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被债权人卖了应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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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变现和拍卖的法律程序

抵押物的变现和拍卖的法律程序

抵押物的变现和拍卖的法律程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抵押物的变现和拍卖已成为解决债务纠纷和实现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探讨抵押物的变现和拍卖的法律程序,并重点介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

一、抵押物的变现抵押物的变现是指将抵押物转为现金或者权利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并通过变现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一般来说,抵押物的变现方式分为协议变现和强制变现两种情况。

协议变现是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通过协议方式变现抵押物。

在协议变现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变现方式、时间、价格等事项进行自由约定。

这种方式的变现对双方自主协商具有灵活性,但需要双方的积极合作和一致意见。

当债务人和抵押权人无法达成一致时,抵押权人可以采取强制变现的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现抵押物,由法院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变现。

强制变现的程序相对严格,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定和相关程序的执行。

二、抵押物拍卖的法律程序抵押物拍卖是一种常见的强制变现方式,拍卖是指将抵押物以竞拍的形式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

抵押物拍卖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拍卖公告、评估、竞拍、成交和过户等环节。

首先,在进行抵押物拍卖前,抵押权人需要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抵押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拍卖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示抵押物的拍卖意愿。

其次,抵押物拍卖前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抵押物的价值,为竞拍和成交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机构应当依据专业知识和方法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接下来,进行抵押物的竞拍。

竞拍需要参与人提前缴纳保证金,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价,出价最高者成为买受人。

当竞拍结束后,抵押权人将以竞拍成交价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同时,对于未能成交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再次进行拍卖或采取其他变现方式。

租赁房屋因设定抵押而被拍卖,租赁权能否对抗抵押权?

租赁房屋因设定抵押而被拍卖,租赁权能否对抗抵押权?

租赁房屋因设定抵押⽽被拍卖,租赁权能否对抗抵押权?本⽂是君之道思考的第 397 期⽂章房屋所有⼈对⾃⼰合法所有的房产,可以向银⾏进⾏抵押以获得投资资⾦,但是抵押登记并不会转移房产的占有。

因此,房屋所有⼈不论是在抵押之前还是在抵押之后,均可以将房屋对外出租。

但是,当房屋所有⼈⽆⼒偿还债务,房屋⾯临被拍卖的命运时,房屋承租⼈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承租⼈能否以租赁权对抗抵押权呢?本⽂拟对此进⾏简要分析。

⼀、有关租赁房屋因设定抵押⽽被拍卖的法律规定⼆、法院实践(⼀)抵押登记在先,租赁在后的,租赁权⽆法对抗抵押权(2017)粤06执异117号案中,佛⼭市中级⼈民法院判决:“根据案外⼈⽲本兆祥分店提交的其与和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案外⼈⽲本兆祥分店主张的租赁关系是发⽣在申请执⾏⼈佛⼭平安银⾏的抵押权设⽴之后,因此,该租赁合同关系⽆论是否真实存在,均不能对抗在先设⽴的抵押权。

”江苏省⾼级⼈民法院在其《执⾏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规定:“承租⼈在债权⼈设⽴抵押权之后,与被执⾏⼈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认定为“先抵押后租赁”。

抵押权设⽴后抵押财产出租的,承租⼈不得以其租赁权对抗申请执⾏⼈(即抵押权⼈),其要求停⽌执⾏的,不予⽀持。

”(⼆)租赁在先,抵押登记在后的,视具体⽽定1.承租⼈未实际使⽤房屋的,租赁权⽆法得到⽀持在(2015)厦民终字第1335号案中,厦门市中级⼈民法院判决:“封⽇晴举⽰的证据并不⾜以证明其在2013年8⽉1⽇前已基于与黄炜毅的租赁合同实际管理使⽤了讼争房产。

原审关于讼争房产的占有使⽤情况、房租的收取和⽀付情况的认定并⽆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承租⼈实际使⽤房屋的,租赁权在租赁期限内受保护在(2017)川1402执异10号案中,眉⼭市东坡区⼈民法院判决:“地鑫公司将车位先出租再抵押,抵押权的实现必然受到还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的租赁权的限制。

