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_华夏常青树(特惠版)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和核保规则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现金价值表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现金价值表(原创版)目录一、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2016 简介二、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2016 现金价值表概述三、现金价值表具体内容分析四、现金价值表的作用和意义五、总结正文一、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2016 简介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2016 是我国华夏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重大疾病的保险产品。
该产品具有保障范围广、赔付比例高、现金价值稳定等特点,旨在为用户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
二、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2016 现金价值表概述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2016 现金价值表是该保险产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详细列出了投保人在不同年份所拥有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获得的现金数额。
三、现金价值表具体内容分析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2016 现金价值表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现金价值,二是累计红利。
现金价值是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保险金额等因素计算得出的,它反映了投保人在不同年份所拥有的现金价值。
累计红利则是保险公司根据经营状况,按照一定比例向投保人分配的红利。
四、现金价值表的作用和意义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2016 现金价值表具有以下作用和意义:1.帮助投保人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使其在购买保险时能够做出更明智的决策;2.为投保人提供一种退保或解除保险合同时的资金保障,增加了投保人的权益;3.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透明度,让投保人能够清楚地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五、总结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2016 现金价值表是华夏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具有保障范围广、赔付比例高、现金价值稳定等特点的保险产品。
它为投保人提供了全面的健康保障,并在退保或解除保险合同时提供了资金保障。
03_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和核保规则

03_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和核保规则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是华夏人寿推出的一款针对重大疾病保障的保险产品。
该产品主要面向35周岁至60周岁之间的客户,提供对包括心肌梗死、癌症、脑中风等20种重大疾病的保障。
以下将介绍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的投保和核保规则。
一、投保规则1.投保对象:年满35周岁至60周岁的中国公民;2.保险期限: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限为至80周岁或终身;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可选择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三档;4.保费支付方式:一次性缴纳保费,可选择一次性支付、3年期、5年期、10年期等多种期限。
二、核保规则1.健康告知:在投保时,被保险人需要如实填写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问题,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
如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2.体检要求: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和保险金额等因素,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
体检项目通常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血常规、尿常规、血脂、心电图、胸透等。
体检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3.签订合同:经过核保人员的审核后,保险公司将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在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保险条款修改、附加承保条件等。
三、核保原则1.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包括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职业、婚姻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判断其是否适合投保该产品;2.个案评估: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疾病史等个人情况对其进行评估。
如果被保险人患有一些特定的疾病,可能会被拒绝投保或需要支付更高的保费;3.保费浮动: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投保费率进行浮动调整。
如果被保险人有较高的风险,则保费可能会提高;4.可疑疾病排除:保险公司可能会在核保过程中对一些被保险人的可疑疾病进行排除。
例如,对于一些癌症前期病变或正在治疗中的癌症患者,保险公司可能会排除相关疾病的保障。
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以下是可能出现在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常见条款。
请注意,具体的合同条款可能因合同类型和条款变动而有所不同。
1. 被保险人定义:条款会明确描述被保险人的身份和资格要求,如年龄范围和健康状况。
2. 保险责任:条款会列出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确诊重大疾病时提供的保险赔偿范围和条件。
3. 重大疾病定义:条款中会明确列举符合保险赔偿条件的重大疾病,例如癌症、心脏病、肾脏疾病等。
4. 保险金额和保费:条款会规定保险金额和保费的计算方式,以及投保人应当支付的保费费率。
5. 保险期限和终止:条款中会说明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终止日期和续保方式。
6. 等待期:条款会规定在购买保险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暂不承担赔付责任的等待期。
7. 免赔额:条款中会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前,投保人需要承担的免赔额。
8. 保险责任的排除:条款中可能列举被保险人因某些情况发生
重大疾病而不予赔偿的情况,如自缢、酒后驾驶等。
9. 续保和退保:条款中会描述投保人如何续保保险和如何在需要时退保。
10. 理赔流程:条款中会描述投保人在申请理赔时的要求和流程,如提供医疗证明和理赔申请书等。
请注意,以上仅为常见条款示例,实际合同条款可能有所不同。
为了确保了解您购买的具体保险合同条款,请您咨询保险公司或阅读所购买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
常青树计划书

常青树保障计划
(先生/女士)岁性
险种保障期限交费期限基本保额年交保费常青树(全能版)终身
医保通1年
合计保费年交元,每天元
1、轻症保障金:(观察期90天)
全面保障50种轻症,每种轻症只有一次,累计三次为限;
确诊赔付:×25%= ,只要赔付过一次,免交以后所有保费;
2、重疾保障金:(观察期90天)
全面保障100种重疾,确诊赔付:;
3、疾病终末期保障金:(观察期90天)确诊赔付:;
4、意外身故或全残金:;
5、平安无事到老:
如果到79周岁,返还保额;
如果到80周岁以后,在80周岁后保单周年日返还应交保险费,
再到终身返还保额;
6、医疗报销:
终身500保障,一般医疗金100万,重大疾病医疗金100万
①有社保,1万元以上开始赔付,先减去1万,100%赔付;
②无社保,2万元以上开始赔付,先减去2万,60%赔付;
您的理财经理:联系电话:。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听名字就觉得有点沉甸甸的对吧?其实呢,它可没你想得那么复杂,甚至有点儿像是为你量身定做的守护神。
想象一下,你的生活中有个“超级大护法”,时刻为你挡风遮雨,不管外面多么风吹雨打,它始终在你身边。
