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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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摘要:一、引言二、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性质与任务三、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四、社员资格与权利义务五、股本结构与出资方式六、合作社的管理与决策七、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八、变更与终止九、附则正文:一、引言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合作社,旨在发展经济、服务社员,提高社员的生活水平。

本文将对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详细阐述。

二、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性质与任务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家以股份制为基础的经济组织,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与销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

合作社的任务是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

三、合作社的组织架构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

四、社员资格与权利义务合作社社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信誉和合作精神。

社员享有参与合作社决策、享受合作社经济利益、参与合作社培训等权利,同时需履行按时足额缴纳股金、遵守合作社章程等义务。

五、股本结构与出资方式合作社股本分为基本股和优先股。

基本股享有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股享有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

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等。

六、合作社的管理与决策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需经社员大会表决。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七、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社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八、变更与终止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社终止时,应依法进行清算,剩余财产按社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九、附则本章程自合作社设立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理事会制定补充规定。

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范本)

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范本)

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范本)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范本)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其内容包括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事项、股份分配制度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规定。

以下是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章程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和运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农业、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方面的组织和经营。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五名以上七名以下董事组成;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五名以下监事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董事会议,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会议。

第八条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履行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职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章股份分配制度第十条公司的股份数据整体设置上限和下限,上限和下限设定的比例为1:5。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每一期股份发行的时间、数量、面值和发行价格等事项,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准。

第十二条股份转让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即首先应向公司其他股东提供股份,经公司确认无异议的,方可转让给非股东,且需提交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股份持有者享有公司的各种权益,包括投票权、分红权、收益权、表决权等。

第四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十四条公司依法公开发布信息,如发现虚假申报、财务造假等情况,应立即公开并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应设立投资者保护部门,受理投资者的申诉和举报,并及时回复并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高效性。

结语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范本)是公司制度的基础文件,规范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事项、股份分配制度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范本)

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范本)

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范本)一、公司名称和注册地1.1 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股份合作公司,简称“公司”。

1.2 注册地本公司的注册地为[注册地地址],依法设立并合法注册。

二、公司宗旨和业务范围2.1 公司宗旨本公司旨在通过合作,共同创业,互利互惠,在法律和法规的允许范围内,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促进协作和共同发展。

2.2 业务范围本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xx业务 - xx业务- xx业务三、股东资格3.1 股东资格的获取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本章程所规定的条件,且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均可成为本公司的股东。

3.2 股东权益本公司股东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在公司经营中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地位 -根据股东出资比例享受相应的收益和回报 -参与公司决策、监督以及分红等事项3.3 股东义务本公司股东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出资 - 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 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四、股份注册及股东权益4.1 股份注册本公司股份的注册以书面形式进行,注册后由公司进行确认并给予股东相应的股权证书。

4.2 股东权益的获取和行使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获取相应的股东权益,行使股东权益时应遵守有关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3 股东权益的限制和转让股东在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对其所持股份的转让、继承等权利。

但未经股东大会的批准,不得私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其股份。

五、股东大会5.1 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通知股东•股东大会至少提前[通知期限]通知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5.2 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 - 审议和批准公司重大事项 -监督董事会的工作六、董事会6.1 董事会的组成和任职条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成员数量]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会成员数量]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数量]名董事由[其他途径]产生。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商议,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各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

第四条企业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经济性质:股分合作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股东自筹,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六条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全部为本企业劳动者。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 .职工个人股东: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2.法人股东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若股东人数较多,本条内容可列表附后)3.集体共有股东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第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 .选举和被选举为经理;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5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加的股本;7 .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 .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4 .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改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

第十一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由全体职工、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

股份制合作企业公司章程

股份制合作企业公司章程

股份制合作企业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份合作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是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合作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企业名称:第四条企业住所:第五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第六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东第八条股东的姓名1、身份证号码:住所:2、身份证号码:住所:3、身份证号码:住所:4、身份证号码:住所:本企业职工股东占全部股东总数的100%。

不向非本企业职工社会公众(自然人)募股.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1、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2、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3、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4、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本企业职工持股份额占企业股本总额100%.股东以非货币形式作为出资的,应依法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条企业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凭证。

第十一条股东是企业的股权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优先认购企业新增股本;5、选举或被选举为企业董事、监事;6、监督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余财产;8、参与制定企业章程.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1、遵守企业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5、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组织、管理、运作等各方面的事项。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是由自愿结合的农民、农民合作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组织的范围、目的等事项,应当依法登记并公示。

第三章注册会员第五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注册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同意加入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三)认同并履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章程。

第六条注册会员应按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要求缴纳一定额度的注册资金。

第七条注册会员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决策;(二)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收益;(三)依法继承、转让其股份。

