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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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评标管理办法

电子化评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标书生成器”和“数字证书”发放和使用管理办法为保证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要求,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提交的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文件必须采用统一格式,即由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电子标书生成器”生成的电子标书文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为保证电子标书文件应用过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安全性和合法性,需在提交的电子标书文件上使用“数字证书”。

为此,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决定向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电子化招投标项目的相关招标人、投标人发放“电子标书生成器”和“数字证书”(含CA电子印章)。

相关申领和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一、发放说明“电子标书生成器”是招投标当事人制作生成与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辅助评标系统相匹配的电子标书文件的软件,分为招标人版和投标人版;“电子标书生成器”只能在本单位招、投标项目中使用。

“数字证书”(含CA电子印章)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与手写签名或者实物印章具有相同的使用、管理方式和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单位和个人两种形式组成。

二、发放对象1、电子标书生成器发放的对象是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有招投标项目且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

2、单位数字证书(含CA电子印章)发放的对象是在标书文件上加盖印章的单位:招标人,即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即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人数字证书(含CA电子印章)发放对象是领取单位数字证书(含CA电子印章)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1、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为在本年度内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放“电子标书生成器”,每个独立法人单位仅发放一套(含1年免费技术服务),并免费提供相关培训。

京建法实施细则

京建法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京建法[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八条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后,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

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但是选择投资主体、经营主体等不需要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项目除外。

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修订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修订版)

附件二: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行为,提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稳步推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货物采购、专业分包等项目),使用北京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化平台”)进行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化平台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遵照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

第二章 项目登记、投标报名第四条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须使用CA电子印章登录电子化平台,进行信息的填报、上传、发布、查询、下载等操作。

第五条 招标人通过网络将项目招标组织形式等入场登记信息及相关附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并携带有关原件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电子化平台通知招标人办理结果。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通过电子化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 投标人可以登录电子化平台完成投标报名,并保存报名回执。

第三章 电子标书制作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标书是指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使用市交易中心检测通过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电子文件,包括电子资格预审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含澄清、说明文件)、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文件、投标文件(含澄清、说明文件)等。

制作单位提交电子标书之后,不再提交纸质文件。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提供必要的纸质投标文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精品文档1【精品 word 文档、可以自由编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法 [2005]1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 OO 五年二月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志华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5 年 2 月 7 日印发共印 200 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 年12 月1 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 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 3 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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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2009-03-23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四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

第二章电子标书基本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文件(以下简称“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按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统一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 格式的电子化标书文件,电子标书包括电子化的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标底文件。

第六条“电子标书生成器”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仅限在该使用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应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电子标书的文字、图表、清单数据等内容,应当由各种相应的软件制作后导入到“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形成GEF 格式文件。

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为了保证纸质标书与电子标书的一致性,纸质标书应由“电子标书生成器”直接打印生成。

(二)电子标书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三)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含有CA 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

(四)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GEF 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复制到光盘和U 盘中,提交的所有介质中只能有内容一致的唯一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五)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 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 位检查码。

(六)光盘表面粘贴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统一发放的专用“光盘贴”,并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 位检查码、正副本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

第八条电子标书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口(V2.0)》的规定,形成XML 文件。

一份电子标书只能包含一个XML 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XML 文件。

第三章开标、评标规定
第九条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

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将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导入到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辅助评标系统中,电子招标文件应与备案的纸质招标文件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备案的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二)开标时,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将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一同密封,送达开标现场。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时,招标人应制作电子标底文件,并与纸质标底文件一同密封送达开标现场。

(三)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标底文件应为一正一副两张光盘和一个U 盘。

开标时,按光盘正本、光盘副本、U 盘的顺序进行读取导入。

若光盘能够正常读取,U 盘可在开标后各单位自行带回;若全部无法正常打开,该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四)密封合格的电子标书由现场工作人员导入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辅助评标系统。

唱标时,有关内容应与投标文件投标函进
行比较,不一致内容须记录到开标记录中。

(五)开标结束后,招标人用加密锁将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辅助评标系统中该项目的所有电子标书进行加密。

招标人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电子标底光盘、加密锁、纸质标书一同封存到评标区封存柜中,并自己保管封存柜钥匙。

(六)评标前,由招标人用加密锁对辅助评标系统中的电子标书进行解密,并自动生成暗标编号。

(七)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确定电子评标工作
开始,并按规定开展电子评标工作。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汇总评审结果、打印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招标人。

第十条开、评标时,如出现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停电、系统故障及不可抗力情况,该项目可转为纸质开标或评标,招标人需在评标前准备纸质评分表等供应急使用。

第四章招标人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文件应为应用统一“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现行管理规定的电子化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从文件内容上分为文字部分、评标参数部分、XML 清单数据三部分。

(二)电子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应按“电子标书生成器”预设的模版,设置相应目录结构,以便于浏览、查找。

如有补充、答疑文件时,须与原电子招标文件合并后形成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并提交。

(三)招标人在填写评标参数时,必须保证与电子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内容保持一致。

补充答疑文件如对评标办法进行了修改,提交的评标参数必须进行相应调整。

(四)使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应在电子招标文件中包含XML 清单数据。

第十三条为适应电子化评标的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加入对电子投标文件及开、评标过程等的特殊要求,编写时可参照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相关范本。

第五章投标人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使用本单位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包括: 投标函、技术明标、技术暗标、经济标、XML 清单数据五个页签,投标人不得任意增减和更改名称。

唱标内容应与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

(二)技术标部分:按明标、暗标分别导入不同的页签,没有则可为空;按内容分目录导入。

暗标中不得出现透露投标单位的任何信息。

(三)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中须含XML 清单数据。

第六章专家管理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参与电子化评标的专家,须为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并经过北京市电子化评标系统应用培训和考核,未通过培训和考核的专家不能参与电子化评标。

招标人评标代表须在评标开始前经过北京市电子化评标系统培训。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应积极参加北京市评标专家管理部门组织的电子化评标系统应用培训,通过相关操作的考核,加强日常学习、熟练评标系统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评标专家应及时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解决,或转为纸质标书评审。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涉及“电子标书生成器”和电子印章(含CA 数字证书)的获取依照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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