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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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江公务员测试申论热点分析:校车安全
【背景链接】
2011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预防和避免儿童各种意外伤害,特别要加强校园治安、消防安全和校车交通安全工作。
要通过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使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为孩子们建立起安全无忧的绿色通道。
2011年,教育部决定在浙江湖州市德清县、山东威海市和滨州市无棣县、辽宁本溪市桓仁县、黑龙江鸡西市、陕西西安市阎良区六个地区开展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试点工作。
但多数地方政府在校车问题上要么是左右为难,要么是顺其自然。
【标准表述】
[问题]
近年来,基础教育阶段出现的一些新变化对校车产生了强烈需求。
一是全国实行农村学校布局调整后,一些学校、教学点撤并,上学远成为一些农村学生面临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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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城乡学前教育规模迅速增长,低龄儿童、幼儿自理能力差,入园接送问题日益突出。
三是城市学校布局和城市建设发展不匹配,再加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普遍,很多孩子不能就近入学,上学接送问题也很突出。
[原因分析]
中公教育总结如下原因供考生参考:
第一,车体本身不达标导致校车事故多发。
目前学校校车大致分为四种形式:学校自备车、学校租用客运公司的车、家长自行组合的车、私人或社会车辆和校办企业联合社会企业一起运营的车,甚至在一些农村地区,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和报废车辆等成为营运学生上下学的主要交通工具。
在我国,每天有数百万的学生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下学,因车体不达标而引发的校车事故便比比皆是。
第二,普遍超载导致事故严重。
目前正在运营的校车,不仅符合标准的微乎其微,而且数量严重不足,尤其在大部分农村地区,超载现象无处不在。
在这种情况下,要保障孩子的安全状况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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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司机素质较低导致校车事件频发。
目前,由于大部分校车是社会车辆,司机没有校车运营的专门要求,违章驾驶、缺乏责任意识等现象突出。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在全国频发。
第四,校车运营混乱、监管不力。
在校车管理上,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都有不可推诿的责任。
目前实行的是共同管理、共同负责。
然而,共同管理、共同负责最大的弊端就是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缺乏责任主体,从而造成管理结构松散,沟通环节繁多,管理效率不高、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
第五,校车立法空白。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完善的专业校车市场构成了校车交通安全的最可靠保障。
从校车市场发展的教训上来看,为了实现校车市场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行,国家必要的干预主要表现在校车基本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方面。
现实中实施校车系统不仅要有质检总局制定的校车标准,更需要教育、交通、公安等诸多部门的相互配合,仅仅依靠某一部门/机构是无法实现的。
因此,校车系统的实施,必须从法律层面来管理,为实施校车系统提供保障。
目前,我国基本的校车管理法规制度还有待建立。
[措施]
中公教育为考生提供如下措施:
建立校车制度是一项长期任务,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投入大、情况复杂,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阶段性发展规划。
目前,应当从长期着眼、近期着手,既要解决校车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又要避免因噎废食、对中小学生和学前幼儿上下学造成新的不便,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制度做好准备。
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抓紧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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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制定法律法规,完善安全标准。
******总理透露,国务院已责成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制定《校车安全条例》,抓紧完善校车标准,要做好校车设计、生产、改造、配备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落实财政责任,提供经费保障。
校车是一项公共服务。
要做好校车工作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
考虑学校布局、学校规模、学生家庭住址、校车运行路线、道路通行条件等因素,按照最基本的校车安全规范核算校车配备和运行所需费用。
在此基础上,考虑中东西部、城市和农村、幼儿园和中小学、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特点,分地区制定、分步骤实施校车规划,明确各级政府财政责任,建立政府、家庭、学校费用分担机
制,鼓励校车捐赠,对经济落后地区、贫困家庭给以较大力度的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校车的财政支出。
第三,明确管理体制,落实监管责任。
要明确地方政府和各部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恶性事故要依法严肃处理。
校车运行的管理、监督是系统工程,需要教育、交通、公安、安监,甚至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有效合作。
