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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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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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事案件追溯过程的分工愈加精细,侦、控、审三机关对争议案件事实的判断、认定也需要由专门的鉴定人来提供帮助。

但是,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鉴定人所能发挥的作用受到了局限。

首先,鉴定人知识面有局限性,而且其对新技术学习可能延后;其次,由于鉴定人自身、鉴定方法等原因可能造成鉴定错误。

因此,在此基础上,除鉴定人以外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的制度逐步发展起来。

1979年、1996年、2012年三个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都对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范围的界定及适用程序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第192条第2款、第3款、第4款增加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2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虽然看似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提供了基础与程序规定,但实质上其规定漏洞百出。

首先,同一法律文件中相同专有词语的含义有明显的差别,容易造成误解;其次,此处所说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若不出庭其证据效力如何;再次“,有专门知识的人”所作出的意见属于哪种证据类型,应适用何种规定进行限制?下文将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相关判决、域外相关制度的实践情况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诉讼中的作用提供借鉴。

一、存在问题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侦查人员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举证通知书(原告、第三人举证用)

举证通知书(原告、第三人举证用)

举证通知书(原告、第三人举证用)××××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原告、第三人举证用)(××××)×行×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你应在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未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

如果在前述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你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

但被告同意质证的除外。

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二、你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还应当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你申请的事项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二)你因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你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你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的举证责任。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三、你可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以及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由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清单。

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

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

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各市司法局: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庭审实质化的核心作用,规范和督促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了《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庭审实质化的核心作用,规范和督促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人员一般应当出庭:(一)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或者对案件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有异议,需要说明情况并接受询问的;(二)法庭未在庭外进行调查核实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秘密侦查和技术手段需要说明情况的;(三)涉及被告人(上诉人)自首、坦白、立功等情况需要说明情况的;(四)侦查调查搜集的证据与审理期间出现的新证据存在实质性差异,需要出庭说明情况的;(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一)同一事项存在多份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且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之间内容差异较大,难以取舍的;(二)对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可鉴定条件、鉴定依据、论证分析过程有异议的;(三)鉴定意见疑点明显、鉴定文书阐释不清且存在明显矛盾的;(四)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反或存在严重分歧的;(五)对鉴定程序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六)鉴定人应当出庭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9•【文号】法发[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0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03年1月9日法发[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目录1.应诉通知书2.举证通知书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12.不予准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18.证据保全裁定书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30.程序转换通知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肇源县人民院孙秀文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将《办法》晋级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同时卫生部出台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配套行政规范。

●形成了缜密的处理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管理体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共七章63条,《条例》扩大了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内涵,同时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医疗事故的定义:《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

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医疗事故的分级:总则第四条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规定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的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告知义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初步诊断、进一步检查、诊疗措施、预后及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书写并保存病历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浙高法[2019]108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浙高法[2019]108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778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19年7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强化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规范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行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与审查第一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且该鉴定意见对案件实体处理等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各方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医学、建筑、审计、环保、专有技术等特定领域的鉴定意见或者案件事实涉及的专门问题等进行质证或作出说明。

第二条申请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出庭申请书须载明申请理由、询问要点或待说明事项清单等内容。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还应提供其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并附有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证明材料,如职业资格、专业职称、从业经验等。

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三条出庭鉴定人应当是作出鉴定结论的人员。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一般不得超过二人。

专家证人出庭申请书

专家证人出庭申请书

专家证人出庭申请书篇一: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一、专家证人制度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二、鉴定人制度1、《民事诉讼法》 蓬勃范文网:专家证人出庭申请书)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021年押题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8含答案和解析

2021年押题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8含答案和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8单项选择题1.因下雪路滑,张大爷不慎摔伤,到B区第一医院进行治疗。

因认为医院采取治疗措施不当使得张大爷永久性残疾,张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

)A. 因张大爷行动不便.法院可以在征得其书面同意后,通知其子张小刚参加调解B. 张大爷对儿子张小刚说,“你全权代理我处理此案”,故法院可以直接通知张小刚参加调解C. 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签名D. 张小刚代理张大爷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张大爷和张小刚共同签名解析:考查民事诉讼调解的代理。

