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概论
银行法课件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 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 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是监督管理与服 务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 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
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3)种类:根据交易工具的性质,可将金融市场分为
1)货币市场,通常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 的资金交易市场,又称短期资金市场。包括:a. 短期 信贷市场b. 短期证券市场c. 贴现市场。
2)资本市场 ,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交易市场, 又称中长期资金市场。包括:a. 银行中长期信贷市场b. 证券市场 。
办理再贴现。 再贴现率是商业银行将其贴现的未到期票据向中
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时的预扣利率。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
5、公开市场业务: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 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三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人民币的无限法偿能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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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
与《金融法》有关的书籍

与《金融法》有关的书籍
以下是一些与《金融法》有关的书籍:
1. 《金融法概论》第5版,吴志攀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 《金融法苑》各期,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法律出版社。
3. 《别人的钱—投资银行家的贪婪真相》,布兰代斯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 《公司金融理论》,梯若尔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 《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李清池著,法律出版社。
6. 《证券法学》,朱锦清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7. 《货币的法本质》,张宇润著,中国检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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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概论-课件

二、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 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金融关系
分为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两个方面。 1.金融业务关系:
(1)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 和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
(2)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同业资金融通关系。 2.金融管理关系: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二)金融法体系
• 1.银行法 • 2.证券法 • 3.保险法 • 4.信托法 • 5.票据法 • 6.投资基金法 • 7.期货交易法 • 8.货币法
(三)金融法的功能
• 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 机构组织体系。
•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 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 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统一。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原的综 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金融法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所应遵守的 根本准则,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 金融法治的体系和全过程。
1.促进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原则 2.保护金融业公平竞争原则 3.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原则 4.监督管理与经营分离原则 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6.与国际接轨原则
• 2003年12月十届人大六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4年2月1日 起施行。
经济法 Economic Law
(五)我国的金融法特点
• 金融机构对融资业务的垄断 1996年《贷款规则》,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 2015年《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所放开。
• 对金融债权的特别保护 “债随物走”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 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第七条。)
金融法概论PPT课件

按照业务类型,金融机构可以分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等;按照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国有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关系
相互依存
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相互依存,金融市场为金融机构提供 了交易平台和资金来源,金融机构则通过参与金融市场活 动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和风险管理。
04
金融监管与法律责任
金融监管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或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金融 市场的稳定和公正,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目的
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防止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发生 ,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金融监管的体制和内容
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组织结 构和监管方式,包括监管机构、监管 对象、监管手段等。
金融市场是指资金供求双方通过各种 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的场所,包括货币 市场、资本市场等。
分类
按照交易标的物,金融市场可以分为 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衍 生品市场等;按照交易方式,可以分 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金融机构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企业,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04
05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在
;以 循公平、公开、公正的
及规范和监管金融机构 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
行为原则。
竞争和欺诈行为。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要 求金融机构应当以客户 利益为重,遵守法律法 规和行业自律规范,确 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 到充分保障。
金融法概论ppt课件

