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3.1(1)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保持通畅,并且不经过私人空间。……
(3)……。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3.5(1)
3.5(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1.1(3)……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和编号(层门和层门门锁装置的编号可不标注),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等),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3.8(1)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调整到3.7(2)
3.8(2)
3.8(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删除
3.8(3)
3.8(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3.7(3)曳引轮不得有裂纹,轮槽不得有缺损或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2(2)
1.2(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3年第19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91 号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 2 个安全技术规 范、6 个修改单及废止 1 个
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根据电梯检验工作开展情况,质检总局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 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TSG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压
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以及《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 2 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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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 月 日
天津市特检中心 孙立新 戴光宇
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
河北省特检所 张彦朝
上海特检院 黄文和
湖北特检所 毛怀新
北京特检中心 赵伯锐
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 李 宁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陆棕华
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马凌云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温爱民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1)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施 工 单位 或 者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第 三 条 本 规 则所 称 监督 检 验 生 产和 检验 的新 技术 、新材料 、新 工 当按 照 相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是 指 由 国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艺等 影响本 规则 技术 指标和 要求 的特 要求 ,保证 施工 或者 日常维 护保 养质
第二 条 本规 则 适 用于 消 防员 执行相 关法 规标 准规 定 、落实安全 责 检验机 构 申请定 期检验 。
电梯 的 安 装 、 改 造 、 重 大 维 修 监 督 检 任 ,开 展 为 保 证 和 自主 确 认 电梯 安 验和 定期 检验 。 第六 条 施 工 单 位应 当按 照设
符 合 附件 A要 求 的有 关文件 、资料 , 的检验 结果 ( 以下 简称 自检结 果 )进 验 作业 指导 文件 的规 定 ,对 电梯 检验
安 排相 关 的专业人 员配 合检 验机 构实 行对 比,按照第 二 十条 的规 定对项 目 质 量 实施严格 控 制 ,对 检验 结果 及检
全 的相 关 工作 质 量 情 况 的 查 证 性 检 计 文 件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 对 电 梯 机 房 ( 者 机 器 设 备 间 ) 、井 道 、底 坑 或
前 款 所 述 消 防 员 电 梯 ( 下 简 验 。 电梯 生产 和使 用单位 的 自检 记录 以
称 电梯 )的生 产 ( 电梯 的设 计 、制 或 者报告 中的结论 ,是对 设备 安全状 等 涉 及 电梯 施 工 的 土 建 工 程 进 行 检 含
S A U EFA TT T LT
编 者 按 :为 了加 强对 消防 员电 梯安 装 、 改造 、 维修 、 E 常维护 保 l
TSGT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TSGT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首先,电梯监督检验是指对电梯的安全状况、运行状态、设备完好等方面进行的定期检查。
监督检验的具体规则如下:1.定期监督检验:按照规定,电梯在投入使用后,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主要目的是检查电梯的运行情况,确保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并保障乘客的安全。
监督检验包括:电梯的安全功能是否正常、制动力是否达到要求、速度限制是否符合要求等。
2.不定期检验:电梯发生事故或经过大修后,应进行不定期检验。
不定期检验的目的是对电梯发生事故或经过大修后的修复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电梯完全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3.日常巡检: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日常巡检,检查电梯的各项功能和设备是否正常。
日常巡检可以发现和排除一些潜在的故障,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另外,电梯定期检验是指在电梯使用寿命结束后,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查和评估,以确定电梯是否满足继续使用的条件。
定期检验的具体规则如下:1.使用年限:电梯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5年,超过15年需要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的主要目的是评估电梯各项设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
2.定期检验内容:定期检验包括对电梯的各项设备、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如电梯门、悬挂装置、控制盘、限速器等。
同时还包括对电梯进行运行测试,检查其运行状态和运行速度是否正常。
3.定期检验结果:定期检验后,根据电梯的安全状况来评估电梯是否能够继续使用。
如果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设备老化,需要进行必要的修复或更换设备,确保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总之,TSGT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是为了确保消防员电梯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通过定期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电梯的故障和隐患,保障广大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附件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1.删除2.1(4)、3.6、3.8、3.9、3.10、4.11、8.1、8.5、11.2,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5.将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防火前室(环境)、井道和底坑的防水与排水等满足安全要求;”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2009年2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上海特检院黄文和湖北特检所毛怀新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8)附件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完整版)TSG_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第1号修改单

附件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第1号修改单(对2011年8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4.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3.9 制动装置C”修改为“3.9 制动装置 B”(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8 —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2.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3.1.4(6)修改为:“供电电源、防火前室、井道防火、机房防火、底坑排水设施等符合要求的有关建筑设计文件”4.2.1(3)修改为:“轿厢净尺寸不能小于1350mm宽乘以1400mm深,轿厢的最小净入口宽度应为800mm;”5. 2.6(1)修改为:“应当设置消防员电梯象形图标志,轿厢操作面板上的符号为20mm×20mm;层站上至少为100mm×100mm;”6. 3.1(1)①修改为:“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7. 3.9增加“(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3.9(2)最后增加“;”8. 4.17(3)修改为:“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9.5.6“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修改为:“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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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断错相保护
调整到
主开关
主开关
驱动主机
驱动主机
—
—
增加: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
制动装置
调整到、
紧急操作
调整到
限速器
限速器
接地
接地
电气绝缘
电气绝缘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
—
增加: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随行电缆
删除
井道照明
井道照明
底坑设施与装置
为了加强对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三)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所列项目每年进行次定期检验;
调整到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平衡系数试验
平衡系数试验()
耗能缓冲器试验
删除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
—
增加: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对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对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
—
增加:应急救援试验
电梯速度
电梯速度
上行制动试验
上行制动试验
下行制动试验()
下行制动试验()
.附件中的“检验内容与要求”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后内容
()
()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所提供电梯;
()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第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正文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不含改造、重大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和编号(层门和层门门锁装置的编号可不标注),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等),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门的运行和导向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紧急开锁装置
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开锁装置
门的锁紧
门的锁紧
门的闭合
门的闭合
—
—
增加: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作业场地总要求
删除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
()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所列项目每年进行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附件列出而附件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底坑设施与装置
底坑水位限制
底坑水位限制
底坑空间
底坑空间
限速张紧装置
限速张紧装置
缓冲器
缓冲器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对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对重方空间的防护
对重的固定
对重块
轿厢铭牌
轿厢铭牌和标识
端部固定
绳端固定
水平滑动门
门标识
门地坎距离
删除
门间隙
门间隙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门的运行和导向
()
()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对防火前室—环境的要求,井道和底坑的防水、排水要求;
()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以及通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层门的可接近性、防火前室—环境、井道和底坑的防水与排水等满足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