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六章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112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教材第六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第一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省直非税收入改革发展的需要,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实行网络建设,建立银行代收系统,增强非税收入收缴的透明度。
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
非税收入包括的范围是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单位其他非税收入。
一、建立新的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在代理银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即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以下简称财政汇缴专户。
取消原主管部门和所属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对于所属单位级次多、分布比较广的部门,可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为其所属的每个独立核算的执收单位设立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财政汇缴专户只用于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入收缴,不用于单位的支出。
随着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取消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改变现行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过渡性账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的收缴方式,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三、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体系省直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以下称《缴款书》 , 《缴款书》由代理银行或执收单位填制,缴款人通过代理银行将非税收入缴入省级国库、省级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
《缴款书》纳入票据管理体系,其第六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113信息包括,执收单位、开票日期、缴款书编号、组织机构代码、缴款人姓名、收入项目编码、缴款金额等内容。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各种政府收入。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各级政府都制定了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以下是关于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概述。
一、非税收入管理的优点1. 提高政府收入的多元化:非税收入的来源不限于税收,包括制度性收费、国有财产经营性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各种收费收入等。
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政府为提供特定的行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通过对非税收入的科学管理,可以提高政府收入的多元化,减轻对税收的过度依赖。
2.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合理的非税收入管理,可以调节不同经济主体的收支关系,加强资源配置。
同时,非税收入也可以用于投资社会公共事业,如交通建设、文化事业等。
这样也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社会投资效益。
3. 加强政府部门的自律性:在非税收入管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收费、收入,不得乱收费或私吞收入。
这也有利于加强政府部门的自律性,防止出现一些贪污等问题。
二、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1. 收费标准制度:这是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制度。
政府部门必须根据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按照规定及时向财政进行上缴。
2. 收费管理制度:在非税收入管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合理收费,不得乱收费,违反规定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3. 收费管理制度:非税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财政部门上缴,不得拖欠。
4. 监督检查制度:财政、审计部门对非税收入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部门要按照规定配合检查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三、非税收入管理的重点1. 政府部门要根据收费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进行上缴,不得挪用、窜改及隐瞒。
2. 政府部门要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强迫收费。
3. 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保证收费合理、标准统一、公开透明。
4. 针对罚没收入的管理,要加强收入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滥用等问题。
四、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1.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非税收入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滥用非税收入导致不良后果出现。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使用《湖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使用《湖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4.26•【字号】鄂财综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使用《湖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的通知(鄂财综发[2009]14号)省直各单位:根据财政改革的需要,原预算外资金上缴省级财政使用的《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收据〉》不能满足现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需要,不能细化到项目,不能满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
为了规范省直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后上缴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时使用《缴款书》的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将原《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收据〉》更换为《湖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款书》的使用范围。
《缴款书》适用于省直执收执罚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后,向省级财政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时的缴款凭证,不作为单位及个人报销凭证。
二、《缴款书》的规格及联次。
本《缴款书》的规格为205mm×101.6mm,为机开滚筒票据,共5联。
第一联(黑色):由银行收款盖章后交缴款单位存执;第二联(红色):由付款单位开户行作支付凭证;第三联(绿色):由收款单位开户行作收入凭证;第四联(蓝色):由收款银行收款盖章后送省财政厅国库处;第五联(棕色):由收款银行收款盖章后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三、《缴款书》的印制、购领。
《缴款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套印“湖北省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部监制),由省直执收执罚单位凭《财政票据购领证》到省财政厅领取。
四、《缴款书》的管理。
非税收入规章制度

非税收入规章制度
《非税收入规章制度》
非税收入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对除税收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进行管理和规定的制度。
非税收入包括罚款、罚金、特许权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资产出售收益等各种形式的收入。
为了规范国家的非税收入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各级政府都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非税收入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一般包括对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征收管理程序、征收主体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的建立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和管理至关重要。
通过规章制度的建立,可以清晰地规定各种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防止征收过程中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同时,规章制度也可以确保非税收入的征收程序合法、公平和透明,提高征收效率和管理水平。
此外,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行为,防止滥用职权和贪污腐败。
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可以实现对非税收入的综合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的建立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管理和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规章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保障非税收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高征收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各区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促进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武汉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稽查办法通知武汉市财政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武汉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稽查的范围和内容第三章稽查的组织和程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稽查纪律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强化财政收入监管,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非税收入稽查是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财政票据管理以及罚没财物管理等履行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是规范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重要保障。
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11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年4月7日鄂财综发〔2007〕11号)各市州、县(市)、林区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秩序,深化财政改革,省财政厅制定了《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秩序,深化财政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办法》确定的管理原则和管理要求,结合全省财政部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办法》,提高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认识。
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对于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促进地方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
《办法》是当前全省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改变了现行分散征收、自主使用的非税收入征管办法,确立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建立了全方位的非税收入监管机制。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深刻认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义,认真学习和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把思想统一到《办法》上来,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动本地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二、财政部门内部要加强分工与合作,建立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的“三段式”管理机制。
《办法》中规定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和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消除内部多头管理和职责不明的现象,根据《办法》确定的原则理顺财政部门内部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责,合理进行内部分工,形成非税收入管理合力。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四十四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基础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政府履行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财政非税收入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共利益,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应当明确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原则。
征收非税收入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标准和程序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减免、缓征非税收入。
同时,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征收行为,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方面,条例应当规定严格的收缴制度。
非税收入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严禁坐收坐支。
收缴方式应当多样化,方便缴费人,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收缴效率和透明度。
对于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应当依法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对于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条例要有详细的规定。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应当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保管非税收入票据,不得转借、串用、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票据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在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方面,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将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一同编入年度预算,提高财政资金的统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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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分配秩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包括以下几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彩票资金收入;
(六)罚没收入;
(七)专项收入;
(八)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
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九条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和收入筹集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审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定和收取。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产权关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政府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五)彩票资金收入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通过发行彩票筹集。
(六)罚没收入项目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
(七)专项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定和收取。
(八)其他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定和收取。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上述各款所列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改变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十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收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财政部门和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应对委托征收单位颁发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受委托的单位据此履行委托征收职责,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各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征收,也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或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当场收
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一律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采用直接收缴和集中
汇缴两种收缴方式。
具体收缴方式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
直接收缴是指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将有关款项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
法当场收取缴款义务人现款后,在规定期限内,
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五条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由缴款义务人将有关款项缴入财政部门在代收银行开
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经执收单位签署意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六条经依法确认为发生技术性差错
需要退付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退付的或误征、多征、误缴的非税收入,经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七条各级执收单位要按照规定编制
年度非税收入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非税收入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各级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非税收入计划组织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收入计划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相应的支出由同级预算安排:
(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三)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
(四)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增非税收入项目一律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内的资金清算后,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及时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滞压、挪用。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调剂使用,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根据
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执行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部门规定;
(三)涉及部门和所属单位之间、部门和部门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未经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
实行上下级分成管理的非税收入统一通过
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定期进行划解、结算,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滞压、隐瞒、截留。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部门依法制定非税收
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确定非税收入票据式样、种类、规格,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非税
收入,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不出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四条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执收单位和委托代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非
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并登报公告作废。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审计、物价、监察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以上财政、审计、物价、监察和人民银行等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并在20日内依法处理。
有关部门认为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受理,并于3日内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编制
本级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派驻省外机构收取的非税收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