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刚性兑付问题探析
打破刚性兑付不可怕

打破刚性兑付不可怕作者:王庆来源:《中国经济信息》2014年第03期近期有关个别大型信托产品遭遇兑付困难的事件颇受关注。
是否打破“刚性兑付”成为讨论的焦点,尤其是有分析人士担心,打破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可能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
在关于打破“刚性兑付”的讨论中,有必要区分两个概念和厘清一个关系。
两个概念是:个别的信用事件和系统性金融危机。
一个关系是:微观信用事件和宏观金融风险之间的关联关系。
笔者认为,打破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是个别信用事件,与系统性金融危机有本质区别。
中国宏观经济和政策的基本面稳健,可以有效防止微观层面的信用事件诱发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
当前,中国并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必须执行“刚性兑付”。
因此,如果有个别成规模的信托产品无法实现兑付,演变成一个信用事件,会打破业界这个不成文规矩。
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第一次”,可能产生较大心理上的冲击,但这不能简单等同于系统性金融危机。
后者指的是那些波及整个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危机。
并不是任何一个信用事件都会产生系统性影响,尤其不能把“相关关系”混淆为“因果关系”。
首先,一个信用事件是否会产生系统性影响是一个宏观问题,需要基于宏观脆弱性分析做出判断。
在这个问题上,中国社科院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新研究成果很有参考价值:一方面中国发生类似于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风险极小,另一方面杠杆率总体上处在温和、可控的范围内。
其次,一个信用事件是否会产生系统性影响,需要对被打破“刚性兑付”的产品或机构是否构成“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做出判断。
基于2013年三季度末数据,可能面临较大潜在“刚性兑付”风险的融资类集合信托规模估计约在1.14万亿元,只相当于约2%的GDP,因此整体规模并不大。
第三,即使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出现“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如果政策层面既有意向又有能力去应对,也不会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
从政策意愿看,不久前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着力防控债务风险”列为2014年六大政策目标之一,决心可鉴。
刚性兑付不破不立

刚性兑付不破不立作者:叶檀来源:《大众理财顾问》2014年第03期美梦总会醒,信托项目委托人不再高枕无忧。
在中国整肃金融秩序、调整资产负债表的过程中,那些不看项目就想获得高收益的投资者,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2月7日,“吉信·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四期)”逾期。
该信托项目共6期,规模9.727亿元,截至2月7日到期的第四期,连续4期无法按时兑付。
将于2月19日、3月11日到期的五期、六期不容乐观。
涉煤信托很有可能打响不再刚性兑付的第一枪。
煤炭价格下行使涉煤信托成为重灾区。
松花江77号计划用于帮助山西大型民企实现成为焦煤、煤化行业上下游链条的煤炭帝国的目标。
但这些资金进入了庞大的多元化帝国,现在却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
由于严重资不抵债,2013年11月29日,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受理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下辖公司等12家企业的重整申请。
根据吉林信托最新公告,目前联盛能源已根据山西省金融办印发的《关于签署〈山西联盛战略重组指引〉的通知》进行重组,山西联盛、各债权人、各有关机构已在签署过程中,但个别债权银行尚未签署该重组指引。
退潮之后的祼泳者不该受惩处,但欺诈者应被停止执业资格,否则庞氏骗局将难以终结,中国金融业不可能进步。
吉林信托的诚信纪录让人生疑。
2月12日,笔者进入吉林信托官网,主页之前是雄壮音乐声中的广告,声称“风险最小、效益最大、回报最高”、“恪尽职守、诚信为本、客户至尊”。
上其官网,信托产品介绍为零,找不到松花江77号项目。
2011年,因为吉信·松花江78号南山建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市场掀起轩然大波,曾有媒体质疑该项目暴露严重的内控风险。
此项目在2012年3月7日清算完毕,兑现本息。
次日,有媒体再次指出,吉林信托由于南京联强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未能按期“偿付”,最终通过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接盘得以兑付。
另一款艺术品信托产品——“雅盈堂艺术品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项目融资方有关负责人,因涉被调查传闻而受到业内质疑,导致该项目提前清盘。
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刚性兑付之辨析

Discrimination of Rigid Payment in China's Financial
Market
作者: 王国刚[1];潘登[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2]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
出版物刊名: 农村金融研究
页码: 14-23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11期
主题词: 金融市场;刚性兑付;辨析
摘要:我国金融市场运作中"刚性兑付"和"打破刚性兑付"之争存在已久.已有的研究文献几乎均诟病"刚性兑付",主张"打破刚性兑付",但实践层面上"刚性兑付"却屡见不鲜.在信托机制中,刚性兑付的主因在于相关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在运用客户资金获得自己利益的同时,
