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建议
药物临床试验合同关系的成立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药物临床试验合同关系的成立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李某贤等诉北京乔治医学研究有限公司等药物临床试验合同纠纷案年亚要点提示:在药物临床试验关系中,受试者与药物临床试验的申办者、研究者之间同时成立药物临床试验合同关系。
申办者依照未知情同意文件的约定为受试者购买保险用以补偿受试者在受试过程中所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试者在受试过程中遭受伤残或死亡等固有利益损害的,申办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以受试者固有利益所受损害为限。
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433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268号。
一、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贤、冉某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乔治医学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广医二院)李某贤和冉某行为夫妻关系,冉某勇是李某贤、冉某行之子。
2012年8月18日6时30分,冉某行因“言语不清1小时,伴左侧肢体乏力”由120急救车送至广医二院急诊科就诊。
入院诊断为“1、脑血栓形成(右侧颈内动脉系统);2、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
经医患反复沟通,冉某行参加了由乔治公司申办并资助,由北京大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广医二院实施的“改进高血压管理和溶栓治疗的卒中研究(ENCHANTED)”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进行静脉溶栓治疗。
冉某行及李某贤阅读并理解了《受试者知情同意介绍》,签署了《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及《受试者代理人知情同意书》。
患者参加了案涉研究的A部分和B部分,其中A部分分配至标准剂量组(0.9毫克/千克),B部分分配至更积极降压组(140-150毫米汞柱)。
2012年8月25日18时39分,冉某行经治疗无效死亡,经尸检鉴定死因为大面积脑梗塞和脑疝形成。
《受试者知情同意介绍》、《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中“对于损害或者并发症的赔偿”条款约定:“如果由于参加本研究导致您的亲属/朋友受到损伤或者出现了并发症,您应该尽快和研究医生取得联系,他们将帮助他/她安排合适的医学治疗。
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药物临床试验 中受试者权 益 Fra bibliotek护存在的问题及对 策
张 弛 刘 利 军 翟 晓梅 , ,
10 3 ; 0 0 2 3 04 ; 0 0 13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 10 3 ) 0 7 0 ( 1中国医学科学院/ L J 京协和医院临床药理研 究中心 , 北京 2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 医院, 天津
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 基础学 院社会科学系 , 北京
[ 摘要] 从我 国临床试验行政许 可、 伦理委 员会建设 和研 究者应承担的责任等角度 出发 , 分析 临床试验 中受试
者保护措施现 状及在 受试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不胜任 的机构仍在开展 临床 试验 , 伦理 审查委 员会 的
Absr c Th u r n i t n a d p o l mso ri i n g t r tci n i ln c lt asfrd u swee a ・ t a t: e c re tst i n r b e fpa t pa tr h sp oe to n ci ia r l o r g r n- ua o c i i ay e a e n t e d s usin o d nita ie l e sn rc i c lt a ,c n t ci n o t i sc mmi e n e lz d b s d o h ic so fa mi sr t i n i g f l a r l o sr to feh c o v c o ni i u t ea d r— t s o sbi t s o e e r h r . Th r b e xse n c i ia ras ncu i g:un e v c a l n ttto s a e tl p n i l i fr s a c e ie s e p o lms e itd i lnc l til i l d n s r ie b e i si in r sil u
医院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保护及对策

