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现场管理执行规范标准

监理公司现场管理执行规范标准
监理公司现场管理执行规范标准

某监理公司现场管理执行细则

第一节监理人员工作形象与工作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偑戴标有“监理”标识的专用安全帽;

2、隐蔽检查、巡查、旁站时须随身携带卷尺、笔、笔记本和必

要的检测工具;

3、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告知有关方面;

4、提高预控工作在监理工作中的比重;

5、监理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问题,须说到做到,做到记录到。

6、监理人员须挂牌上岗;

7、不得在办公室闲谈;

8、严禁在办公室玩电脑游戏、赌博;

9、办公(资料)室资料非经项目总监(或其代表)许可,不得

带出办公室;

10、不得泄漏所监理的工程需的事项;

11、维护公司利益和监理机构部团结;

12、除业主要求外,严禁与推销员洽谈,推销资料由资料员保

管;

13、不得擅自接受业主额外的津贴;

14、不得接受所监理工程承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任何津

贴;

15、不得接受所监理工程承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不适当的

宴请;

16、不得向所监理工程承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索、拿、卡、

要;

17、不得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或其它单位兼职;

18、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19、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20、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节、施工现场旁站监理规定

一、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必须旁站监理的部位:

1、地基处理;

2、土方回填;

3、砼灌注桩浇筑;

4、预应力管桩施工;

5、基桩静载试验过程;

6、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砼施工;

7、防水砼浇筑;

8、卷材防水层;

9、钢结构安装。

二、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必须旁站监理的部位:

1、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

2、砼浇筑;

3、预应力拉;

4、装配式结构安装;

5、钢结构安装;

6、网架结构安装;

7、屋面防水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旁站监理的部位:

1、管沟土方回填;

2、土路基碾压;

3、路面结构稳定层拌和碾压;

4、路面砼浇筑;

5、路面沥青混合料摊铺;

6、桥梁砼浇筑;

7、桥梁预应力拉;

8、装配式桥梁梁体安装。

四、安全生产必须旁站监理的部位:

1、基坑(槽)、管沟土壁支撑施工及挖土作业;

2、防腐蚀工程;

3、拆除工程;

4、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电梯、井架、桩机等)的安装

与拆除;

5、高支模施工、支撑体系的安装与拆除;

6、大模板的吊装、堆放;

7、脚手架安装与拆除;

8、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装备;

9、焊接工程安全保证措施;

10、其他工程:爆破、挖孔桩及燧道等的气体测试、吊架的安装与拆除等

五、旁站监理细则制定:

1、监理组组建后二十一天完成细则制定,报公司审查;

2、公司七天完成审批并回发监理组执行;

六、旁站监理人员:

1、旁站监理在项目总监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具体实施。

七、旁站监理实施:

1、对旁站监理部位的施工进行现场跟班检查;

2、对施工中的连续作业,应安排人员换班,不得中断现场旁

站监理工作;

3、旁站监理人员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八、现场问题处理:

1、发现施工企业违规操作,应责令其立即整改;

2、施工企业拒绝整改时,立即向项目总监报告;

3、项目总监接到报告后,立即处理;

4、不能有效制止施工企业违规行为时,应将情况上报业主和

政府主管部门;

5、凡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事项,应同时报告公司。

九、旁站监理记录:

1、认真填写旁站监理记录;

2、旁站监理记录必须有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签字;

3、旁站监理记录每班一份,当天完成。

第三节日常巡视检查监理规定

一、日常巡视检查监理工作围:

1、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检验、验收、实物计量、协调

等工作,均属于日常巡视检查监理工作。

二、日常巡视检查监理时间要求:

1、监理人员每日必须上、下午各巡视检查不少于一次,累计巡视检查时间不少于四个小时。

三、监理人员巡视检查监理工作责任:

1、保证巡视检查时间;

2、填写有关记录;

3、发现问题,立即向项目总监报告;

4、拟写整改(预控)监理通知,报项目总监批准后发出;