简单来说,这个保险就是给你的一层“安全网”,让你在遭遇重大疾病时,不至于慌了手脚、措手不及。
咱们都知道,人生就像一盒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下一颗是什么味儿。
今天可能精神抖擞,明天说不定就因为某个突如其来的病魔把你摁在床上。
所以,大家平时总得为自己找点保障,不至于等到摊上事儿了才想起保险的重要性。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这名字听着“常青”,是不是就有一种稳稳的、不会轻易变坏的感觉?没错,正是这样,它不像那些短期的保险,只要你买了这份保险,它就能为你提供长期、持续的保障,不管你年轻还是年纪大了,都会有一份稳稳的“安全感”在你心里。
这份保险有个特别的地方,就是它对不同的疾病有不同的保障,像是癌症、心脏病、中风这种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会在你确诊后,根据条款给予赔付。
也就是说,如果你真的不幸被这些病魔盯上,保险公司就像你身边的亲人一样,帮你分担经济压力。
想想看,如果突然得了重病,不光身体上受折磨,经济压力也会让人焦虑不已。
有了这个保险,至少在财务上不用再担心,做个安心的“病人”,不必再为治疗费用发愁。
更妙的是,华夏常青树的保障范围可不止这些,它的特色就在于“全面”二字,不仅仅是对大病的保障,还有一些日常的疾病或者疾病后期的恢复治疗,也能提供相应的保障。
比如,后期康复治疗也能报销,这样你恢复起来心里踏实多了,不用怕因为治疗费用贵,治疗到一半就坚持不下去了。
保险的条款清晰,大家一看就明白,拿着它就像手里有一张“通行证”,哪怕人生波折不断,自己也能有足够的能力去面对。
但买了保险之后可别就放一边,觉得“有保险了就万事大吉”,这可不行。
咱们平时也得关注自己身体健康,多注意锻炼,少熬夜,控制好体重啥的。
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一、保险目的为满足投保人对于在罹患重大疾病时能够获得经济保障的需求,保障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罹患特定疾病时能够获得金融补偿,减轻罹患重大疾病对投保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提供心理安慰。
二、适用范围1. 保险责任适用范围为投保人本人及其合法配偶、未成年子女;2. 投保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3. 保险期间为10年至30年。
三、保险责任1.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罹患以下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予金融补偿;(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4)器官移植术(5)多个器官功能衰竭(6)冠状动脉搭桥手术(7)肾脏衰竭(8)严重烧伤(9)永久性瘫痪(10)失明(11)职业性良性脑肿瘤具体的疾病范围以保险合同为准。
2. 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确诊罹患上述疾病后的金融补偿标准为合同约定的赔付金额。
3.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罹患上述重大疾病后,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后续的保险费豁免,直至保险合同终止。
四、保险合同终止条件1. 投保人达到合同规定的最大芳龄;2. 投保人自愿解除合同;3. 投保人被保险人逝去。
五、保险费用支付方式1.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用;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包括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等方式。
六、理赔申请流程1. 投保人应在确诊罹患重大疾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 投保人需提供医生出具的诊断报告、病历、药物清单等相关医疗证明资料;3. 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确认符合理赔条件后进行金融补偿。
七、其他1. 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应法规为准;2. 投保人如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请通联保险公司掌柜进行交流。
以上即为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内容,希望投保人在购物保险前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
八、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1. 投保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交流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理赔流程等内容,并有权对保险合同进行合理的选择和签订。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备案夏人寿疾病保险号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0周岁犹豫期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轻症疾病种类: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轻微脑中风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 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8较小面积度烧伤 9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0重症头部外伤 11单个肢体缺失 12单侧肺脏切除 13肝脏手术14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人工耳蜗植入术重大疾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二、发生上述第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3保险金的申请受益人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八、除另有约定外,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保险金的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诊断证明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需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六)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全残保险金申请申请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全残鉴定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的,需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宣告死亡的处理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保险金的给付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一、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宽限期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二、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5现金价值权益本合同现金价值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保单质押借款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且不存在包含保单质押借款、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在内的未还款项及其利息,经您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向我们办理保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95%为最高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日二、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则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三、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四、您申请保单质押借款须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保险费自动垫交一、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分期交付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且此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应