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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催促整改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匡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建造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催促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造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帮扶;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造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催促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派出所对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高层建造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造和高层公共建造。
第三条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造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造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催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造消防安全服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建筑包括市区高层建筑、景区高层建筑、工业园区高层建筑等,层高超过六层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包括预防、防范、监控、应急、救援等环节。

第二章预防环节第四条高层建筑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建筑结构稳固、耐火性能良好。

第五条高层建筑的电气系统、供水系统、通风系统和排烟系统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六条高层建筑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防范环节第七条高层建筑应设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和灭火器,并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

第四章监控环节第十条高层建筑应建立消防安全监控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进行24小时监控。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设置监控摄像头、烟感、火焰探测器等设备,并建立消防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定期对消防设备和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应急环节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和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和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应配备应急疏散器材和应急通信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通信。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应建立灾害信息报告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灾害信息。

第六章救援环节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救援设备,建立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应与消防救援队伍建立连系,确保发生火灾或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展开救援。

第七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备清单》;3.《高层建筑灾害信息报告表格》;4.《高层建筑应急疏散演练方案》;5.《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分工表》;6.《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课程大纲》。

厦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厦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厦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提升自防自救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和《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建筑。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及日常管理除遵循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明确要求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派出所参与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市政、工商、文化、教育、安监、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第四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并督促供水单位(企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检查、维修、更换损坏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并在管道总阀门处设置醒目标识。

第六条高层建筑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交付后,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应及时整改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火灾隐患,按规定承担整改所需资金;除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外,对共有部分消防安全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与使用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共有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承包、租赁或受委托经营管理人应当与业主或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设备验收移交手续。

未签订合同或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共有部分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承担,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人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及职责1.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的设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每座高层建筑应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的职责(1)制定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执行;(2)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监督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4)组织高层建筑的消防演习,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5)协调高层建筑与周边环境的消防安全问题,加强对周边建筑的消防监管。

第三章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1. 消防水源每座高层建筑应配置消防水源,供应消防用水。

消防水源应保证水量充足,水压稳定,并设有专门的消防水泵房。

2.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每层高层建筑的公共区域和楼道应安装自动火灾报警器。

火灾报警系统应与消防监控中心联网,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报警并得到处理。

3. 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建筑的电气、机械设备室以及易燃易爆物仓库等区域,应配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灭火。

4. 高层建筑疏散通道和设施每栋高层建筑应设有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顺利疏散。

第四章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巡查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灭火器的配置高层建筑应根据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合理配置灭火器,确保灭火器能够在火灾初期起到有效的灭火作用。

3. 灭火器的年检和保养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要求使用单位每年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可用。

4. 组织消防演习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员工的火灾逃生自救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有序地疏散。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高层建造消防管理规定高层建造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高层建造的消防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建造消防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以保障人员疏散、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能力为重点。

第三条高层建造消防管理的目标是加强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高层建造的消防防火性能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高层建造消防安全。

第四条高层建造消防管理主要职责包括消防工程设计审查、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组织消防演练和事故调查、宣传教育等。

第二章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第五条高层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安装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第六条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火栓、防排烟门、防火门等。

第七条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像关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部门的审查验收要求,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高层建造应当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高层建造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加强相关培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高层建造的消防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对高层建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并要求整改。

第十四条高层建造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检查,并按照要求整改。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对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催促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有效性。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近年来,高层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这给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高层建筑消防系统1. 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系统,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等。

2. 消防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3. 高层建筑消防系统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其安全可靠。

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1. 高层建筑应设置合适宽度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的顺畅。

2. 疏散通道的标志和指示牌应明确、醒目,方便人员快速找到逃生出口。

3. 高层建筑疏散通道的防火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灵活可用。

四、消防演练和培训1.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2. 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组织消防培训,使员工和居民了解火灾的危害和应对方法。

3. 消防演练和培训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五、高层建筑消防设施1. 高层建筑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高层建筑应设置灭火栓和消防水泵等消防设施,以供消防人员在火灾发生时使用。