四川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眉⼭市东坡区⼤雅路北⼀段56号地下车位B-33号,在2029年10⽉30⽇前由案外⼈陈利芳继续租赁使⽤,在此租赁期内不向本院因执⾏李忠能与四川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拍卖该车位的受让⼈移交占有。

银行债权转让的抵押物更名过户程序

银行债权转让的抵押物更名过户程序

银行债权转让的抵押物更名过户程序
有不动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后,即使未作抵押权变更登记,债权受让人也享有抵押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而转让。

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

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

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

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物灭失有哪些法律后果

抵押物灭失有哪些法律后果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抵押物灭失有哪些法律后果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能会因为抵押物灭失而消失抵押权,这时候债权人就不能通过处置对抵押物来主张权利获得自己的债权,那么抵押物灭失有哪些法律后果呢?抵押物灭失的处理方式有哪些?赢了网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抵押物灭失有哪些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抵押物灭失会引起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灭失;其二,因抵押物灭失而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时抵押权人仍可就该赔偿金而优先受偿。

二、关于抵押物灭失的处理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

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

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这是因为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须通过抵押物的价值而优先受偿,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也就事实上无法实现,但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

抵押物被债务人卖掉了怎么办?

抵押物被债务人卖掉了怎么办?

抵押物被债务人卖掉了怎么办?一、抵押物被债务人卖掉了怎么办?抵押物补债务人卖了,如果抵押权人不知情的,转让行为无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重新提供担保。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有什么可以作为借款抵押物?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1、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其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卖掉抵押物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抵押物变更那么主合同就会发生改变,如果需要担保人继续担保,是需要担保人进行书面签字同意的,如果没有担保人书面签字同意那么担保人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没有签字同意,则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物发生改变,主合同也会发生变化,这涉及到了担保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贷款后期的还款情况,给担保人增加了风险,所以必须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签字,担保人才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债务人卖掉了,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有价值或者有使用价值的个人资产,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或者是已经建成的建筑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上的附着物,工厂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成品,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都可以作为借款的抵押物。

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

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

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而设立的一种权利。

在实际交易和借贷过程中,有时候债权人需要将抵押权进行转让或者转移给其他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本文将就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进行探讨,并重点阐述其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抵押权的转让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其拥有的抵押权进行转让,将其所持有的抵押债权向他人转交。

抵押权的转让通常需要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书面协议,并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

债权人将其抵押债权转让给他人后,转让的抵押权将由新的抵押权人享有,债务人在此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不会改变。

抵押权的转让需要特定的文书形式和程序,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债权人和新的抵押权人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并且将转让事项登记在相关的权益登记机关。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转让后依然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能够在债务人违约时行使相关的权力。

抵押权转让合同中应明确转让的债权种类、数额以及债务人的相关信息等。

合同还应详细说明转让的条件和限制,并阐述转让后的抵押权人应承担的权益和义务。

在转让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应该共同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抵押权的有效转让并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进行公证。

二、抵押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转移指的是债权人将其持有的抵押权移交给其他人,以完成债权的转让或抵押品的处置。

与抵押权的转让不同,抵押权的转移可能导致债务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权益改变。

抵押权的转移一般需要经过债权人、债务人和新的抵押权人之间的三方协议,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转移涉及到抵押物的处置,因此需要明确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和处置方式,并确保转移后的所有权和责任得到清晰规定。

转移协议还应明确债务人在转移后是否继续为新的抵押权人履行债务,并明确相关的保证和违约责任。

在抵押权的转移过程中,各方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和登记,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任何一方在转移过程中的违约行为都可能导致转移无效,并对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财产法对抵押物查封与拍卖的规定

财产法对抵押物查封与拍卖的规定

财产法对抵押物查封与拍卖的规定引言:财产法是我国重要的民事法律之一,其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和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在财产法中,对于抵押物的查封与拍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针对财产法对抵押物查封与拍卖的规定展开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和相关法律条文解读,探讨其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形。