既违反了信托的一些基本机理又侵犯了客户的权益.在公司债券违约中,债权人提出刚性兑付的诉求既合法又合理,"打破刚性兑付"是并不成立的.发展资本市场应建立以保护债权人权益为重心的
债市机制,具体举措包括:完善《破产法》、建立偿债次序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形成债权收购机制和强化操作流程监管.。
我国信托法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分析

CHINACOLLECTIVEECONOMY 我国信托法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分析■杨澜陈兆复摘要:信托制度很早就已经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但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而且不够完善。
自《信托法》在我国实行以来,暴露出了许多缺L和不足,急需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分析并加以完善%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不在于立法经验的不足,而是当初对信托法的理解不到位而导致的定位不准。
文章针对我国《信托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分析,并提出改进策略%关键词:信托法;不足;改进措施早在13世纪,英国就已经出现了信托制度的萌芽,并在欧美国家之间传播开来,21世纪初我国才颁布了相关的《信托法》,但在制定和实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其中很多问题还没有得到正视,合理的解决方案更是严重缺失$因此对《信托法%的重新审视非常有必要,接下来本文将从不同方面对我国《合同法%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分析$-、关于信托的设定(一)关于意思表达的形式我国《信托法》对有定的缺,《信托法》定了对嘱还是生前信托行为,都需要有书面。
这种规定就定问题的出现$,国常的法相。
针对遗嘱信托,国同需要严的书面文为,对生前信托行为,没有多的制,书面之,行为都有法$是了$其,定其定有$《合同法%中定过,在:人签订合同,书面、口头或其的,非常的 ,《信托法》中定和《合同法》相,不定行$,对信托在的,我国其国家法,不要,信托,重,不将制在书面形式$在改时,《合同法》的相同,定信托关$(二)关于对信托的公示缺现在对信托方面,《信托法》有相关,对于信托财产,有相关法、行政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要依法进行信托登记,不然信托视为$种没有给予充分,不能按照意愿进行处理,其他国家如日本、韩国等都做得更为,只要不损伤第三方益,双方协议生$在方面,《信托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方面,信托方法更加具$和普财产公示不同,信托对一般财产权变动之,还添对信托,以明信托关$(三)关于信托无效的我国《信托法》第对信托效有相关,其中有两个主要的特M,一是对信托集中管理,二是六种信托具情况,虽然种设置比较合理,其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信托生效和信托成概念有混淆$不管是哪种情况,都需要建立在法行为成基础$其中《信托法%中第三种信托情况,就是法信托财产和第五种情况,受益受益人的范围无法确定,这两就出现了问题$第三中关于信托财产无法情况属信托成问题不是信托是否生问题,因为财产是信托中非常重要部分,对财产权是否能够转移是决信托能否成J重要因素$因此,在信托财产都不能够明情况下,不能判断信托是成立,就味中信托关是不成立的。
信托业发展特点、困境及对策

信托业发展特点、困境及对策随着我国信托业增速放缓,行业监管日益完善,业内竞争激烈,通道业务受限,传统盈利模式难以为继,业务转型势在必行。
基于信托转型的背景,我们对本区域内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调研并发现,我区信托业资产和负债规模近两年下降明显,业务呈现集合类信托增长快、单个产品规模增大、产品期限短期化、资金主要投向工商企业等特点,风险整体可控,但业务创新较为缓慢,未来需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加大政策支持业务创新的力度以及完善制度设计。
一、信托业资产规模下降,股权较为集中(一)资产负债规模下降明显。
截至2019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7677.12亿元和6316.27亿元,同比增长6.73%和9.86%,行业平均值分别为112.9亿元和92.89亿元1。
截至2019年末,内蒙古共有2家法人信托公司,分别为2003年成立于呼和浩特市的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宸信托”)和2004年成立于包头市的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
我区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规模106.76亿元,同比下降15.70%,降幅较去年扩大11.96个百分点,平均固有资产53.38亿元,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负债总额9.32亿元,1本文信托行业数据来源于中国信托业协会官网发布的《年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
同比下降71.06%,降幅较去年扩大51.92个百分点。
资产、负债规模近两年呈现大幅下降的趋势。
截至2019年末,我区信托公司净资产97.44亿元,同比增长3.17%,增速较去年上升0.23个百分点,增幅较小,平均净资产48.72亿元,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我区信托公司资产负债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在2019年7月,资产规模较大的新时代信托将融资企业缴纳的22.32亿元信托保障基金调整到表外核算,导致固有资产和负债同时大幅减少。
(二)股权均较为集中。
从股权结构看,两家机构一家为国资背景(华宸信托),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6.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30.2%;另一家为非国资背景(新时代信托),最大股东新时代远景(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8.54%。
打破刚性兑付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吗?