3. 消防设施的标志应明确,易于辨认,方便使用。

六、高层建筑消防巡查1. 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定期进行消防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管理者应建立消防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处理情况等信息。

七、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1. 高层建筑管理者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

2. 火灾隐患排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归档,以备查验。

八、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 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建立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有效执行。

九、罚则与奖励1. 对于违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引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防火和逃生能力,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1)全员参与原则:高层建筑的业主、管理人员以及住户都应该对消防安全管理负起责任,并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2)层层负责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应分层负责,建立起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3)科学防火原则:通过科学的防火设计、建材选择和设备配置,提高高层建筑的整体防火能力。

(4)综合治理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与其他安全管理相结合,形成综合治理的体系。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1)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根据建筑高度和用途,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防烟排烟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

(2)消防组织和人员配备: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明确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能力。

(4)火灾风险评估和管理:对高层建筑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确保应急处置能力的有效性。

(5)消防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消防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业主责任:负有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的义务,包括设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人员、维护消防设施等。

(2)管理人责任:高层建筑的管理人员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并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3)住户责任:住户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堆放可燃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等。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消防法》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旨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切实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安全防火的基本要求:满足建筑结构、安全防火、消防设施等基本要求,达到防灾抗震、安全舒适、容积率适当、环保节能的标准,同时考虑到地块的大小、地形地貌等因素综合设计,以达到人类的所有需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设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措施。

第八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相应的职务和岗位,并制定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工作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拥有合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高层建筑,应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时加强审核力度。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日常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防范应当注重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应当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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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组织2019年春期小学、初中期中调研测试及九年级毕业考试的
通知
各乡(镇)中心校、局直中小学、民办学校:
现将2019年春期初中、小学期中调研测试及九年级毕业考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研究执行。

一、初中各学科和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和思品期中调研测试及九年级毕业考试,由区教研室提供试题(体、音、美、劳由各校自行组织考试),统一制卷。

小学和初中各年级4月25——26日考试,考试安排详见初中、小学考试日程表(附件一)。

二、各乡、校要严格按区考试日程规定的时间和科目组织考试,不得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三、各乡、校要认真做好考试的各项工作,做到组织严密、操作规范。

要特别注意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按中招考试的要求落实保密工作各环节,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将全区通报批评。

四、各乡、校要对师生进行考风、考纪和安全教育,抓考风促教风、学风,要考出真成绩,真水平,尤其是监考教师及学生一律不准携带手机进入考场。

考试期间,区教研室将派巡查组检查考风、考纪等考务落实情况。

各乡、校要做到一切考务工作以确保师生安全为前提。

五、试卷取送:
1、各乡镇中心校安排专车,分别于小学和初中考试当天早上6:00到区教研室领取当天考试试卷。

取卷人员三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

当场点清试卷数量,装车返校后,将试卷放入机要室保密柜保存。

要求车况良好,专业司机,专车专用,途中不办任何与取卷无关的事,确保取卷人员和试卷安全。

各乡镇中心校要设专用试卷机要室,并安排两名专职机要员负责试卷的安全和分发。

中心校对所属初中和中心小学的试卷一晌一发。

各教学点学校统一到中心小学领取试卷。

要求各单位取卷(含局直、城区学校到教研室取卷、乡镇初中和中心小学到中心校取卷和教学点到中心小学取卷)时,取卷人员两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携带带锁取卷专用箱。

专用箱上的锁只配备两把钥匙,一把由发卷点(包括中心校发卷点和中心小学发卷点)机要室负责人掌握,另一把由取卷学校业务校长掌握。

取卷人员在发卷点(包括中心校发卷点和中心小学发卷点)机要室点清试卷后装箱,由发卷人员上锁,待返回学校后由业务校长开锁验收试卷,按规定时间分发至监考教师。

中心校要向每所初中和中心小学选派一名试卷安全督察员,对试卷的规范发放和当晌未考试卷的安全(含教学点)全面负责。

中心校负责安排中午向机要室送餐。

2、局直和城区民办初中、小学于考试当天早上7:00和下午1:00派两人到教研室取当晌考试试卷(四十四小、十二中新校、九中北校区、达士营学校每晌派专人直接到区教研室取卷。