5、跟踪落实。

四、巡视检查监理发现问题的处理:

1、发现施工企业违规操作,应责令其整改,并及时发出整改

通知;

2、发现危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应立即向项目总监报告,由项目总监采取应急措施,并迅速发出整改通知;

3、发现对后续施工或其他专业工程产生质量或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同时发出整改(预控)通知。

4、不能有效制止施工企业违规行为时,应将情况上报业主和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5、凡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事项,应同时报告公司。

五、巡视检查监理记录:

1、每天填写监理日志(巡查记录表);

2、如某时间段进行了旁站监理工作,则该段时间只须填写《旁

站监理记录表》。

六、巡视检查监理记录的检查:

1、项目负责人每周检查监理人员的相应表格填写情况;

2、每天下午下班前半小时将监理日志(巡查记录表)交项目

负责人检查;

3、项目负责人次日晨会通报监理日志(巡查记录表)检查情

况,安排当日工作。

第四节日常安全文明施工巡视检查监理围与规定

1、人的安全

安全意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保护用品的使用。特殊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顺利完成投资目标。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部、监理部下达的各项管理、施工计划,必须切实服从项目部、监理部统一管理、统一指令,保证工程施工的各项目标按计划落实。监理部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全方面管理,对于质量低劣、进度迟缓、安全文明施工较差、不按图纸和规范施工、不服从建设单位及监理部管理的施工单位,监理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罚。 一、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的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严格按照项目组织管理体系逐层管理且责任落实到人。 2、严格执行监理审批认可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认真落实“三检”制度。 3、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如果必须离岗,应提前向甲方和监理书面请假,如果因工作需要调离,应提前十天向甲方、监理书面报告。 4、工程施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质量管理 1、钢材、水泥、防水等各种工程用材料,钢材焊接或连接接头须由监理现场见证随机取样后进行复试。装饰工程和安装工程等主要材料必须先送样品,需要复试及必要的功能性检测的,尚应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方可组织材料大批进场,监理部根据样品分批进行验收。进场材料发现以次充好必须退场并给以相应的处罚。 2、施工单位要建立书面技术交底记录制度。每道工序施工前应有项目部技术人员依照施工操作规范、验收规范向专业工长进行详细技术交底,并有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044315058.html, 2002年8月22日10:44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044315058.html,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临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1、监督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 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到位情况。 2、现场跟随施工,质量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质量及验收标准 施工并进行检验验收。 3、严格控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建材的质量;对各种进场材料 进行报审制度;严禁不合格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4、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各种技术交底,注重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 5、施工单位各工序施工完后应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工序;在 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工程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6、现场见证砂浆、硂试块、钢筋、钢筋焊接等施工过程试件的取 样、封样和参与送样工作。 7、督促施工方及时完成各种隐蔽资料、检评资料工作,及时签认 相关资料。 8、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告。 二、施工进度管理制度: 1、审核总进度计划。 2、审核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 3、参与施工企业进度月检,如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有较大滞 后时,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调整确保工期要求。

4、审查施工单位的工期延期申请和工期索赔报告。 三、施工投资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应尽量熟悉设计图附和工程量清单,尽量不超出工程 量清单范围。 2、审查工程变更资料(变更申请),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做好建议 工作。 3、签认经济技术核定单,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 4、施工单位对工程量增加减少应及时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 师审核向建设单位报告。 5、审查月、季进度报表,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四、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审查各项专项方案和安全专项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 2、审查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资料。 3、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工作。 4、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场地安全作业进行周检、月检、 节前、节后检查并做好记录。 5、对各危险源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除。 6、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到位情况。 7、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用品的合规情况。 8、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到岗、上岗操作和工作记录情况。 检查施工单位规范,临时施工用电情况。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办法) 一、目的 为了使本工程各项管理工作满足公司管理要求,确保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有序、按标准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实现本项目的管理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办法)。 二、管理目标 1、质量管理目标:主体结构确保达到合格标准。 2、安全管理目标:无轻伤以上安全事故及责任事故。 3、文明工地建设标准:确保本工程达到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4、工期目标:按合同工期。 三、管理依据 1、《招投标文件》。 2、《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3、《施工组织设计》。 4、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 5、国家、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法律法规行政性文件等。 四、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应按照既定质量目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现行规范、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施工。 2、施工单位应制定且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并报监理、工程部确认后执行。

