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部开展设备成套技术服务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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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下达《机械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下达《机械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下达《机械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下达《机械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的通知(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日)现将《机械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发给你们,望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情况认真试行。

一、今年一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的决定》。

为满足现有企业以至整个国民经济技术改造提出的要求,应当把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放到十分重要的地位。

机械工业是为各部门提供装备的,它的产品先进或者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各行各业技术水平的高低以至发展速度的快慢和经济效益的大小。

现在我国机械工业已经建立了能够为国民经济提供大量技术装备的基础。

在全国现有的设备中,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是国内制造的。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目前生产的机械、电子产品,品种还不全,大部分产品的性能比较落后,质量也不高。

如果不尽早改变这种状况,就难以实现国民经济向新的物质技术基础上的转移。

鉴于机械工业的重要作用,加之它的产品种类繁多,技术比较复杂,一些重要的新产品从研制到形成生产能力,常常需要几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因此,在国民经济技术改造中,机械工业必须提前一步进行,充实必要的科研和生产条件,加强新产品的研制工作,以适应各部门各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机械工业技术改造的目的,是通过技术上的改进,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制造工艺水平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产质优价廉的产品,提供适用性更强的先进装备,促进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减少进口,扩大出口,为国民经济的更好发展和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机械工业技术改造的目标是:力争在十年内,一些关键性的产品接近或者达到国际水平;力争到一九八五年,机械、电子产品的出口比一九八一年增长三到四倍,达到三十到四十亿美元;设想用十五年到二十年的时间,通过对机械工业的重点企业和研究、设计单位的技术改造,实现我国机械工业的振兴。

化工部关于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化工部关于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化工部关于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0.10•【文号】[88]化生字第806号文发布•【施行日期】1988.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化工部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1988年10月10日化学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以(88)化生字第806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系统各企业事业单位在用计量器具有科学管理,达到“保证重点、兼顾普遍、全面监督”,确保量值准确一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化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化工系统贯彻〈计量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生产、施工、科研的特点制定的。

第三条计量器具按A、B、C三级进行管理,其分级原则应以计量器具的技术特性、使用条件、在生产、施工和管理中的作用及国家对该种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等情况进行划分。

化工系统计量器具分析管理目录详见附录一、附录二。

第二章计量器具A、B、C分级管理范围第四条A级管理范围1.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标准器。

2.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3.《计量法》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4.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第五条B级管理范围1.用于量值传递的工作标准计量器具。

2.用于生产过程中带有控制回路和较重要检测参数的计量器具或施工过程中检测主要参数的计量器具。

3.用于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物资管理的计量器具。

4.用于产品质量检验中主要的计量器具。

5.安装在生产线或设备上,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高但非停产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C级管理范围1.用于生产过程中非关键部位,无准确度要求,仅起指示作用的计量器具。

2.对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不高,使用频次低,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

读《中国制造2025》与“德国工业4.0”后的思考

读《中国制造2025》与“德国工业4.0”后的思考

读《中国制造2025》与“德国工业4.0”后的思考中机质协特别高级专家顾问沈烈初经建国六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飞跃式的发展,中国制造业的总量已居世界第一位,但大而不强的格局尚无根本性改变。

纵观世界各工业发达国家,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近年随着科技进步的迅猛发展,新的技术层出不穷地出现。

各国在迎接新一轮技术革命中,仍把制造业作为主攻方向,如美国在2012年推出“美国先进制造业国家战略计划”,2013年又推出“美国制造业创新网络计划”;2013年德国颁布“德国工业4.0”战略实施建议,同年法国颁布“新工业法国”战略;2014年日本提出“日本制造业白皮书”;2015年英国提出“英国制造业2050”等。

我国在2015年5月8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通知;不久之前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加上近十年来推进了包括01、02、03、04专项在内的十余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规划,构成了我国振兴制造业的战略与战术部署。

再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制造业虽有了巨大进步,但各行业间发展极不平衡,如高铁制造业只有十余年的发展史,电工行业已有较长发展史,但高铁与发电、输变电成套设备已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力,两者都采用“以我为主”,引进技术合作生产,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模式取得成功。

航空航天、海陆军事装备,随着与信息技术的融合,以自力更生为主,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经验,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一些家电行业不仅量上,而且在质与性能上都有较强竞争力。

