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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以上标准已于2001年12月10日批准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该10项国家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合该10项国家标准的产品。
由于以上规范内容多且过于专业技术化,本网站暂时不予以上传。
GB186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6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6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683-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6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685-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686-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687-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688-2001《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02年1月1日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制修订了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02年1月1日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制修订了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时间:2009-01-28 17:45:17来源:作者: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1992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 3696:1987)GB/T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1部分:铅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idt ISO :1984)GB/T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4部分:镉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极谱法(idt ISO :1984)GB/T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6部分:色漆的液体部分中铬总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 :1984)GB/T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7部分:色漆的颜料部分和水可稀释漆的液体部分的汞含量的测定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 :1984)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甲醛释放量家具的人造板试件通过GB/T 17657-1999中规定的24h干燥器法试验测得的甲醛释放量。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家具表面色漆涂层中通过GB/T 9758-198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得可溶性铅、镉、铬、汞重金属的含量。

4、要求木家具产品应符合表1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精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精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一、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其他树脂类型和其他用途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涂料可参照使用。

项目限量值硝基漆类聚氨酯漆类醇酸漆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a/(g/L)≤ 750光泽(60。

)≥80,600 550 光泽(60。

)<80,700苯b/%≤ 0.5甲苯和二甲苯总和b/%≤ 45 40 10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c/%≤ - 0.7 -重金属(限色漆)(mg/kg) ≤ 可溶性铅 90可溶性镉 75可溶性铬 60可溶性汞 60a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和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

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进行测定。

b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

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进行计算。

c如聚氨酯漆类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含甲苯二异氰酸酯预聚物)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含量。

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小稀释量进行计算。

本标准不适于水性木器涂料。

包装标志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9750-1998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涂料,包装标志上应明确各组分配比。

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涂料,包装标志上应明确稀释比例。

安全涂装及防护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并远离火源。

涂装方式尽量采用刷涂。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涂装后的房间在使用前应空置一段时间。

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墙面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漆装及防护等内容。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一、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其他树脂类型和其他用途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涂料可参照使用。

项目限量值硝基漆类聚氨酯漆类醇酸漆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a/(g/L)≤ 750光泽(60。

)≥80,600 550 光泽(60。

)<80,700苯b/%≤ 0.5甲苯和二甲苯总和b/%≤ 45 40 10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c/%≤ - 0.7 -重金属(限色漆)(mg/kg) ≤ 可溶性铅 90可溶性镉 75可溶性铬 60可溶性汞 60a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和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

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进行测定。

b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

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进行计算。

c如聚氨酯漆类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含甲苯二异氰酸酯预聚物)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含量。

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小稀释量进行计算。

本标准不适于水性木器涂料。

包装标志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9750-1998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涂料,包装标志上应明确各组分配比。

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涂料,包装标志上应明确稀释比例。

安全涂装及防护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并远离火源。

涂装方式尽量采用刷涂。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涂装后的房间在使用前应空置一段时间。

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墙面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漆装及防护等内容。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已于2001年12月10日批准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使木家具的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室内装饰装修公司以及质量监督检验单位能够认真领会和准确掌握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以便能正确地贯彻执行本标准,对标准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作必要的说明。

一、木家具中有害物质概况木家具是一个大类家具品种,其产品很多,生产木家具中使用的原辅材料也很多,基本上涉及到林业、化工、金属、纺织等领域,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大致主要归纳以下几类。

1.游离甲醛甲醛(分子式CH2O)水溶液又称福尔马林,甲醛是一种易挥发的物质,当空气中含有少量游离甲醛时会引起眼睛刺痛,并有流泪症状。

甲醛浓度升高时,人会感到咽喉痛痒,鼻痛、胸闷、咳嗽、呼吸困难、软弱无力和头痛等症状。

长期工作或生活在高浓度甲醛环境中,人会慢性中毒并可导致消化系统障碍,视力障碍,甚至神经麻痹、呼吸道粘膜及眼睛结膜溃烂。

木家具中产生的游离甲醛主要释放源来自于三个方面:①人造板材,目前主要有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等,一般作为家具的基材,当然也包括饰面人造板。