打破刚性兑付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吗?一、本文概述《打破刚性兑付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吗?》一文旨在探讨金融市场中打破刚性兑付机制对企业融资成本的影响。
刚性兑付,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安排,长期以来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推进,对刚性兑付的打破呼声日益高涨。
本文通过分析打破刚性兑付的潜在影响,试图揭示这一变革是否有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而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文章首先回顾了刚性兑付的历史背景和现状,阐述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争议点。
随后,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和案例,分析了打破刚性兑付可能对企业融资成本产生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打破刚性兑付的潜在风险和挑战,以及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问题。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政策制定者、金融机构和企业决策者提供有关打破刚性兑付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关系的深入理解和参考建议。
也为未来的金融改革和市场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向。
二、刚性兑付的定义及其影响刚性兑付,这一金融术语,源自中国金融市场对于信托、理财等金融产品的一种特殊承诺。
在这种模式下,无论基础资产的实际表现如何,发行方或管理方都需要确保投资者在到期时能够获得预期的收益。
换句话说,刚性兑付实际上是一种“保本保息”的承诺。
这种承诺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因为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无风险”的投资机会。
然而,刚性兑付的存在,实际上对中国的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扭曲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定价机制。
由于投资者普遍认为投资是“无风险”的,因此他们对于风险的识别和定价能力被削弱,这可能导致资金过度流向某些风险较高的领域,增加了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刚性兑付也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由于发行方需要为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息的承诺,因此他们通常需要为这种承诺支付额外的成本,这些成本最终会反映在企业的融资成本上。
刚性兑付还可能导致资源的错配。
由于投资者对风险的忽视,可能导致资源被配置到效率较低的企业或项目中,从而降低了整个经济的效率。
信托如何化解债务(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多元化,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其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信托公司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债务风险。
如何有效化解债务,成为信托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信托债务的成因、化解方法以及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托债务的成因1.信托公司业务拓展过快,风险控制能力不足近年来,我国信托行业规模迅速扩张,业务范围不断拓展。
部分信托公司在追求业务规模的同时,忽视了风险控制,导致债务风险累积。
2.房地产市场波动,信托项目风险暴露信托公司业务中,房地产项目占据了较大比重。
在房地产市场繁荣时期,信托项目风险较低,但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整,部分房地产项目出现逾期、违约等问题,导致信托公司面临较大债务风险。
3.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信托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部分信托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资金链紧张,难以满足债务偿还需求。
4.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我国信托行业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部分信托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导致债务风险加剧。
二、信托债务的化解方法1.加强风险控制,优化资产结构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控制,优化资产结构,降低债务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1)严格审查项目,确保项目合规、优质;(2)加强流动性管理,确保资金链安全;(3)分散投资,降低单一项目风险;(4)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2.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寻求债务重组信托公司在面临债务风险时,应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寻求债务重组。
