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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与依据为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预防疾病传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等。

三、健康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确保本制度在本部门得到有效执行。

3. 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健康管理工作。

四、健康管理制度1. 入职体检(1)新入职从业人员必须在入职前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血液、尿液、心电图、胸部X光等。

(2)体检合格者,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2. 定期体检(1)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体检,体检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体检结果异常者,应立即停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治疗。

3. 健康证管理(1)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健康证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2)健康证到期前,从业人员应提前办理体检,更换健康证。

4. 传染病防治(1)从业人员如有传染病症状,应立即停职,并及时就医。

(2)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传染病筛查,发现疑似病例,应及时隔离、治疗。

5. 个人卫生(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剪指甲、理发等。

(2)工作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6. 健康教育培训(1)单位应定期组织健康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健康意识。

(2)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健康教育培训,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五、奖惩措施1. 遵守本制度,积极维护自身和他人健康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2. 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与本单位其他规定相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保障从业人员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1.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职责,确保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1.4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患有法定传染病、职业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健康疾病的人员,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1.5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健康管理的认识和自觉性。

二、健康检查2.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传染病筛查、职业病检查、一般健康状况评估等。

2.2 健康检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检查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

2.3 从业人员应自觉参加健康检查,不得隐瞒病情、冒名顶替或伪造健康证明。

2.4 对患有法定传染病、职业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健康疾病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根据病情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离直接接触食品、药品、化妆品等高风险岗位,限制或禁止从事公共场所服务等工作。

2.5 对患有法定传染病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治疗、停工休息等措施。

三、健康档案管理3.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检查记录、疾病治疗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等。

3.2 健康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定期对健康档案进行审查,对档案中记录的疾病信息进行跟踪管理。

3.4 从业人员有权查阅本人健康档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提供便利条件。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规范,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合同工、派遣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包括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职业病防护、心理健康等内容。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态。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制定健康管理方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心理健康管理制度,关心从业人员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应对心理问题。

第二章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项目、频次以及标准。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为所有新进入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明确是否适宜从事相关工作,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不得低于一年一次。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对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特殊项目的体检。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健康体检,如有拒绝体检的,应当按照本单位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护制度,对与职业病有关的岗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病危害评估。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档案。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和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对职业病防护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范本(2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范本(2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范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从业人员健康,确保工作场所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从业人员一般健康管理第三条公司将组织定期体检,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进行监测,以发现和预防潜在的健康问题。

第四条公司将建立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体检结果等相关健康信息。

第五条公司将进行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健康管理的认知和意识。

第六条具备以下病症的从业人员将被暂停工作,直至病症得到治愈并获得医生证明可以恢复工作:1. 传染性疾病,如流感、病毒性感冒等;2. 严重疾病或手术后的康复期;3. 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

第七条公司将建立健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对从业人员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

第八条公司将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安全帽等,确保从业人员的个人安全。

第三章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管理第九条公司将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估,了解和掌握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条公司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将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宣传教育,提高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第十二条公司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格检查,及时发现和防治职业病。

第十三条公司将留存每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的依据。

第四章健康管理报告第十四条公司将定期编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报告,向相关部门和管理层汇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从业人员有义务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如发现有身体不适或职业病症状,应立即报告给上级。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如因怠工或不遵守安全规范导致工伤或职业病的发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从业人员,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员工健康管理,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合同工。

第三条公司要重视员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员工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健康水平。

第四条公司要建立健康管理工作机构,设立专门的健康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医护人员,负责员工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治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要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

第六条公司要制定相应的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员工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自身保健意识。

第七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健康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八条公司要积极组织员工的体检工作,对员工进行全面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患病症状。

第九条公司要加强对一线员工的职业危害监测和控制,减少职业病发生风险。

第十条公司要建立健康管理工作评价制度,定期对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效果进行总结和改进。

第二章健康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公司要设立健康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医护人员,负责员工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健康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健康管理档案,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

第十四条健康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康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保健能力。

第三章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公司要制定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员工按照规定进行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要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员工的健康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

第四章健康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员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十九条健康档案管理要确保员工的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保护好员工的健康信息。

菜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菜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预防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菜场所有从事食品销售、加工、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从业人员。

三、健康管理要求1. 健康检查:从业人员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新入职人员须在入职前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2. 疾病预防:从业人员应加强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预防疾病传播。

如发现疑似传染病症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隔离措施。

3. 患病处理:从业人员患有以下疾病之一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1)消化道传染病:如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2)呼吸道传染病:如肺结核、流感等;(3)皮肤性病:如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4)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4. 传染病报告:从业人员发现自身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接受隔离和治疗。

5. 健康教育: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管理措施1. 健康检查: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2. 健康档案: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健康检查结果、疫苗接种情况等。

3. 健康证明: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单位应妥善保管健康证明。

4. 健康教育培训: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 传染病防控:单位应制定传染病防控预案,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五、监督与考核1. 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从业人员,应依法予以处理。

3. 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从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从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从业人员身心健康,防止疾病传播,确保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直接面向消费者行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健康素养。

第二章健康检查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体格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血压、血糖、传染性疾病检测等。

第六条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检查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用人单位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情况、疾病史、用药情况等。

