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制作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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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条件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条件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条件
老年人优待证是为了方便和鼓励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提高生活品质而设立的一种凭证。

办理老年人优待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70周岁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均可办理。

2. 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办理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有效证件、照片等。

具体材料要求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3. 申请人需在同一地址或同一社区连续居住不少于1年,且无法独立生活或者确有需要照顾、抚养的老年人,可以由居住地社区或者民政部门进行特殊审批。

4. 申请人需通过身体检查,无法独立生活或者存在特殊生活需要的,需要提交相关医疗证明。

5. 具体优待内容因地区而异,一般包括公共交通、医疗服务、文化娱乐等方面的优惠、补贴等。

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具体流程可向所在区县政府民政部门咨询。

浙江省老年优待规定

浙江省老年优待规定

浙江省老年优待规定浙江省老年优待规定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生活品质,为他们提供更加便利的生活环境和服务。

以下是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整理的浙江省老年优待规定内容。

一、免费或优惠交通费用:1.老年人购买城市公交卡可享受优惠价格,享受学生票价。

2.老年人在市内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

3.老年人购买火车票、长途客车票和船票可享受一定比例优惠。

4.老年人驾驶私家车免收停车费。

二、医疗保健:1.老年人在定点医院就诊可享受优先就诊和优先取药的待遇。

2.老年人享受免费体检和特殊病症治疗的优惠。

3.提供老年人口腔保健、健康教育等相关服务。

三、文化娱乐:1.老年人可免费或优惠参观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等文化场所。

2.老年人可优惠购买中药材、文化用品等。

3.老年人可参加养生、健身、文化艺术培训等活动享受优惠价格。

四、社会保障:1.提供老年人社会福利补贴,确保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

2.老年人可享受低收入老人救助、长期护理补贴等。

3.老年人享受长寿补贴,鼓励老年人健康长寿。

五、居住环境:1.老年人在住房装修过程中,享受优先购买材料和装修服务的权益。

2.政府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与居住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在居住环境中享受更好的服务。

3.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六、法律保障:1.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歧视老年人的行为。

2.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3.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发挥余热。

总之,浙江省老年优待规定综合考虑了老年人的各方面权益,旨在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好的生活。

这些规定不仅给予老年人在交通、医疗、文化、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惠,也提供了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法律保障。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关爱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更多关怀和帮助。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0)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0)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文本)(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权参与社会发展并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比例,改善老年人生活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设立的老年人协会或者其他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服务指南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服务指南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老人优待凭证办理适用对象: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其他三、审批依据《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或当地社区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中兴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688号中兴花园45幢一楼社区办事服务大厅)2楼直走到底十一、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制作-办结-送达十二、办理方式现场办理、网上办理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无期限承诺期限:2工作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有依法申请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电话咨询: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网上投诉: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部门服务窗口:中兴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688号中兴花园45幢一楼社区办事服务大厅)2楼直走到底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00-11:30,下午13:30-17:00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电话查询:网上查询: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网上申请可实现零跑,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附录常见问题解答一、 7.请问,户籍不在本办理区域的老年人,可否跨区域申领《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答:可以。

二、 6.请问,外地老年人,可否在杭州申领《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答:可以,手续同本地老年人。

三、 5.请问,《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是否可以代办?答:可以。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9—
大力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将养老服务列入 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全 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促进营利性和非营 利性养老服务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社区平台作用,组织引导养 老机构、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推行家庭医 生制度,鼓励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开设护理站、医务 室,加强老年人心理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和精神慰藉等工作。 适度发展市场化的中高端养老服务产业,满足多层次、个性化养老 服务需求。建立养老服务供给准入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完 善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
专栏 1 “十三五”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类别 序号
指 标
年 2015
年 2020
社会 1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保障 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84 4
95 以上
95
95 以上
3 每(张千)名老年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 35
40
养服老务 4 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
35 9
50
—3—
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加大公共服务和民生领域投入,为发展 老龄事业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我省在老龄工作方面持续探索 实践,为实现老龄事业更高水平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现代科技手 段、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全社会对老龄事业发展的关注和 支持,也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了有利条件。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省老龄事业发展还存在一定差距。主 要表现在:老龄事业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推进老龄产业发展的体 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尚不完善;对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规律性探索和 把握有待深化,社会各界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影响认识不足,积 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有待增强;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 完善,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有待加强;养老服务与健康服务相 对薄弱,医养结合亟需深化推进,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尚需加强,居 家养老服务与老年人需求还有较大差距;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尚缺 乏社会共识,适老化环境、公益性老龄服务网络建设相对滞后;老 年服务资源投入不足、配置效率不高;老龄工作体制机制不够完 善,标准化体系建设需要加强;城乡老龄事业发展尚不平衡,农村 老龄问题较为突出。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 责任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4•【字号】浙政发[2005]48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照顾,是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规定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各地应创造条件办好惠民医院,对特困老人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告,并在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浙民计〔2016〕165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计〔2016〕165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有效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2016年10月14日浙江省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有效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民发〔2014〕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以下简称“短疗”)是指有效利用现有民政资源,为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提供短期的入院常规体检和开展政策宣传、保健讲座、文娱活动等服务。

