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新发展

合集下载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研究——兼谈我国仲裁立法的完善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研究——兼谈我国仲裁立法的完善

有相应 的法律效 力,因此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就显得 尤为重要 。然而 ,我 国 目前 仲裁立 法在 仲裁协议 的效 力
认 定上却存在 诸多不3之处 - " 。对此 ,我们应 当坚持 尊 重当事人仲 裁意思和 遵循 仲裁 管辖 权优 先的原则 ,科 学构
建一个 由仲裁委 员会 、仲裁庭 、人 民法院组成的三方认定机制 ,以完善我 国仲裁协议 效力的认定制度。
第 2期
钟小燕 :我 国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研究—— 兼谈我国仲裁立 法的完善
5 9
同时 ,也对 国家司法机关产生失权效力 ,即一方面 意将纠纷提交仲裁的合 意,一方提 出申请 仲裁的, 契 仲裁协议具有赋予仲裁机构管辖权的效力 ,另一方 另一方有配合其仲裁实现的义务 ,否则将违背 “
当事人的授权 ,即有效的仲裁协议。 其效力体现
有效的问题 。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性质 ,学界 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庭 就不能 管辖 有关 争议。第 有实体法契约说 、程序法契约说 、混合类型契约说 二,有效的仲裁协议决定着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范 以及独立类 型契约说等学说。 无论哪一种学说 , 围,仲裁庭只能在当事人约定范围内决定仲裁庭的 组成 、审理和裁决所争议 的仲裁事项 ,不成立或无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3— 0 4
效的仲裁协议会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
作者简 介 : 钟 小燕( 1 9 8 8一) , 女, 广 东清远人 , 在读硕 士 , 主要 3 .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 从事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研 究. 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对仲裁机构产生授权效力的

《 仲裁法解释》 ) ,对仲裁协议 的形式 、必备 内容 、 力 ,即在特定纠纷发生后 : 第一 ,任何一方当事人 无 效情 形 、当 事 人 异 议 、瑕 疵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的认 均能依 据 仲裁协议 启动 仲裁 程序 ;第 二 ,在 一方 当 定 、仲裁协议 的独立性等问题都作了相关规定。尽 事人依 据 仲裁协议 申请 仲裁 时 ,另一方 当事人 必 须 管如此 ,学界 对 仲裁协 议效力 的认定 仍 存在 不 少争 放弃诉 权 ,参与并 配合 仲裁 程序 的进 行 。如果 仲 裁

争议解决的新趋势仲裁法律的发展与前景展望

争议解决的新趋势仲裁法律的发展与前景展望
智能化仲裁的实践与挑战
目前,一些先进的仲裁机构已经开始尝试引入智能化技术辅助仲裁程序。然而,智能化仲裁也面临着技 术成熟度、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挑战。
跨境仲裁的挑战与机遇
01
跨境仲裁的定义与特点
跨境仲裁是指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解 决方式。它具有涉及多国法律、语言和文化差异等特点。
仲裁程序的透明度
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有助于增强公众对仲裁的信任度,一些国际 仲裁机构已经开始尝试公开部分仲裁文件和程序。
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该国承担的国际 义务,但各国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规定不尽相同。
公共政策保留制度
各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通常会考虑该裁决是 否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这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 决的重要理由之一。
新趋势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争议解决 过程,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和 解。当事人的参与程度提高有助于增 强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对未来仲裁法律发展的启示
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的融合
未来仲裁法律发展应更加注重多 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融合,将调 解、协商等方式与仲裁相结合, 形成更加综合、高效的争议解决 体系。
仲裁机构的创新
仲裁员的专业化
当事人的参与程度提高
新趋势要求仲裁机构不断创新,提供 更加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例如, 一些仲裁机构采用在线仲裁、智能仲 裁等新型仲裁方式,提高仲裁效率和 质量。
新趋势强调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和技术 性,因此要求仲裁员具备更加专业的 知识和经验。一些专业领域如知识产 权、建设工程等需要专业背景的仲裁 员来审理案件。
02 03
跨境仲裁的挑战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在商业活动中,仲裁作为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其重要性逐渐得到认可。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础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展开分析。

一、仲裁协议的认可1.法律上的认可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特定的争议范围订立仲裁协议。

而且《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法》也对仲裁协议进行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可仲裁协议是依法得以实现的。

2.人们的认可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通过签署仲裁协议来选择仲裁制度来解决争议的方式已逐渐成为一种习惯性做法。

当人们对仲裁制度的优越性有所认知后,对于仲裁协议的认可程度也大大提高。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1.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进行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并在仲裁结果生效后获得法律保护。