)。

取卷人员三人以上,每次取卷均持单位介绍信,携带取卷专用箱,专用箱和钥匙的操作办法见上。

3、各单位(含乡镇教学点)均要设立机要室,每晌试卷到校后,要安排两名专职人员守护已考和未考试卷,确保试卷安全。

4、各单位要确保取卷专用箱钥匙的正常使用。

5、各单位要至少安排三名教师(一名专职司机,一名本乡校保密员,一名外派到其他乡校保密员)领取试卷,外派保密员要随同试卷前往所派乡校,监督试卷分发和考试秩序,确保试卷在进入考场前不离开保密员的视线。

整个试卷发放过程要全程录像以备查。

六、英语听力录音
小学和初中英语听力录音于考试当天上午7:00发至各乡校的指定邮箱。

各乡校业务校长(业务专干)按时下载、备份、复制,尤其是各乡镇中小学业务专干要根据辖区学校数量,提前复制足够数量的U盘,确保各学校英语听力考试正常进行。

七、考场编排和监考安排:
所有小学按单人单桌编排考场。

初中尽可能按单人单桌编排考场,若确有困难,可安排不同年级学生交叉编排考场,并适当控制每考场人数。

要求桌斗桌面清空,桌斗一律朝前。

乡镇初中和中心小学的监考,倡导以乡镇为单位推磨监考(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一名监考是本校非本年级任教的教师,另一名监考为非本校教师)。

最低要求是做到不监考任教年级的学生。

特别要求:试卷进入考场前不得拆封试卷袋。

八、试卷统评:
1、各乡、校在每晌考试结束后登录卧龙基础教育教研网下载所考学科答案。

2、乡镇小学以乡镇为单位对各年级语文、数学、英语三个学科试卷进行统评。

局直小学以校为单位组织统评。

3、各乡校以乡校为单位评七、八年级试卷。

九年级各学科试卷于4月27日施行网上评卷。

各单位务必于4月19日12:00之前,按评卷教师分配人数将九年级各学科评卷教师名单和手机号码,发至中学组信箱,确保及时分工(评卷教师分配表见附件二)。

4、在试卷统评前要认真组织教师学习评分标准,流水评卷,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合分、登分准确无误。

九、成绩报送:
1、小学:局直小学、乡镇小学务于5月6日上午将小学各年级各学科(含英语)原始成绩及按照区教研室统一格式处理后的成绩结果,用excel 制表一并发至小学组邮箱。

局直小学以校为单位,乡镇以乡镇为单位报送。

局直、乡镇小学学科顺序均按语文,数学,英语。

各局直小学、乡镇一小要同时报送1——6年级语文、数学和英语学科试卷分析(学校整体分析)各一份和五年级一个班的学生试卷。

2、初中:各乡镇、局直初中要按照区教研室提供的统一格式的表格要求对七、八年级成绩进行处理,并将成绩处理结果于5月6日前发到中学组信箱。

同时各乡校把各年级各学科试卷分析(学校整体分析)发到中学组信箱。

十、各乡、校考后要认真组织教师做好试卷分析,并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考试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切实发挥调研测试的功能。

附件:1、2019年春期中小学期中调研测试日程表
2、2019年春期九年级毕业考试网上阅卷教师分配表
卧龙区基础教育教研室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一:
2019年春期小学期中调研测试日程表
2019年春期初中七、八年级期中调研测试日程表
2019年春期九年级毕业考试日程表
附表二:
2019年春期九年级毕业考试网上阅卷教师分配表
2019年春期九年级毕业考试参加网上阅卷教师汇总表
注:各学科参加统评的教师均填写在一张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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