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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挂靠方的会计处理

建筑企业挂靠方的会计处理

14项内容全面分析: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及其依据2017-10-24一、会计核算的原则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原则是:(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二、具体的会计核算流程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借: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贷: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特别提醒:财税2016 36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息的增值税。

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以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施工挂靠会计处理

施工挂靠会计处理

谈建筑业中的挂靠帐务处理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是挂靠行为。

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

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但在有些行业法律不允许挂靠行为。

比如建筑业,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

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

在建筑安装施工工程中,由于承接工程的单位或个人缺乏必须的技术和资格,往往会用具备势力的工程单位的名义去承接工程,具体工程施工由自己组织实施,结算则由名义单位(即被挂靠单位)进行,这样就形成了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

在工程施工中,由于一切活动都是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进行,因此被挂靠单位在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情况下,应派员驻场监督工程实施,形成有效的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工程进度局面。

基于这样的关系,现梳理一下双方的帐务处理: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挂靠方收到到被挂靠方的工程款100万时,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万贷:其他应付款100万将成本票据(含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结算单交付被挂靠单位时,凭签字认可的票据结算单(假设为80万)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100万贷:银行存款80万主营业务收入20万作为被挂靠方的处理,当收到业主的工程发包款150万时,假如管理费及代扣税金提取比例为工程总额的12.05%(5%+3。

3%+15%*25%),则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5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150万拨付给挂靠方100万,借:其他应收款100万贷:银行存款100万收到挂靠方的票据及结算单借:工程施工100万贷:其他应收款100万计算应截留的管理费及税金,150万*12。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一、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概述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挂靠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由于挂靠行为系违法行为,法律上往往会对其主体资格、工程质量、债权债关系、税务问题等产生诸多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常常会因此陷入各种法律风险。

1、主体资格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挂靠方式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均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行为,该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2、工程质量风险。

由于挂靠行为人大多欠缺相应资质,其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资金实力均不足以承担工程建设,往往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从而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并可能引发诉讼。

3、债权债关系风险。

由于挂靠行为人大多欠缺相应资质,其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资金实力均不足以承担工程建设,往往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而产生相应的质量责任;同时因施工合同具有相对性,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往往不进行直接的工程款结算,而由挂靠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在挂靠方无力偿付或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及材料供应商货款时,其往往将债务转嫁给被挂靠方,从而引发诉讼。

4、税务风险。

挂靠行为破坏了税收征管制度,使一些税收款项流失。

一方面,发包方取得的工程款发票往往由被挂靠方以“管理费”名义提走,未进入施工项目成本,违反了建筑业营业税目纳税人应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缴入税收征管系统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挂靠行为所导致工程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以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直接给实际施工人后不入账或现金不入账等方式体外循环,从而逃避纳税义务。

建筑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及其依据

建筑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及其依据

建筑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及其依据作者:肖太寿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28期>>>续上期材料已验收且已付款但未取得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已验收且已付款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贷:银行存款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材料已验收但未取得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账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4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基于此规定,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1)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会计处理为: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2)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做以下会计分录: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红字)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红字)同时蓝字: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给挂靠方计提工资和社保费用时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每月给自然人挂靠方计提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时,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1)预提自然人挂靠方工资、社会保险和代扣的个税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自然人挂靠方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其他应付款——应付自然人挂靠方社会保险费应交税费——应代扣自然人挂靠方个人所得税(2)将自然人挂靠方的税后工资结转到“其他应付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贷: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自然人挂靠方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是要动今后被挂靠方实现的工程利润中扣除的,因此,前期不给自然人挂靠方发工资,只是在会计上进行计提,每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将税后工资结转到“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会计科目。

建筑企业被靠挂方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建筑企业被靠挂方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建筑企业被靠挂方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建筑企业被靠挂方会计核算分录
代收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付代收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
收到挂靠企业的管理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挂靠的工程会计分录怎么做账?
1,建筑企业施工人员工资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如果是施工人员的管理工资,则是:
借:工程施工—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你的做法是可以的:将价值比较大的施工材料计入“工程施工——配件及修理费”,而其他的相对低值些,计入“工程施工--低值易耗品”,或者还可以这么做:
1.购进材料时:
借:原材料--***等
贷:银行存款(现金)
2.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原材料(管理费用等)
3.结转工程:
借:完工产品--**工程贷:在建工程--**工程。

挂靠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挂靠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承包(挂靠)工程项目运行财务管理方案奥华集团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三日为了保证奥华集团(下称集团)承包工程(挂靠)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有效通畅、全面完整和及时准确,依据关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工程承包(挂靠)项目的实际可操作性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承包工程(挂靠)项目的定性1、承包工程(挂靠)项目的性质确认对本集团所承缆的工程施工项目,凡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以本集团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远大公司)独立承包和以挂靠总承包方企业名义由本集团全权代位,参加招、投标活动所中标工程施工项目,与业主或总承包方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分包)合同》,直接由本公司全面组织施工和对所承包或挂靠工程项目的技术、质量、工期、造价结算、损益风险等独立自行组织完成的工程施工项目,定性及确认为本集团公司的承包(挂靠)工程项目。