2.约束力当事人签署仲裁协议时,就意味着双方同意接受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从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受仲裁协议约束的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裁决,否则将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3.独立性仲裁协议是与主合同相独立的协议,其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并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即使主合同失效,仲裁协议仍然具有效力。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保障1.强制力我国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约束力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具有其本身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2.司法支持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仲裁协议的保护和支持。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仲裁,以保障仲裁裁决的实施。

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对仲裁裁决进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四、注意事项1.仲裁协议的签署应当充分考虑其效力和相应的风险。

2.在签署仲裁协议之前,双方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可行。

3.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仲裁规则和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作为商业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效力得到法律法规和人们的认可。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制度的思考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制度的思考
我 国仲 裁 北经贸大学 )
摘 要 : 裁 作 为诉 讼 外 解 决 民商 事 纠 纷 的 一 种 重 要 法 律 制 度 , 解 决 国 严 格 。 仲 在 其次 , 国立法 对 什 么是 仲裁 机 构约 定 不 明确 没有 具体 规定 , 我 司 际 贸 易争 端 方 面 有着 悠 久 的 历 史 和作 用 。 本 文 从 仲 裁 协议 的生 效 要件 , 裁 法 实践 中解释 的任 意性和 适用 的 随 意性 导 致在 适 用 上 的混 乱 。再 次 , 仲 协 议效 力 的认 定 原 则 , 裁 协 议 效 力 认 定 的程 序 , 裁协 议 效 力 认 定 中存 在 虽 然 仲 裁 法 允许 当事 人 在仲 裁 协 议 中对 仲 裁委 员会 没 有 约定 或 约 定 仲 仲
不 明确 时 进行 补 充 , 实 践 中 , 争议 发 生后 , 但在 当 当事 人 之 间 的对 立和 分歧 往 往 比较 严 重 , 以在通 过协 商对 仲裁 机 构做 出明确 的 约定 。 难 仲 裁协 议 ,是 指 当事 人 同意 将 他们 之 间 已经 发 生 或将 来 可能 发 22 排 除 了当 事 人对 临 时仲 裁 的约 定 所 谓 临 时 仲 裁 , 指 不 要 _ 是 生 的争 议 交 付 仲 裁 解 决 的一 种 书 面 协 议 。 《 认 及 执 行 外 国仲 裁 公 承 常 设 仲裁 机 构 的协 助 ,直接 由 当事 人 指 定 的仲 裁 员 组成 仲 裁 庭 进 行 约》 的规 定 , 裁 协 议 是指 当事 人 以 书面 形 式 协 定承 允彼 此 间所 发 生 仲裁 。 裁 庭 处理 完毕 案 件 即 自动解 散 。 当 事人 约 定 以 临 时仲 裁 方 仲 仲 在 现 有 或 可 能发 生 之 一切 任 何 争议 ,如 果 涉 及 可 以仲 裁 解 决 事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新发展样本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新发展样本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新发展样本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新发展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新发展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仲裁事项所包含的内容、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当事人变更或者债权债务转让时仲裁协议对权利义务继受者的效力问题、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案件的管辖及程序要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

该司法解释限制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规范了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程序,明确了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法律适用等问题,反映了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最新发展。

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保证将仲裁条款下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是商事仲裁的基石。

仲裁协议效力如何,是关系到仲裁程序能否启动,仲裁程序能否合法、仲裁裁决能否被承认和执行的关键问题。

尽管仲裁协议的本意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却因仲裁协议约定的不明确使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最初意愿都化为乌有。

于年年9月月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以下简称《解释》)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协议独立性为原则,用多达16个条文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仲裁事项所包含的内容、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当事人变更或者债权债务转让时仲裁协议对权利义务继受者的效力问题、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案件的管辖及程序要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

本文试图在全面理解《解释》的基础上,对《解释》所反映出的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最新发展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学界。

一、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仲裁的管辖权,因此必须以某种形式保证仲裁协议清楚的存在。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作出了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仲裁协议书还有效吗现在

仲裁协议书还有效吗现在

仲裁协议书还有效吗现在仲裁协议书是一种合同约定,用于解决在商业合作关系中产生的争议。

通常情况下,仲裁协议书是有效的,但在某些国家和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一些限制和法律要求。

首先,仲裁协议书的有效性受法律管辖范围的限制。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仲裁的法律要求和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有些国家要求仲裁协议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而其他国家接受口头协议。

因此,仲裁协议书的有效性取决于这些法律要求的满足程度。

其次,仲裁协议书受签署双方的自愿约定和意愿的限制。

双方必须自愿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并在协议中明确表达出共同的意愿。

如果一方或双方在签署时强迫或欺骗对方,仲裁协议书的有效性可能受到质疑。

再次,仲裁协议书可能受到公共政策的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要求某些争议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不能通过仲裁方式。

例如,如果一方声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违反合同公共秩序或损害公众利益,法院可能会认为仲裁协议书无效。