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垫交的保险费视作您从本公司的保单质押借款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二、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若发生合同解除或保险金给付,我们将在您偿清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给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金6合同中止和复效合同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复效一、本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本息和其他未还款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二、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7合同解除和变更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变更一、本合同生效后,如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二、若我们已给付一项或几项保险金后,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联系方式变更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实告知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未偿还的保单质押借款及其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及其利息,我们将在您偿清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后支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和返还保险费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释义保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疾病:被保险人自出生后首次出现疾病之症状体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首次出现疾病之症状体征并被确诊患该疾病;该疾病之症状体征符合本合同的定义;该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的疾病之症状体征或所患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原位癌*;相当于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相当于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皮肤癌;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3轻微脑中风指被保险人因非意外原因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级或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6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8较小面积度烧伤指被保险人的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10%但小于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9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标准 <25%>5mg/dl或>/L 持续天 10重症头部外伤。
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举例对比分析

2019年第12期(总第228期)经济纵横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举例对比分析乔霞(天津财经大学,天津300222)摘要:随着国内寿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越来越多,相继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险也越来越多,每款产品都拼命地提炼自己的卖点。
本文选取了三家寿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从重疾、中症、轻症保障及保费方面进行对比,并对三款产品做优缺点总结。
关键词:重大疾病;多次赔付;保费豁免一、产品基本信息本文选取了华夏保险、太平洋保险与长城保险三个资产规模不同的寿险保险公司,其中这三个保险公司有多款重大疾病保险,因此本文仅以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疾险、太平洋金诺人生2018重疾险和长城吉康人生重疾险为例进行对比。
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疾险保终身,投保年龄为0-55周岁,最长缴费期为20年,太平洋金诺人生重疾险投保年龄为0-65周岁,与常青树相比,投保年龄较长,缴费期最长可以是20年,而长城吉康人生重疾险是0-60周岁可以投保,相比前两款保险,可以选择最长30年为缴费期。
太平洋金诺人生2018对重大疾病一次赔付后合同终止,长城吉康人生对重大疾病两次赔付,而华夏常青树对重大疾病六次赔付。
可见,华夏常青树相比其他两款产品对重疾多次赔付且保终身。
二、产品对比分析(一)重疾、中症、轻症保障这三款重疾险中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疾险全覆盖155种疾病,对轻症疾病给付保险金以三次为限,对中症疾病是赔付二次,且将100种重大疾病分为6组,对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数限一次,最多赔付上限为六次,对首次罹患重疾给付保额、现金价值、所交保费,三者最大;之后的五次,保险公司给付的是保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患轻症、中症、重症这些疾病后,后续的保费都可以被豁免。
太平洋金诺人生2018重疾险全覆盖150种疾病,包含50种特定疾病(轻症),如果当被保险人患其中的轻症时,对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会赔付20%保额,对轻症给付数限一次,对特定疾病额外给付数最多三次,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不影响重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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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常青树(特惠版)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和核保规则
一、投保规则
(一)投保年龄:被保险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5周岁(含);(二)保险期间:终身、保至70周岁;
(三)交费频率:趸交和年交,年交交费期间为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18年交、19年交、20年交;
(四)保险金额:
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1万元,超出部分为1000元的整数倍;
(五)险种搭配:
本险种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与以下险种中的一个或多个组合销售,主险和附加险须同时满足各险种各自的投保规则:
1.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医保通(普惠版)医疗保险/医保通(普惠版)医疗保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医保通(防癌版)/医保通(旗舰版)/医保通(旗舰版)+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附加医保通(旗舰增强版)医疗保险/附加医保通(旗舰增强版)医疗保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九者仅可选择其一);
当选医保通(普惠版)或医保通(旗舰版)或附加医保通(旗舰增强
版)+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时,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保额只能为5000元或10000元。
2.华夏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2.0)重大疾病保险(主险投、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方可附加);
3.华夏安心无忧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4.华夏爱相随定期寿险;
5.华夏医保通(特药版)医疗保险;
6.此外本险种(含组合)还可同时投保守护神意外保障计划。
二、核保规则
(一)被保险人风险保额算法:
寿险、意外险及未成年人身故责任校验保额:0;
重疾险风险保额:1倍基本保险金额;
寿险风险保额、意外险风险保额、重疾险风险保额如下表所示:
(二)被保险人为18岁及以上成年人投保本产品时使用“特惠版”告知,即在原健康告知版本上增加两项告知:
1.被保险人是否有规律体检(平均不低于每2年一次)?