3、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员工的质量教育,牢固树立创优意识;并定期组织技术及质量人员、工人进行规范、标准、操作的培训学习,监理单位督促执行。 4、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所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所制定的保证措施能够执行具有可操作性。 5、任何分项工程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作书面的技术及质量标准的交底,监理单位检查后备案。 6、监理单位应经常检查施工单位操作工人对质量验收规范、操作工艺流程情况的掌握情况,对达不到要求敦促整改,视情节扣除施工单位质量处罚金500~1000元,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清退出场。 7、施工单位的质检员要认真做好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真正做到现场实测实量,避免因自检不合格就报验收的现象。 8、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人员要求,恪守监理职业道德,杜绝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扣除监理费用200~1000元,仍不改正的予以清退出场。 9、监理单位应加强平行检查、巡视检查,认真做好抽检、验收和旁站工作。在验收以前对施工单位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敦促改正,争取做到施工单位报验时一次通过。监理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到现场24小时施工的报验工作。 10、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于隐蔽部位(包括混凝土局部缺陷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报于监理的同时,必须报业主项目部工程人员参加验收。未经报验通过,私自进行隐蔽的,扣除施工单位1000~5000元的质量处罚金,并进行返修,通报批评。 11、在需要监理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工艺,监理单位应书面提交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全套)(可编辑)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监理工作管理规定要点汇编7 一、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7 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7 三、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7 四、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8 五、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8 六、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8 七、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工前开展的监理工作及规程主要内容:9 八、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要求: 10 九、《人员调配制度》要点:10 十、《监理规划、细则、技术参数、通讯编写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一、《〈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编写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二、《项目监理机构办公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三、《工程会议制度》要点:11 十四、《旁站与巡视监理管理制度》要点: 11

十五、《监理工作预控制度》要点:11 十六、《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要点:11 十七、《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要点:12 十八、《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要点:12 十九、《合理化建议制度》要点:13 二十、《建设合同管理制度》要点:13 二十一、《工作总结制度》要点:13 二十二、《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要点:13 二十三、《项目监理机构后勤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四、《考勤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五、《项目监理机构行文制度》要点: 16 二十六、《监理部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七、《公司监理工作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17 二十八、《监理工作考核管理制度》要点: 17 二十九、《创新管理制度》要点:17 三十、《奖惩制度》要点: 17 三十一、参考文件和配套表格(样本):18 第二章人员调配制度20 一、目的:20 二、项目总监组建监理机构:20 三、项目总监申请调配人员:20 四、工程部调配人员:20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区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的不廉洁行为,保证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纪律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地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及涉及公共安全设施的工程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以及农业、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等。 第四条 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地区纪委监察局直接进行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县(市)纪委监察局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进行监督。 第五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核准审批、备案、招标投标、双合同(建设合同、廉政合同)及竣工决算、审计、验收等程序。 第六条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对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注入资本金,资金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凡工程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等问题的,随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