但也要看到,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内外市场竞争激烈,优胜劣汰加速进行,以至我国有一些行业被淘汰出局,如照相机、办公设备行业基本全军覆没,分析仪器、大型科学仪器等似乎有些溃不成军,高端医疗装备特别是检查用的影像设备,大多由国外少数企业垄断。

随着新兴行业的出现,其装备主要靠工业发达国家进口,如制造大规模及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芯片用的成套设备、原辅材料甚至清洗剂、超纯气体等;生产光伏电池用的核心设备及原辅材料都是依赖进口;还有不少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各种专用材料,很多产品在我们国家是空白,或达不到这些高新产业的要求。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一、总则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及原水电、机械两部下达的(83)水电计字第12号文精神,对电力设备合同产品实施质量监造。

在此基础上制订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2.质量监造是以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用户单位负责质量监造。

3.用户自主地选派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质量监造。

作为用户的主管部门电力部,在设备制造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质量监造工作。

4.质量监造范围是指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

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万kW 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等;水电单机为5万kW或转轮直径5.5m及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

5.质量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协助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

6.质量监造按照合同,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按商定的监造计划进行,一般不得影响制造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二、监造的项目内容1.对合同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制造质量实施监督,对其主要监造内容设置监造检查点。

2.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列在附表1?6(略)之中,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家与用户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

三、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1.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国产设备以国家标准和合同中的技术协议规定为依据。

国产电力设备监造的回顾与展望

国产电力设备监造的回顾与展望

国产电力设备监造的回顾与展望我国电力设备的用户监造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经过近20年的实践,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制定了符合国际惯例较为规范的监造行业标准,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监造程序和方法,协同制造厂解决了诸多电力设备的常见性、多发性、重复性的我国电力设备的用户监造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经过近20年的实践,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制定了符合国际惯例较为规范的监造行业标准,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监造程序和方法,协同制造厂解决了诸多电力设备的常见性、多发性、重复性的质量问题,从而促进了制造厂把好合同产品出厂前的质量关,取得了电力设备前半生的事半功倍的成效,为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设备的监造工作走向市场,如何加强监造工作的行业管理,推进电力设备监造不断开拓创新,是现阶段研讨的新课题。

一、设备监造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改革开放的前15年,国民经济生产在不同程度上仍以计划经济为主导,不论是电力工业还是机械工业,均带有鲜明的行业垄断与行政干预的特点,电力、机械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电力用户与制造厂的总代表,开展电力设备的用户监造,正是在这种大环境下进行的。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引进的30万千瓦、60万千瓦大型火力发电机组尚处在试制考核阶段,无疑对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有个过程,不能较快形成批量生产;而在文革期间,国内自行设计制造的12.5万千瓦、20万千瓦及30万千瓦大中型火力发电机组,虽已形成生产能力,却因先天不足,设计、制造质量问题频频发生,导致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为了确保每年成套的电力新装发电机组的千瓦数计划完成,1983年由原水利电力部和机械工业部联合颁发了《大型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用户驻制造厂代表暂行办法》,1986年原水利电力部物资局和机械工业部电工局又联合颁发了《水利电力部向大型发电设备制造厂派驻总代表条例》,向哈尔滨、上海、成都、武汉、北京等地各主机制造厂派出水利电力部驻厂总代表组,旨在通过行政手段,完成催交和监造两大任务。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一、总则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及原水电、机械两部下达的(83)水电计字第12号文精神,对电力设备合同产品实施质量监造。

在此基础上制订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2.质量监造是以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用户单位负责质量监造。

3.用户自主地选派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质量监造。

作为用户的主管部门电力部,在设备制造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质量监造工作。

4.质量监造范围是指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

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万kW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等;水电单机为5万kW或转轮直径5.5m及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

5.质量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协助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

6.质量监造按照合同,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按商定的监造计划进行,一般不得影响制造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二、监造的项目内容1.对合同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制造质量实施监督,对其主要监造内容设置监造检查点。

2.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列在附表1?6(略)之中,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家与用户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

三、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1.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国产设备以国家标准和合同中的技术协议规定为依据。

国家基本建设成套项目设备成套工作暂行条例-

国家基本建设成套项目设备成套工作暂行条例-

国家基本建设成套项目设备成套工作暂行条例正文:----------------------------------------------------------------------------------------------------------------------------------------------------国家基本建设成套项目设备成套工作暂行条例(1979年8月17日国家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54号文件批转国家建委《关于成立国家机械设备成套总局的请示报告》的精神,为加强国家基本建设成套项目设备成套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设备成套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坚持基本建设程序。

