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

合集下载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事⼀议财政奖补政策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事⼀议财政奖补政策农村税费改⾰后,取消了村提留、乡统筹和“两⼯”,规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劳务,采⽤村民⼀事⼀议⽅式解决。

但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不⾜,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事⼀议筹资筹劳⼯作总体上呈萎缩状态,事难议、议难决、决难⾏等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通过实施⼀事⼀议财政奖补项⽬,充分调动全县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村内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建⽴和完善民主议事规则,使基层⼲部和农民群众运⽤民主议事的⽅式解决涉及农民切⾝利益的问题,建⽴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机制,使全县绝⼤部分村内道路实现硬化,村民⽤上清洁安全的饮⽤⽔,村容村貌有较⼤改观,⼩型农⽥⽔利、环境卫⽣、公共⽂化等农村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整体提升全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整体⽔平,为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根据《**省农村税费改⾰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事⼀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案的通知》(⽢农税改〔2010〕7号)精神,现将我县有关奖补政策宣传如下:⼀、⼀事⼀议财政奖补对象、范围、标准和⽅式(⼀)奖补对象⼀事⼀议财政奖补对象限于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产⽣活公益建设项⽬。

财政奖补资⾦应全部⽤于村民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改变资⾦⽤途。

(⼆)奖补范围⼀事⼀议财政奖补范围仅限于以村民筹资筹劳为基础、⽬前⽀农资⾦没有覆盖、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产⽣活公益事业项⽬。

主要包括:1、村组道路修建和维护,包括⾏政村到⾃然村或居民点之间的道路修建;2、村内⼩型农⽥⽔利建设,包括灌溉⽔渠⼲渠以下的⽃渠、⽑渠和堰塘、桥涵、机电井、⼩型提灌或排灌站、⼈畜饮⽔等⼩型⽔利设施建设;3、村内公共环卫设施改善、环境绿化,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点修建和公共绿化、植树造林等;4、村内公共⽂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修建,包括公共闲散地、健⾝休闲场所及设施的修建;5、村容村貌整治,包括公共照明、供电等设施修建;6、其他村民迫切需要兴办且直接受益的其他经⼀事⼀议通过的集体⽣产⽣活公益事业。

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

事 一 议 筹 资筹 劳开 展 村 级 公益 事业
建 设 按照 三分 之一的 比例予 以补助 ,所 需 政 府 补助 资金 由地 方财 政 承 担 三 分 之 二 ,中央 财 政 通 过 奖 补的 方 式 承 担 政 府 补助 资金 的三分之一 ,并考 虑地 方 财 政 困难程 度 调 整 确定各 地奖 补系数 。
筹 劳 折资 标准 , 由于各 地情 况 不一 样 ,
统 一按 每 个工 日2 0元标 准折 算。 预 拨 部 分 奖 补 资金 ,实 行 建 设 和 奖 补 并行 ,在 项 目竣 工 验 收合 格 后 办理 清
( 三)奖 补 比例。政 府 对 农 民通过

算 ,多 退少 补 。村 级 公 益 事业 建设 一 事 一 议 财 政 奖 补 资 金 在 “ 村 级一 事 对
( 二)分 清责任 ,建 立机制 。村级
公 益事 业 具 有 准公 共产 品的性 质,要
在 划 分 事权 、分 清 责任 、分 级 负 责 的 基 础 上开 展村 级 公 益事 业 建设 ,建 立
村 级 公 益 事业 建 设 的 投 入 分 担 机 制。
跨村 以及 村 以上 范 围的 公益 事业 建 设
付 资金 。
该地 区地 方 财 政 对一 事一 议 财 政 奖
补 金额 X中央财 政 奖补系数 。
( )实 行公示 制 。试 点省份 和地 三
区要 按 照 政 府 信 息公 开 的要 求 ,全 面 公 开 一 事 一 议 财 政 奖 补 的政 策 标 准、
当地 方 财 政 安 排 奖 补 资 金规 模 超
比。

奖 补原则
( 一)适 当奖 补地 方 事权 ,为促 进 村 民民主 建 设 ,并考 虑 取消 劳 动积 累 工和农村义务工 对村级 公益事业 建设 的 影响 ,中央 财 政在 地 方 财政 奖补 的 基

