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纳税分析
房地产公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例

房地产公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小建筑公司,老板叫老张。
老张的公司规模不大,但野心不小。
他瞅准了房地产市场这块大蛋糕,想分一杯羹。
可是呢,自己公司没什么知名度,也缺乏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需的资质。
这时候,老张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家在当地小有名气的房地产公司,叫宏盛地产。
宏盛地产呢,资质齐全,名声在外,不过最近业务也不是特别饱和。
老张就和宏盛地产的负责人老王商量,想挂靠在宏盛地产名下做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
两人一拍即合,很快就签订了挂靠经营合同。
合同里写得那叫一个详细,什么老张的小公司要向宏盛地产交管理费啦,项目的利润怎么分成啦,宏盛地产要提供哪些资质文件啦等等。
老张心里美滋滋的,觉得自己马上就要大干一场,赚个盆满钵满。
项目就这么风风火火地开始了。
刚开始的时候,还算是一帆风顺。
老张负责项目的具体运作,他把自己多年积攒的人脉和经验都用上了,工地进展得有条不紊。
但是,好景不长啊。
问题就出在钱上。
按照合同,老张的公司每次收到项目款项后,要先把管理费打到宏盛地产的账户上。
可是呢,老张觉得宏盛地产也没做啥实际工作,就是提供个资质,管理费交得有点心疼。
于是,他就开始在管理费的缴纳上拖拖拉拉。
今天说甲方的款项还没到账,明天又说自己资金周转困难。
老王那边可就不乐意了。
他觉得老张这是不讲信用,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合同,怎么能这么不遵守呢?于是,老王就给老张下了最后通牒,要是再不按时交管理费,就停止提供资质文件,让项目停工。
老张一听就急了,他觉得老王这是故意刁难他。
他心想:“我在这儿辛辛苦苦干活儿,你就坐收管理费,还这么霸道。
”他也不甘示弱,说宏盛地产在项目上也有一些该履行的义务没有履行到位,比如说在一些手续的办理上不够及时,导致项目进度受到了影响。
就这样,双方你一言我一语,矛盾越来越大。
真的就像老王说的那样,宏盛地产停止提供相关资质文件了,项目被迫停工。
这一停工,可就捅了大篓子。
甲方得知项目停工,非常生气,因为这会影响整个项目的交付日期,可能要承担很大的损失。
挂靠开发资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行业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要求较高,许多企业为了拓展业务,选择了挂靠开发资质的方式。
挂靠开发资质是指企业通过与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借用其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然而,挂靠开发资质的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挂靠开发资质的法律后果。
二、挂靠开发资质的法律风险1. 法律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挂靠开发资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了法律责任风险。
(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若挂靠开发资质的行为涉及虚假宣传、诈骗等犯罪行为,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合同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存在诸多风险,主要包括:(1)合同效力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挂靠开发资质的协议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2)合同履行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挂靠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挂靠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3. 财务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在财务方面存在以下风险:(1)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应依法纳税。
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可能因未依法纳税而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
(2)财务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可能因资金链断裂、财务风险控制不当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
4. 市场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在市场方面存在以下风险:(1)声誉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可能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曝光,损害企业声誉。
(2)市场准入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可能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市场。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共5篇)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共5篇)第一篇: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成为地方税收主要增长点之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较复杂,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甚至有少数企业出现偷税现象,为此,我们通过调研,详细掌握了该行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初步发现了税收违法特点并就如何开展税务稽查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特点(一)项目运作的程序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
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
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
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二)会计核算特点1、收入核算房地产企业其主要经营收入项目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
2、开发成本核算(1)开发成本核算的内容。
前期费用(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土地契税、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配套设施费、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保费等)(2)开发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
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开发成本的方法为: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由于房屋开发的自身特点,单位造价的形成会出现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分,即:前期开发成本费用高,中后期开发费用减少,而且大量公共配套设施需在总销售面积中分摊,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又在1年以上;所以财务在核算销售成本时,项目早期会出现对计划预算的开发成本采取预提方式,随着中后期成本支出逐渐减少,开发成本的结转才会与实际最后成本逐渐接近,最后在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财务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单”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
开发房地产项目挂靠的协议

