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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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07]93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07]93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07〕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实施西宁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实现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临时建房(含综合开发小区、旧城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是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城南新区、海湖新区、东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园区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环境卫生、路灯、城市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偿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务。

第六条收费标准:60元/平方米。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可免缴配套费:(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及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二)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不含干警住宅、营业性用房);(三)城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等政府公益性项目;(四)城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7.31•【字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4月23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及所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从事管理、养护、维修和使用市政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公用停车场、标志、标牌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污水处理设施,明渠、暗渠、泵站、积沙井、检查井、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不售票的公园、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前款第二、四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供水、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消防等其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和经营市政设施。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青建设〔2015〕179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青建设〔2015〕179号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工作的信息化,实现施工图审查网上报审、审查业务办理、信息统计发布、统一联网监管,提高施工图审查和备案工作效率,促进勘察设计质量和审查质量动态监管,我厅根据全省实际情况组织开发完成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该系统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

为确保信息系统顺利上线运行、开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报审施工图审查时,均应使用该系统。

2015年6月1日起,建设单位报审、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审和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反馈修改等流程均在系统内完成。

二、启用新版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备案表等格式文书。

根据监管工作新要求,我厅统一制定了新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等相关表格(详见附件)。

自2015年6月1日起,随信息系统上线的新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备案表等格式文书同时开始使用。

新版合格书及备案表均已在系统内部自带,完成相关工作流程操作后,即可打印。

新版审查合格书为新版A3白卡纸格式,审查意见告知书为新版A4普通打印纸格式,备案表为一式两联A4普通打印纸格式。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代发工资银行,各设备供应商,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为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和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拓展应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22〕59号)《青海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青建工〔2020〕71号)《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青人社厅发〔2022〕10号)《省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青海省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平台试运行及数据录入推送工作的通知》(青就治办函〔2023〕1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名制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能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和保障制度,从而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广大农民工和企业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名制管理系统能将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和施工企业专户设立、代发流水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通过信息化考勤和代发银行数据比对,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还能有效规范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行为,预防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措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青建工〔2023〕301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青建工〔2023〕301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为有效遏制我省近年来高处坠落事故频发的态势,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和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我厅制定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24日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目录一、总则二、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二)施工单位(三)监理单位三、基本要求(一)教育培训要求(二)作业人员要求(三)技术措施要求(四)防护用品要求四、个体防护(一)安全帽(二)安全带(三)劳保用品五、防护设施(一)临边防护设施(二)洞口防护设施(三)安全网(四)安全通道、加工防护棚(五)安全防护棚与防护挑网六、设备设施防护(一)脚手架(二)操作平台与登高设施(三)吊篮(四)塔式起重机与施工升降机七、作业防护(一)基坑工程(二)模板工程(三)钢筋绑扎工程(四)混凝土浇筑工程(五)吊装与安装工程(六)门窗工程(七)屋面与外墙工程八、劳动纪律(一)严禁违章作业(二)严禁违章指挥(三)严禁违反劳动纪律(四)严格遵守极端天气条件下作业要求一、总则(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和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指南。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宁政〔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宁政〔201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西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中相关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29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起草部门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二、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或与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一致的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废止。

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不再执行。

三、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宁市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西宁市政府废止和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西宁市政府建议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西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6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6)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6)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6)西宁、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西宁市房管局、城管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8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从根本上减少对施工现场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作业场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工程招标要求)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时,应制定并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组织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设施及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23〕317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建设单位,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促进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6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合同与结算第四章各方主体责任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风险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模式,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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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执行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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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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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采用的质量验收标准: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3、现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
5、施工合同
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掌握国家质量标准对工程验收情况:
水、采暖分部、 6.建筑电气分部
2
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遗留问题:
一次校验合格,无遗留问题
技术施工管理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施工技术管理采用现行技术施工规要求,主要建筑材料购进三证齐全,并抽样复试合格,构配件和设备进场三证齐全,所有材料的抽样复试由省建筑材料检验院试验室承做,复试报告真实可靠、齐全有效。
新世纪消防工程
建设单位: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本单位确认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四、技术资料完整,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齐全。
五、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验收时送你单位)。
六、其他
本单位认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请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于2010年9
月18日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经理(签名)法人代表(签名)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总监:(签名)
说明:本表一式五份,备案机关、建设单位、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工程名称: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特殊病犯监区与监管医学楼
建设单位: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工程名称
省监狱局中心医院特殊病犯监区与监管医学楼
建设单位
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项目法人
建青
工程地点
市南山路17号
建筑面积/造价
11414㎡
结构类型
框架
工程用途
医疗监管楼
规划许可证号
2、本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建设单位、质监机构各一份。
5
附件4
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名称: 省监狱局中心医院特殊病犯监区与监管医学楼
建筑面积
11414㎡
建筑层数
十层
工程地点
市南大街55号
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
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勘察单位
建安岩土工程勘察技术
设计单位
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
中房集团监理公司
施工单位
宁规建字2009-080
施工许可证号
2009-028
开工日期
2008.11.15
竣工日期
2010.9.18
设计单位
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项目负责人
单翀辰
专业设计人
监理单位
中房集团监理公司
总 监
专业监理工程师
周平、江南
施工单位
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
柴建森
项目技术负责人
王阳声







姓 名
工作单位
该工程由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消防工程新世纪消防工程承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够按现行规施工,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要求,无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工程总体评价(结论性意见)
工程总体评价为合格,同意验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法人代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用钢笔、墨笔填写清楚;
3
工程验收时建设、监理、施工、监督等单位所提出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规划、消防、环保和工程档案验收情况及整改意见:
在整个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施工,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及时
整改并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给予书面答复,施工放线复合规划红线要求,主体、立面
效果符合设计要求,、。经相关部门检查整改完善,资料真实可靠,具备验收条件。
在工程验收中,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条文及标准进行验收。
工程施工、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容完成情况:
根据设计施工图文件,实际变更文件,按照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容,全部施工完毕,并经监理人员进行了分部、分项验收,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规、标准,工程质量合格。
完成容:
1.地基与基础分部。 2.主体分部 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 4建筑屋面分部 5.建筑给排
工程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1.规施工程序,严格操作规程,科学安排施工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合理穿插交叉作业施工,保证施工进度。
2.该工程立项后立即组织招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后向相关部门报建审定后,确定中标监理公司申请开工。
3.整个工程建设程序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定程序。
4
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及其它有关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作出工程质量综合结论并须说明理由:
职务或职称
专 业
签 字
党永忠
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院长
粟凯
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副科长
绍俊
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科长
中房集团监理公司
工程师
总监
江南
中房集团监理公司
工程师
水暖、周 平中房集团 Nhomakorabea理公司工程师
电气
丁洪亮
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执行经理
王阳声
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负责人
土建
金海晓
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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