除了上述限制外,仲裁协议书的有效性还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 仲裁协议书的明确性和完整性:仲裁协议书必须语言明确,确保双方对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有清晰的了解。

此外,仲裁协议书还应包括必要的细节,如选定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程序等。

2. 仲裁机构和程序的可行性:仲裁协议书的有效性还受到选定的仲裁机构和程序的可行性的影响。

如果选定的仲裁机构无法履行约定的职责,或者程序存在不完善之处,可能会对仲裁协议书的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

3. 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执行性:仲裁协议书的有效性还取决于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律的承认和执行。

在跨国商业合作中,这一点尤为重要。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院无法承认和执行另一个国家的仲裁裁决,那么仲裁协议书的有效性将受到严重影响。

总结起来,仲裁协议书的有效性是多方面因素的综合结果。

除了法律要求和限制外,签署双方的自愿意愿、协议的明确性和完整性以及仲裁机构和程序的可行性都是影响仲裁协议书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起草和签署仲裁协议书时,双方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协议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2023年民商事仲裁协议效力

2023年民商事仲裁协议效力

2023年民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是指在2023年,民商事仲裁协议所具备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情况。

在解释和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仲裁和民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概念。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庭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与司法审判不同,仲裁是一种私人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程序由仲裁协议约定,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者由仲裁机构指定。

民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发生的民商事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的协议。

民商事争议可以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仲裁协议通常规定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管辖权和仲裁庭的裁决等内容。

在中国,仲裁制度受到法律的明确支持和规定。

中国的仲裁法对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程序、仲裁机构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中国的仲裁法,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效力,可以被法院执行。

这意味着仲裁裁决的效力不亚于法院判决。

在2023年,民商事仲裁协议仍然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中国现行的仲裁法,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将民商事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而不是通过法院审判。

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协议,并正确履行了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具备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

然而,仲裁机构的选择和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仍然是一个问题。

在中国,有很多仲裁机构可以选择,但是有些仲裁机构可能存在不公正的问题。

此外,仲裁程序也可能因为一些原因而被操纵。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时应该谨慎,确保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得到遵守。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改变,民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能发生一些变化。

例如,法律对关键性争议的仲裁进行限制,或者对仲裁裁决进行更严格的审查等。

因此,在2023年,当事人需要关注法律的变化,并及时调整仲裁协议的内容和程序,以确保仲裁裁决的效力。

总结起来,2023年民商事仲裁协议仍然具备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并依据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程序。

然而,仲裁机构的选择和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仍然是关注的问题。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确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确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确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协议方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 。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__ 。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 。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

鉴于,甲方与乙方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因合同履行产生了一些争议,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双方决定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

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浪费时间的诉讼程序,特此达成以下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我们在这里,首先得明确一点——仲裁协议可不是儿戏,它是需要双方认真对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双方签字确认,意味着我们已经同意将未来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来裁决。

所以,大家在签字前一定要冷静思考,不要草率行事哦!咱们说好了的,可不能临时反悔。

二、适用的仲裁机构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仲裁机构名称)仲裁委员会来处理争议,并接受该仲裁机构的裁决。

仲裁机构的选择,是咱们俩商量出来的结果,双方都认为它比较公正、专业,能够有效地处理我们可能遇到的各类争议。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仲裁机构,必须提前双方书面同意,这样才能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三、仲裁事项的范围嗯,大家要清楚,仲裁并不是万能的。

它只处理我们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与合同有关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赔偿等相关问题。

像某些私人情感、个人人身问题,仲裁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如果我们因为合作中的某些小摩擦而想找仲裁来“清算”,那可得先确定是不是属于协议范围哦。

四、仲裁的程序和规则我们来聊聊仲裁的程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新发展一、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仲裁的管辖权,因此必须以某种形式保证仲裁协议清楚的存在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作出了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

”由此可见,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为“书面形式”,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作法相符,已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一项统一要求。

然而我国仲裁法却未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1958 年《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所作的界定是“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纽约公约》订立于20 世纪50 年代,当时的通信技术尚未发展到今天的水平,其条文中所称的“函电”仅包括了信件、电报和电传,没有也不可能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高科技通信手段。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时俱进地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出了更为宽泛的规定[7].英国1996 年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出了更为详尽和可操作性的规定[8].现代国家立法“似乎正朝着放宽这种形式要件的方向发展。

”于1999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 条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我国仲裁法有关仲裁协议的“其他书面形式”的规定,为《解释》对其进行扩大解释提供了借口。

《解释》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吸收我国《合同法》对合同书面形式规定的基础上,从宽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出了解释:“仲裁法第16 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对于合同的书面形式,除了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提供记录的形式外,通过援引的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书面”仲裁协议并承认其效力。

这一点已为《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确认:“在合同中提出参考载有仲裁条款的一项文件即构成仲裁协议,如果该合同是书面的而且这种参照足以使该仲裁条款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的话。