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设备成套工作。

第三条国家机械设备成套总局(以下简称成套总局)及其所属机构是负责国家基本建设成套项目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

在国家统一计划下,负责组织国家成套项目所需设备的成套生产和供应。

第四条设备生产主管部门对国家成套项目需要的设备,要贯彻以需定产的原则,成套地安排生产,按时、按质、按量保证供应。

要积极发展机组成套和生产线成套,发展新产品,增产短线产品,不断提高成套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设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抓好本部门成套项目的设备成套工作,特别是要认真做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及早抓好设计,提高设计质量,为组织设备成套生产和供应创造条件;同时还要安排好国家成套项目所需本部门生产的设备。

第二章国家成套项目的确定第六条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中,需要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外引进需要国内配套和重大革新改造的项目),原则上均可列为国家成套项目,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根据各部门、各地方的要求,结合长远计划分批审查确定:新建项目在计划(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时,或审查初步设计前确定。

新时期设备成套的发展方向

新时期设备成套的发展方向

11 我 国工 程 咨询 业 现状 .
范 围 。 同时 , 建 立 高水 平 的 、 要 有权 威 的专 家库 , 以解 决
工程咨询是对工程建设的咨询 , 所研究的问题既有 咨询单位专业技术力量 不足的矛盾 , 提高工程咨询 的质 宏观的, 也有微观的。 它服务于项 目建设的全过程, 如可 量, 从而促进咨询单位的综合业务素质和人员技术水平 行性研 究、 行业规划 、 专业技术咨询、 工程项 目管理咨询 的提 高 。 等, 它对项 目建设的成败, 起着重要的作用 。
部门的任务将会愈加艰 巨而繁重,也将进一步显 示出其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重要作用。 设备成套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在建 设项 目工程概算中,设备费用所占投资的比重很 大。 一个新建工业项 目, 其设备投资比重往往达到
3%以上 ; 0 如果是技术改造项 目, 设备投资比重则 更大, 一般要占 6 % ̄7%。所 以, 0 0 任何一个工业
采用招标方式合理采购, 以保证质量, 节约投资。同时 , 合 型 人 才 , 养 熟 悉 经 济 评 价 和 投 资 咨 询 的 人才 , 养 培 培
要在 项 目法 人 的监 督下 , 由接 受 委 托 的 设备 成 套机 构 发 熟悉 市 场调 查 和 预测 分 析 的人 才 , 养 具 有 开拓 意 识 的 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咨询单位 必须在做
作 为提 供 成套 服 务 的 专业 机 构 , 在工 程 项 目建 设过 好 为政 府 服 务 的 同 时 , 以市 场 为 导 向 , 力 为投 资 者 提 努 程 中 , 充 分 发挥 综合 技术 优 势 , 业 主 单 位 提 供 一条 供全 过 程 、 应 为 全方 位 的工 程 咨 询服 务 , 括投 资方 向研 究 、 包 龙 服 务 , 括项 目咨询 、 标 代 理 、 出 口代 理 、 套工 可行性研 究、 包 招 进 成 可研评估 、 标底编制 、 工程监 理、 造价审核 程施 工 、 设备 监理 和 技术 信 息服 务 。 面 , 者 根据 多年 等 。 下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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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开展设备成套技术服务试行办

发文单位:机械工业部
发布日期:1984-3-15
执行日期:1984-3-15
生效日期:1900-1-1
一、总则
(一)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深化设备成套工作,根据“机械工业要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和设备成套部门要开展设备成套技术服务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为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成套设备,促进建设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成套部门要在组织设备成套供应的基础上扩大服务领域,把技术服务工作贯串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三)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对成套设备质量、数量、品种、时间、技术和价格的各项要求,成套部门要及时向机械制造部门反馈技术经济信息,促进机械工业的发展
和技术进步。

(四)凡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列入成套供应设备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委托,成套部门均应进行设备成套技术服务工作。

目前,可先在已实行成套设备承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其它大中型项目中试行。

二、设备成套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做法
(一)在项目建设前期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1)在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技术经济论证时,向项目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提供有关主要机械产品的生产技术经济情况,供项目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确定和选择工艺方案,选用大型、专用、关键设备,以及考虑从国外引进设备等时的参考。

