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51-2016)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20 50 150 0.05 ≤1 烟囱排放口 烟囱或烟道
4.3 燃煤锅炉配套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浓度执行表 3 的规定。 表3 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单位:mg/Nm3
污染物项目 无组织粉尘(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
限值 0.2
4.4 烟囱高度的规定 4.4.1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同时,燃油燃气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及以下的 烟囱高度不应低于8m,额定容量在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15m。 4.4.2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 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位电解法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22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 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 和排污口标志。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相 对于GB13271-2001,2014年修订的新标准(GB13271-2014)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 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 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 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 度。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 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为了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制定的针对锅炉烟气中各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制。
它适用于我国各类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下面将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污染物分类:根据锅炉烟气的成分和污染特性,将大气污染物分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等。
3. 排放限值:规定了各类大气污染物在锅炉烟气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烟气黑度限值。
4. 排放标准:根据锅炉类型、燃料和污染物特性,制定了不同行业、不同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排放监测与控制:明确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要求和方法,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作用1. 控制锅炉大气污染:通过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限制各类大气污染物在锅炉烟气中的排放,从而控制锅炉大气污染。
2. 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合理的排放标准可以降低锅炉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3.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实现清洁生产,降低环境污染,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
4. 规范排放行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各类锅炉提供了明确的排放要求,有利于规范锅炉的排放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1. 企业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制定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操作规程。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于各种容量的⽤于⽣活和⽣产的燃煤、燃油、燃⽓热⽔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不⼤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物质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中烟尘、⼆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度限值。
适⽤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型煤、⽔煤浆、⽯油焦、⽣物质燃料(⽢蔗渣、锯末、秸秆、树⽪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执⾏。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
本标准不适⽤于各种容量的以⽣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法GB 13271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中颗粒物测定与⽓态污染物采样⽅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污染物⽆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中⼆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中⼆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法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度的测定林格曼烟⽓⿊度图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烟⽓在温度为273K,压⼒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引言锅炉是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中常用的热能设备,但在燃煤或燃油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大气污染物,对空气质量和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关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锅炉的排放达到一定的标准,限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数量。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义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义在于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
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这些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都有害。
1.保护人体健康: 大气污染物会引发呼吸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健康问题,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限制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能减少人们接触到的有害物质,保护人体健康。
2.保护生态环境: 大气污染物对植物和水域生态环境也有一定的破坏作用。
例如,酸雨会导致土壤酸化,影响农作物生长;颗粒物会降低空气质量,影响城市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控制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能够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类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SO2排放标准: SO2是锅炉燃煤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之一。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SO2的排放标准有所不同,一般以每立方米标准气体中SO2的质量浓度来衡量。
2.NOx排放标准: NOx是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对大气质量和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NOx的排放标准也有所不同,通常以每立方米标准气体中NOx的质量浓度来衡量。
3.PM排放标准: PM是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
可吸入颗粒物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细颗粒物还可能在大气中长时间悬浮,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PM的排放标准通常以每立方米标准气体中PM的质量浓度来衡量。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案例以下是几个国家或地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案例:中国•SO2排放标准: 2016年起,中国陆续实施了多个阶段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 XX.XXXXXXXXXXXX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boilers(发 布 稿)2007-06-13发布 2007-09-01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31DB31/ 387—2007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2)5 监测 (5)6 标准实施 (7)附录A(规范性附录)烟气抬升高度的计算方法 (8)IDB31/ 387—2007II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5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31/ 387—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锅炉。
采用水煤浆为燃料的锅炉按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采用废弃木材、树皮、锯末、稻壳、甘蔗渣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以及燃用石油焦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锅炉boiler指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它来源的热能,将水或其它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
锅炉的额定出力(产热量)一般以两种单位来表示,即热功率和蒸发量。
热功率的单位为MW(兆瓦),蒸发量的单位为t/h(吨/时)。
其换算关系为0.7MW相当于1t/h。
3.2工业锅炉industrial boiler指产生蒸汽或热水(或有机热载体等)用于工业生产的锅炉。
3.3生活锅炉domestic boilers指产生蒸汽或热水用于饮水、洗浴、采暖或其他生活用途的锅炉。
1DB31/ 387—20073.4电站锅炉utility boilers指产生的蒸汽用于推动汽轮发电机组产生电力的锅炉。
3.5热电联供锅炉combined heating and power boilers指产生的蒸汽既用于发电又用于供热的锅炉。
3.6自然通风锅炉natural draft boiler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为自然通风锅炉。
3.7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8过量空气系数excess air coefficient指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3.9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指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
3.10烟囱高度stack height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1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emission density of air pollutants from boilers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其锅炉出口污染物浓度即是排放浓度。
3.1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raw gas dust density指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4 技术内容4.1 区域划分本标准将上海市划分为A、B二个区域,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对电站锅炉不划分区域。
A区:内环线以内的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要求确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B区:除A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4.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1 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1.1 2007年9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分两个时间段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8年12月31日前,执行GB13271-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2DB31/ 387—2007 4.2.1.2 2007年9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新建(含扩建、改建)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2.1.3自2007年9月1日起,A区内禁止使用燃煤锅炉或新建(含扩建、改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表1 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4.2.1.4 燃煤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燃煤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2 燃煤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4.2.2电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2.12007年9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电站锅炉,分两个时间段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9年12月31日前,执行GB13223-2003规定的排放限值;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3DB31/ 387—200744.2.2.2 2007年9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含扩建、改建)电站锅炉,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3 现有电站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表4 新建(含扩建、改建)电站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4.2.3 热电联供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各种容量的热电联供煤粉锅炉,以及单台出力45.5MW (65t/h )以上的其他燃烧方式热电联供锅炉,按照电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其它热电联供锅炉按照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4.2.4 火电厂(站)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电站锅炉在满足4.2.2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时,还须同时满足火电厂(站)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火电厂(站)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公式(1)~(3)计算。
3210-⨯⨯⨯=g H U P Q (1)U NU i i N ==∑11 (2) H N Hg ei i N ==∑121 (3)式中:Q ———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P ———排放控制系数,本市建成区及规划区 ≤2.6,本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外 ≤11.5;DB31/ 387—2007 U———各烟囱出口处环境风速的平均值,m/s;H g———全厂烟囱等效单源高度,m;H ei ———第i个烟囱有效高度,m;U i———第i个烟囱出口处的环境风速,m/s;按附录A规定计算。
烟囱的有效高度按公式(4)计算。
He=Hs+△H(4)式中:He ———烟囱有效高度,m;Hs ———烟囱几何高度,m,当烟囱几何高度超过240m时,仍按240m计算;△H ———烟气抬升高度,m,按附录A规定计算。
4.3 烟囱高度规定4.3.1 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4. 3. 1. 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4.3.1.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5规定执行。
4.3.1.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45m。
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 3. 1. 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燃气、燃轻柴油、煤油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8m。
4.3.1.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3.1.1、4.3.1.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3.2 电站锅炉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的最低限值。
5 监测5.1 锅炉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各种锅炉应按GB/T 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的烟气监测孔、采样平台及其相关设施。
5.2 监测分析方法5.2.1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锅炉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执行GB/T 16157的规定。
5.2.2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锅炉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见表6。
5DB31/ 387—20076表6 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5.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5.3.1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装设符合HJ/T75、HJ/T76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