第三章健康管理第八条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应当遵守以下健康管理要求:(一)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每日进行晨检,发现疾病及时报告用人单位;(二)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口罩等防护用品,根据工作需要佩戴手套;(三)遵守食品加工操作规范,注意食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四)患有传染性疾病、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立即报告用人单位,并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治疗;(五)定期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健康素养。

第四章健康监测与防护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监测。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确保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免受职业危害。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进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制度文件

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分类管理,动态监管;(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健康检查与证明第四条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明包括健康体检证明和预防接种证明。

第五条健康体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一般健康状况检查;(二)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三)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等辅助检查;(四)针对特定行业和岗位的专项检查。

第六条健康体检费用由从业人员本人承担。

第七条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需重新进行健康体检。

第八条预防接种证明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人员近一年内的预防接种记录;(二)从业人员近一年内的预防接种禁忌症。

第三章健康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预防接种、培训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自我保健意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患有传染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隔离治疗,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二)对患有慢性病的从业人员,应要求其定期复查,并提供必要的医疗帮助;(三)对因特殊原因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安排其进行调岗或休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预防接种和培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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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 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 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 , 伤寒 ,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 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目的:为保证我司的食品生产安全,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对食品从业人员实施统一的健康管理,为规范操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适合公司所属的各生产,及各部门与食品有接触活动的相关人员的健康管理。

管理规定:一、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1、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生产、食品的分公司和生产包装容器等相关产品的生产车间的一线生产人员、质检人员、设备维修人员、原辅材料和成品仓库保管人员、食堂工作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后勤科各地基食堂工作人员,质检科从事检验的工作人员,质检科、设备科从事技术服务需要进入分公司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等。

2、食品从业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1、管理职责:厂办负责联系开发区卫生防疫站负责各生产车间及相关部门的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年检等工作。

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直接解除食品饮料的岗位,将追究部门、生产车间正职领导的责任。

2、入厂体检:凡公司每年新招的上述范围内的食品从业人员,均须经过入厂体检。

如果有员工调往需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也应立即办理健康证方可上岗。

由厂办指定开发区卫生防疫站为定点单位,进行入厂体检,并开展健康知识培训。

检查范围包括痢疾、伤寒、病毒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等等。

3、根据体检结果上岗:上述人员如果检查合格,健康知识考试合格,办理健康证,方可入厂从事食品方面的工作。

如果检查出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分公司办公室应通知所属部门,并申报分公司质检科,由所属部门安排其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或者不予安排入厂。

4、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分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员工健康证,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个人信息、从事的岗位、健康证办理的年限、最近一次体检时间、到期日期等信息,具体见附表《员工健康证信息台帐》。

5、健康证的年检: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分公司办公室负责员工健康证的年检,保证健康证合格有效。

通常在员工健康证到期前,分公司办公室联系当地疾控中心的授权指定单位,统一组织健康年检。

6、年检结果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工作。

如直接解除食品饮料生产的员工在任职过程中患有法律规定的传染性疾病,公司将有权将其调离岗位,安排至不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岗位,员工必须服从岗位安排。

分公司办公室将健康证年检情况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如查出不合格人员应上报总经理。

健康证年检不合格的人员,如果属于暂时性的,管理者应安排休息,待身体恢复复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如果是难以治愈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应安排其他适合的岗位,决不可继续留在原岗位。

分公司办公室应将健康证年检不合格的情况和相应人员安排情况详细记录在《员工健康证信息台帐》中。

7、监督检查:质检科对每年的健康证年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重点检查是否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岗位的人员都纳入了健康证的管理,健康证年检不合格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妥善的安排。

如果发现不合格的情况,应立即指出并责令做出正确处理,并对违规的部门或生产车间进行考核扣罚。

三、员工其他卫生管理规定个人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头发、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染物以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

食堂中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除将手洗净,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进货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单位购进食品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为保障食品质量,向顾客提供优质、满意的食品和服务,本单位对入场销售的食品实行以下自检制度:一、设立食品质量检测室,检测室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负责在食品入场时开展检测。

二、检测范围:(一)进入超市(市场)的蔬菜、水果、鲜肉、水产、海鲜等各种未经加工农副产品;(二)入场加工销售的食品;(三)散装食品;(四)消费者存在质量反映,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加强质量管理的食品。

三、检测项目:(一)食品中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或其它危及人身健康的物质;(二)食品添加剂是否超过国家标准,食品中是否添加非食用物质;(三)食品是否腐烂变质、过期失效;(四)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注的等级。

四、超市(市场)设立食品信息公示牌,公示当天检测结果和其它食品信息;五、经检测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不得入场销售;同时立即将检测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制度,做到严把商品质量关,认真对待消费投诉、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确保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

我公司向工商执法部门和消费者进行食品质量承诺,承诺做到以下几点:一、进货时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进货台帐记录详细和真实,进货凭证和台帐相符;进货凭证保存不少于二年:二、食品上柜销售前再次检验质量和商品外观,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三、销售食品开具销货凭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做好消费投诉工作。

四、建立食品预警制,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记录;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五、食品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六、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营业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七、积极负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为加强本单位食品质量管理,确保本单位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维护本单位的声誉,对不合格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单位,特制定制度如下:一、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单位:( 一) 、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 、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 、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持日期的;( 四)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 、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二、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 、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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