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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2•【字号】鲁政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升全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水平,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城乡绿色发展空间载体(一)推动山东半岛城市群绿色发展。
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构建“一群两心三圈”区域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实施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绿色发展目标和政策。
强化“三区三线”空间管控和用途管制,加快形成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统筹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重大工程,提升生态系统连通性和完整性。
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统筹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促进“两新一重”设施合理布局,建立城市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与城市人口流动挂钩机制。
发挥济南、青岛两市辐射带动作用,打造分别覆盖2000万人口的“1小时交通圈”。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2025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8%左右。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建设绿色低碳城市。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问题。
支持青岛市开展国家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在当前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作为环保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大气环境、减少空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经济发展前沿,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以期为相关行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的。
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环境质量等因素,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标准的制定还需要充分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标准,确保山东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其次,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了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排放情况,标准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途径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排放的合规性和环境的安全性。
同时,标准还对排放监测和数据报告进行了严格要求,保证了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再次,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实施需要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
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排放达标。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测和处罚机制,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合力。
最后,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落实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环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居民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同时,媒体和公众也要积极监督环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促进环保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完善。
综上所述,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各方的通力合作,才能有效保护大气环境、减少空气污染,为山东省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健康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并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这一规定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保责任意识,促使其在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条例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有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对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条例也有严格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确保了环境保护设施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此外,条例还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建立了建设项目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将环境信用不良的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在保障公众参与和环境信息公开方面,条例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公众参与情况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信息,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情况、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污染控制、责任追究、技术支持、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透明原则,加强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依法实施,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保障环境质量。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参与和意见。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或备案机关应依法严格审查,履行审批或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第三章施工与运营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环境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遵守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限制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运营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环境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评估。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做好环境保护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四章环境责任与执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执法机关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公众有权监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可向环境保护执法机关举报。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山东“十四五”环保重点项目出炉丨强化固废和危废医废处置能力

山东“十四五”环保重点项目出炉丨强化固废和危废医废处置能力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鲁政发〔2021〕12号,要求提高全面统筹部署山东省生态环境工作,保障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保障后续山东地区生态环境部署工作不断完善。
《规划》中就水生态环境、污染水治理、固废处理能力等重点内容,提出工程建设和发展规划,以下为不同领域工程规划具体内容:结构调整与生态环保产业重点工程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工程:(1)在建材、化工、印染等领域实8-10个产业集群绿色化改造工程;(2)以钢铁、焦化、建材、化工、包装印刷、石油开采、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实施100个左右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项目;(3)创建80个左右国家级、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煤炭消费压减工程:(1)淘汰全部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淘汰97台总装机容量209.05万千瓦火电机组;(3)完成800万户农村地区散煤替代任务;(4)在淄博、枣庄、烟台、济宁等市实施20个燃煤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项目铁路专用线建设和柴油货车淘汰工程:(1)新建水发国际物流铁路专用线、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等16条铁路专用线;(2)淘汰50余万辆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完成国家下达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营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工程:(1)在济南、青岛、淄博建设3大生态环保产业集群,在济宁、烟台、潍坊、日照、德州建设5大生态环保产业基地,在枣庄、东营、泰安、威海、聊城、临沂、滨州、菏泽建设8个生态环保产业示范园区;(2)开展10家左右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20家左右环保管家和环境顾问试点,选树20家左右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项目,建设3-5家环境医院;(3)在济南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环保产业服务平台,在青岛市建设面向“上合组织”国家的环保产业交流服务平台;(4)在全省建立3-5家生态环保产业研究机构,支持建设3-5只环保产业发展基金,培育支持20家左右为环保产业提供技术信息、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专业机构;(5)实行人才培优计划,每两年选树10位环保产业领军人物、20个环保产业创新创业团队、100名环保产业优秀人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鲁发改〔202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20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2024年2月7日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化能源领域改革创新,充分激发县域发展主动性创造性,推动重点领域攻坚突破,服务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就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目标定位,突出绿色低碳主题,聚焦能源发展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积极探索能源转型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着力推动能源生产消费方式变革,引领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绿色先行。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方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持续优化能源结构,有效降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
——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立足能源资源禀赋,着眼经济社会发展用能需求,统筹推进风能、太阳能、核能、地热能等资源开发,实现多能融合、清洁替代,提升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导读:本文是关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七条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空间管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税收等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统筹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提升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能力,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具体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绿色金融发展,提高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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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规划山东环保动态
水质管理方面:
点源治污:污水处理、农田测土平衡施肥覆盖面、规模养殖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等提出明确目标。
再生水回用:城市回用水利用率达到15%及以上(现有水平为10%);规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
利用试点:枣庄、济宁、泰安、菏泽。
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监测:集中式饮水源地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检测。
开展地下水情况普查,污染严重的行业开展地下水修复试点。
大气治理方面:
三个关键: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三个重点:工业废气及异味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汽车尾气排放控制
目标:到2015年,全省17城市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比2010年改善20%以上。
工业异味:有机废气回收利用设施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同步检测率达到100%,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
污灌历史较长或工矿企业周边重金属污染较重的场地开展修复示范工程。
建立土壤污染监测体系,优化监测点位,建立动态数据库
在原基础上细化区域,建立评估等级
建设场地污染风险评价纳入环评
济南裕兴化工厂铬渣污染
青岛红星化工厂铬渣污染
海洋港航污染及防治
青岛、烟台、济宁等港口建设船舶油污水、压载水、生活污水、固体废弃物和散装化学品洗舱水排放跟踪监控系统及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接受处理率达到100%。
特别是漏油事件。
各危险品码头配备港口应急反应设备
重点修复滨海湿地,解决近海和滩涂养殖污染问题
农村环境和生态保护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
规范矿山开采,旅游开发等建设活动
建设20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小型人工湿地,氧化塘等,垃圾收集处置设施。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及以上。
其他
到2012年,实现一县至少一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6%。
海阳和石岛湾两座核电厂建设辐射环境连续监测子站;加强对废旧放射源的回收贮存工作实施基础、人才、保障工程,提高全省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
开展环境瓶颈问题解析与突破,积极推动环境科技与产业发展。
城市控制器量控制、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厂矿污染土壤修复、供水安全防范、农村生产生活废物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科研攻关和工程示范。
附件:
十二五规划中的投资
“十二五”期间,全省共设置十大类工程40类项目,共计4000余个,总投资1345亿元。
(一)总量减排项目。
主要包括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及管理减排项目,共计2933个,投资450亿元。
(二)流域综合治理项目。
主要包括工业污水治理和循环利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及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共计1595个,投资623亿元。
(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包括工业废气及异味污染治理、扬尘污染控制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项目,共计1329个,投资227亿元。
(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包括土壤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项目共计32个,投资20亿元。
(五)海洋及港航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包括港航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修复与保护和海洋及港航环境事故应急处置项目,共计174个,投资138亿元。
(六)生态建设和农村环境保护项目。
主要包括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村工业、养殖业污染治理及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共计185个,投资126亿元。
(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包括危废处置工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处置工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处置工程项目,共计259个,投资116亿元。
(八)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环境安全防护、事故预警能力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工程,共计136个,投资19亿元。
(九)能力和队伍建设项目。
主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和环境管理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共计36个,投资36亿元。
(十)环境科技与研发项目。
主要包括环境瓶颈问题解析与突破、先进技术成果推广示范及环境标准体系建设项目,共计261个,投资4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