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2013年10月3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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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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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19)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19)2014年10月更新目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 (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8)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 (8)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39)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4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事项 (50)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5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 (58)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77)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91)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125)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128)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13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 (26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类别 (27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 (276)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8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信息披露 (290)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29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2012年8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1年6月29日)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质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二、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之间,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行为适用本备忘录。

三、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等的规定,否则上市公司不得将其货币资金存放于该财务公司。

四、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六、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的,该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不应当超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

七、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一) 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限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2、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在关联财务公司贷款的累计应计利息金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规定(202006)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规定(202006)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规定(202006)7、4、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7、4、2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7、4、3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7、4、4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7、4、5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股份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为他人承担费用;(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第四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条规定。

第七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1年6月29日制定、2013年10月30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备忘录的规定执行。

二、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及违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上市公司不得为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其他关联人的,上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四、上市公司为关联人(不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20110629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1年6月29日)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执行本备忘录的规定。

二、本备忘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或委托贷款;(二)承担费用;(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如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三、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备忘录执行:(一)上市公司为其控股90%以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90%以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三)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控股90%以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四)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四、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六、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概述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日益复杂多样,关联方交易也愈发频繁。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报表中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该准则旨在明确关联方的定义,规范关联方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以便外部信息使用者,如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能够更为清晰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关联方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主要内容作一概览性介绍。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关于关联方披露的重要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间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关联方交易已经成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联方交易由于其特殊性,如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目的的非单纯性等问题,往往成为外部信息使用者关注的焦点。

准确识别和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透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准则首先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即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各方。

在此基础上,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报表编制时,必须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充分的披露。

这包括对企业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采购销售等交易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准确计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准则强调了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即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特别突出,详细阐述其经济实质和影响。

对于非重大关联交易,企业也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适当披露。

通过这样的规定,使得外部信息使用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他们的决策提供更准确的信息支持。

1. 阐述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和作用。

会计准则是一套规范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和财务报告编制的标准和原则,它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会计准则为企业的财务报告提供了清晰、一致的标准,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会计准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使他们在决策时能够基于可靠、透明的财务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2-15【生效日期】200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腹有诗书气自华(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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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1年6月29日制定、2013年10月30日修订)
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备忘录的规定执行。

二、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及违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上市公司不得为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其他关联人的,上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四、上市公司为关联人(不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本所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上市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九、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十、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十一、上市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二、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
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上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

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还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除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必须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外,其他关联股东原则上应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但实际未能按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十三、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比照本备忘录的规定执行:(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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