第三条短疗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真情服务。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休疗结合、以休为主。

(四)因地制宜、分期分批。

第四条参加短疗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本人自愿、家属同意。

(二)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

(三)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财政“普惠”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进行补充。现增加以下四条规定:
一、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指没有与子女或亲属同居一户的,下同),凭优待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有线电视月视听维护费半价优惠。
二、低保和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凭优待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固定电话月租费半价优惠,新安装固定电话的免收工料费。
三、老年活动中心(室)的电价收取,与居民生活用电同价。
四、90-99周岁渔农村无退休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
百岁以上老年人,在现发放每人每月2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的基础上,增发3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00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财政“普惠”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进行补充。现增加以下四条规定:
二、低保和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凭优待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固定电话月租费半价优惠,新安装固定电话的免收工料费。
三、老年活动中心(室)的电价收取,与居民生活用电同价。
四、90-99周岁渔农村无退休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
百岁以上老年人,在现发放每人每月2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的基础上,增发3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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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制作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和管理办法》。

一、制作办法
(一)统一监制
《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应就近就便,到省老龄办与之签署《监制协议》的制作单位制证,并直接与制作单位签订加工合同,并报省老龄办备案。

(二)统一式样
《优待证》式样为单页卡式,采用电脑扫描个性化印刷,分红、绿两种卡,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红卡,60-69周岁老年人办理绿卡;同时,每卡配制封套,可悬挂或佩带。

红卡和绿卡的区分标志是:以卡式正面“优待证”三个字和底板条纹,分别印有红、绿两种不同颜色为特征。

《优待证》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代表浙江特色的钱江潮图案,设置老年人本人彩色照片、证件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并印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字样及“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证件专用章”。

背面刊载“持证须知”和“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监制”字样,并以“松鹤图案”为防伪标记。

《优待证》式样详见附件一。

(三)统一标准
《优待证》制作全省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加工工艺,材料选用优质信用卡PVC,采用国际通用信用卡标准尺寸,制作标准详见附件二。

(四)统一编号
《优待证》使用全省统一编号。

编号共13位,其表达的意义为:
第一位:“6”表示60-69周岁,“7”表示70周岁以上。

第二位:表示11个市。

如杭州市A、宁波市B……,以此类推。

第三、四位:表示县(市、区)。

如杭州市上城区01、下城区02……,以此类推。

市、县(市、区)编号详见附件三。

第五、六位:表示乡、镇、街道。

以01、02、03……编号。

第七、八位:表示行政村、社区。

以01、02、03……编号;极个别乡镇所辖行政村数超过100个的,行政村、社区的编号可向后顺延一位,但总位数不变。

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位:表示每个老人不同的编号。

如:老人张英的编号为00001,洪正老人的编号为00002,以此类推。

乡镇、街道以及行政村、社区编号由各县(市、区)依据省老龄办的编号规则编制。

第九至十三位个人编号,在编制时,市、县(市、区)老龄办对民间有辟讳的号码,可自主决定是否弃用。

(五)统一定价
《优待证》制作工本费全省统一为2元/张,由当地政府财政统一核拨解决。

发放、管理《优待证》过程中产生的工作经费,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商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二、发放办法
《优待证》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组织登记、审核、发放和管理。

制发步骤如下:
(一)申请登记。

1、凡户籍在本省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乡镇(街道)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2、常住本省六个月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包括港、澳、台老人和外国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到市、县(市、区)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办理《优待证》需交老年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1寸彩色照片1张,由工作人员当场填写《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发给申请人《优待证》待领凭证。

(二)制作交付。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对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的资料,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交付制证单位,制证单位须在收到办证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待证》的制作,并送达市、县(市、区)老龄办。

(三)领发证件。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在收到《优待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四)换发证件
持有《优待证》绿卡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时,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领《优待证》红卡。

(五)其他
《优待证》的制发工作,最迟应于2006年2月开始启动。

原已发放老年人优待证的市、县(市、区),在新证换发期间,原证件可继续使用。

三、管理办法
(一)《优待证》按照规定式样制作,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二)《优待证》发放情况,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以接受社会监督。

(三)《优待证》仅限老年人本人享受优待时使用,持证人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四)本省老年人因遗失、污损等原因,要求补办或更换《优待证》,非本省户籍老年人申领《优待证》,应缴纳证件工本费。

(五)违反本规定,转借、冒用、涂改或者买卖《优待证》,情节轻微的,由发证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优待证》,并取消其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省后,发证部门要及时注销其持有的《优待证》。

(七)老年人交回和收缴的《优待证》,发证部门应当登记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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