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请表
机动车环保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环保局领导:您好!我是XX市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
我司拥有一辆注册登记编号为XXX的机动车,车辆类型为XX型,车牌号为XXX。
鉴于我国对机动车环保标准的要求日益严格,为积极响应国家环保政策,保障我国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现向贵局申请办理该机动车的环保标志。
一、车辆基本情况1. 车辆注册登记编号:XXX2. 车辆类型:XX型3. 车牌号:XXX4. 车辆所有人:XX市XX有限公司5. 法定代表人:XXX6. 联系电话:XXX二、申请环保标志的原因1. 国家环保政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取得环保标志后方可上路行驶。
2. 责任担当:作为企业,我们深知环保责任重大,为了保障我国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愿意积极配合国家环保政策,为改善空气质量作出贡献。
3. 企业形象:取得环保标志,有助于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形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车辆环保情况1. 车辆已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进行生产、销售,符合我国排放标准。
2. 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已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3. 车辆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排放稳定达标。
四、申请事项1. 请贵局审核通过,为我司的机动车办理环保标志。
2. 请贵局在办理环保标志过程中,给予指导和帮助。
3. 我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政策要求,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排放达标。
敬请贵局予以审批,谢谢!此致敬礼!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附件:1. 机动车注册登记证复印件2.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3.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4. 尾气排放检测报告单复印件注:以上申请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需递交的资料和证件

地址
联系电话
1
南海区桂城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
地址:桂城海八路叠北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
81857843
2
南海区里水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大冲分站
地址:南海区桂和路里水大冲路口
85651755
3
南海区盐步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盐步分站
地址:盐步横江江心南村江心窝路
85726989
4
南海区丹灶崇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丹灶金沙电信大楼后侧
85438975
5
南海区西樵机动车检测站
地址:南海区西樵过境公路民强桥前
86281108
6
南海区小塘镇安车机动车检测站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东路
86281108
7
南海区大沥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南海区大沥永平路1号
86281108
注:环保标志咨询投诉电话86281108
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需递交的资料和证件
1、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凭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车主身份有效证件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领:凭有效期内排气检验合格报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身份有效证件,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排气检测机构和环保标志发放地点信息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指南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办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具体核发办法如下:(一)依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目录的查询结果,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可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流程图本市新登记注册汽车、变更登记和转籍汽车申领在用车首次申领备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和换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外地车辆申领标志提示:外地长期驻留我市并持有效牌证的机动车,应到其机动车登记地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
其机动车登记地未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的,可在我市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具体参照本市车辆程序执行。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及地址技术鉴别机构名单、鉴别点地址及联系电话江安技术鉴别点,地址:江门市环市三路白沙公园旁原江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内,鉴别时间:每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45-5:00,联系电话:3502007。
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通用、也适用于6年内免检车、空表)

(适用于6年内免检车)
申请人信息栏
机动车所有人
姓名/名称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代理人
姓名/名称
手机号码
机动车号牌号码
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承诺
1、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定期到专业机构对机动车制动、轮胎、灯光等安全项目进行检查保养,保证机动车安全性能。
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不违法改装机动车,不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3、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性负责。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改装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因非法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的,还应承当相应交通事故责任。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2•【文号】环发[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统一全国环保标志标准,实现环保标志规范化管理,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车。
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环境保护部规定(见附一),并统一监制。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七、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

编号:
技
术
鉴
别
申
请
信
息
号牌号码
车身
颜色
核定
载客
人
车辆品牌
车辆
型号
发动机型号
车辆类型
注册
日期
发动机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
总质量
千克
燃料
类型
汽油□柴油□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联系地址
车主(代办人)签名:经办人: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填写,以下内容由技术鉴别人员填写
原发黄标信息
环保标志编号:
签字:
环保目录查询
有□无□
签字:
受理情况
____年_月日通过电话号码致电经办人:
□不予受理鉴别申请;
□____年_月_日前到鉴别点接受技术鉴别。
签字:
装置核查信息
点燃式发动பைடு நூலகம்汽车□
电喷发动机
有□无□
签字:
三元催化净化装置
有□无□
氧传感器
有□无□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电控喷油装置
有□无□
签字:
排放检验结果
合格□不合格□
签字:
鉴别结论
经鉴别,该车辆核发标志种类为:黄标□绿标□
鉴别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鉴别后核发绿标编号:技术鉴别编号:
车辆检验合格申请书模板

车辆检验合格申请书模板:尊敬的车辆管理所:您好!我谨以此书面向贵所申请对我名下登记注册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请您予以审批。
一、车辆基本信息1. 车辆类型:_______(填写车辆类型,如小型汽车、大型货车等)2. 车牌号码:_______3.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_______4. 发动机号码:_______5. 注册日期:_______6. 所有人:_______(填写车主姓名)二、检验合格证明1. 本车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定期进行了安全技术检验。
2. 检验机构:_______(填写检验机构名称)3. 检验日期:_______4. 检验结果:车辆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安全行驶条件。
三、申请材料1.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6. 如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还需提交《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理由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 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的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3. 为了确保公共交通安全,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特向您申请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五、承诺1. 机动车所有人承诺车辆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 机动车所有人承诺在车辆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车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敬请车辆管理所对本次申请予以审批,并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非常感谢您的支持与帮助!此致敬礼!机动车所有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
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附件13
邮编:
车辆管理所 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现委托存 根
委托核发机动车检
No000000
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为年月日。
受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 章)
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
你所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已于车所有人申请,现委托你所对下列机动车核
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 No000000
期的截止日期为年月日。
托地车辆管理所盖章 年 月 日
车辆管理所:
所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已于月日由我所受理,具体信息如下:
回 执
No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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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地点:20年月日
车主填写
核发原因
□首发□换发□补发
车主名称/单位
车主地址
车主联系电话
车主身份证号/
单位机构代码证号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车牌号码
牌照颜色
□蓝□黄□黑
用途
□私家车□单位用车□出租车□公交车
□长途客车□长途货车□重型货车□特种车
□其他
注册日期
燃油类型
□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
审核部门填写
核发标志
□绿色□黄色
有效期限
□6个月□1年□2年
排放标准
□国0□国Ⅰ□பைடு நூலகம்Ⅱ□国Ⅲ□国Ⅳ□国Ⅴ
标志编号
4501
核发人签名
标志申领人签名
20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