开发房地产项目挂靠的协议开发房地产项目挂靠的协议甲方:xx置业有限公司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经甲、已双方友好协商,乙方自愿挂靠甲方资质进行开发经营,为此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挂靠项目情况:项目地点:项目名称:乙方挂靠甲方开发其土地,只向甲方缴纳挂靠费,及挂靠甲方的开发资质。
甲方在北海新区办理分公司,专供乙方独立使用,营业执照及章印委托乙方管理使用,乙方自立个人账户,财务独立支配核算。
甲方没有支配、买卖乙方土地和房地产的权利。
开发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费用及税金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全额承担。
挂靠时间:从该项目的挂靠合同签订之日起到该项目的开发完成办理全部相关手续之日止。
乙方向甲方缴纳挂靠费整,签订合同前向甲方缴纳挂靠费整,每年交一次,分三年付清所有工程。
若不按时缴纳挂靠费,乙方应承担所欠挂靠费(每天)5%的违约金。
乙方及其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于甲方职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挂靠经营期间,乙方应依与政府之间的土地开发合同自负盈亏。
乙方在办理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竣工验收、产权证办理、按揭贷款等事项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乙方按合同经营情况下,因甲方不配合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挂靠期间乙方从事其他项目的开发经营活动必须由甲方授权,报甲方审核,受甲方监督,在开发经营期间所出现的一切责任性事件(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债务、债权、法律诉讼等)都由乙方承担。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但若乙方在开发经营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并不负法律责任,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该项目开发完成后,经协商可继续挂靠,若不挂靠,乙方应交回挂靠期间的相关手续,双方终止本协议。
若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起诉到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工程施工挂靠税务问题

工程施工挂靠税务问题增值税是工程施工挂靠中一个重要的税收问题,在施工项目中,通常涉及到原材料的购买和加工、施工服务的提供等环节,这些都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税和抵扣。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施工挂靠方在承揽工程项目时,需要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向主办单位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税。
同时,挂靠方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相关发票进行抵扣,以降低增值税的实际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的计税和抵扣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否则将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另外,在工程施工挂靠中,企业所得税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税务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将应纳税额按月或者按季度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
对于工程施工挂靠来说,挂靠方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挂靠方需要注意将工程所得收入进行分析,合理计算应纳税额,避免出现漏报或逃税行为。
此外,个人所得税也是工程施工挂靠中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税收问题。
在工程施工挂靠中,挂靠方通常是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他们所得的工程收入也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分级递进的,根据个人所得金额的不同,税率也会有所调整。
因此,在工程施工挂靠中,挂靠方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收入,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挂靠涉及到的税务问题是复杂的,需要挂靠方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操作,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针对工程施工挂靠这种新型经营模式,加强监管,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相信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工程施工挂靠这种新型经营模式将会更加规范,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的正常征收做出积极贡献。
对房地产投资项目的税务筹划

