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营改增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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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细则解读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细则解读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细则解读收藏文章分享在营改增新政实施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2015年度纳营业税5136亿占营业税的27%,是营业税税源的主要来源之一。

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受到怎样的影响?在营改增新政实施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2015年度纳营业税5136亿占营业税的27%,是营业税税源的主要来源之一。

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受到怎样的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等等。

细则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本文结合以往政策,对建筑业新细则做出深度解读。

01纳税人的界定与适用税率文件规定:I.财税[2016]36号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II.《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

实务解读:1.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2.增值税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

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4.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201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文

201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文

201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文【201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2016年5月营改增政策解析

2016年5月营改增政策解析

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增值税税收筹划一、培训目的:通过学习增值税政策,研究增值税对影响,研究营改增应对措施,并应用到各工作流程、岗位,降低增值税税负,防范增值税税收风险。

二、增值税的原理:(一)增值税概念增值税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营业税的概念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三)案例分析(四)如何对增值额征税?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管控的对象:两张票的管理。

管控目的:控制税负、控制风险。

第一部分、营改增政策解析第二部分、建筑服务增值税政策解析及筹划第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政策解析及政策应用第四部分不动产租赁服务营改增政策解析第五部分、转让不动产增值税政策解析及政策应用第六部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解析1第一部分、营改增政策解析解析的文件:一、(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三、《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四、《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2016年第17号)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一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节征税范围第三节税率和征收率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第六节简易计税方法第七节销售额的确定第八节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九节税收减免的处理第十节试点前发生业务的特殊处理第十一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第一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的规定二、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四、合并纳税人一、纳税人的规定:(一)基本规定:《财税〔2016〕36号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介绍及营改增基本知识20160519

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介绍及营改增基本知识20160519

• (五)其他建筑服务。 •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 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 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 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 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 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山东电建二公司计划经营部

山东电建二公司计划经营部
• (三)修缮服务。 •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 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 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 (四)装饰服务。 •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 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 程作业。
山东电建二公司计划经营部
山东电建二公司计划经营部
• 二、异地预缴规定 •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 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 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 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 报。 •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 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 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 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山东电建二公司计划经营部
• 第六部分 纳税地点 • 一、基本规定 •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其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 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 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 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介绍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介绍

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
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分工不细化 大而全
生成 车间
分工细化
专业化
制造业 设计业 仓储业
研发 部门
存储 车间
交通运输业
研发技术业 货运代理业
广告业
鉴证咨询业 ……
设计 部门 信息 部门
生产 企业
检测 部门
运输 车队
文化创意业
信息服务业 ……
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
1.征税范围
税目注释: 4、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形 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 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5、货物运输代理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 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 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征收范围: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邮电通信业 (4)文化体育业 (5)娱乐业 (6)金融保险业 (7)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 (9)销售不动产 税率:一律采用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营业收入×税率
1.营业税
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
一、税收法制建设的需要
征收范围: (1)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13%

2016营改增政策解读和纳税筹划(一)

2016营改增政策解读和纳税筹划(一)

2016营改增政策解读和纳税筹划(一)
认识增值税
项目营业税增值税计税原理及特点1.重复纳税;
2.价内税(价税合计)1.基本消除重复纳税;
2.价外税(价税分离)计税基础营业额增值额进项税不涉及“以票控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征管特点简单、易行1.增值税计征复杂、征管严格
2.增值税法律责任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税率较低,3%、5%较高,建筑业为11%、17%、13%、6%等。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2016年5月1日即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你知道该如何办税吗?它的具体营改增试点工作是怎样进行的呢?下面小编奉上2016年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办税指南。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征税范围1、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2、生活服务税目注释(一)生活服务税目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

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

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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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函(暂行)
鉴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法律事务部在对“营改增”相关制度、文件进行梳理后,结合公司各项业务属性进行分析,提供以下法律要点供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参考适用:
一、关于商务谈判过程中需注意的事宜
1、纳税人身份选择
原则上选择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商务合作,如遇特殊情况须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则务必提前与其确认是否可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税点、时间等须一并明确,并强调在后续合同中体现。

2、三流必须一致
资金流、票流、货物流必须一致。

其中,票流、货物流必须一致没有任何例外;而资金流可因实务中的个别特殊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如代为垫付资金;但,此情形须具备严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并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三流一致还需要予以明确资金流、票流、货物流等环节中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房屋租赁详细地址、产权证、购房合同等证据材料,提请务必关注三流一致证据的留存。

3、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
商务谈判中一定要明确价格是否含税,如有混合销售或兼营等情形存在,则须明确不同的税率或所适用的税率/征收率等,
并强调在后续合同中的体现。

4、明确发票类型
商务谈判中一定要明确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5、发票开具时间
商务谈判中一定要明确专票的开具时间。

一方面,便于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便于自专票开出后在180天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认证,避免我司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认证时已过认证期,增加公司纳税成本的不利后果。

如同时能在商务谈判中就专票作废、重开、补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达成一致则为上策。

二、关于合同文书规范必备条款梳理
1、选择性条款
我司为收款方:
(1)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收入为含增值税金额,我司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一经出具,非因X方过错导致的原因,不再另行履行出票义务。

(2) X方在根据本合同之约定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有权根据“三流一致”原则,合理要求X方提供与三流有关的相关凭证,X方有义务配合。

否则,X方有权迟延出具发票,直至
取得所要求的相关凭证。

我司为付款方:
(1)本条款约定的全部收入为含增值税金额,X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X方在取得合法、合规,无任何瑕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X日内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否则,X方应承担增值税专用发票瑕疵所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X方的全部损失,且须在X方要求的时间内再次履行开具无任何瑕疵增值税发票之义务。

2、通用条款
如在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全部或部分支付义务,并取得相应专票后,出现退换货或其他须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提供发票方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或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积极的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跨期合同履行须注意的事项
涉税不清晰、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信息约定不清晰、合同涉及兼营或混合销售等行为涉及增值税等多个税目,而合同未做细分和约定不清晰的,请与合同签订方协商,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参照上述合同条款表述对原合同做出修订。

四、备注
鉴于金融机构营改增税制改革刚开始施行,相关制度仍在完善过程中,因此,本指引仅供营改增过渡期参考使用,后续将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总局的规定予以完善。

法律事务部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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