人在本案中依然具有恶意,既往的判例和未完成之异议对本案无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本案的直接证据。
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曾经有过恶意,也不代表答辩人所申请的全部商标都是恶意抄袭他人商标所为,答辩人作为独立的法人,仍然拥有独立创造和申请商标的权利,异议人以歧视性眼光看待答辩人正常的商标注册行为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也是不道德的。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异议人在本案中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目的。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异议人的TOUS 商标不构成近似,亦非对异议人TOUS商标的抄袭和恶意抢注,依法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如前所述,被异议商标“桃丝”是答辩人独创的用于“文具”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桃丝”不是异议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也非异议人TOUS 商标的中译文,异议人在其商品上从未主动使用过“桃丝”商标或名称,“桃丝”与异议人TOUS之间没有形成一一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