②部分胶粘剂中含有游离甲醛。

③木家具中部分的部件端面没有封边处理和剖件中有部分安装连接孔,这些部位容易释放游离甲醛。

人造板(包括饰面人造板)制造中,大量使用脲醛酚醛等合成树脂作为胶粘剂,由于脲醛树脂本身具有良好的水溶性、价格低廉、固化速度快、胶合强度高,贮存稳定性好,被广泛应用于人造板的加工生产。

脲醛树脂是尿素和甲醛的缩合物,在生产人造板或加工贴面热压时,预缩合成的脲醛树脂在固化剂和热的作用下网状化,即固化。

热压结束后,在人造板内仍残留少量的游离甲醛,人造板中在固化时未网状结构的线性树脂,以及部分固化的树脂在一定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仍会分解成游离甲醛。

这些游离甲醛在家具使用过程中会继续不断地散发出来,造成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

国家标准对室内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国家标准对室内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月292001 年12日起月1该标准从2002年11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101月日起正式执行。

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这10项标准的产品。

这2002实施,年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人造板及其制品、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地毯及放射性核元建筑材料地毯用胶粘剂、壁纸、木家具、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素等。

一、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1 、范围可溶性铅、中氯乙烯单体、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又称聚氯乙烯地板革)可溶性镉和其他挥发物的限量。

复合工艺生产用涂敷、压延、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并加入适当助剂,的发泡或不发泡的、有基材或无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以下简称为卷材地板),也适用于聚氯乙烯复合铺炕革、聚氯乙烯车用地板。

2 、要求2.1 氯乙烯单体限量5mg/kg 。

卷材地板聚氯乙烯层中氯乙烯单体含量不大于 2.2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20mg/m2 。

作为杂质,卷材地板中不得使用铅盐助剂;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2.3 挥发物的限量单位为克每平方米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非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玻璃纤维基材其他基材其他基材玻璃纤维基材≤10 ≤40 ≤35 ≤75一、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2限量值项目≤1.5 mg/L 甲醛释放量≤90 可溶性铅≤75 可溶性镉重金属含量(限色漆)mg/kg≤60 可溶性铬≤60 可溶性汞三、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种类人造板及其制品。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家具概况色漆涂层中经由过程GB/T9758-1988中划定的实验办法测得的可溶性铅.镉.铬.汞重金属的含量.有害物 Nhomakorabea限量请求
项 目
限量值
甲醛释放量mg/L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mg/kg
可溶性铅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汞
≤60
室内装潢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资限量 【1 】
GB 18584-2001
同意日期2001-12-10实行日期2002-01-01
本尺度实用于室内应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术语和界说
本尺度采取下列术语和界说.
甲醛释放量
家具的人造板试件经由过程BG/T17657-1999中4.12划定的24h湿润器法实验测得的甲醛释放量.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x-2001,GB6566-2001)2001年12月10日批准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10项国家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国家标准的产品。

10项标准是: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1);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2001);9.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18588-2001);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2001):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类人造板及其制品。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1)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其他树脂类型和其他用途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涂料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于水性木器涂料。

包装标志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9750-1998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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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1992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3696:1987)GB/T 9758.1-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一部分:铅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idt ISO3856-1:1984)GB/T 9758.4-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四部分:镉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极谱法(idt ISO3856-4:1984)GB/T 9758.6-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六部分:色漆的液体部分中铬总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3856-6:1984)GB/T 9758.7-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七部分:色漆的颜料部分和水可稀释漆的液体部分汞含量的测定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3856-7:1984)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甲醛释放量家具人造板试件通过GB/T 17657-1999中4.12规定的24h干燥器法试验测得的甲醛释放量。

3.2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家具表面色漆涂层中通过GB/T 9758-198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得的可溶性铅、镉、铬、汞重金属的含量。

4 要求本家具产品应符合表1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表1 有害物质量要求项目限量值甲醛释放量mg/L≤1.5重金属含量(限色漆)mg/kg可溶性铅≤90可溶性镉≤75可溶性铬≤60可溶性汞≤605 试验方法5.1 甲醛释放量的测定5.1.1 原理利用干燥器法测定甲醛释放量基于下面两个步骤:第一步:收集甲醛:在干燥器底部放置盛有蒸馏水的结晶皿,在其上方固定的金属支架上放置试件,释放出的甲醛被蒸馏水吸收,作为试样溶液。