随着政府财政投入的增加和校车规模的增长,必须从中央政府做起,创新治理方式,建立较大区域内社会的校车管理、运营和协调机构,政府要制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加大执法力度,完善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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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创新运行方式,提高利用效率。
集中配校车的初始投入巨大,因此必须寻求机制创新。
一方面,校车从提供到运行务必因地制宜,无论是完全依赖政府还是走政府和市场相结合、和企业合作的道路,都可以采取政府提供、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多种途径并举的方式。
另一方面,鉴于农村和城市、城市内部学生家庭居住密集度不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打破不同学校之间甚至中小学和幼儿园之间的界限,统筹使用一定区域内的校车资源,合理安排运行路线和停靠站点,就能极大提高校车的利用率,降低运行成本。
总之,办好校车的事情,需要决心,更需要智慧。
需要经过若干年的奋斗,建立起和我国教育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国情的校车制度,使校车成为最安全的交通工具。
2012浙江公务员测试《申论》热点分析:农民工维权【背景链接】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公民权。
在我国,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权益,有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权益,有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权益,有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和社会管理权等。
问题之一:劳动权益屡遭侵害。
第一表现就是就业受限制。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
绝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险”的工作。
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竞争的行列中来,一些城市又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
第二表现在于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
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的和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
第三表现是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文化生活没有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普遍没有保障。
这些不公平的遭遇都源于城乡二元体制下社保政策不够完善。
而看电视、打扑克是农民工的主要休闲方式,城市一些文体设施门槛较高,未能向他们免费开放。
第四表现是工作生活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工作的安全隐患多,职业病发病率较高。
因此产生的工伤、职业病都是农民工权利遭侵害的频发环节,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难点。
问题之二:政治权益难以实现。
第一政治权利不能实现。
由于长年在外,有的地方村委会选举有6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回乡参加过选举。
第二是人格及人身自由受到侵害。
每当遇到劳务纠纷时,农民工成为被侮辱的对象,辱骂、搜身、挨打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用工单位为了防止农民工中途辞职、偷拿东西,随意扣押身份证及工资,限制离开厂区及经营场所。
问题之三: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
一来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
由于城市里公办学校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农民工很难承担。
二来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
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
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对这些企业来说形同虚设。
[事件链接]
12月5日,在贵州省遵义市打工的4名农民工因急于赶往火车站返家,无奈接受遵义1 0路公交车司乘人员开出的“议价”车票:原本1元坐全程的票价,因为他们提了四个大旅行包,车票变成了30块钱。
此事被微博网友称为“史上最贵公交车”,并引来多位遵义市民自发代为讨要说法。
2011年底,关于农民工讨薪问题呈现了两个画面:一是某县一个工地,3名男子讨薪未果爬上塔吊准备跳楼,最终被消防员救下;二是在一家民营企业打工的田绍清等21名农民工被欠薪6.9万元久拖不结,河南省高院院长一经过问,欠款者立时兑现。
【标准表述】
[深入分析]
近年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及各地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各项保障也得到了改善。
虽然如此,地方上一些企业、工地包工头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屡屡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其他各项公民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淡薄有直接的关系。
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时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也没有主动维权的意识,当权益遭到侵犯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
有的农民工想维权,但不知道怎么去维护。
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和市场及社会因素有关。
从劳动力市场看,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决定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廉价地位。