(新)甲方对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甲方对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监理是现场质量、进度控制和施工单位间协调的主要责任单位,并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成本控制。所以对监理单位监理行为的监控必须得到有力控制。 3、控制依据:《监理合同》、经审定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规和监理条例。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等人员,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必须参加工程例会,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2日内离开,并在2日内人员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例会后的两日内下发例会纪要。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驱逐出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 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应严格遵守或配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甲方工程部经理请假。 2、监理人员应注意维护监理形象,遵守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不准相互推诿、无理拒绝或拖延本职工作;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 3、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的相关内容,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 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 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 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 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 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 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集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第六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第二章监理工作内容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期进度控制、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即“三控”),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即“三管”),施工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即“一协调”),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结合公司实际,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一)勘察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计任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2.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监督合同履行; 3.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4.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合理性,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成本造价和费用控制为重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建设单位招标,编制、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2.核查施工图预算;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1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发布日期】 -05-07 【生效日期】 -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 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 现予公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 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立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它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1999.8.6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7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长王太华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根据省政府令2002.3.12第143号、2004.8.10第175号、2008.4.22第2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第七条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设立工程监理单位,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三)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的一些具体要求,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人员,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且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 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2日内离开,并在2日内人员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与监理周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周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驱逐现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一次处罚500元。 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机密,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严格遵守或配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一经发现扣减监理员监理费用100元/每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监理必备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为保障崇州市集贤乡土地整理居住区工程各方主体的利益,规范项目各方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以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为依据,特制订以下管理措施: 一.目的、办法 1.目的:作为施工现场约束手段,监督施工方按照规范、合同、业主及监理要求完成合同内容,保证工程优质高效开展。 2.在工程施工的所有单位,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业主及监理有权按照本措施的条款进行处罚。 3.各分包单位(含甲方分包)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管理,对分包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总包方负责提出事故隐患或其他问题并要求其整改。 对分包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总包、分包单位都将受到处罚。4.违反本处罚细则,业主或监理将对违反者处以罚款。 二.安全、文明、现场管理 A、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1.施工现场的库房、机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模板、脚手工具、加工场地、办公室、厕所等布置,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现场总平面图中位置布置,不按照规定的位置布置,不按限定的期限进行整改,以每处为单位,每处罚款200—1000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2.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3.废旧材料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废旧材料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4.材料必须堆码整齐,钢筋必须上架挂牌,砂石必须打围。不同品牌的水泥必须分开堆码,违反的、罚款200-5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B、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1、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地表面,厕所卫生间、沉淀池等,不及时清理排放,每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2、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的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要求的,如:无工作零线端子、无保护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无盖、配电箱无箱门,无防雨措施等,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200-500元,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项或每一条,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3、每天施工完后应作到“人走场清”,未做到“人走场清”或施工现场周围及楼内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以每层、每处或每10平方米为单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4、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电方案须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电缆要规整,否则按照电缆数或不规整处,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标准版)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87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标准版)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推行现场管理责任制。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明确岗位责任。 第七条建设监理或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调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

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依据总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报请规划、城建、公用设施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障现场场地平整,水通、电通、路通。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放置统一规格的施工标牌及施工平面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建筑面积、层数、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Xxx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进一步加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管理,落实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的一些具体要求,工程科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范》、《江宁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xxx公司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3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从业简历,书面报工程科核查备案。

第五条监理机构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专业协调配套、年龄层次合理,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纳入委托监理合同,并须通过区建工局的备案审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备案的名单要求组织落实人员,保证人员的姓名、证件、从业资格等信息同名单相符。园区内小型工程,通过摇号确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须同监理合同一致。工程科在工程开工前负责核对人员情况,若发现备案或合同名单和现场人员不一致的,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人员。监理单位不能保证人员一致的,视其存在欺诈行为,无履行合同能力,应向建工局反应,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联系招标部门重新确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规定,现场监理人员按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个层次配备(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九条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监理员应经培训合格。 第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应与监理工作匹配,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现场监理人员年龄不得大于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精编版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 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监理现场管理办法

悦景苑项目 项 目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编制时间:2018年3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悦景苑项目建设阶段,为促进各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度控制及现场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管理、相互协调、有效配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称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该工程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场区环境布置绿化及材料等施工活动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本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管控,对于质量低劣,进度缓慢,安全文明施工较差的承包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罚,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表现好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自各方现场负责人会签完毕之日起执行,处罚金额自处罚通知单(或违约通知单)下达之日起两日内交于工程部,逾期不交者,直接从节点工程款五倍扣除;奖励款项自奖励通知单下达之日起两日内支付于被奖励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管理奖罚金的结算。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各参建单位,悦景苑工程部、监理部对本办法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编制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图纸、工程建设条例、建筑法、现场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安全、文明标准和现行安全用电规范等。 第三章项目部门管理(强制性) 第六条: 1、本办法执行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固定项目经理,未经甲方监理允许,施

