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软件的专利保护

合集下载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随着计算机软件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软件产业已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就是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一、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创造性产品,是可以享受版权保护的。

对于软件的版权所有者,应该及时进行注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与此同时,软件的使用者应该尊重软件作者的版权,不得擅自复制、篡改或者修改软件。

但是,版权保护也是一种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防范力度不够。

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传统版权保护难以对盗版软件进行有效的打击,所以更多的保护措施需要被采取。

二、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用于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被广泛采用。

数字水印技术通过在软件中嵌入特定的信息,使得软件的使用者必须验证所有权才能进行合法的使用。

数字水印通常包括可见水印和不可见水印两种。

可见水印顾名思义即可以被用户看到的水印,经常被用于版权标记,而不可见水印则无法被人类视觉察觉。

随着技术的发展,不可见水印技术已经越来越成熟,被广泛应用于软件版权保护领域。

三、授权管理授权管理技术是指由软件提供商或版权所有者对软件使用者进行授权认证验证,授权后用户才可以合法地使用软件。

授权管理技术的主要手段包括软件加密与解密技术、授权验证技术和软件锁技术等。

在授权管理技术的应用中,软件加密与解密技术是最常用的一种技术。

该技术将软件代码和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只有通过解密后才能使用。

授权验证技术是指在软件使用之前进行验证用户身份和授权的有效性。

常用的授权验证方式包括软件序列号验证、硬件指纹码验证、IP地址验证、MAC地址验证等。

软件锁技术是指将授权管理信息信息存储在硬件加密锁中,保护软件的授权信息免受恶意攻击。

四、IT审计技术IT审计技术是在计算机领域中广泛使用的一项技术,其主要目的是检测、识别、分析和评估计算机系统中的安全性和性能问题。

专利保护在软件和计算机领域的应用

专利保护在软件和计算机领域的应用

专利保护在软件和计算机领域的应用在软件和计算机领域,专利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软件和计算机技术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护软件和计算机技术的创新,专利制度逐渐被应用于这一领域。

本文将探讨专利保护在软件和计算机领域的应用,以及其中的挑战和机遇。

一、专利保护的重要性专利保护对软件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它可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研发和创新工作。

通过获得专利,创新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其发明或创新,从而使其能够获得经济收益和竞争优势。

这鼓励了更多的人投入到软件和计算机技术的研发中,推动了技术的不断进步。

其次,专利保护有助于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

在专利保护的基础上,创新者可以通过授权或许可的方式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共同推动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这种合作有助于加快技术的传播和普及,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软件和计算机领域专利的申请和保护在软件和计算机领域,专利的申请和保护相对复杂。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仅仅对软件本身的保护并不容易。

通常情况下,需要将软件创新与硬件结合,以实现对软件的专利保护。

这意味着软件的创新需要与硬件相结合,形成一个整体的解决方案。

其次,专利保护还需满足创新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专利法要求专利的申请者必须证明其发明或创新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

在软件和计算机领域,创新性通常指的是该软件或计算机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新的特点和解决方案。

实用性则要求该软件或技术能够被实际运用,并给用户带来实际的效益。

此外,专利的申请和保护还需要进行专利检索和审查。

在申请专利之前,申请人应通过专利检索,确保其发明或创新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和创新点。

申请人还需通过专利审查程序,证明其发明或创新符合法律和专利局的要求。

三、软件和计算机领域专利保护的挑战在软件和计算机领域,专利保护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专利的价值较短暂。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创新,许多技术革新很快就会被新的技术所取代,因此专利的保护周期相对较短,难以维持其长期价值。

软件的知识产权

软件的知识产权

软件的知识产权软件的知识产权指的是对软件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的法律保护。

软件作为一种创作成果和经济资源,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软件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软件知识产权的种类及其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软件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软件产业是现代信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巨大的经济效益。

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可以鼓励创新和投资,促进软件产业的繁荣发展。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能够提高软件企业的竞争优势,推动软件产业的国际化发展。

因此,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并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其次,软件知识产权分为版权、专利和商标三种。

软件的版权是指对软件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和发布权的保护。

软件的版权保护主要通过著作权登记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实现。

软件的专利是指对软件技术的创造性解决方案的保护。

软件的专利保护通过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授权实现。

软件的商标是指对软件品牌和标识的保护。

软件的商标保护主要通过商标注册和商标授权实现。

这三种软件知识产权相互关联,相互支持,构成了软件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体系。

最后,针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采取综合的措施。

一方面,加强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相关法律和政策应明确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并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等事项进行规定。