从社会因素看,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是处于不利地位的。
加上有些农民工因为自己是农民,在心理上已经默认自己的工资比城市工人低,对住房、医疗、子女受教育等待遇便不做过多奢望。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和制度不完善也有关系。
一方面现行的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仍然存在盲点;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和农民工的关系时,过于迁就企业的利益。
同时有些地方有关执法人员对农民工表现出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有关。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确立,城市市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往往不在保险对象之列。
农民工不仅随时可能面临失业的危险,而且由于没有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农民工一旦失业只有选择回老家。
记者了解到,城市里的各种保障,包括失业、培训、养老等基本上都不包括外来务工人员。
[措施]
农民工维权,当务之急一方面司法机构需要尽快健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加强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职能部门也需要执行得力,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使命,绝不手软,以示惩戒。
只有切实落实这些措施,才能釜底抽薪解决根本。
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必须更新陈旧的观念,对农民工有一个新的认识。
我们在政治和法律上,要给予农民工公正待遇,打破沿袭多年的“城乡分割”的观念和传统。
对一些贡献突出的农民工,要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让更多的农民工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工会代表。
其次,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
可以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法规和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更好更快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需要。
例如,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规方面,我们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使农民工有和城市工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再次,地方政府要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提高服务水平。
一方面,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构筑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环境。
加强对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突出的民营企业和重点行业如建筑、服务行业的劳动执法力度。
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要对外出务工的农民进行跟踪服务,加强和输入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维权服务。
最后,建立工会组织,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缺乏一个进行有效沟通平台。
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
成立企业工会并加强对企业工会的管理、引导,则可以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作用。
这个平台主要是政府、工会对企业的监督、协调、制约。
2012年浙江公务员测试《申论》热点:中等收入陷阱【背景链接】
2012年12月12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产业竞争力蓝皮书》中指出,按照2011年世界银行的标准,中国已经成为中上等收入国家,正面临着经济增长放缓、人均收入难以提高的“中等收入陷阱”考验,建议通过提高产业竞争力提高整体国民收入水平。
中等收入陷阱是指,一个国家在成为中等收入国家后,经济增长乏力、增长放缓、人均收入水平难以提高的现象。
【标准表述】
[深入分析]
“中等收入陷阱”的第一个诱因是经济风险。
经济增长是“双刃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主动参和国际产业分工,以劳动力富裕、用工成本低、能源资源价格便宜等比较优势,积极吸引外资,面向国际市场,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快速实现了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的转变,但也带来代价高、消耗大、收益低、失衡严重等问题。
主要表现在:
制造业大而不强,缺少核心竞争力。
我国三产比重过低,产业结构亟须优化。
许多行业都集中在加工组装领域,处于全球产业链低端。
一些规模很大的加工厂,只是“生产车间”,在研发、技术、专利、标准制定和品牌、销售、服务等高附加值环节往往是“人家说了算”。
由于产业缺“芯”,自主创新能力弱,关键技术靠国外,大量产业利润只能拱手让给外方,造成沿海众多加工制造企业“工厂大了,员工多了,工资却涨不上去”。
劳动力成本上升,人口红利逐渐减弱。
近两年,“用工荒”频现于东南沿海,并向中西部扩散,农民工中的青壮年比例明显下降,劳动力供求关系开始朝着“刘易斯拐点”发生全面性、趋势性变化。
随着用工成本增加,人口红利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正在减少,并影响到中国经贸的国际竞争力。
过于倚重投资驱动,环境压力增大。
我国近30多年走了一条典型的高强度投入、外延式发展道路,追求超高速增长,各方面绷得太紧,直接带来了资源透支、产能过剩、排放过量、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
2010年中国GDP占世界的9.5%,一次性能源消耗达32.5亿吨标准煤,能耗强度是美国的3倍、日本的5倍。
电力、钢铁、有色等8个行业单位产品平均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47%。
需求结构不平衡,居民消费率长期偏低。
一个高收入国家都是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导的“消费型社会”。
