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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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中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前 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增加了一般规定、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拆卸、拆卸、水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王鹏翔、王鹏翔、高宁宇、高宁宇、高宁宇、孙卫东、孙卫东、孙卫东、曹顺学、曹顺学、曹顺学、肖裔平、肖裔平、肖裔平、金义重、金义重、金义重、康鸿翔、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知识分享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知识分享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GA 95-2007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要求25维修条件26维修技术要求57报废规定78试验方9检验规则9前言本标准是参考IS011602-2:2000(E)《消防一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95-1995o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木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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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95-2007灭火器维修
与报废规程
GB 50140-2005《建筑灭
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444-2008建筑火火
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4351-1997手提式灭
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一氧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灭火器
1、出厂期满5年,维修以后每满2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 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12年必须报 废。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种类
维修与报废标准
识别标志说明
引用规范标准
泡沫灭火器
1、出厂期满3年,维修以后每满1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 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6年必须报废。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 志的,满 年重新更换。无消防维护部贴 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二年更换, 满6年报废。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 志的,满一年重新更换。无消防维护部贴 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五年更换, 满12年报废。
干粉灭火器
1、出厂期满5年,维修以后每满2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 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10年必须报 废。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 志的,满一年重新更换。无消防维护部贴 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五年更换, 满10年报废。

灭火器的合理配置和维修报废

灭火器的合理配置和维修报废

灭火器的合理配置和维修报废(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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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检查维护保养及报废年限的规定

灭火器检查维护保养及报废年限的规定

灭火器检查维护保养及报废年限的规定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灭火器检查、维护、保养及报废年限的规定一、灭火器的检查和保养(一)灭火器的检查: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2、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规定期限,虽未经使用,仍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二)灭火器的维护保养时间及次数:根据二连油田原油生产、储存、运输以及气候环境等实际情况,分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各单位对所管辖区(重点部位)、岗位配备的灭火器材检查、维护及保养次数统一定为每季度一次,每年检查、维护及保养四次;灭火器材的检查、维护及保养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有检查、维护及保养记录。

二、灭火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1、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变色、变形、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2、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

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3、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和击碎。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5、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三、灭火器的报废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有关标准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有关标准

安阳市政府出台《安阳市室内装饰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的消防管理,保障建筑内部装饰工程的消防安全,日前,安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安阳市室内装饰消防管理办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上装饰、装修热的兴起,因室内装修工程违章造成的火灾逐年上升,为此,95年3月,国家颁布了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该规范详尽地规定了装饰装修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而要保证这些标准的贯彻实施,还得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规章。

目前我们执行的规章中涉及装饰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条款很少,操作性不强,无法保证消防部门日常监督管理装饰工程的需要。

安阳市政府正是适应这一需要适时出台了《安阳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消防部门对室内装饰工程的监督程序,规定了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尽的义务。

共十六条。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必须到消防机关进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装饰工程竣工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有关电气设备安装操作规程,并对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改动经消防部门审批同意的装饰方案和装饰材料。

装饰工程中所采用的防火材料,必须是经国家专门消防产品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设计、施工单位应积极参加消防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办法》还对奖罚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施秀琴)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有关标准 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已于1995年3月1日由公安部发布,1995年12月1日实施。

它的发布实施,使灭火器的维修有了规范的统一的要求,使灭火器的报废年限有了统一的规定。

一、几种不允许再维修而应报废的规定:1、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即水压试验后有泄漏或筒体残余变形量等于6%的,不允许补焊;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等于或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完全锈蚀的;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无法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4、具有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更换嘴式阀门;无间歇喷射机构的,灭火剂量大于4kg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口头或增装喷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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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简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

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合GB4402第2.2.5款的规定。

4.8 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两年后,以后每隔一年必须按GB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简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座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

苦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脾。

4.1
5.1 筒身上的铭牌
4.1
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
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 mm×50 mm。

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宇。

4.1
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简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
维修的年、月。

4.1
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
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宇)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按4.2.1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 简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简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干等于
4 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

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简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简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简身上进入简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5.3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刊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报废年、月;
c、维修单位名称;
d、检验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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