”[10]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12 月14 日的法函「1996」177 号中对此问题也作出过明确规定:“中外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外贸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和蒙古国之间的交货共同条件的,因该交货共同条件即1988 年11 月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供应部关于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之间相互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规定了因合同所发生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双方达不成协商解决的协议时,应以仲裁方式解决,并规定了具体解决办法,故应认定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该类合同引起的纠纷。

”《解释》在参照国际商事仲裁立法通行规定的基础上,与法函「1996」177 号相衔接,对此予以更为明确的规定:“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条款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11]可见,《解释》对于仲裁协议形式的解释是在秉承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必须要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前提下,吸收我国《合同法》从科学技术角度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规定,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了尽可能宽泛的解释。

这是符合电讯科学技术发展,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及联合国贸法会所推动的方向是一致的,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和立法趋势是相适应的。

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是仲裁协议生效要件之一[12].我国仲裁法第18 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效。

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法将对仲裁事项的约定以及约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一项强制性认定条件。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一般仅将仲裁事项约定为“合同争议”,而没有特别约定排除某项具体内容,是否可视为其约定的事项包括因所指合同引发的全部纠纷呢?对仲裁事项的这种约定实际上理解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而在实践中往往因理解和出发点的不同仍会产生诸多争论,影响了当事人仲裁合法权益的实现。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的,应当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是明确的”[13].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这一大力支持仲裁的规定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却明显与我国仲裁法将仲裁事项的约定以及约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一项强制性规定相悖。

《解释》对此问题作出了更具权威性的解释:“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14]《解释》从宽解释了仲裁协议中的“合同争议”,涉及到合同争议的方方面面,几乎可以达到“因本合同有关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这样表述的效果。

《解释》对仲裁事项的规定,不仅包括产生于特定交易的请求权项,而且还包括了影响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所有问题,体现了司法“支持仲裁”的原则。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也是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之一,我国仲裁法第18 条还规定,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效。

很显然这是将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以及约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强制性认定条件。

但由于当事人受其自身法律知识和对仲裁制度、仲裁机构了解程度的局限,往往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具体而明确地表述仲裁机构名称,且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很难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因而往往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使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愿望落空。

为此,最高法院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从宽解释[15],而不是简单地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学界和仲裁实务界的普遍看法是,只要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表述在文字和逻辑上不发生歧义,并能够从文字和逻辑上确定仲裁机构,法院应当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

《解释》在判断仲裁协议效力上采取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标准[16],对此问题作出了积极而正面的回应:“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17] 《解释》还就仲裁实践中常见的几种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仅约定纠纷适用仲裁规则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按照通常理解,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仅约定了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并不意味着其就选定了该仲裁机构来解决他们之间的民商事纠纷。

最高法院在有关《解释》的草案中,亦持有此种看法,“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的除外。

”•[18] 对此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他们提出,不宜轻易否定此种仲裁协议的效力,可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此种仲裁协议所指仲裁机构;或者根据其选定的仲裁规则中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应认定当事人选定了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2005 年5 月开始实施的仲裁规则中率先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19]《解释》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为无效,但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20].国内绝大部分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尚未作出上述类似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国内其他仲裁机构在修订仲裁规则时应根据《解释》对这一问题的新规定,作出适当修改,以确保仅约定纠纷适用仲裁规则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则其效力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函「1996」176 号就对此问题作出过明确解释:“本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者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

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仲裁。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两个以上明确并可执行的仲裁机构,这样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而《解释》却对此另有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就仲裁协议中选定的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之一达成一致,则仲裁协议无效。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因利益考量以及情绪对立很难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解释》实际上间接否定了此类仲裁协议的效力。

而依据法函「1996」176 号的规定,当事人无需对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仲裁即可。

与法函「1996」176 号的规定相比,《解释》在此问题的规定上有所倒退。

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明确并可执行的仲裁机构,则意味着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其中任一仲裁机构仲裁,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合意是明确的。

按照“行为优先”原则,当事人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分别申请仲裁,先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由此可见法函「1996」176 号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意愿的实现。

(三)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 年7 月6日给河北高级人民法院的函(法经{1998}287 号)中规定:“该合同虽未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仅约定仲裁机构为‘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但鉴于在当地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故该约定应认定是明确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

”《解释》对法经{1998}287 号函的规定予以肯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21]《解释》还规定,如果该地有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则当事人需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否则仲裁协议无效•[22].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间接否定了约定由某地的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这类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机构的明确完全可以按照“行为优先”的原则由当事人自己确定,而不一定非要当事人就此问题再行达成协议。

(四)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后既可诉诸法院又可申请仲裁的情况屡见不鲜。

按照通常理解,由于仲裁协议未能排除法院管辖权,无法确定当事人有明确而肯定的仲裁意思表示,因此此类仲裁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定无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