医院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保护及对策程毅;布格拉·米吉提;张翌韦;袁明奎;杨建华;鲁瑞萍【摘要】通过了解某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购买情况,分析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及赔付的主体,建议通过强化伦理审查、临床试验管理和研究者GCP培训,完善临床试验保险制度,降低临床试验的风险,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等措施,希望对规范医疗产品临床试验研究发挥作用.【期刊名称】《中国医学伦理学》【年(卷),期】2019(032)001【总页数】4页(P55-58)【关键词】药物临床实验;受试者;伦理审查【作者】程毅;布格拉·米吉提;张翌韦;袁明奎;杨建华;鲁瑞萍【作者单位】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新疆乌鲁木齐830011;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新疆乌鲁木齐 830011;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新疆乌鲁木齐 830011;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新疆乌鲁木齐 830011;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新疆乌鲁木齐 830011;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新疆乌鲁木齐 8300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052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是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的医疗产品(包括药物、医疗器械及复合产品)系统性上市前的临床试验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产品的疗效与安全性[1]。
在药物临床试验中,发生不良事件后,受试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对受试者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治和赔偿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在《赫尔辛基宣言》中,明确提出“因为参加临床研究受伤害的主体必须保证适当补偿和治疗[2]”。
ICH-GCP的指导原则中提出,“申办者必须为受试者或研究者提供保险或经济赔偿,以解决由临床试验引起的索赔[3]。
”目前世界各国对受试者的赔偿机制各不相同,但大体上可分为两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4]。
临床试验的补偿与保障措施

临床试验的补偿与保障措施什么是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内测试新药物、治疗方法或者其他医学技术的研究,旨在评价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临床试验是新药研发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新药上市前必须经过的必要步骤。
为什么需要补偿与保障措施?虽然临床试验对新药的研发和上市至关重要,但是在试验过程中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和权益也面临一定的风险。
因此,在开展临床试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偿与保障措施,保证受试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试验受试者应享有的权益1.知情权:试验前应给予受试者详细的介绍和说明,告知研究目的、试验过程、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可能的收益以及退出试验的权利等信息,使其充分了解试验内容和可能的后果,并做出自主决策。
2.自由决策权:受试者在知情之后应有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试验的权利,且无论是否选择参加试验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3.安全保障权:试验期间应保证受试者的身体和心理的安全和健康,必要情况下应及时进行救护和治疗。
4.公正待遇权:试验过程中,受试者应得到公平的待遇和补偿,不因人种、性别、年龄、地位等因素而受歧视。
试验受试者应获得的补偿1.医疗费用和损失补偿:试验过程中因试验导致的医疗费用及经济和非经济损失应由研究者以合理方式予以赔偿。
2.临界事件赔偿:试验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测或者不愿提前披露,但与试验有关并严重威胁受试者健康生命的不良反应或事件,应予以适当赔偿。
3.死亡的赔偿:在试验过程中受试者因试验导致死亡,研究者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4.后遗症等长期影响的赔偿:试验过程中如给受试者造成长期健康影响或后遗症等,应提供相应的赔偿和照顾。