2.被保险人目前的日均步数是否超过4000步?
(三)费率适用规则:
阶段性适用,产品上市至2020年6月30日:
若客户有营销渠道重疾险退保(不含犹豫期退保)记录的,不得以优惠费率(超优体、优标体)投保常青树(特惠版)。
1.老客户:仅限常青树(特惠版)上市前,拥有有效营销渠道重疾险或福临门系列的老客户(含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且未发生重疾理赔。
备注:营销渠道重疾险清单:111502同健、111503常青树(2014)、111504常青树(2014尊享版)、111505常青树(2015)、111506常青树(2016)、111507常青树(少儿版)、111508常青树(多倍版)、111509常青树(多
倍2.0版)、111510常青树(旗舰版)、常青树(全能版)组合、华夏福(组合);
福临门系列产品清单:福临门年金保险(2014)、福临门年金保险(2014尊享版)、福临门年金保险(2015)、福临门年金保险(富贵版)、福临门年金保险(2015至尊版)、福临门年金保险(2016)、111407-福临门年金保险(鑫享版)、111409-福临门年金保险(鑫享版)、如意来年金保险、福临门年金保险(如意版)、福临门年金保险(吉祥版)、福临门年金保险(少儿版)、福临门年金保险(赢家版)、喜盈门年金保险(注:仅限营销渠道)、福临门(盛世版,A款)年金保险、福临门(盛世版,B款)年金保险、福临门年金保险(分红型、黄金版)、福临门(盛世加强版)年金保险、福临门(盛世增强版)年金保险、福临门(稳赢版)养老年金保险、传家宝2.0版。
(1)成年人(18岁及以上):
①超优体费率判定条件:被保险人上述两条告知均为“是”;
②优标体费率判定条件:被保险人上述两条告知有一条为“是”;
③标准体费率判定条件:上述两条告知均为“否”。
(2)未成年人(不足18周岁)
全部适用超优体费率。
2.新客户:
(1)成年人(18岁及以上):
①超优体费率判定条件:满足保额要求(基本保额≥30万)或18年交期交保费≥5000元;且被保险人上述两条告知均为“是”;
②优标体费率判定条件:满足保额≥10万,且被保险人上述两条告知至少一条为“是”;
③标准体费率判定条件:上述两条告知均为“否”。
(2)未成年人(不足18周岁):
①超优体费率判定条件:满足保额要求(基本保额≥30万)或18年交期交保费≥5000元;
②优标体费率判定条件:满足保额≥10万;
③标准体费率判定条件:无要求。
通用费率规则,2020年6月30日之后:
若客户有营销渠道重疾险退保(不含犹豫期退保)记录的,不得以优惠费率(超优体、优标体)投保常青树(特惠版)。
1.老客户:老客户范围同阶段性规则。
(1)成年人(18岁及以上):
①超优体费率判定条件:原有重疾保额+特惠版保额≥30万;且被保险人上述两条告知均为“是”;
②优标体费率判定条件:原有重疾保额+特惠版保额≥10万;且被保险人上述两条告知有一条为“是”;
③标准体费率判定条件:上述两条告知均为“否”。
(2)未成年人(不足18周岁)
①超优体费率判定条件:原有重疾保额+特惠版保额≥30万;
②优标体费率判定条件:原有重疾保额+特惠版保额≥10万;
③标准体费率判定条件:无要求。
2.新客户:
(1)成年人(18岁及以上):
①超优体费率判定条件:满足保额≥30万;且被保险人上述两条告知均为“是”;
②优标体费率判定条件:满足保额≥10万,且被保险人上述两条告知至少一条为“是”;
③标准体费率判定条件:上述两条告知均为“否”。
(2)未成年人(不足18周岁):
①超优体费率判定条件:满足保额≥30万;
②优标体费率判定条件:满足保额≥10万;
③标准体费率判定条件:无要求。
(四)本险种正常风险保额累计,除外至2020年6月30日的特定期间,特定期间本险种累计重疾风险保额不与其他重疾产品保额累计,需单独计算。
(五)体检契调等规则适用现行通用规则。
(六)其它未列事项参照“营销渠道投保和核保规则(20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