工过程中不得更换; 2、严禁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吃、拿、卡、要,如有违犯委托人有权建议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参加每周监理例会的人员,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需书面向总监理工程师请假,总监理工程师向甲方报备; 4、非监理例会期间,总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岗,需书面向甲方和总监同时请假,并将岗位职责暂时移交其他人员代处理,附工作移交单,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5、以上第3、4条第一次违反,处以罚款500元,第二次违反罚款1000元,两次以上违反,则视情况对总包执行违约金5000元,甲方监理保留清退该管理人员的权力。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各项施工方案,样板工程技术交底、工序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内部审批后,报甲方、监理认可,然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需进行较大修改时,必须经甲方、监理同意。 第四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强制性)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贯彻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佳兆业第三方评估安全文明施工操作指引现行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文明标准为最低标准,各承包单位制定的安全文明标准不得低于这些标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不得危害基坑安全等。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导流良好,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场容整洁。场区大门周围道路必须干净整洁,厕所必须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公司对所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施工行为,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是公司所承接的建筑工程类项目,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及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中的土建、装饰、电气安装、水暖安装、给排水安装等具体项目的施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3条建筑工程的管理按照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技术部牵头分管,指定施工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工程类合同的评审、签批流程 第4条建筑工程类合同作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从其订立、履行到变更、终止等各环节,必须按照下列流程进行评审、签批:(一)由技术部负责起草合同,侧重就合同价款和付款条件等条款进行制定; (二)由公司领导在考核确定承包商(队)的基础上,会同技术部、财务部及法律顾问审核承包合同; (三)由工程部在对承包商(队)履约能力审核的基础上,侧重就其施工材料、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等条款进行评审; (四)由主管段长就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审批; (五)由公司盖章生效。 第5条为了便于对建筑工程类合同履行情况,尤其是涉及结算和收付款情况的检查监督,除了技术部、工程部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外,须报存财务部合同原件一份。 第三章承包商(队)的考核与确定 第6条与承包商(队)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确定:(一)具有所承包的施工项目的资质条件; (二)承包商(队)招用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并在招用前通过审查,以保证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三)承包商(队)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的机构(如市建委培训中心)培训,并达到百分之百持证上岗; (四)承包商(队)必须具有所承包项目的履约能力,即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机具做保障;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淄川区紫御城(南区)5、6、7#住宅楼及附 属车库工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制 度 淄博金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8日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为促进各参建单位共同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内容,制定本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如下: 一、质量管理方面: 1.每周四上午9:00的监理例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装负责人、总监必须按时参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应提前请假,无故缺席的每人次处以200元违约金,迟到5分钟以上的每人次处以50元违约金。监理、建设组织的协调会、验收会会议纪律参照以上要求进行。 2.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在重要、关键部位开始施工前14日编制施工 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核,不能按要求时间编报的,视为乙方违约,每次应支付违约金100元至300元(视情节定)。 3.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后必须认真落实,不能只停留在书面上,技术交底制 度和三检制度要贯彻到每道工序中,所有检验批报监理验收前必须有各专业工长和专职质检员亲笔签字严禁代签,无签字的监理可以拒绝验收;施工单位上述管理人员若质量意识淡薄、把关不严、敷衍监理,经监理实体检查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的(三个以上问题),视为乙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300元/次。监理第二次验收不合格处罚5000元/次。若监理验收不认真或故意放水的一并处罚。并由建设召开现场专题会处理。 4.不经报验或经建设、监理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视为乙 方违约,做返工处理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5.原材料进场必须先经建设、监理共同证取样然后使用,见证取样时施工 单位要提供出厂合格证、质检报告及材料进场验收单等资料,没有提供上述资料监理不予见证取样;原材料不见证取样就擅自使用的的,视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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