试验研究者应履行的责任1.严格维护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和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侵害受试者权益。
2.在试验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的要求,不得隐瞒或歪曲试验结果等信息。
3.对试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要认真评估和管理,并及时提醒试验受试者。
总结临床试验的补偿与保障措施是保证受试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重要环节。
论药物临床试验不良事件的补偿原则

(一)补偿的定义 补偿,即抵消或弥补损失之意,指事件当事人在某一方面 遭受了损失或损害,则在该方面或相关的方面作出弥补或抚慰, 以抵消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补偿的方式 有实物补偿、行为补偿、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四种。补偿的对 象一般是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国外有学者认为 补偿的对象应为事件当事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这一观点在 理论上并无太大矛盾,只因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直系亲属作出 明确的规定,虽然《婚姻法》中提到了“直系血亲”,但对其 概念没有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界定。所以,在我国,补偿 的对象应为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不涉及“直系 亲属”这一概念。 (二)补偿和赔偿的区别 赔偿是指对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作出赔付。赔偿和补偿是有 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 行为基础不同 赔偿是基于一方具有违法行为,如侵权或违约,所以赔偿 即是因为违法行为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需要通过赔 付的方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补偿则并不一定是基于违法行 为,合法行为如给对方造成损失亦适用补偿。赔偿的行为基础 是行为具有违法性,而补偿未必尽然。 2. 属性不同 赔偿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具有惩罚性特征; 补偿不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具有惩罚性,补偿是以 弥补、抚慰为其行为特征。 3. 范围不同 我国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对赔偿的 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项目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 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又规定: “损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的赔偿同样亦有相应的法律法 规予以规定。赔偿的范围是明确的、法定的。补偿则没有明确 的范围和项目规定,补偿旨在达到当事各方之间利益均衡为限, 不存在量化的必然要求。 4. 方式不同 赔偿的方式一般是以经济赔偿为主,而补偿的方式除了经 济补偿外,尚有实物补偿、行为补偿、精神补偿等多种。 以上四点可见补偿与赔偿的区别,有学者认为补偿属于伦 理学范畴,赔偿属于法律范畴,此观点亦缺乏规范性文件依据, 在此不作详述。补偿与赔偿并不矛盾。补偿侧重于弥补和抚慰, 赔偿则侧重于赔付,就某一损害或损失而言,以补偿方式未达 到目的时,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赔偿。 (三)法规及国际医学伦理学规范性文件对补偿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规范》(GCP)第四十三条规定:“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 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 承担治疗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在第十四条“研究者或其 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的第 五项中指出:“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 治疗和相应的补偿。”世界医学协会(WMA)的《赫尔辛基宣言》 第十五条指出:“必须确保因参与研究而受伤害的受试者得到 适当的补偿和治疗。”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下转第 203 页)
临床试验受试者补偿标准