根据《民诉解释》第1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A项正确.BCD项错误。

2.甲因向乙借款2万元到期未还,被乙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延期偿还。

并由丙为甲提供担保。

双方签字盖章记人笔录,制作了调解书,但在送达时丙拒绝签收。

后乙因甲违反调解协议拒不还款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A. 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执行B. 调解书不发生效力,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C. 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丙不履行调解书时,乙可诉丙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D. 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但其中担保的约定不产生效力解析:考查案外人为调解书提供担保的情形下调解协议的生效条件。

依据《调解规定》第1 1条的规定,在案外人担保调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下,案外人系依据调解协议以外的担保行为而承担担保责任,其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同时当事人也不能直接基于调解书而诉请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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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字第××号×××: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写明不予准许的?理由),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院印)说明: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1 / 7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通知书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我之所以选取许霆案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主要是因为大三的时候选修刑法案例分析课,王老师用了好几节课为我们分析许霆案,当时正值许霆案“炒”得沸沸扬扬的时候,个人对此也比较关注,因此想把自己对本案的一些思考写出来,形成一篇较好的论文。

许霆案从一审开始就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以许霆案为主题的文章实在是不在少数,如果我再老生重谈,既受制于现有文章的观点,又缺乏新意。

我注意到,虽然有关许霆的文章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刑法谦抑性,但是少有专门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对本案进行论述的,就算涉及谦抑性比较多的,也是仅仅从罪与非罪的角度来谈。

而我个人认为,罪与非罪固然是刑法谦抑性问题的核心之核心,但是在适用刑法过程中,秉承谦抑的思想也是刑法谦抑性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因此我选择了从本案反思我国有关刑法的谦抑性问题,包括了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

由文章的主题所限定,我的论文不再探讨本案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且以许霆在现有法律规定之下构成盗窃罪为基点,从本案一审到终审的过程和结果中进行刑法谦抑性的反思。

从立法的层面,许霆利用ATM机故障,窃取银行17万余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金融机构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但是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刑规定出现了断档现象,缺乏十年以上有期徒---------------------------------------------------------------范文最新推荐------------------------------------------------------ 刑这一梯度,造成了刑罚上的不衔接,显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结合刑法谦抑性主义来说,这就是刑事立法还不够谨慎,刑法在介入社会生活之前没有做足自我审视,导致刑法不能对犯罪人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价。

这是有悖于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的。

如果单从数额来看,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学界普遍指责,该司法解释于1997年出台,已经严重落后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再加之广东作为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经济大省,以十万元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实在是显失公平。

结合刑法的谦抑性,谦抑、谨慎不仅体现在初次制定上,也应当贯穿在法律的整个生命延续中。

法律修改是广义上的立法活动之一,因此,当法律严重落后于生活现实时,就应当及时做出自我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

对此,我又以传授犯罪方法罪目前仍保留了无期徒刑和死刑为例,作为我对部分刑事立法严重滞后的观点的支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本身出现立法失误,有关司法解释又严重滞后,这二者是造成许霆案一审适用法律僵化的主要原因。

但是司法适用也对本案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官适用法律称得上是循规蹈矩。

但无期徒刑的判决恰恰是社会反响最强烈所在。

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之下,即使许霆的特殊情况不能与“政治、外交、国防”等原因相提并论,但刑法第六十3 / 7三条第二款依然是为许霆减刑最好的一条出路。

可是一审法官适用法律随意,将许霆第一次取款也视为盗窃,同时没有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造成对许霆的量刑与其犯罪情节出现巨大差别的难堪。

倘若一审法官知道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会招来如此强烈的反对,我想那位法官定会想方设法为许霆减轻刑罚。

跟重审相比,一审判决有误,且判决书寥寥数语未详细说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许霆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时,不但没有详细说明核准理由,更将许霆第一次取款数额也算在了盗窃数额里,这些都从侧面反映出我国部分司法工作者对待法律不认真、适用法律不谨慎的态度。