英格兰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3.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Biblioteka 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组织
4.自然人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1.3.2 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 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 1.管理主体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 3.金融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并且为了实施金融法律 依法制定的各种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 4.金融地方性法规。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 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并在本辖区内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5.国家或政府
1.3.3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
❖ 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 对象。
❖ 1.物 ❖ 金融工具: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票据、电子货币、
电子票据、标准化合约,以及其他金融资产 ❖ 2.金融行为 ❖ 金融监管行为、金融发行行为、债券交易行为、
金融服务行为 ❖ 3.智力成果 ❖ 交易规则及方法
1.2.6 金融法的新发展
❖ 英国:《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和市场法》 ❖ 美国:《金融现代服务法》
《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
金融法概论课件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三、我国现行的金融法
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等。 同金融法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这 些法律是我国金融执法与司法的基础性依据。 法规: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 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 销条例、外 资 金融机 构管 理 条例、 金融租 赁公司 管理办法、企业集 团财务 公司 管 理办法、金 融 许可证 管理办 法;储 蓄管理条例、个人 存款实 名制 规 定、查 询冻 结 扣划银 行存款 的通知、人民币存款管理 办法、 贷款 通 则、国 内信 用 证结算 办法、支付结 算办法、网上银行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管理条 例、现 金管 理 暂行条 例、 货 币出入 境管理 办法、 残缺人民币兑换的 规定、 大额 现 金支付 登记 备 案规定、假币 收缴鉴 定管理办法、外汇 管理条 例; 证 券交易 所管 理 办法、 信托投 资公司 管理办法、保险代 理人管 理暂 行 规定、 保险 经 纪人管 理规定 ;以及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二、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金融法律关系当事人。 监管机构: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自律机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信托业协会、 金融交易所,以及清算机构等。 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证券公 司、保险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咨询公司、金融代理或经纪机构等。 社会公众:金融企业的业务相对人,各种单位和个人。 它们会形成金融监管关系、自律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金融客体: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独立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定货币、存款货币、货币票据、电子货币、金融证券、金融行为 金融内容:主体在从事金融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注意法律关系与法关系的区别:法与法律、研究起点、司法裁判
金融法推荐书目