(2)在了解建设项目有关的技术政策、主要生产工艺和所需技术装备情况的基础上,向机械制造部门提供信息,使机械制造部门及早考虑大型、专用、关键设备的科研、设计和技术改进等工作,以适应项目建设的需要。

2.项目设计阶段
(1)积极主动地与建设单位、设计部门联系、配合,提供机械产品样本、技术资料、价格、重大关键设备技术参数、质量、使用情况以及有关机械产品生产供应信息(新产品、节能产品、产品更新换代等情况)。

(2)为使提供的成套设备更加适应项目工艺的要求,对大型、专用设备、新产品、机组(系统)成套设备,要及时组织工艺设计与产品设计的技术衔接,在具备条件时,即进行设备的生产预安排或研制工作。

(3)了解项目设计的意图、生产工艺以及建设项目设备需要情况,向设计部门、建设单位提出设备选型和选厂的建议;向机械制造部门提供信息。

(二)在成套设备安排生产和制造过程中(中期)
1.在建设项目设备分交时,向建设单位提供或复核设备订货的技术条件和规范,以及名牌优质产品的使用性能、主要技术参数、
制造厂家,帮助建设单位按施工进度编制设备需要计划,为成套安排生产、成套组织供应做好准备。

2.对复杂非标准设备和有特殊要求的通用设备,以及机组(系统)成套设备等,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向机械制造部门或生产企业进行技术交底和衔接工作。

3.成套设备在安排生产中,如一时无法落实,要根据择优的原则,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设备改型、改厂、代用的建议,妥善处理订货中的有关技术遗留问题。

4.对重大、关键设备,根据合同的规定和建设单位的要求,派人赴生产厂进行监造、验收,会同生产主管部门协调和处理生产制造中的有关问题。

(三)在成套设备供应到现场后(后期)
1.项目建成投产前
(1)配合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处理设备在接运、保管、检验
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和缺损件等有关问题。

对大型、专用、关键设备,根据需要,参与开箱验收。

(2)在成套设备进入安装、调试阶段,组织有关制造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并根据需要,组织生产企业派人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协助安装、调试和解决安装、调试中存在的各种技术质量问题。

(3)在大型、关键设备单机试车或空载、有载联动试车时参与各项技术指标的考核,组织处理因生产制造原因而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

(4)根据用户要求,组织制造单位代培设备操作、维修人员,提供必要的设备操作技术资料和规范。

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处理在验收中发现的有关设备问题。

2.项目建成投产后
(1)项目投产后的一、二年内,要主动进行回访,了解成套设备在投入生产后的运转、使用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并为机械制造部门反馈信息,以进一步改进产品设计和制造工艺,提高
产品的技术水平。

对大型、关键设备应督促制造厂回访,听取用户意见,解决有关问题,协助建设单位处理积压的设备。

(2)了解、掌握成套项目设备补缺的要求,设备易磨、易损件的使用寿命和备品配件的供应情况,向机械制造部门反馈信息,并根据可能尽力帮助解决。

以上设备成套技术服务主要内容和做法,各省、市、自治区成套局(公司)、部专业成套公司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要求和自身的能力确定或补充。

三、分工
(一)中央各部直属、直供项目的设备成套技术服务工作,原则上,由机械工业部专业成套公司牵头,组织有关省、市、自治区成套局(公司)参加;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成套局(公司)负责进行,机械工业部专业成套公司进行配合。

(二)地方项目的设备成套技术服务工作,原则上均由项目所在地成套局(公司)负责进行,机械工业部专业成套公司积极支持配合并负责解决有关问题。

四、要求
(一)开展设备成套技术服务工作,要加强服务思想,提高为建设项目服务的认识和自觉性。

各省、市、自治区成套局(公司)、机械工业部专业成套公司要指定一位领导专门分管此项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深化成套工作的内容,开拓成套工作的新领域。

(二)对开展设备成套技术服务的项目,成套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拟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和做法,制定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设备成套技术服务任务的完成。

(三)在开展设备成套技术服务时,成套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项目主管部门、设计、建设、安装等单位加强联系,了解情况,掌握信息,解决问题。

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单位反映并定期报送有关开展设备成套技术服务的书面报告和统计报表。

成套管理局要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设备成套技术服务工作是设备成套工作的一个新课题,技术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互相支持,
共同创造条件,做好工作,并注意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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