具体措施包括:(1)合理评估债务规模,制定债务重组方案;(2)与债权人协商,争取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等优惠条件;(3)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增强企业实力。
3.寻求政府支持,争取政策优惠信托公司在化解债务过程中,可寻求政府支持,争取政策优惠。
具体措施包括:(1)向政府汇报债务风险情况,争取政策扶持;(2)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3)参与政府主导的债务化解项目,争取政策优惠。
集合信托计划刚性兑付对投资者影响

集合信托计划刚性兑付对投资者的影响【摘要】信托产品,作为一种在国内较之银行理财产品相对新颖的投资方式,吸引着众多投资者的目光。
而集合信托计划又是信托计划中一个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结构化产品类型。
正是其独有的特点,信托计划到期不得不面对刚性兑付。
本文通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对收益兑付的法律具体规定,探求刚性兑付存在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刚性兑付引言:2011年,h信托公司开展了一款规模为7亿元的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在信托计划到期时,出现了无法按时兑付本息的情况,进而引发了告知委托人延期兑付的事宜。
最终,信托公司历时数月,最终以转让其所持项目公司股权的形式,达到了保证信托计划完成的目的。
虽然这仅仅是信托公司面临到期无法按时兑付,而采取的一个救济途径,但是我国信托文化中,刚性兑付的问题却是早已存在。
一、信托计划到期无法按时兑付的根源:2012年,是房地产信托的集中兑付期,也是房地产市场所经历的最严厉的调控时期。
中金公司2012年研究数据统计,截止2012年底,全国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计划面临2500亿元的兑付大关。
伴随着银根的紧缩,房地产信托融资渠道,无疑成为了众多跻身于地产市场中,渴求获取生机的地产商们的救命稻草。
较之银行传统贷款模式下的抵押贷款方式,信托公司所独有的高灵活、高效率放款模式为融资者打开了一扇门。
这种以持有股权、债权或以股权配合债权方式的融资,为信托公司在银行紧缩银根时期充分的放贷提供了契机。
无疑也加大了房地产调控阶段的投融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个别信托公司的房地产信托产品面对到期支付受益人本息时,即会出现刚性兑付危机。
这种危机的处理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以及预期的收益。
当信托资产出现风险、本身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的兑付方式。
二、刚性兑付背后的潜在风险: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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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刚性兑付问题探析
作者:林宏妹
来源:《时代金融》2014年第15期
【摘要】中国信托业艰难曲折中发展起来,经历30多年风雨依然问题重重。中诚信托诚
至金开1号案再次将刚性兑付问题摆在我们眼前,信托业潜规则问题引发热议。本文分析了中
国信托业刚性兑付的合理性及其未来走向。
【关键词】兑付危机 刚性兑付 金融监管
2014年中国信托违约第一案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兑付危机,历时40天终于落下帷幕,
投资者最终选择保本损息规避风险。其实,从2012年开始信托兑付问题就逐渐显露,兑付危
机时有发生,但是每次都以“刚性兑付”收场。此次,被寄予厚望的中诚信托依然遵守了游戏潜
规则,刚性兑付似乎成了信托的“紧箍咒”。
所谓“刚性兑付”从字面就可理解,就是信托公司保证信托计划到期时分配给投资者本金及
一定的收益,如发生兑付危机信托公司自行承担。事实上,我国并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
必须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的一个不成文规定。而现在,这个不成文规定已被判定为信
托业发展的“毒瘤”。刚性兑付该何去何从?
我认为目前盛行的对刚性兑付的批判之词过于夸张,或者说并没有从我国信托业发展实际
考虑这个问题。1978年我国信托业恢复发展之初,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信托一开始就不是
按照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模式施行,行业定位不明确等问题早已埋下根源。在我国信托业
发展短短30年间,就已经经历了六次大整顿,从2007年开始才步入正轨。面对金融业这样一
个基础薄弱的成员,适当的成长期是必要的,否则只会将其扼杀在摇篮中。在短期内,刚性兑
付对于信托来说是必要的。
首先,信托行业发展。我们已经提到,我国信托从发展之初就存在诸多问题,然而信托业
发展之快令人咋舌。如今信托业已经超越保险业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产业支柱,这
种井喷式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信托业的刚性兑付。在30多年的发展中,信托公司面临的竞
争环境也越来越激烈。多种多样的基金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甚至于刚刚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
融产品(以余额宝为代表),这些金融产品或多或少都有保证收益率的特点。但是这些类信托
产品却处于不同的监管标准之下。在这样的情况下,信托产品想要吸引投资者打开市场,选择
刚性兑付保护声誉有其合理性。与此同时,信托公司选择遵守“潜规则”,并不代表行业风险会