第二步:测定甲醛浓度:用分光光度计测定试样溶液的吸光度,由预先绘制的标准曲线求得甲醛的浓度。

5.1.2 仪器5.1.2.1 金属支架5.1.2.2 水槽5.1.2.3 分光光度计5.1.2.4 天平——感量0.01g ;——感量0.0001g。

5.1.2.5 玻璃器皿——碘价瓶:500mL ;——单标线移液管:0.1mL,2.0mL,25mL,50mL,100mL ;——棕色酸式滴定管:50mL ;——棕色碱式滴定管:50mL ;——量筒:10mL,50mL,100mL,250mL,500mL ;——干燥器:直径240mm,容积(9-11)L ;——表面皿:直径为(120-150)mm ;——白色容量瓶:100mL,1000mL,2000mL;——棕色容量瓶:1000mL ;——带塞三角烧瓶:50mL,100mL ;——烧杯:100mL,250mL,500mL,1000mL;——棕色细口瓶:1000mL ;——滴瓶:60mL ;——玻璃研钵:直径(100-120)mm ;——结晶皿:直径120mm,高度60mm ;5.1.2.6 小口塑料瓶:500mL,1000mL。

5.1.3 试剂——碘化钾(KI):分析纯;——重铬酸钾:优级纯;——硫代硫酸钠:分析纯;——碘化汞:分析纯;——无水碳酸钠:分析纯;-- 硫酸():ρ=1.84g/mL,分析纯;——盐酸(HCL):ρ=1.19g/mL,分析纯;——氢氧化钠():分析纯——碘():分析纯;——可溶性淀粉:分析纯;——乙酰丙酮():优级纯;——乙酸铵:优级纯;——甲醛()溶液:浓度35%-40%。

5.1.4 试件制备5.1.4.1 试件取样试件应在满足试验规定的出厂合格品上取样。

若产品中使用数种木质材料则分别在每种材料的部件上取样。

5.1.4.2 试件应在距家具部件边沿50mm内制备。

5.1.4.3 试件规格:长(150±1)mm,宽(150±1)mm。

5.1.4.4 试件数量试件数量共10块。

制备试件时应考虑每种木质材料与产品中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每种材料部件上的试件数量。

5.1.4.5 试件封边试件锯完后其端面应立即采用熔点为65`C的石蜡或不含甲醛的胶纸条封闭。

试件端面的封边数量应为部件的原实际封边数量,至少保留50mm一处不封边。

5.1.4.6 试件存放应在实验室内制备试件。

试件制备后应2h内开始试验,否则应重新制作试件。

5.1.5 试验步骤5.1.5.1 溶液配置5.1.5.1.1 硫酸溶液(1mol/L):配制方法见GB/T 17657-1999中4.11.5.2。

5.1.5.1.2 氢氧化钠溶液(0.1mol/L):配制方法见GB/T 17657-1999中4.11.5.2。

5.1.5.1.3 淀粉溶液(1%):配制方法见GB/T 17657-1999中4.11.5.2。

5.1.5.1.4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0.1mol/L):配制方法见GB/T 17657-1999中4.11.5.2。

5.1.5.1.5 碘标准溶液(0.05mol/L):配制方法见GB/T 17657-1999中4.11.5.2。

5.1.5.1.6 乙酰丙酮溶液(体积分数为0.4%):配制方法见GB/T 17657-1999中4.11.5.2。

5.1.5.1.7 乙酰铵溶液(质量分数20%):配制方法见GB/T 17657-1999中4.11.5.2。

5.1.5.2 甲醛的收集在直径为240m,容积为(9-11)L的干燥器底部放置直径为120mm、高度为60mm的结晶皿,在结晶皿内加入300ml蒸馏水。

在干燥器上部放置金属支架,金属支架上固定试件,试件之间互不接触。

测定装置在(20±2)C下放置24h,蒸馏水吸收从试件释放出的甲醛,此溶液作为待测液。

5.1.5.3 甲醛浓度的定量方法量取10mL,乙酰丙酮(体积分数为0.4%)和10ML,乙酸铵溶液(质量分数为20%)于50Ml,带塞三角烧瓶中,再从结晶皿中移取10mL待测液到该烧瓶中,塞上瓶塞,摇匀,再放到(40±2)`C的水槽中加热15min,然后把这种黄绿色的反应溶液静置暗处,冷却至室温(18`C-28`C,约1h)。