临床试验受试者补偿标准1. 引言临床试验是评估新药、新治疗方法或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受试者的参与对于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和改善患者治疗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补偿标准成为保护受试者权益、促进临床研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2. 临床试验受试者补偿标准的意义2.1 保护受试者权益临床试验可能带来一定风险,包括药物副作用、手术风险、心理压力等。
通过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可以保护受试者权益,确保其在参与临床实验过程中不会因为出现意外情况而造成经济负担。
2.2 促进科学研究发展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可以吸引更多合适的人群参与临床实验,从而提高研究数据质量和可靠性。
受试者的参与对于科学研究的进展至关重要,因此通过提供适当的补偿,可以增加受试者参与的积极性,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
3. 临床试验受试者补偿标准的制定原则3.1 公正和公平临床试验受试者补偿标准应该公正和公平,不应该因为个体差异而导致不合理的差异化补偿。
根据研究风险、时间、精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制定出合理且公平的补偿标准。
3.2 经济可行性临床试验受试者补偿标准应该考虑到研究经费以及相关机构或公司能够承担的范围。
过高或过低的补偿都可能对研究进展造成不利影响。
3.3 风险与收益平衡临床实验可能带来一定风险,但也带来一定收益。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平衡关系。
对于高风险的试验,应该提供相应的高补偿,以保证受试者的权益。
4. 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4.1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临床试验受试者补偿标准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根据受试者参与临床实验所需时间、精力、交通费用等因素,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
这样可以保证受试者在参与实验过程中不会因为经济负担而退缩。
4.2 医疗费用报销临床实验可能涉及到一些额外的医疗费用,例如检查费用、药物费用等。
为了保证受试者在参与实验过程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应该对相关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2023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当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重点是受试者保护、试验结果可靠,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其中一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gcp伦理补偿和报销原则

gcp伦理补偿和报销原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GCP伦理补偿和报销原则是指在进行临床试验过程中对参与者进行合理的补偿和报销管理,以保障其权益和利益,并确保研究的诚信和可靠性。
在临床试验中,参与者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和不便,因此合理的伦理补偿和报销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一、伦理补偿原则1. 公平原则:伦理补偿应该是公平的,不应该因为参与者的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差异。
所有参与者应该在相同的条件下获得相同的补偿。
2. 合理补偿:伦理补偿应该是合理的,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补偿应该能够覆盖参与者可能产生的直接费用和不便,并能够体现其付出和风险。
3. 透明原则:伦理补偿政策应该是透明的,参与者应该清楚地知道他们会获得什么样的补偿,以及补偿的来源和方式。
4. 保密原则:参与者的补偿应该是保密的,不应该泄露给其他人或组织。
参与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该得到保护。
5. 遵守法律和规定:伦理补偿政策应该符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二、报销原则1. 合理报销:参与者应该能够合理报销参与临床试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旅行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报销政策应该能够覆盖参与者可能产生的直接费用。
2. 便捷报销:参与者应该能够便捷地进行费用报销,不应该因为繁琐的手续或程序而影响其参与的积极性和利益。