对房地产投资项目的税务筹划房地产投资项目是当下许多投资者选择的一种重要投资方式。
然而,在进行房地产投资项目时,税务筹划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为您介绍房地产投资项目的税务筹划,帮助您合理合法地规划税务问题。
1. 合理选择投资主体形式在房地产投资项目中,合理选择投资主体形式是税务筹划的首要考虑因素之一。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将房地产投资行为纳入个人纳税范围,或是以公司、合作社等组织形式纳税。
不同的投资主体形式将决定不同的税务政策适用,所以选择合适的投资主体形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负担。
2. 合理规划资金来源房地产投资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合理规划资金来源也是税务筹划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资金来源规划可以让投资者在税务上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例如,通过银行贷款购买房地产,在利息方面可以享受税务减免政策。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考虑资本运作等方式,合理规划资金来源,以降低税务风险。
3. 合理安排房地产投资项目的时机对房地产投资项目的税务筹划,还需合理安排投资的时机。
税务政策常常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投资可以获得更多的税务优惠。
在政策出台前进行投资,可以享受较早的优惠政策;而政策变动后再进行投资,可能面临较高的税务风险。
因此,了解和把握税务政策变动,选择合适的投资时机非常重要。
4. 纳税义务的履行与合规经营在房地产投资项目中,纳税义务的履行是不可回避的。
投资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合规经营。
这不仅是对投资者合法身份的认可,也是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同时,合规经营也可以让投资者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优惠措施,降低税务负担。
总结:房地产投资项目的税务筹划是投资者在进行房地产投资时需要注意的重要环节。
通过合理选择投资主体形式、合理规划资金来源、合理安排投资时机以及履行纳税义务与合规经营等手段,可以降低税务风险,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房地产投资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挂靠法律关系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建筑行业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中小型建筑企业为了承揽工程,往往通过挂靠大型建筑企业的资质,以获取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
然而,这种挂靠法律关系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因挂靠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0年,某市一家具有一级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家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中小型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一项工程,工程款为2000万元。
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一定的挂靠费用,并由甲公司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也出现问题。
业主方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但乙公司始终无力偿还债务。
无奈之下,业主方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构成挂靠行为;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甲公司通过收取挂靠费用,允许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其行为构成挂靠。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甲公司作为挂靠方,未对乙公司的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乙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因此,乙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方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挂靠乙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挂靠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1. 挂靠行为的认定《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一般计税)

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一般计税)
摘要:
一、挂靠业务简介
二、全流程调控表说明
三、一般计税方法介绍
四、挂靠业务在一般计税中的应用
五、总结
正文:
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一般计税) 是对挂靠业务进行管理和调控的重要工具,它详细列明了挂靠业务的各个环节以及需要遵循的规则。
本文将对挂靠业务全流程调控表(一般计税) 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挂靠业务。
挂靠业务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挂靠者)在未实际拥有生产设备、生产场所等生产资源的情况下,通过与拥有这些资源的企业或个人(被挂靠者)达成协议,以被挂靠者的名义进行生产、销售等活动,并按照约定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费用的经济行为。
挂靠业务广泛应用于各种行业,如建筑业、制造业等。
全流程调控表说明了对挂靠业务的全面调控。
它从挂靠业务的源头开始,包括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选择、合作协议的签订、生产活动的组织、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
在挂靠业务中,一般计税方法是重要的税收征收方式。
一般计税方法是指按照企业的销售额或者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税款的方法。
在挂靠业务中,
一般计税方法能够公平、合理地计算和征收税款,避免了一部分企业通过挂靠业务逃避税收的问题。
挂靠业务在一般计税中的应用能够有效地调控挂靠业务,防止挂靠业务中的逃税、偷税等行为,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
同时,全流程调控表还能够指导挂靠者和被挂靠者合理、合规地进行生产、销售等活动,提高挂靠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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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纳税分析
关于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纳税分析
樊剑英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项目开发必须要有相应开发资质,个人直接从事项目开发显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有资质的企业缺少资金,有资金实力的个人缺乏资质,难免有人会想挂靠到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完成项目的拿地和开发。
这种形式下双方利益均沾,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不投入任何人力和资金,仅靠转借资质帮助个人完成项目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及正常纳税申报并收取其不菲的管理费;个人以企业资质为平台,只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即可独立开发经营最终享有项目的全部经营成果。
对于实务中出现的这种大款与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合作开发形式,我们应如何认定其纳税性质呢?
首先,营业税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
根据此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个人名义立项,个人挂靠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纳税人,项目开发销售也只能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开具发票和纳
税处理。
因此,由此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进行纳税处理。
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处理。
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从形式上看属于内部分配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的项目利润扣掉自己该收取的管理费后的
余额做为对个人应享有的经营收益的分配。
由于内部分配不需要计算缴纳流转税,企业与个人之间也不需要相互开具发票。
第三,个人从挂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所得,应区分经营性质另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
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
(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
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因此,个人以房地产企业名义进行开发活动享有项目最终经营收益,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这种形式下,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个人挂靠者,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无论从企业层面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还是个人层面上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来讲,在当前房地产税收调控适度从紧的情况下存在的纳税风险均不应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