在分光光度计上412nm处,以蒸馏水作为对比溶液,调零。

用厚度为5mm的比色皿测定该反应溶液的吸光度As,同时用蒸馏水代替反应溶液作空白试验,确定空白值为。

5.1.5.4 标准曲线的绘制按GB/T 17657-1999中4.11.5.5.2绘制标准曲线。

5.1.5.5 结果表示5.1.5.5.1甲醛溶液的浓度按式(1)计算,精确至0.1mg/L。

式中:c——甲醛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f——标准曲线斜率,单位为毫克每升(mg/L);As——反应溶液的吸光度;——蒸馏水的吸光度。

5.2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的测定5.2.1 原理采用一定浓度的稀盐酸溶液处理制成的涂层粉末,用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或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该溶液中的重金属元素。

5.2.2 仪器5.2.2.1 不锈钢金属筛孔径0.5mm。

5.2.2.2 酸度计:精确度为±0.2pH单位。

5.2.2.3 滤膜器:孔径0.45μm。

5.2.2.4 磁力搅拌器,搅拌器外层应为塑料或玻璃。

5.2.2.5 单刻度移液管:25mL。

5.2.2.6 白色容量瓶:50mL。

5.2.2.7 刮刀:具有锋利刀刃的刀具。

5.2.3 试剂所有试剂均为分析纯,所有水均符合GB/T 6682-1992中三级水的要求。

5.2.3.1 盐酸溶液0.07mol/L、1mol/L、2mol/L。

5.2.3.2 硝酸溶液质量分数为65%-68%。

5.2.4 涂层粉末的制备在家具产品的涂层表面上用刮刀刮取适量涂层,在室温下通过磁力搅拌器粉碎,使其能通过0.5mm的金属筛网待处理。

5.2.5 试验步骤5.2.5.1 样品处理将过筛的粉末样品称取0.5g(精确至0.0001g),放入白色容量瓶中,加入25mL 0.07mol/L盐酸溶液,搅拌1min,测定其酸度,如果PH大于1.5,应一面摇动一面滴入浓度为2mol/L的盐酸溶液直到PH 下降到1.0-1.5为止。

在室温下连续搅拌该混合液1h后,再静置1h,然后立刻用滤膜器过滤后避光保存。

应在4h内完成样品处理。

若4h内无法完成,则需加入1mol/L的盐酸溶液25mL对样品处理,处理方法同上。

5.2.5.2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测定5.2.5.2.1 可溶性铅含量的测定按GB/T 9758.1-1988中第三章的要求进行。

5.2.5.2.2 可溶性镉含量的测定按GB/T 9758.4-1988中第三章的要求进行。

5.2.5.2.3 可溶性铬含量的测定按GB/T 9758.6-1988进行。

5.2.5.2.4 可溶性汞含量的测定按GB/T 9758.7-1988进行。

5.2.5.3 结果计算可溶性重金属的含量用式(2)计算,精确至0.1mg/kg。

(2)式中:C——(铅、镉、铬、汞)可溶性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0.07mol或1mol盐酸溶液空白浓度,单位为微克每千克(μg/mL);——从标准曲线上测得的试验溶液(铅、镉、铬、汞)的浓度,单位为微克每千克(μg/mL);F——稀释因子;25——萃取的盐酸溶液,单位为毫升(mL)。

m——称取的样品量,单位为克(g)。

6 检测规则6.1 本标准中第4章所列的全部要求内容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1.1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定期或累计一定产量后,应进行一次周期性型式检验。

周期一般为一年。

6.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的试制定型时;——生产的工艺及其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客户提出要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时。

6.2 检验结果的判定6.2.1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6.2.2 若对检验项目的结果有异议要求复验时,应从原封存样品或备样中进行复验,应按6.2.1规定判定,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复验合格"或"复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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