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淮政〔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60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总体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努力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不断提高和改善困难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开创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要坚持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坚持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依法施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二、完善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 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淮政办〔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7〕41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淮北市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依据《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淮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干旱、冰雹、暴雪、低温冷冻、台风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四条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为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并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资金,以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六条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当采取银行账户直接拨付的方式发放。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与减灾救灾委员会合作,无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公益宣传,及时播报自然灾害预警、救助工作动态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军队、武警、消防、卫生医疗机构等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志愿者有序参与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重点项目“四督四保”工作机制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重点项目“四督四保”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淮政办秘〔2016〕119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重点项目“四督四保”工作机制的通知淮政办秘〔2016〕119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强化项目工作意识,深入实施“四督四保”制度,加快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安徽省“大新专”项目四督四保协调推进办法》(皖政办秘〔2015〕1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全省重点项目“四督四保”工作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9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重点项目“四督四保”工作机制通知如下:一、完善台账管理1.编制台账。
各县区政府、市有关单位每年8月份开始编制下一年度全市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月度任务、年度目标、投资主体和责任主体等,经认真筛选后报送市发改委初审,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印发,形成全市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及台账。
2.定期查账。
计划台账下达后,市发改委对重点项目实施在线监测和动态管理,按月将各单位报送的重点项目进展情况,与台账明确的节点进度和工作目标进行核查对比;同时,加强重点项目督查,定期赴项目现场了解核实项目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
3.及时报账。
市发改委按周做好“九个一” 工程及部分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汇总分析工作,以短信的形式报送分管市领导;按月做好全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协调调度情况的汇总分析工作,以《发展改革专报》形式报市政府,同时在《淮北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按月汇总“九个一” 工程及部分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以“致市领导的一封信”形式报送相关市领导,提请调度。
二、加强协调调度4.完善市委、市政府领导联系推进重点项目制度。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民市民化和加快东部新城建设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民市民化和加快东部新城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淮政办〔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民市民化和加快东部新城建设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7〕11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85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加快东部新城发展,建设中国碳谷·绿金淮北,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目标,用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精神,着力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东部新城发展,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居民自愿的原则,以政策激励和制度保障为手段,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和加快推动东部新城建设,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三、政策措施(一)农民、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落户政策。
农民、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县)城区购房并落户的,享受以下“四保一免三补贴”政策。
1. 保住房。
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在东部新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再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淮北市户籍农民限时自愿拆除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的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属地政府的,按宅基地面积再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
已退出宅基地且在城镇无住房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已退出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 保入户。
购房落户的本人、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均可进城落户,转为城镇居民。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淮政办秘〔2014〕11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淮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如下:召集人:杨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成员:朱德海市政府副秘书长戎培阜市发改委主任荣刚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行长黄思敏市公安局副局长梁卫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光伦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孝武市发改委副主任李纯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张素梅市法制办副主任孙远立市目标办副主任尹建军市监察局副局长范向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盛磊市文明办副主任朱士珍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宋勇市物价局党组成员、价检局局长陈耿市经信委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李玉柱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陶卓市科技局纪检组长张传军市民政局纪检组长戚贤祥市司法局副局长龙保民市财政局纪检组长周允礼市人社局副局长金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夏学勇市环保局副局长李文才市城乡建委副主任丁道杰市交通运输局工会主席姚玉桂市农委副主任吴富德市水务局纪检组长陶士军市林业局副局长王家平市商务局副局长吴文阁市文广新局副局长张绍良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代万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副主任黄永福市体育局纪检组长聂泽语市统计局总统计师田怀东市安监局副局长司晓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宝玉市人防办副主任吕锋市经济开发区副主任许海平市政务服务中心纪工委书记杨颖市旅游局副局长邹浩市房管局副局长张存华市地震局副局长张淑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戴红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副局长王祥顶市金融办副主任顾俊市国税局总经济师邹林市地税局调研员程春芳市工商局副局长XXX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党修伍市气象局纪检组长田虎淮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樊跃进淮北银监分局副局长曹崇君濉溪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郜锦华相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郑晓野杜集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张玉玲烈山区政府副区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调整为市民生工作领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调整为市民
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政办秘[2017]106号
【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7
【实施日期】2017.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调整为市民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7〕10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扎实推进民生工作,建立有效推进协调机制,市政府决定将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调整为市民生工作领导小组。
其成员如下:
组长:戴启远市长
副组长:李明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成员:宋伟市政府秘书长
朱德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巧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联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李令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主任(局长)陈新华市教育局局。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6〕29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6〕29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三、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施工企业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时,要提供用工花名册及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淮政办秘〔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22〕47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9月23日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1〕108号)要求,现就我市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原则,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构建齐抓共管格局,全力查找失踪被拐多年的妇女儿童,有效预防、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及非法代孕、网上非法送养等新型违法活动,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切实保障被拐人员人身权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防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制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
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
细化落实各项行动措施,有效预防、坚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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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淮政办秘[2017]109号
【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4
【实施日期】2017.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7〕10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7〕2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淮北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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