金融法推荐书单《金融法概论》第5版,吴志攀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金融法苑》各期,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法律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别人的钱—投资银行家的贪婪真相》,布兰代斯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公司金融理论》,梯若尔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李清池法律出版社《证券法学》朱锦清北京大学出版社《货币的法本质》,张宇润著,中国检察出版社。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奥尔多投资评论(第4辑)》北京奥尔多投资咨询中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对冲基金到底是什么?》黄徽中信出版社《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布莱恩、R·柴芬斯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起诉高盛——中国企业当直面金融欺诈》张晓东中国经济出版社《中国理财产品市场发展与评价(2004—2009)》殷剑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给企业讲公司法——管理者最关心的100个公司案例》罗培新中国法制出版社《给经理人的6堂法律课》吕俊山法律出版社《中国PE的法律解读》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中信出版社《董事问责标准的重构》朱羿锟北京大学出版社《兼并、收购与公司重组》帕特里克·A·高根朱宝宪、吴亚君/译机械工业出版社《货币》《货币》纪录片主创团队中信出版社《货币2:从货币看懂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货币》纪录片主创团队中信出版社《金融的逻辑》陈志武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企业所有权论》亨利·汉斯曼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第2版)莱纳·克拉克曼、亨利·汉斯曼等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栾天虹浙江大学出版社《投资银行:制度、政治和法律》阿兰·莫里森、小威廉·维尔勒姆何海峰/译中信出版社《怪诞行为学》丹·艾瑞里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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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概论考点1.货币政策的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a.稳定货币币值是基础,发展经济是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进行的,或者说,稳定币值的目的是发展经济,稳定币值就是要促进经济的发展。
b.有层次和主次之分c.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2.央行的职能明确中央银行的职能,它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是发行货币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判断一国央行的依据)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依法垄断货币发行权,所发行的货币是国内唯一的法定货币。
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金融政策,代为管理国家财政收支并为政府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不对工商企业、单位和个人办理业务,只与普通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①发行的银行:(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②监管职能:(一)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两种监管模式:大额交易、可疑交易)③政府的银行:(八)经理国库;(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④银行的银行:(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3.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中还设有三名金融专家身份的委员。
4.央行、银监会监管范围中国监管体制:单头多层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银监会的监管范围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5.区别银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负债(资金来源):(1)、(5)、(6)、(8)资产(资金运用):(2)、(4)、(7)、(9)中间业务:(3)、(4)、(6)、(9)、(11)、(12)、(13)6.分业限制禁止商业银行投资的风险项目。
①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银行设立基金公司)。
7.银行不良贷款与风险防范不良贷款: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怀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贷款种类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正常 1%关注 2%次级 25%可疑 50%损失 100%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
发生贷款损失,应当用准备金冲销。
已经冲销的,但以后又收回贷款的,应当冲回损失或者增加准备金。
银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与其不良贷款之间的比率称为拨备覆盖率,代表着银行对信贷资产预期损失风险进行补偿的能力。
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于国家全资投资的特定政策性金融机构。
1.国有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及解决方式(1)国有银行不良贷款问题(2)国有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解决①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无法解决累积的不良贷款问题②对商业银行进行并购和注资受到财政资金的限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③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切断银行和历史遗留问题的联系;专业化运作和政府的支持2.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处置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中剥离的不良资产,以解决现有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
主要目的:①最大限度保全国有银行的资产、减少损失,同时也改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状况,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提高资信度;②以及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扭亏为盈,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3.以债转股的方式处理不良资产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股权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退出机制:不以实业投资为主,不宜长期持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能在一定时期内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4.业务范围与经营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①追偿债务;②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③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④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⑤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⑥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⑦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此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9.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①安全性原则:是第一位的经营原则。
因为银行业是涉及公众利益最多的金融行业,与社会的稳定、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商业银行经营一定要稳健和安全②流动性原则:a、流动性原则是指资产在不受损失的前提要迅速变现的能力。
b、银行对储户的债务要随时履行,但债权未到期不能主张,这对矛盾要求银行必须保证资产的高度流动性。
c、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是安全性的基础,没有了流动性,银行经营不可能安全。
③效益性原则:狭义:指商业银行本身的经济效益。
:广义:指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指导的金融业整体效益。
三者的关系:矛盾与统一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是安全性的基础,没有了流动性,银行经营不可能安全。
与效益性的矛盾10.审慎性监管指标(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三)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四)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六)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七)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11.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1.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关系(1)契约关系: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性质从法理上可以认为这种关系的本质是契约关系。
契约关系的内容是银行向客户提供市场化的资金融通服务。
(2)契约关系的法律性质A.储蓄存款业务:权利义务的核心内容是:①存款的货币所有权转给了银行,因为货币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且银行的贷款业务必然涉及对存入货币的处置。
②存款人可以随时要求银行归还存入的款项。
③银行在客户提出要求时有义务归还存入的款项,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概言之,二者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B.结算业务: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客户是委托人、被代理人,银行是受托人、代理人,按照客户的指示开立票据或者兑付结算。
如果银行为开立结算账户的客户提供透支的便利,当客户刷卡消费透支时,银行与客户之间除委托合同外,还形成了一个借款合同。
2.银行与客户之间契约关系的特点(1)资金融通有关的合同为客户提供资金融通服务,是最为主要的内容(2)合同有时候并非书面许多合同没有约定,但法律或银行规章中明确规定。
(3)不能用嘴谈判,只能用脚投票对于行业惯例或格式条款,客户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4)履行债务的条件当客户在营业时间要求支付款项时,予以支付。
3.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成立(1)存款契约实践合同。
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且需要存款人交付存款以及银行接受存款的行为。
具体来看,当银行接受存款并签发存款凭条、存单,或登记存折予以确认时,存款合同才成立。
P134案例(2)贷款契约贷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
(3)结算契约通常自银行在客户的开户申请书上确认盖章时起,合同成立。
(4)自动提款机交易当客户输入密码、提款金额后按下自动提款机的确认键时,就对银行发出了“取款”的指令。
4.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终止(1)协议终止通常发生在客户对银行有借款或欠款的情形下。
(2)单方面终止客户方面。
客户取出账户上的全部余额,自愿销户。
银行方面。
“银行对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另外,如果客户利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银行业可以单方面撤销其账户。
(3)因法定事由而终止①自然人客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②解散、撤销、破产清算12.定期储蓄存款计息、结息《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前实施后国家调整利率分段计息,利率就高不就低按起存日利率,存期内不变逾期支取逾期部分仍按原存款所确定的利率计息;如果在逾期时间内遇有利率调整,则实行分段计息除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提前支取按已存日期的同档次定期利率计息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13.贷款种类A.按照贷款期限分类(1)短期贷款: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是商业单位和生产企业日常周转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是金融机构从事的最主要的贷款业务。
(2)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3)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B.按照有无担保分类(1)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这种贷款没有担保,风险由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