第八条注册会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二)按时交纳合理的经营和管理费用;(三)履行其他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相关的义务。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九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注册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财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由注册会员选举产生。

第五章经营与分配第十二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会员共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经营所得按照注册会员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章退出和转让第十五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注册会员可以根据章程规定,在符合退出条件的情况下自愿退出。

第十六条注册会员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会员。

第十七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当对注册会员退出和股份转让进行合理的审查和管理。

第七章解散和清算第十八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可以根据章程规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解散条件的情况下决定解散。

股份合作细则书

股份合作细则书

股份合作细则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股份合作的基本原则股份合作是指以股份作为纽带,将股东的资本投入和企业经营相结合,共享企业收益,共担企业风险的合作形式。

股份合作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股份合作的宗旨股份合作的宗旨是通过股东之间的紧密合作,实现资本的增值,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股份合作组织第三条股份合作组织的构成股份合作组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组成。

第四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份合作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合作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工作。

第七条经营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团队是股份合作组织的执行团队,负责具体的业务运营。

第三章股份与合作第八条股份的发行股份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股份的转让股份的转让应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十条合作的范围合作的范围包括资本合作、技术合作、管理合作等。

第十一条合作的原则合作的原则是互惠互利、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四章股份合作的经营管理第十二条经营管理的原则经营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决策、民主管理、高效运营。

第十三条经营计划的制定经营计划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与审计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定期接受审计。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股份合作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范经营风险。

第五章股份合作的收益分配第十六条收益分配的原则收益分配的原则是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兼顾企业的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收益分配的方式收益分配的方式可以是现金分红、利润再投资等。

第十八条收益分配的时间收益分配的时间由董事会决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章股份合作的终止与清算第十九条股份合作的终止股份合作终止的原因包括解散、破产等。

第二十条清算组的成立股份合作终止后,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范文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范文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范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由劳动者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以劳动者的劳动和资金共同出资组成股份,实行股份制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运营和管理。

二、企业名称和注册资本第四条本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股东的权益和义务第六条公司的股东包括劳动者和资本家,股东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平等对待。

第七条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的收益,并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第八条股东有义务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的债务和风险。

四、股东大会第九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由公司董事会提前通知股东。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和决定公司的章程、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报告;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同意。

五、董事会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组织实施股东大会的决议;聘任和解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利益。

六、监事会第十七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职权包括: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审计和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对董事会的监督建议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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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宗旨
第二条本企业设立的目的和企业宗旨为:追求卓越品质,以最好的质量为社会做贡献,最大化实现企业价值。

第三条本企业受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觉接受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等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企业基本状况
第四条企业基本状况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主营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兼营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其中固定资金____万元,流动资金______万元,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出资人自筹,经____会计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四章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第六条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1.自然人出资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

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赎回股票时,应遵照本规定持抵押合同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
前& 天至闭幕之日,暂停办理股票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

第八条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第九条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应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方可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股东大会
第十条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企业一切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时,该出资人可委派1人参加大会,并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的权力
1.审议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本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向及执行情况;
3.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审议公司增资或减资,收购或拍卖及有价证券的发行;
5.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转让、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6.修订本公司章程;
7.决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及支付方法;
8.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
9.对本公司其他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会可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本公司亏损达实有资本的1/3时;
3.达到股份总额1/3以上的股东联名提议并书面说明理由时。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天内通知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由股东人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会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1/2通过;特别决议由股东人数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2/3通过。

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1.决定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2.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和解散;
3.决定修改企业章程;
4.股东转让其股权。

第十五条每次股东大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

股东大会应对会议通过的事项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

第八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组成。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大会期间向股东报告工作;
3.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4.选举董事会主席、副主席;
5.审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本公司的机构设置;
6.审议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红利分配方案及弥补损失的方案;
7.审议公司增减及发行有价证券的方案;
8.审定公司资产收购、拍卖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总经理、子公司经理、合资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职员;
11.确定职工工资标准及职工奖励办法;
12.审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财务、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3.监督协调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14.聘请本公司的名誉主席及各种顾问;
15.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宜。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

每次会议均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董事长为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2.检查、监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名企业经理候选人,交董事会通过;
3.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予的企业职权。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企业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决议实行情况;
2.全面组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3.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4.代表企业对外处理业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企业设置生产计划、贸易、财务等部门。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条企业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税后利润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当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50%时,超过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转为股东股份。

第十二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当企业章程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不适合企业发展或遇其他必
要情况时,可进行修改。

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二十六条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经营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企业经营期限可以延长,经营期限的延长,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并于期满前180天内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况可即行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被依法撤销;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企业终止由董事会通知企业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作出企业终止的决议,并依据《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股权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

但破产股东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股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九条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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