而我国政府、企业和居民三大收入主体结构中,天平不断向政府和企业倾斜,政府和企业在获得高收入增长的条件下,将较多资金用于投资。
分配失衡制约着消费能力,居民消费较难扩大。
2001至2010年,我国投资率从36.5%升到48.6%,消费率则从61.4%降到47.4%,其中居民消费率从45.3%降到33.8%,远低于发达国家70%左右的水平,甚至低于“金砖国家”的巴西、印度。
“中等收入陷阱”的另一大诱因是社会风险,即没有实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导致一系列民生问题和社会矛盾,进而影响经济增长,使发展大跌跟头。
主要表现在:
收入分配失衡,贫富差距拉大。
从全世界看,收入差距过大虽不是用来判断是否掉进“中等收入陷阱”的标志,但它加剧了不平衡,导致的社会问题很可能引发一国落入“陷阱”。
拉美一些国家到上世纪90年代末的基尼系数仍高达0.6以上,占其人口1%的富人拥有全部社会财富的逾50%,而20%的贫困家庭仅拥有2.5%的社会财富,这正是有的国家迟迟未能迈进高收入国家行列的一个原因。
城市发展贵族化,形成城乡“新二元结构”。
眼下,中国大城市华灯璀璨、高楼林立,可是,城市化一味求大求洋求快,“城市病”越来越严重,房价高、就业难、看病贵以及教育、养老、生活环境、食品安全等问题突出,面临“城市化陷阱”。
阶层固化苗头显现,向上流动的路变窄。
在城市人口中,本地人、外地人,体制内、体制外,户籍、出身,不同标准给人们贴上不同的标签,不同人群“被进入”不同的发展通道,人群结构“代际分化”,底、中、上的阶层分野正在加剧。
社会结构固化、人员流动性不足,阻碍了资源要素特别是“人”这一最核心要素的合理配置,造成动态上的不平等,限制了人的发展,长此以往,将导致经济增长动力不足甚至增长停滞。
[措施]
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关键在于主动彻底地转变发展方式。
每个经济体都有“阶段性的成长极限”。
中等收入陷阱,犹如一个人的“中年危机”。
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在于能否主动、彻底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低水平、低质量、不可持续的发展转向高水平、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第一,跨越“陷阱”,必须实现经济增长动力的转换。
在跨越“贫困陷阱”过程中,我国经济发展主要依赖劳动力、资本、能源等要素驱动,并由此形成过度粗放的发展模式。
而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从经济大国变为经济强国,要靠效率驱动、创新驱动、内生增长驱动。
避免直落“陷阱”,就要在经济层面坚持内需为主,把扩大消费作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同时,一方面提升传统产业,提升劳动力素质,一方面在新兴产业领域抢占先机,增加在全球价值链高端环节的比重,改变经济增长对传统比较优势的依赖,培育以科技创新为基石的新竞争优势,并力挺民营经济,激发创业、创新、创富的微观动力。
第二,跨越“陷阱”,必须不断缩小贫富差距。
做大蛋糕,也要分好蛋糕;鼓励“先富”,更须实现“共富”。
这就要以工资改革为核心,提高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让再分配环节更趋公平,进一步降低基尼系数,藏富于民,着力提高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政府要在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在此基础上,壮大中间阶层,多创造低层社会成员向上流动的机会,让弱势群体不被边缘化,提升全民的幸福指数。
在城镇化进程中,积极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进城农民“市民化”。
第三,跨越“陷阱”,必须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消解“中等收入陷阱”的复杂诱因,归根结底靠体制机制改革。
一些国家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体制变革受到利益集团羁绊,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造成寻租、投机和****现象蔓延,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被大大扭曲,以致在“陷阱”里越陷越深。
在深化改革的攻坚期,要用好政府和市场这两只‘手’,在利益
格局日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推动市场化改革的深层次破冰,在经济转型中注重政府转型,最大限度地释放发展活力,拓宽发展空间,为跨越‘陷阱’助跑。
深化改革不仅需要更大决心和勇气,更需要新思维、新路径。
从摸着石头过河到学会在深水区游泳,就要走出GDP
情结,以民富优先为导向来改革。
第四,跨越“陷阱”,必须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我国在转型中积累的不少问题,比如国企减员增效、税费负担、土地征用和拆迁以及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都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
未来几年应立足国情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服务体系,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诉求,让全社会共享发展成果,并将之转化为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强大支持,从而不断化解“中等收入陷阱”的社会成因和潜在风险。
2012年公务员测试《申论》热点分析:救助流浪儿童【背景链接】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和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11年12月26日,民政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部署从现在起至2012年年底,在全国联合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提出到2012年年底,我国城市街面力争实现无流浪未成年人。
2011年8月,国办下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流浪儿童已采取的措施
新疆籍流浪儿童有“家”可回
2011年4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宣称,将接回所有在其他省份街头流浪的新疆籍儿童,并将投资5000万元新建一所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培训中心,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条件,让这些儿童在家乡健康成长。
全国失踪儿童快速查找机制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