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强化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意见》,苏发〔2013〕1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红线区域,是指依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定并公布的15类生态红线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渔业水域、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公益林、太湖重要保护区、特殊物种保护区。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红线区— 1 —域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和监督管理、评估考核负总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考核。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主管的生态红线区域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
各生态红线区域具体管理机构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制定年度保护计划或方案,并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监督管理考核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三,《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四,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保护政策、管理办法、年度保护计划或方案等相关文件。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精选历年全考点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精选历年全考点单选题1、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实行()分动态记分制来源于《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A 6B 8C 10D 12解析:《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第八条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实行12分动态记分制。
初次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其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9分。
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根据《江苏省企事业环境行为信用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生成相应的环保信用等级动态评价结果。
环保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记录分值累计确定。
参考答案:D2、下面说法正确的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A在海上或者沿海陆域内从事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由此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B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根据其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人民法院受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公告案件受理情况D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不同损害涉及不同区域或者不同部门,可以书面告知其他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根据其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参考答案: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分级的变化,说法错误的是来源于《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A并修改了各级标准的执行范围B没有关于分级的修改变化C增加了三级标准D修改了“分级”的要求解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了“分级”的要求,增加了三级标准,并修改了各级标准的执行范围(见5.1 和2018 年版的5.2)参考答案:B4、下面关于“排放限值”的要求说法错误的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A减少了二级标准下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限值和三级标准下的排放限值B删除了关于执行去除率限值的规定C增加了二级标准下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限值和三级标准下的排放限值D调整了氨氮和动植物油的排放限值解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了“排放限值”的要求,调整了氨氮和动植物油的排放限值,增加了二级标准下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限值和三级标准下的排放限值,删除了关于执行去除率限值的规定参考答案:A5、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一些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要下列那个文件。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苏环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规〔2012〕3号2012年9月19日)各市、县(市)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推进江苏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守法守规、诚实守信、公正准确、优质服务,积极维护行业形象,推动机动车环保检验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以及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1: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监督管理,促进环检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环检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检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对环检机构在守法守规、诚实有信、规范检测、优质服务等方面情况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受省环保厅委托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环检机构。
第四条环检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依照《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表》(附件2)所列事项进行评分,根据最终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9•【字号】苏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机关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邮政管理局、南京海关《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9日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8号)精神,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充分发挥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重要作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把质量认证作为推进全省绿色产业发展和产业绿色化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绿色认证体系,推进统一的绿色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增加绿色产品和服务供给,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全面提升绿色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苏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发〔2016〕37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2023安全环保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

安全环保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单选题1、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题库A.临时办事机构B.委托修C.流域管理机构D.协调机构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参考答案:C2、对本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认真分析执法统计信息,加强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注重分析成果的应用。
属于下列哪种配套制度()。