一、抵押物查封的规定根据财产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

查封是一种保全措施,旨在防止抵押物被转移、损毁或变卖,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抵押物查封的适用情形包括:1. 债务人违约:当债务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以保护其债权利益。

2. 债务人失去偿还能力:当债务人丧失还款能力,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查封抵押物来保障其债权。

3. 债务人转移财产:当债务人有转移抵押物的迹象,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查封抵押物,以防止债务人将财产转移。

案例分析: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公司将其位于城市中心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

然而,该公司却未按时偿还借款,且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迹象。

银行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法院对该办公楼进行查封,以保障其债权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决定对办公楼进行查封,确保银行的债权得到有效保护。

二、抵押物拍卖的规定财产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抵押物拍卖的具体规定。

抵押物拍卖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旨在通过拍卖抵押物来变现,以偿还债务。

抵押物拍卖的适用情形包括:1.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当债务人丧失还款能力,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拍卖,以变现抵押物并偿还债务。

2. 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当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义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明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拍卖,以实现债权。

3. 债务人逃避执行:当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履行,或者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拍卖,以追回债权。

已经被抵押的房产买卖纠纷案件

已经被抵押的房产买卖纠纷案件

已经被抵押的房产买卖纠纷案件案例简介:⼆〇〇九年九⽉六⽇,胡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胡某购买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套,总价款⼆百零五万元。

合同签订后,胡某于⼆〇⼀〇年四⽉⼋⽇付完全部购房款,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也依约交房给胡某。

⼆〇⼀⼀年四⽉⼆⼗六⽇,胡某以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的⼟地使⽤权抵押给他⼈为由,诉请法院确认合同⽆效,要求将房屋退回给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由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百〇五万元。

经查,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于2007年将该房的⼟地使⽤权抵押给了⼯商银⾏,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北京某房地产公司预售房屋的⾏为已得到⼯商银⾏的同意。

胡某提起本案诉讼后,该房屋的⼟地使⽤权抵押权证已于⼆〇⼀⼀年六⽉⼆⼗⼆⽇注销。

分析:当事⼈争议的焦点在于抵押⼈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在出售房屋给胡某之时,未将该房⼟地使⽤权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告知胡某,是否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呢?有⼈观点认为:抵押⼈转让抵押物并⾮绝对⽆效,要因情⽽异。

抵押⼈转让抵押物虽通知了抵押权⼈,但未告知受让⼈,依照《担保法》第四⼗九条第⼀款的规定,应认定转让⾏为⽆效。

但本案的情况是在诉讼期间抵押登记已注销,不会影响抵押权⼈⼯商银⾏的合法权益,⽽受让⼈刘某作为善意第三⼈,其合法利益也应当保护。

因此应认定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还有⼈观点认为:依照《担保法》第四⼗九条第⼀款“抵押期间,抵押⼈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并告知受让⼈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未通知抵押权⼈或者未告知受让⼈的,转让⾏为⽆效。

”以及《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范围内的⼟地使⽤权同时转让、抵押。

”的规定,xx公司出售房屋时,未告知买受⼈刘某所售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应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效。

为此,房地产专家靳双权律师对以上观点做出了如下解释:房产专家靳双全律师认为关于本案所涉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的,但不同意其所持的抵押⼈转让抵押物的⾏为属⽆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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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被债权人卖了应该如何办
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如果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必须事先征求抵押权人同意,并且将转让抵押财产的钱提前清偿债务或是提存。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同意代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楼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权的设立其实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进行,维护市场秩序。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期限届满前将抵押物卖给他人的,则很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抵押进行登记,则抵押权人可以对抗买受人,依据物权的追及力行使抵押权。

二、抵押物范围规定
关于抵押物的范围各国规定不一。

有些国家仅允许以不动产为抵押物,如法国、德国、日本等。

抵押物须有可让与性,其通常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有妥善保管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

因其过错造成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便于保管和发挥其效用,依法或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亦可由抵押人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就同一担保价值再度抵押,如遇抵押物被扣押、灭失等情形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其与典物、质物近似但有区别。

区别主要在于抵押物的占有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而典物和质物一般都要转移占有。

三、不可抵押的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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