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民 心 工程 。 自20 年 试 点 以来 ,一 事 范农民筹资筹劳 .加强规划指导 ,加 以资代劳及以资代劳标价过高等方式变 08

议财政奖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解决 大政府投入 ,强化监督管理 ,扩大宣 相增加农民负担。三是严格方案审核。
了农民需求最迫切、受益最直接的村内 传培训 ,狠抓政策落实 ,确保把好事 要严格执行对项 目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
( 一)规 范村 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政奖补)工作,提高规范化科学化精细 动,有利于规范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 行为。要按照 《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化管理水平 ,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健康有 劳,切实防止加重农民负担; 有利于健全 管理办法》( 国办发『 0]号) 关于 27 0 4 、《 序进行 ,现将 21 年在全 国范围内开 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机制,形成多元化投入 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02
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工作 “ 规范管理 的新格局; 有利于推动依法理财, 提高财 ( 国办发[ 11 号)的规定和 《 2 22 0 2 关于规
年”活动 ( 以下简称 “ 规范管理年”活 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规范资金分 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 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活动的必 要性 和紧追性
格限额标准。21 年起,一事一议筹资 03 筹劳限额标准一律按绝对数额确定,坚 决纠正层层下放限额标准权限问题 ,防 止筹资筹劳限额标准过高,加重农民负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
补 ,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中央为破解村级 公益事业建设难题而出台的一项重大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开展 “ 规范管理年”活动的指导思 担。二是控制以资代劳。一事一议筹劳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及财政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通过一事一议办法或民主决策程序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

对村民筹资筹劳的资金管理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级自筹资金为基础,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财政奖补。

村级自筹资金包括符合相关政策的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民筹资筹劳、政府财政奖补、社会捐资赞助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提交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

(二)省农业农村厅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目标任务方案;指导地方组织项目实施;监督以工作任务落实为主的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省以下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落实部门工作责任。

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项目实施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资金奖补范围与标准第七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为通过一事一议办法或村民民主议事程序开展的、有村级自筹资金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重点支持农民反应强烈、需求迫切、受益直接的项目。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管有序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管有序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管有序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巴府办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管有序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已于2018年1月3日宣布失效)巴府办发〔201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地位和作用、兴办村内公益事业、改变生产生活条件的制度选择。

近年来启动实施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旨在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着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从试点情况看,总体形势较好,但个别地方仍存在不按规定程序议事报批、超范围议事、超标准筹资筹劳和重奖补申报、轻项目实施、轻项目管理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一事一议”监管,有序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一事一议”的基本原则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做到民事民议、民建、民管、民受益。

坚持“议事规范、村民主动、优先奖补”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做到公开透明、民主管理,用较少的钱办更多的事。

二、明确“一事一议”的议事范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的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即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建设、植树造林、环境整治、工程管护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应由公共财政全额承担的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电网改造升级、通村通乡道路建设等村级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财务管理办法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财务管理办法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12]561号)、《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宜春市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财发[2012]15号)等规定。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财务管理由“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设专账,统一核算,统一拨付资金。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筹措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做好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和资产移交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村民筹资、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助、整合的其他资金、财政奖补资金。

1、村民筹资:根据规范的村民议事程序,由项目理事会按照《江西省减轻农民负担管理办法》规定,村民每人每年筹资不超过30元或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出劳6个标准工日的限额筹集。

2、村集体经济投入:指一事一议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实体为支持项目建设而提供的资金支持。

3、社会捐助:在外工作、经商的家乡人士和关心村级公益事业人员的无偿支持、赞助。

4、整合的其他资金:指从其他渠道争取来的专项资金。

5、财政奖补资金:中央、省、县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五条项目理事会收取村民筹资必须使用县(市、区)财政局统一监制印刷的村级专用收据,由村委会负责到财政所领购,所收取的筹资全部缴入“村账乡代理”账户。

第六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报账时。

项目施工和完工验收后,由村委会(项目理事会)提出申请,须提供项目预决算书、项目建设申请表、项目施工进度情况确认表、项目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并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后,经县(市、区)综改办审核后,财政局国库将财政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街道)“村账乡代理”专户。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简篇)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简篇)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56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工作。