刑法作为保障法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国家对公民的政治否定和道德贬损”的严厉程度是其他部门法不具有的,因此不但要求在制定的过程中保持谦抑,也要求司法工作者在适用刑法时谦抑、谨慎。

法律被制定出来仅仅是一些文字,被实际运用才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此有的时候,如何运用好法律可能比制定好的法律更重要、更需要技巧。

对法学耳濡目染四年,法律的神圣性早已根植于我心,深入骨髓,所以我始终认为,面对各种法律关系,法官应当始终秉持“公正、节制、谨慎、坚韧”的司法道德,将公平和正义怀揣于心中,把抽象的正义变成具体的正义。

因为法官的一个判决,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更何况是如此严厉的刑法判决。

此外,我个人认为,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出发,对许霆的第二次取款也可以视为是不当得利。

换位思考一下,取款人在正常取款100元时,取款机居然吐出了1000元且账户上只被扣除了1元,一般人的第一反应会是取款机可能出现故障---------------------------------------------------------------范文最新推荐------------------------------------------------------ 了,但是ATM机出现故障的情况是少之又少的,且第一次出钞出错不见得第二次、第三次也会出错,所以取款人可能会再次尝试以确定取款机是否真的出错,等到第二次取款机仍然出钞1000元,基本可以确定取款机确实出现故障了。

因此许霆第二次取款可以视为是尝试,在第二次尝试之后,确定取款机出现故障,这才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

我认为这是比较符合正常人的心理的。

根据刑法谦抑性在定罪上“可定可不定的,则不定罪”的理论要求,对许霆第二次取款不视为是盗窃也是可以的。

从文章的整体性要求出发,我在反思之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对日后类似许霆行为非犯罪化作出了展望。

在谦抑性理论概说部分我就对这一观点埋下了理论伏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政治趋于文明和人权观念的增强,刑法的谦抑性也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被不断地赋予新的内涵,于是会出现不同时期下不同的刑事政策与法律制度,表现在刑法上就会有犯罪圈的扩大与缩小。

“公众对待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情绪和气质是对任何国家文明最可靠的考验之一。

”许霆得到很多人的谅解甚至支持,这表示即使刑法对许霆做出了否定评价,社会对于这种行为仍然持宽容态度,毕竟比起很多暴力性犯罪和贪污受贿犯罪,许霆的行为根本算不得什么。

但是关于这个话题可以单独再作一篇论文,所以我并未花大量篇幅进行论述。

毕业论文是对大学四年学习的总结,是四年法律知识沉淀的最终展现。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能感觉得到自己对刑法的学习、理解更踏实了,更深刻了。

刚开始学刑法的时候,想着把什么都入罪、把什么非5 / 7法行为都定罪。

但随着学习的深入,加之思想的日渐成熟,我对刑法的理解不仅仅只停留在“打击犯罪,惩恶治暴”的层面,刑法在我眼中再也不是一个“凶巴巴的恶汉”。

他是一位严慈的智者。

他严谨,慎刑,绝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犯罪人,但是也不会随意接收一个非犯罪人;同时,他也宽容,开明,他始终以预防犯罪为己任,接纳每一个误入歧途的人,通过教育改造帮助他们重返社会。

如同我在论文里提到的,我信奉刑法的美德是宽容。

最后,对于给予我论文指导以及考研指导的王老师、答辩组的张老师和朱老师表示感谢。

我深知我的论文内容平平,不过写作态度还较为认真,各位老师给我优秀的分数是对我学习态度的肯定,也是对我日后学习的鼓励。

再次向各位老师表示最诚挚的谢意!PS: 本文为优秀毕业论文的说明。

至此,我的本科生活圆满结束。

明天将奔向另一个新的开始。

论文出处(作者): 毕业论文撰写、打印格式要求×××人民法院通知书(证据保全担保)(××××)×××字第××号×××: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范文最新推荐------------------------------------------------------ ××月××日向本院提出关于……(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名称)证据保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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