4. 时间规定:报销政策应该规定费用报销的时间限制,参与者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费用报销,以免影响费用的报销和报酬。
在进行临床试验过程中,合理的伦理补偿和报销政策可以有效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和利益,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合作度,从而确保研究的诚信和可靠性。
研究机构和研究者应该在制定伦理补偿和报销政策时认真考虑参与者的权益和利益,并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临床试验的顺利进行和研究成果的有效推广。
【2000字】。
第二篇示例:GCP(Good Clinical Practice)指的是良好临床实践,是临床试验中设计、进行和报告的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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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设 立 受 试 者 损 害 补 偿 项 目 以 来 , 华 盛 顿 大 学 每 年 一 度 , 令 申办 者 / 研 究 者 公 开 受 试 者 损 害 补 偿 措 施 及 相 关 保 险
般需要受理 1 — 2起 补 偿 案 例 , 但 每年 总 补偿 成 本 很少 , 基 政 策 , 却 未 就 损 害 补 偿 提 出 明 确 具 体 的 要 求 。 为 弥 补 缺 少 本不超过 3 0 0 0美 元 。事 实 上 , 这 种 高 校 自 筹 资 补 偿 项 目 的 强 制 性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足 , 英 国制药 行业 协 会 ( AB P I ) 制 定 了 运 作 成 本 并 不 高 昂 。 根 据 美 国 加 州 大 学 旧 金 山 分 校 的 统
获得更 多信息 ” 。此处 “ 最 低 风 险” 指 代 日常生 活 风 险 或 日 致 的 损 害 。但 是 , Me d i c a r e参 保 人 仅 限 6 5岁 以 上 老 人 , 而 VA 资 助 的 临 床 试 验 也 非 常 有 常 身 体/ 心 理 检 查 的 风 险 。从 该 条 款 可 以 看 出 , 申 办者/ 研 作为 主管老兵 事 务 的 部 委 , 还 可 能更 多 地 与 老 年 人 口疾 病 治 疗 药 物 有 关 。 由 此 , 美 究 者 实 际 上 并 没 有 被 施 加 补 偿 受 试 者 损 害 的 法 律 义 务 。尽 限 , 管如此 , 美 国政府部 门、 高校研 究 机构 和试 验 申办 企业 仍 自
项 目还 将 为 高 校 大 大 节 约 成 本 。
1 . 1 . 3 申 办 者 与 研 究 者 合 同补 偿 项 目
补偿 义务的共识 。
在 AB P I 指 南的指导 下 , 当 前 英 国药 物 临 床 试 验 损 害 补
虽 然部 分 政 府 机 构 与 高 校 已 自发 建 立 受 试 者 损 害 补 偿 偿 体 系 的 构 建 如 图 2所 示 。试 验 开 始 前 , 经 伦 理 委 员 会 审 项 目, 但这 些 项 目多 半 只针 对 政 府 或 高 校 自身 资 助 的 临 床 试 查 确 定 申办 者 参 加 的 I 临床 试 验 保 险 符 合 指 南 要 求 后 , 申 办 验 。 即使 未 作 此 限 定 , 也 可 能 为 申请 享 受 补 偿 政 策 的 试 验 设 者 方 可 开 展 试 验 。 对 于 首 次 在 人 体 上 进 行 试 验 的 药 物 , 由
1 . 1 . 1 政府 补偿 项 目
效 果 和影 响 实 属 未 知
1 . 1 . 2 高 校研 究 机 构 自筹 资补 偿 项 目 美 国许多 高校 附属 医院 均开 展 临 床试 验 , 但 美 国 卫 生
自2 0 0 7年 7 月 9 日 起 , 美 国 政 府 机 构 Me d i c a r e与
一
系列 受 试 者 损 害 补 偿 指 南 。 尽 管 有 人 曾 质 疑 AB P I 指 南
计, 损 害补偿 成本平 均为侵权诉讼 成本 的 1 1 2 0 。可 见 , 在 保 作 为非法律文 件 的 实 施效 果 , 但 经过 三十 余年 发展 , AB P I
障受试者 及时获 得损 害补偿 、 维护 生命健 康 之余 , 设 立 此类 指 南 已 使 英 国制 药 业 从 伦 理 角 度 达 成 了 对 受 试 者 具 有 损 害
置严格 的筛 选条 件 , 如前 述 Me d i c a r e补偿 项 目。事 实 上 , 政 于其不 良反应 发 生率 较 已有 试 验经 历 的 药物 更 高 , 故 两类
府 与 高 校 资 助 试 验 只 占一 部 分 , 更 多 的 临 床 试 验 由 私 人 药 企 试 验 需 具 备 不 同水 平 的 担 保 总 额 : 首 次 在 人 体 上 进 行 的 药 申 办 。但是 如 前 所 述 , 美 国联 邦 法 律 未 强 制 申办 者 或 研 究 者 物 临 床 试 验 , 保 险 公 司担 保 总额 至 少 为每 项 试验 5 0 0万 英
只 有 作 为 Me d i c a r e 参 保 人 的 受 试 者 方 可 获 得 补 偿 。VA 向受 试 者 表 明 损 害 发 生 时 是 否 提 供 治 疗 或 补 偿 。 若 是 , 研 中 ,
并 排 除 由受试 者 自身 因素 导 究者需 具体说 明有 哪 些 补偿 措 施 , 或 受 试 者 经 何 种 渠 道 可 则只针对 其资助 的 临床 试 验 ,