本方做为乙方。

同时包括远大公司与被挂靠企业公司另行签署工程施工合作约定及收益、费用分配关系的协议。

对以远大公司向外委托施工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协议)的工程项目的定性为分包工程项目。

本方做为甲方。

2、本方案的管理围及容本方案管理围为直辖按前所定性的所有承包(挂靠)工程项目。

管理容包括实施所承包(挂靠)工程项目的全部财务核算和造价结算财务业务的事项。

二、项目承包(挂靠)合同“价款支付和财务相关条款”的确认工程施工项目经集团(或代位)中标完成后,进入合作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程序,由远大公司做为主管行政部门按照集团总经理的意志和权利进行职能管理和操作,完成合同文本制作、部会签和外部签订程序。

事后即时向集团财务部提交所签订合同原件一份;由财务部对合同主体关系进行确认,并根据本公司所在合同主体(或代位)一方的合同条款按照本方案规定,对工程项目建立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程序及模式。

1、确定总承包方(或业主)为发包人甲方,做为本公司承包(挂靠)施工项目的对方,按照合同规定期量向总承包方进行施工中间和竣工验收,申报审核预、结算书等,按合同规定向总承包方即时收回应支付工程价款;2、属挂靠性质的工程项目,确定承包方为本公司的被挂靠方,由本公司代位行使合同规定的与总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合同规定执行施工作业任务和取得工程价款。

工程挂靠收入会计处理

工程挂靠收入会计处理

工程挂靠收入会计处理一个建筑企业,收到工程款,作预收,要不要交营业税,扣下管理费,余下的钱给了挂靠的项目组,怎么做分录先扣下税金与管理费,等他提供了发票过来后再把税金还给他我看过有些企业是在预收账款里专门核算挂靠工程在应付账款中核算自营工程的应付款所得税还分查账征收和带征,核算方面是有些区别的不过不管是自营和挂靠,形式上都是要按自营来进行会计处理。

建筑行业只要收到款项就要交税。

若是挂靠项目应先扣下税款、管理费、其他代付费用后让挂靠单位凭发票或造小部分工资来抵账,否则你无法处理账务,再说你要是先把钱付给他了,再让他拿发票就困难了。

建筑企业收挂靠公司管理费如何做账【问】我公司是建筑企业,现有另一公司(没有资质)挂靠我公司,利用我公司资质承包一建筑工程,我公司收受该公司管理费,建筑发票由我公司开给发包公司,我公司应该如何做账?【答】您说的这种情况,应该作为您公司的施工项目核算,一般有两种核算方法。

一是将工程转包给该公司,按您公司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另一公司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或是自开)给您公司作为成本扣除。

一是按您公司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另一公司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费用发票作为成本。

【问】我公司属于建筑企业,主要业务就是承接工程在转包出去,收取管理费。

这样收入应该怎样确定?不做主营业务收入只确定其他业务收入-管理费合理吗?在帐面上这样体现税务那里可以吗不合理吧?这个挂靠本身就是不允许操作的,虽然建筑单位都这么操作,但放到台面上是不允许的。

应该承包人到你那领取资金的时候,要做成本处理的,所余差额即管理费就是这个工程的利润不合理,贵公司这种情况可以考虑以分包的形式来核算,即贵公司作为总包商承接业务,再由贵公司将业务转包给其他公司进行建造。

在税务处理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如果是转包的,总包方应当按全额确认收入,按分包成本计入成本,但计算营业税时,应当以总承包额减去分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如何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如何处理

建筑施⼯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如何处理挂靠就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或者是低资质的建筑企业借⽤⾼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程合同,进⾏施⼯的违法⾏为。

下⾯由店铺⼩编就“建筑施⼯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如何处理”问题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值得说明的是,对于挂靠经营的企业,存在着挂靠企业以现⾦形式向被挂靠企业⽀付挂靠管理费的⽅式,被挂靠企业将收到的挂靠管理费作为⼩⾦库管理,不进⾏相应的会计处理,这种形式不在本⽂的讨论范围之内。

对于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分两部分考虑:通常的挂靠形式按照被挂靠⼈的不同分为两类,⼀类是个⼈挂靠有资质的施⼯企业,另⼀类是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本为针对这两种情况探讨会计处理的⽅法。

第⼀类:个⼈挂靠有资质的施⼯企业这种情况只能将个⼈作为企业的内部承包来处理,即不违反建筑法,也避免了涉税风险。

挂靠⼈⼀般只缴管理费,其他的问题全部由挂靠⼈⾃⼰承担(包含企业所得税)。

挂靠的收费⽅式有以下⼏种:1、按照合同价款提取百分点;2、按合同价款提取百分点后,还要按照结算价⾼出合同价款的部分再提取⼀个百分点;3、按照挂靠⼀次收取⼀定的固定费⽤。