省、设区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下达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下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计划编制,管理、使用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及本县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四条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积极增加奖补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奖补引导、村民自愿出资出劳、村级经济积极投入、社会力量捐资助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奖补原则第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三)直接受益,注重实效。

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奖补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奖补对象。

村级组织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主体,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和程序开展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专项用于对 农 民通 过一事 一议筹 资筹 劳开展 的 村级公益事业 建设项 目的补 助。任何单 位 或个人 不
得截 留、挪用 一事一议 财政 奖补 资金 ,不 得用 于村
办公场所建 设 、弥补村 办公 经费 、村 干部 报酬 等超
出财政 奖补范围的其 他支出。 ( 四) 直接受 益 ,注重实效 。坚持办实事 ,重实 效 ,以社会效益为 目标 ,重点支持 农 民需求最迫切 、
第 四条
一事 一议财 政奖补 资金 使用 实行分 级
策 ,进一步规范一 事一议 财政 奖补 资金 管理 ,提 高
资金使用效益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 所 称一 事 一议 财 政 奖 补 资金 ,
管理。省 以下各 级财政 部 门的管理 职 责 ,由省级 财
政部 门研究 确定 。
●政策法规
21 02年 第2期
村 级公 益 事 业 建 设 事 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财预 [0 6 2 1 ]5 1号 1
第一条 为全 面贯彻 落实村级 公益事业 建设一 事一议财政奖补 ( 以下简 称一事 一议财政 奖补 ) 政
反 映最强烈 、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 目。
应选择部分地 区或项 目,对一 事一议 财政 奖补 资金
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运用科学 合理 的评价 指标 、
评价标准和评 价方 法 ,对 资金支 出的经济 效益 、社
会效果等进行客 观公 正 的评 价 。每 年 3月 1日前 应 将上一年度绩 效评价结 果 和本 年 度绩效 目标报 告 财
议财政奖补范 围;农 民房 前屋 后 的修路 、建厕 、打 井 、植树等投资投劳 由农 民 自己负 责。 ( )严格管理 ,专款专用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
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
财预[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支持地方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在联系村所在县(市)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8]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原则
(一)适当奖补,客观公平。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属于地方事权,为促进村民民主建设,并考虑取消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影响,中央财政在地方财政奖补的基础上,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予以适当支持和奖补,奖补力求客观公平。

(二)分清责任,建立机制。

村级公益事业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要在划分事权、分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基础上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分担机制。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
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村内小型水利、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国家适当给予奖补;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直接受益,注重实效。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考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适当向贫困村倾斜,提高项目效用,使农民直接受益,防止盲目攀比。

二、奖补办法
(一)奖补范围。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改造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二)奖补因素。

考虑乡村人口、农村劳动力、试点省份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地方财政(包括省级、地市级、县级、乡镇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金额、地方财力状况等客观因素,并适当向中西部省份倾斜。

对农民规定范围内的筹劳折资标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
样,统一按每个工日20元标准折算。

(三)奖补比例。

政府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三分之二,中央财政通过奖补的方式承担政府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并考虑地方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确定各地奖补系数。

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奖补资金的上限,按照规定的当地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政府补助比例计算确定。

(四)计算公式
当地方财政安排奖补资金规模不超过按照当地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政府补助比例计算确定数额时:中央财政对某地区财政奖补数额=该地区地方财政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金额×中央财政奖补系数
当地方财政安排奖补资金规模超过按照当地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政府补助比例计算确定数额时:中央财政对某地区财政奖补数额=该地区按照当地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政府补助比例计算确定的地方财政奖补金额×中央财政奖补系数
三、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实行资金预拨和清算制。

为支持一事一议项目建设,上级财政可预拨部分奖补资金,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

地方财政要将中央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村级一事一议建设,不得截留、挪用。

(二)实行报账制。

试点县(市)要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群众意愿,建立一事一议项目计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要按照不同的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金额大小,分别实行县级报账制和乡镇报账制,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三)实行公示制。

试点省份和地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

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要有村民代表实施项目全程监督和管理。

已建成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乡镇或村民委员会要将项目资金(实物)的安排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得到村民认可。

(四)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财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
法律责任。

财政部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