越积越大。兜底行为是代价极大的最后一根稻草,而不是护身符。信托公司在压力之下依然会
履行义务,竭尽所能保护信托计划,保护受益人利益。重压之下的信托业未来能寻找到自己的
发展道路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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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信托产品投资者。信托在我国发展时间并不长,加之投资者整体素质与以美国为代
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专业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客观认识都比较弱。加快改革的步伐、加
强投资者教育似乎才是根本之道,但是我们都知道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到底有多长没有确
切的答案。就算是理性的投资者面对“收益”这样敏感的主题估计也会失去理性。对投资者来
说,收益才是王道。如果信托计划真的按规章办事,让投资者自担风险,信托投资群体必然陷
入混乱失去信心,而今后信托产品的市场命运必然大受影响。
最后,金融监管机构。三十年6次大整顿,监管机构对信托业监管从未放松过。每一次整
顿信托业都面临重新定位难题,信托30年可谓是夹缝中求生存。刚性兑付这个不成为规定可
以理解为金融监管层给信托业的优惠政策,只有在这个规则之下信托才能在短期内顺利发展。
否则,我国信托业在2007年才步入正轨、2012年又开始频繁陷入兑付困境的情况下,行业危
机可能早已爆发。刚性兑付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区域金融风险爆发,减轻了金融监管压力。如
果要在短期内打破刚性兑付,必然造成巨大震荡,目前的信托业能否承受这种动摇也没有确定
答案。
当然,从长期来看打破信托刚性兑付潜规则是必然趋势。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案发生以
来,打破刚性兑付的声音不绝于耳。如今,信托资产规模已逼近10万亿元大关,作为第二大
金融产业,背着这样一个本不属于自己的沉重包袱向前跑很不实际。
目前公认的观点是,始终拒绝违约在长期定会酝酿加剧道德风险。由于刚性兑付导致信托
产品零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必会诱导投资者过度投资,进而低风险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将面临利
率大幅上扬的尴尬境地。这于信托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的发展都不利,甚至于会影响到利率市
场化的效果。而表面看起来最大的赢家——投资者,在长期中也不可能始终处于保护伞下,毕
竟刚性兑付只是信托业潜规则,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在信托计划真的要突破刚性兑付束缚的时
候,投资者利益必然受损,而不论损失有多大。另外,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是:刚性兑付
会造成系统性风险,由于信托机构在信托计划发生损失时只能自行承担,降低了自身收益,长
此以往风险会集中在信托机构无法化解,最终会酿成怎样的结果我们难以想像;政府对信托刚
性兑付的纵容不利于市场有效竞争,甚至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导致市场资金配置失当,拖
累整体经济效率。这些说法都有其合理性,所以刚性兑付难题迟早都要从根本上来解决。
从最为发达的美国信托业来看,其信托业虽从英国引入却没有拘泥于英国的形式内容。从
独立战争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美国信托业发展迅速,如今美国的信托已经遍及社会各个领域,深
入人心。但是纵观其发展历史,我们发现在美国信托业并没有刚性兑付的惯例,从其他发达国
家如英国、日本来看也没有这种惯例。“刚性兑付”只是在目前我国信托发展初步阶段的特有现
象,从长期发展角度看,成熟的市场难以容下刚性兑付,未来还是会走向终结。只是,这个时
间到底有多长我们无法预见。从美国信托业发展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比如对信托机构要
同等对待,强调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信托与银行的关系,保证信托业的独立地位;除了法人
信托业务,要强化个人信托业务的同步发展,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基数大的发展中国家
来说,未来个人信托市场会有很大的发展前景。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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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信托制度可以作为成功的经验加以学习,但是是否真正适合中国现阶段信托业的发展状
况值得思考。
总之,刚性兑付在短期内是符合中国信托业发展实际的,一时间难以打破。发达市场的成
功经验可以借鉴,但是现阶段中国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如果按照欧美成熟市场的发展模式来
经营,很可能会引发不可想象的问题,甚至于一场灾难。想要突破刚性兑付困局,未来在信托
法律规范、信托司法作为、信托内部控机制等方面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参考文献
[1]金立新.“刚性兑付毒瘤”之辩,金融时报/2014年/2月/24日/第008版.
[2]马丽娟著.《信托与融资租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曹严礼,和秀星.“美国信托业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作者简介:林宏妹(1993-),女,安徽天长人,安徽大学2011级金融学专业,本科在
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