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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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1)

18、《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1)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 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 /㎡,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方案管理2.1 方案编制2.1.1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及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四条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二章方案管理第一节方案编制第五条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及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共7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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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方案管理2.1 方案编制2.1.1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第 1 页(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及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

2024年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3篇)

2024年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3篇)

2024年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为确保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使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包括其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相应管理工作。

在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方面,产权单位需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管和扣件,并对其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产权单位应建立完整的使用管理档案,记录钢管和扣件的购销合同、检测报告、租赁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租赁单位需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对于维修保养,产权单位应定期对钢管和扣件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同时建立淘汰报废制度。

在方案的编制与论证方面,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编制和审核。

安全方案应详尽包含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核和审批。

以上各项规定旨在通过规范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使用,为建筑行业的安全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2024年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二)(一)对于高度超过八米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二)针对跨度超出十八米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三)施工总体荷载超过每平方米十千牛(对应板厚250毫米)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四)集中线荷载超出每米十五千牛(适用于宽度500毫米、高度在1000毫米之间的梁)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五)涉及滑动模板及其他特殊型式的脚手架,尤其是搭设高度超过三十米的构筑物脚手架。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方案管理2.1 方案编制2.1.1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及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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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方案管理2.1 方案编制2.1.1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及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10.26•【文号】建质[2009]254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 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方案管理2.1 方案编制2.1.1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总贝!)1.1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木导则。

1.2木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木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撐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 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高大模板支撐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方案管理2.1方案编制2.1.1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撐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撐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模板支撐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撐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及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撐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撐系统支撐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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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9修改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
统安全管理规定1
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的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方案编制及论证、构件购置及租赁、搭设要求、检查验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协会(以下简称市质量协会)负责组织我市辖区内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

第二章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编制与论证
第一节方案的编制
第四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方案,其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安全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

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劳动力组织、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六条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
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八条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在其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二节设计与计算
第九条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
(一)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脚手架;
(二)悬挑式脚手架;
(三)分段搭设的脚手架;
(四)落地式接料平台;
(五)高度在4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
(六)搭设在地面或楼板上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它地基或楼板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第十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计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的强度和连接扣件的抗滑承载力计算;
(二)立杆的稳定性计算;
(三)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的计算;
第十一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计算宜采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计算软件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脚手架及接料平台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修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2kN/m2;
(二)结构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3kN/m2;
(三)悬挑脚手架施工荷载不得大于2kN/m2;
(四)脚手架上人斜道荷载不得大于2kN/m2;
(五)接料平台荷载不得大于3kN/m2 ,且总荷载不得大于
8kN。

第三节方案的论证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撑系统称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一) 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二) 跨度超过18m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板250mm厚)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四) 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梁500mm宽X1000mm 高)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五)滑模模板等其它特殊系统;
第十四条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脚手架的安全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安全方案论证审查程序:
(一)安全方案审批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市质量协会,申请安全方案论证审查。

(二)市质量协会接到申请后,从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组成专家小组,在3—5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组织论证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
(一)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二)方案编制人员;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专家组在论证审查前,要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应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安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第十八条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方案的附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应需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专家组认为安全方案不合理或需重新编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重新编制其方案,经审批后再次申请专家论证审查。

第二十二条市质量协会应建立安全方案的实施复验制度。

施工单位搭设并验收完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后,报市质量协会申请其安全方案的实施复验,市质量协会接到申请后,立即派专家论证人员前往施工现场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存档备查。

第三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检测
第一节购置
第二十三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二十四条产权单位购置的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宜采用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

第二十六条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购买审批制度,材料部门在上报采购计划时应同时提供出供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检测证明及有关质量标准,并报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报公司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其证件的合法性并加盖公章确认;如发现其相关证件是伪证时或证件不齐全的,严禁购买。

第二十八条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产品的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证明等;
(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
(三)历次检测、检验相关资料;
(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其它资料。

第二节租赁
第二十九条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第三十条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质量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

租赁单位应对出租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负责。

第三节验收
第三十一条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所购置的钢管、扣件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其力学性能进行复验。

第三十二条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时,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员、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共同按批次对其外观质量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三条钢管、扣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中8.1规定;钢管、扣件力学性能复验应符合《金属拉伸实验方法》(JB/T228)和《钢管脚手架扣件》(JB15831)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外观质量检验、力学性能复验资料、质量合格证、检测证明等有关资料应完整并存放工地备查。

第三十五条外观质量检验和力学性能复验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严禁在工程上使用。

第三十六条产权单位应加强钢管、扣件的使用管理,建立其淘汰报废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一)钢管表面有裂缝的;
(二)钢管有孔洞的;
(三)钢管表面压痕深度大于0.5mm的;
(四)钢管内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5mm的;
(五)扣件有裂缝的;
(六)扣件有变形的;
(七)钢管、扣件租赁使用超过8年的;
(八)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章搭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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