来源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题库A.执法回避制度B.查处分离制度C执法统计制度D.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解析:《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一、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制度(二)健全规范配套制度。
7.执法统计制度。
对本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认真分析执法统计信息,加强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注重分析成果的应用。
参考答案:(C)3、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构成()。
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3巳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题库A.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B.玩忽职守罪C.滥用职权罪D.徇私枉法罪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件(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参考答案:D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题库A检举控告B举报揭发C阻拦D举报控告解析: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苏环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1号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月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服务行为,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发〔2018〕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通过合同形式提供环境影响评价、调查、规划、区划、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检测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评估鉴定、环境污染治理等服务,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对上述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资格资质,严格按照资格资质许可的从业范围、从业类型、从业内容、从业等级开展服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苏政办发〔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9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扎实做好生态修复、环境整治、造林绿化等各项工作,高起点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全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但对照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要求,保护修复过程中仍存在违背生态规律、保护不系统、不科学等问题。
根据《生态环境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合作框架协议》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工作要求,为规范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从源头上实施合理有限的人工干预,促进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和有序演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遵循主要原则。
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注重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分类施策,引导实施科学、积极、适度的人工干预,保持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坚决杜绝违背自然规律、超越生态承载能力、甚至损坏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行为,最大限度保留自然空间及其客观演替过程,科学合理开展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二、严格管控措施。
负面清单列明了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修复、河道河塘生态管控、造林绿化活动、城乡综合整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的禁止、限制、控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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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价 格 规 见 》 ( 改
〔 20 1 8 〕 943
号 ) 精神
, 结合省 生 态环境厅 、 省信用
办 《 江 苏 省 企
业 环 保 信 用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 ( 苏 环 办 〔 20 1 8 〕5 15
月 份 和 7 月 份 的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 汇 总 前 半 年 评 价 结 果 为 较 重 失 信 ( 红 色 等 级 )
和严重
失信(
黑
色
等级
)企 业名
单
报送省
,
发展 改革委 、 省
电
力
公司
用
,
于 执 行 差
别 电 价 政 策 。 省 电 力 公 司 组 织 市 、 县 供 电 公 司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用 电 信 息 核
对 对确 实无 法查询到 对应 用 ,
电户
或用
电户
已销 户
的企 业 ,
由 市 、 县 供 电 公 司 报
送 当 地 发 展 改 革 委 、 生 态 环 境 局 备 案 ; 对企 业 名 称 、 地 址 等 与 用 电 户 明 显 不 符 或
同
一企业 对应
多 个用
电户
等情形 ,
由
市 、县供 电公司
政策
由
各地价格 主管部门会当地生
态环境等
部
门
参
照 上 述 差 别 电 价政 策 适 时 进 行 调 整和 完 善 。
三 、 各 地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应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加 强 对 企 业 环 保 信 用 的 甄 别 认 定
与 评 价 结 果 的 动 态 更 新 工 作 。 电 网 、 供水 企 业 应 精 心 组 织 、 周 密 安 排 , 确 保 上 述
量 收 取 加 价 电 费 , 并 统 一 由 省 电力 公 司 及 时 足额 上缴财 政 专 户 。
每年
.
1
月
底 和
7
月
底前
省
,
电力
公司
分别 将半 年度 (年 度 )差 别
电 价执行 情况形 成报告
报 送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和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备 案 。
J
二
差
、
别
化
污
水处理费
提 出 执 行 建 议 报 送 当 地 发 ,
展 改 革 委 、 生 态 环 境 局 共 同 研 究 确 定 。
县供 市 3 ?
、
电公
司按
照
核查后 应 执行差 别
电价
的 较重 失信( 红色
等 级 ) 和 严
—
8 1
—
江苏省人 民政府公报
重 失 信 ( 黑 色 等 级 ) 企 业 名 单 , 根 据 电 价标 准 对 相 应 企 业 后 半 年 时 间 内 的 生 产 电
号
)
对 我 省 根 据 环 保 信 用 评 价
,
结果实行差 别 化价格政策进行完 善。
现将有 关 事 项 通知 如 下 :
一 、 关 于 差 别 化 电 价 政 策
对 环 1 . 保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为 较 重 失 信 ( 红 色 等 级 ) 和 严 重 失 信 ( 黑 色 等 级 ) 的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年 20 1 9
5 月 1 7 日
—
9 1
—
政 策 得 到 贯 彻 落 实 。
四 、本通知 自
年 20 1 9
7月
1
日 起执行 。
《 省 物 价 局 省 环 保厅 关 于 根 据 环 保
信用 评价等 级试行差 别 电 价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苏 价工
号 〔 20 1 5 〕 3 3 5
)
同 时 废
止 。
江 苏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企业 ,
其用 电价格在现行 电价标 准基础 上
每 千 瓦 时 分 别 加 价 〇. 〇5 元 和 0 . 1 0
,
元 。
用 2. 于 执 行 差 别 化 电 价 政 策 的 企 业 环 保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以 每 半 年 最 后 一 日 “ 江
苏 省 企 业 环 保 信 用 评 价 系 统 ” 自 动 生 成 的 评 价 结 果 为 准 。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分 别 于 1
江苏省人 民政府公报
江 苏省发 展改革委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 善 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 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
苏 发 改 工 价 发 〔 20 1 9 〕 474 号
各 设 区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信 用 办 、 生 态 环 境 局 , 省 电 力 公 司 : 为 深 入 推 进 环 保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 进 一 步 完 善 生 态 环 境 “ 守 信 激 励 、 失 信 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