0 0 5年 对 1 0 2家 高 校 临 床 试 验 中 心 的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 只 Me d i c a i d服 务 中 心 ( CMS ) 开 始 为 Me d i c a r e参 保 人 提 供 临 床 部 2 6 . 3 的高校 试验 中心 自愿给 予受 试 者损 害 补偿 , 其中 试验损 害补偿 , 相 关 规 定 收 录 于《 临 床试 验 政 策 》 中 。 根 据 有 1 发 展 得 最 该政策 文件 , 申请 享 受 Me d i c a r e补 偿 的 临 床 试 验 必 须 带 有 以 华 盛 顿 大 学 的 受 试 者 损 害 补 偿 项 目建 立 最 早 、
No.t 2, 2 O13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 r a d e I n d u s t r y
2 O l 3 年第 l 2 期
由校 方 自担 责 任 。这 种 方 式 的 受 试 者 损 害 补 偿 又 称 合 同补 令 ( 2 0 0 1 / 2 0 / E C、 2 0 0 5 / 2 8 E C ) 以 及 依 指 令 而 制 定 的《 ( 临 床 偿 项 目, 将 在下 文详细说 明 。 试验) 人用 药 管 理 规 章 》 构 成 。 三 者 均 关 注 补 偿 程 序 透 明
属 医疗机 构外 的 医 院进 行 治 疗 。不 给予 补 偿 的 情形 包 括 :
偿, 当损 害由校方 研究 者 自身 导致 时 , 企业 无 需提 供 补 偿 ,
作者 简介 : 邵 蓉( 1 9 6 2 一) , 博士, 中 国 药科 大 学 国 际 医 药 商 学 院 院 长 、 教授 , 研 究方向 : 医 药政 策 法 规 。
中图分类号 : D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 - 3 1 9 8 ( 2 0 1 3 ) 1 2 - 0 1 3 7 - 0 3
1 国外 药物 临床 试 验损 害 补偿体 系
1 . 1 美 国药 物 临 床 试 验 损 害 补 偿 体 系
受 试 者 未 遵 循 试 验 方 案 所 致 损 害 和 非 VA 资 助 的 临 床 试
N O.1 2, 2O1 3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 r a d e I n d u s t r y
2 0 1 3年 第 1 2期
完善我 国药物临床试验 损害补偿体 系建 议
郑 澜 邵 蓉
( 中 国 药科 大 学 医 药 产 业 发 展 研 究 中心 , 江 苏 南京 2 1 l 1 9 8 )
验。
美 国《 联 邦规章 典集 》 ( 2 1 C F R 5 0 . 2 5( a ) ( 6 ) ) 规定 , “ 若
不难 发 现 , 以 上 政 府 补 偿 项 目 的 共 性 为 只 针 对 特 定 人
C MS需 事 先 严 格 筛 选 临 床 试 验 , 在 这 样 的 试 验 临床试 验风险超 过 最 低 风险 , 则 研 究 者 必 须 在 试 验 开 始 前 群 例 如 ,
国政 府 受 试 者 损 害 补 偿 项 目 的 受 众 范 围 实 际 上 非 常 狭 窄 ,
这 些 项 目的 实 施 发制定 了一些 补偿 计 划 , 共 同 组 成 美 国 药 物 临 床 试 验 的 损 且 由 于 CMS与 VA 从 未 公 开 过 补 偿 记 录 , 害补偿 体系 。
受损 害的受试者 同时 为 Me d i c a r e 受 益人 , 将享受 C MS就其 工 资 损 失 和 精 神损 失 不 予 补 偿 。 后续 治疗费用提 供 的补偿 。 对 于 由企 业 申 办 的 临 床 试 验 , 华 盛 顿 大 学 认 为 申办 企
除c MS外 , 早在 1 9 9 8年 , 美 国老 兵事 务 部就 开 始为 其 业 首 当 其 冲负 有 受 试 者 损 害 补 偿 义 务 。 因 此 , 试验 开展 前 ,
并 将 结 果 写 人 研 究 资助 的临床试 验提 供 受 试者 损 害 补偿 , 并 由 受 试 者 所 在 地 校 方 会 同 企 业 商 定 损 害 补 偿 责 任 分 配 , 的 VA 直 属 医疗 机 构 免 费 提 供 治 疗 。 当 该 医 疗 机 构 无 法 提 合 同 。 在 校 方 强 大 的 谈 判 能 力 下 , 目前 发 展 出 的 补 偿 责 任 供 受试者 需要 的 紧急 救 治 或 专 家指 导 时 , 也 可 转 至 VA 直 分 配 体 系 为 : 一 般情 况 下 , 由 申 办 者 为 受 试 者 提 供 损 害 补
治 疗 目的 , 即 招 募 目标 疾 病 患 者 为 受 试 者 。 当 试 验 同 时 满 为成 功 。 华 盛 顿 大 学 受 试 者 损 害 补 偿 项 目始 建 于 1 9 7 2年 , 性 质
足C M S规 定 的 科 学 合 理 、 真 实可 靠 等其 它 特 征 时 , 试 验 项
或 向校 方 申 请 补 偿 , 两 者 不 可 兼 得 。 申请 补 组, 共 同鉴 定 该 试 验 是 否符 合 Me d i c a r e补 偿 条 件 。 此 外 , 这 选 择 侵 权 诉 讼 , 支专家 小组还 将定期 组 织会 议 审查 试验 进 展 , 随时向 C MS 偿者 , 经 校方审查 同意后 , 将 在 华 盛 顿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获 得 免 同 时 获 得 最 高 一 万 美 元 医 疗 费 补 偿 。某 些 偶 发 费 提 出补偿调整 建议 。不 过 , F D A 新 药 临 床 试 验 将 自动 归 入 费 治 疗 , 如交通 费 、 儿 童护理 费) 也 在交 涉 范 围之 内, 但 受 试 者 的 Me d i c a r e 补偿 范 围。最终 , 在符 合 条件 的临 床试 验 中, 若 遭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