在会计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三个⽅⾯的问题,⼀是甲⽅划款以后,才能再次划款给挂靠⼈;⼆是每次划款均必须由挂靠⼈提供发票;三是⼯程结算后挂靠⼈,必须向税务缴税的税票必须返回原件。

例:张某以某省路桥⼯程公司的名义,与甲⽅(建设⽅)签订了建筑施⼯合同,合同总价2000万。

张某与某省路桥⼯程公司挂靠协议约定,张某按合同总价的3%⽀付省路桥⼯程公司挂靠费60万元,相关营业税⾦及附加由张某⾃⾏负担,以某省路桥⼯程公司名义缴纳。

某省路桥⼯程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1、收到甲⽅拨款:借:银⾏存款2000贷:应收帐款--甲⽅20002、拨付挂靠单位⼯程款时:借:内部往来--某某项⽬1940贷:现⾦(银⾏存款)19403、挂靠⽅提供发票时:(1)材料、设备、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发票时借:⼯程施⼯--某某项⽬1000贷:内部往来1000(2)⼯资表借:⼯程施⼯--某某项⽬(直接⼈⼯费)500⼯程施⼯--某某项⽬(间接⼈⼯费)100贷:应付⼯资600同时:借:应付⼯资600贷:内部往来600(3)、税票:借:主营业务税⾦及附加2000*3.36%=67.2贷:应交税⾦-营业税2000*3%=60应交税⾦-城建税60*7%=4.2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60*3%=1.8其他应交款-地⽅教育附加60*2%=1.2借:应交税⾦-营业税2000*3%=60应交税⾦-城建税60*7%=4.2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60*3%=1.8其他应交款-地⽅教育附加60*2%=1.2贷:内部往来67.24、⼯程结算时:借:应收帐款--甲⽅2000贷:⼯程结算20005、结转⼯程结算项⽬:借:⼯程结算2000贷:⼯程施⼯—⽑利=2000-1600=400贷:⼯程施⼯--成本项⽬16006、结转收⼊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借:⼯程施⼯--⽑利400贷:主营业务收⼊2000第⼆类: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不体现管理费⽤的会计处理例:**建筑公司以某省路桥⼯程公司的名义,与甲⽅某某公路建设管理处签订了⼀条公路的建筑施⼯合同,合同总价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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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业务会计核算及依据一、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核算主体(一)会计核算原则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原则是: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3、所有的资金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4、建筑成本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的比例以工程概算清单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占整个项目总造价的比例为准。

5、所有的成本费用必须遵循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等“四流合一。

”二、挂靠业务全流程中的十三步会计核算及核算依据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第一步: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借:银行存款 -(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或被挂靠方基本户)贷:其他应付款- (挂靠人名字)财税 2016 36 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息的增值税。

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以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步: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根据财税〔 2016〕 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被挂靠方凭借挂靠方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并交纳税金后,才向发包方开具预收款部分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根据财税【 2017】58 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或业主的预收账款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今后工程进度结算时,业主用预付账款抵减工程进度款的时候!基于以上政策依据,被挂靠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1)如果业主强行要求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 收到业主预付款/(1+9%)× 9%](2)如果业主不强行要求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 : 预收账款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17 号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支付的分包款)÷ (1+9%) × 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支付的分包款)÷(1+3%) × 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53 号第八条第(三)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六条的规定,如果被挂靠方是总承包方,而且发生分包时,被挂靠方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17 号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规定,被挂靠方在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时,挂靠方先垫资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并根据预交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申报交纳。

挂靠方凭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税款凭证,和工程所地地税局缴纳的附加税费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部进行报销。

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预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9%) ×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 ×3%]贷: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2)挂靠人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借:税金及附加贷: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3)挂靠人凭预缴税款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部报销时:借 : 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贷:银行存款 / 库存现金被挂靠方月未结转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第三步,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被挂靠方的财务部必须审核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与材料或设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该采购合同必须是被挂靠方备案的而且用被挂靠方统一版本格式的采购合同)、被挂靠方账户付给供应商的资金付款凭证、挂靠项目所在工地经挂靠方和供应商双方签字的验货确认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四者都无误的情况下,根据财会[2016]22 号文件的规定,账务处理如下:(1)当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材料,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行网上认证的情况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2)当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3)当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材料,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4)如果被挂靠方与发包方的建筑施工合同签订的是甲供材合同,而且合同中约定被挂靠方(总承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

依照税法规定,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而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如果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而恰恰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网上认证时,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经过认证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财会 [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 2 款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科目。

基于此规定,该被挂靠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第四步: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等已验收且已经付款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时,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贷:银行存款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第五步: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等已验收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时,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财会 [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 4 款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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