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粤水资源[2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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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粤水资源〔2011〕24号)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有关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和省取水户: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9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对建设项目取水、用水、退水的各项要求,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1〕32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后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后评估工作范围和组织方式自2002年5月1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第15号令)正式实施以来,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通过审批或目前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报告书审批管理权限自行组织。
二、后评估主要内容(一)评估建设项目业主对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的落实情况及其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影响。
(二)分析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量、取退水影响分析是否合理,取退水方案是否可行,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是否有效,进而对报告书的科学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后评估要重点分析建设项目实际运行情况与报告书提出的取水水源、取用水量、退水量、退水水质及取、退水口的设置等是否相符;实际用水节水情况与报告书提出的用水定额、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指标是否相符;实际运行中与报告书提出的削减取退水影响、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及补偿措施是否相符、是否落实了有关措施;差异较大或未予落实的,应当分析说明原因。
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广东省水利厅2010年7月28日以粤水水保[2010]12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2页(P16-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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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粤水安监函[2013]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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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粤水安监函〔2013〕1725号2013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行为和安全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是指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规程规范,对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以控制和减少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贯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建设各方安全保证体系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贯彻全面安全生产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并委托相应的安监机构负责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doc

谢谢观赏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附表广东省水利厅二○一三年十月谢谢观赏目录1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表AJ01) (2)2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表AJ02) (9)3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汇报表(表AJ03) (10)4 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表(表AJ04) (11)5 监理单位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表(表AJ05) (13)6 施工单位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表(表AJ06) (14)7 勘察(测)设计单位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表(表AJ07) (16)8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表(表AJ08) (17)9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表(表AJ09) (18)10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巡检记录表(表AJ10) (36)11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表AJ11) (37)12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临时停工整改通知书(表AJ12) (38)13 广东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整改回复表(表AJ13) (39)14 复工通知单(表AJ14) (40)15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检查评价表(表AJ15) (41)附表一表AJ01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编号:〔〕第号工程名称:项目法人:负责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项目负责人:20年月日广东省水利厅制填表要求:●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提交《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时需提交的资料及填表要求一、本表由项目法人负责填报。
二、本表填写时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字迹应清晰、整洁,最好使用计算机打印。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办理应按本表各项内容填写清晰,各项内容纸张不够,可以拓展;并提交下列资料(编制成册,有封面、目录和页码),作为监督书办理的附件资料。
1、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报告和总概算文件;2、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3、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通知书,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6、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书复印件;7、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8、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建造师)、安全考核证书复印件;9、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安全考核证书复印件;10、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复印件;11、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岗证书;12、水利工程建设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四、上述附件资料按顺序编制成册提交,有封面、目录和页码,提供复印件的文件材料,需提供原件核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3.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核定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审核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4.将行政审批受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以及系统内教育培训、技术工人技能考核与鉴定、水利水电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5.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6.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
(二)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省属电厂水库移民工作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5.07.21
•【字号】粤水水保〔2015〕66号
•【施行日期】2015.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
粤水水保〔2015〕66号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我厅将参照该规程要求,结合水土保持技术服务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附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
2015年7月21日。
广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学习习题(八)

⼴东省⽔利安全⽣产标准化评审员学习习题(⼋)⼴东省⽔利安全⽣产标准化评审员学习习题(⼋)⼀、单项选择题(本部分试题共60题,每题1分,分值共计60分;注意:每题有且仅有⼀个正确答案,答对得1分,答错或多答不得分。
)1.依据《⼴东省⽔利厅关于⽔利安全⽣产标准化评审的管理办法》,厅属⽔利⽣产经营单位⼀级安全⽣产标准化等级评审申请经_______同意并上报,由省⽔⾏政主管部门转报⽔利部评审。
A.上级主管单位 B.县⽔⾏政主管部门C.区⽔⾏政主管部门 D.地级以上市⽔⾏政主管部门2.依据《⽔利安全⽣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办法》,⽔利安全⽣产标准化达标的评审期是指_______。
A.申请等级评审之⽇前1年 B.申请等级评审之⽇前2年C.现场评审之⽇起前1年 D.现场评审之⽇起前2年3.⼴东三级评审机构应有_______以上的评审⼯作⼈员。
A.5名 B.7名 C.10名 D.12名4.评审机构评审⼯作应在_______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并在评审⼯作结束后_______内向被评审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A.30⽇;15个⼯作⽇ B.30个⼯作⽇;15个⼯作⽇C.30⼯作⽇;15⽇ D.30⽇;15⽇5.如某⽔利⽣产经营单位于2014年7⽉1⽇取得安全⽣产标准化⼀级达标证书,该证书有效期截⽌⽇期为_______。
A.2015年7⽉1⽇ B.2016年7⽉1⽇ C.2017年7⽉1⽇ D.2018年7⽉1⽇6.依据《⽔利安全⽣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办法实施细则》,⽔利部安全⽣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之⽇起,_______个⼯作⽇内完成材料审核。
A.3 B.5 C.7 D.157.⽔利⽣产经营单位取得⽔利安全⽣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_______应对本单位安全⽣产标准化的情况⾄少进⾏⼀次⾃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安全⽣产⽔平。
A.每年 B.每半年 C.每季度 D.每⽉8.已经达标的⽔利安全⽣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_______。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粤水建管[2013]16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3.09.30【实施日期】2013.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水建管[2013]162号)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严格维护法纪,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和《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1〕4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2013年9月30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严格维护法纪,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和《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1〕4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有省级以上财政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适用本办法,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在全省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排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以及水力发电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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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情况调查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布部门】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03.19
【实施日期】2012.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做好水土保持执法工作,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有效解决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调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时间
2012年3月至5月。
二、调查项目
各市、县管辖范围内所有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电力(电厂、输变电、风电场)、矿产(采石)、工业园、房地产、水泥项目等。
三、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规模、生产建设单位、违法种类、处理计划,同时须调查清楚违
法项目的行业类别、地点、动工时间、联系人及其电话等。
四、组织形式
由各市、县水利部门自行组织对在建的未编报和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进行一次拉网式调查,建立档案,汇总分析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违法情况。
具体工作以各市、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部门、水政监察队伍为主,必要时可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单位参加。
厅水利水政监察局将会同水保处进行督促指导。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情况调查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漏线索、不留死角”。
请各市于2012年6月15日前汇总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情况调查表》(附件1)报送厅水利水政监察局,并抄送所属流域管理局;6月15日后新发现的违法情况,按月填报,须在下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违法情况填表报送。
各市要建立健全详细的违法项目资料档案,做好跟踪查处准备工作。
(二)厅将对各地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对调查不力、不上报违法情况但群众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违法情况核查不细致、上报情况或核查结论与事实不符的,隐瞒违法情况造成负面影响的,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一经查出,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情况调查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