另一方面,加强执法和司法保护。

要加大软件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软件企业提供更好的司法保护。

同时,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还需要软件企业自身进行自我保护,加强技术防护措施,保护软件的独特性和商业机密。

综上所述,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软件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软件知识产权分为版权、专利和商标三种,构成了软件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体系。

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需要从法律、政策、执法和自我保护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形成综合的保护措施。

只有加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够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推动软件创新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研究》范文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研究》范文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软件作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工具,其创新性和技术性日益凸显。

然而,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中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旨在探讨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现状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保护形式。

对于计算机软件而言,其是否具备可专利性,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等要求。

目前,国内外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逐渐得到认可。

然而,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抽象性、易复制性等特点,其可专利性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软件的创造性、技术贡献以及实际应用价值等因素。

三、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存在的问题尽管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认可,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创新标准难以确定:由于计算机软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界定其创新性成为了一个难题。

此外,对于微小的改进或优化,是否可以视为创新也是一个争议点。

2. 保护范围模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往往难以确定。

一方面,软件的功能和实现方式可能涉及多个技术领域;另一方面,软件的更新和升级也可能导致保护范围的变动。

3. 审查标准不统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对计算机软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软件在不同地区的可专利性认定结果可能不同。

四、解决策略针对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明确创新标准:应制定明确的创新标准,以区分微小的改进和真正的创新。

同时,可以考虑引入国际通用的创新评价指标,以便更准确地判断软件的创造性。

2. 明确保护范围:在确定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时,应明确其保护范围。

可以通过分析软件的功能、实现方式以及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等因素,确定其保护范围。

此外,还应考虑软件的更新和升级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3. 统一审查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应加强交流与合作,统一审查标准。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探讨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探讨

计 算机 软件 的保护 在全 世界 范 围内都受
到了极度重视 ,也在全世界形成 了法律保护 的
共 识 。 目前 ,我 国计 算 机 软 件 行 业 的发 展 仍 然
3 . 2 专 利保 护模 式
科 学和 工程 计算 软件 。这 类软件 是 用于 : 和工程计算 ,对数 值量进行计算与具体计 l 计算软件 ,它们 的运行 以数值算法作为基 实时 软件 。实 时软件 能 够对 现实 中发 生 : 件进行实时监视 、分 析,因为它们能够快 . 输入信息进行处理并有所反 映。 人工 智 能软 件。人 工智 能软 件 能够 支持
3计算 机软件常见保护模式
3 . 1商业秘 密模 式 商业 秘密 保护 模式 在保密 方面 有 着 自己 独特 的优 势。 它在保 护软件 时保护 的限制较少 ,
机具体运行 中并能够取得具体 的技术效果,只 有符 合这 两个 条件 才能够 成为 专利 保护 的客
体。
算机进行交往 的重 要介质,是用户与硬件 ; 口界面 。软件所扮 演的具体角色是计算机
处于初 步发展 阶段 ,所 以我们仍然面 临着很 多 复制和 不正当销 售现 象,这 也为软件 的专利保
护 提 出 了要 求 。专 利 保 护 有 许 多道 路 可 以走 ,
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计算机软件一开始并没 挑 战。在 软件行业发展 中,出现 了许 多非法 的
我们需要在专利保护 的过程 中不断摸索前进 ,
同时,软件程序 的改编 也很 容易,通 常比起独 权利人带来想象 中的实际好处。 . 2 . 2专利保护实现过程中面临的障碍 立 开发一个新的软件 ,改变软件更为容 易和 简 3
便。 第 一 , 专 利 保 护 的 客 体 需 要 符 合 一 定 的

软件专利案例范文

软件专利案例范文

软件专利案例范文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许多软件开发者选择申请软件专利。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介绍软件专利的基本概念、申请流程以及案例中的专利内容。

案例背景:某公司开发了一款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语音识别软件,该软件可以通过识别用户的语音指令并作出相应的反应。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该公司决定申请软件专利,以防止其他竞争对手在技术上复制并使用该软件。

软件专利的基本概念:软件专利是指对软件创新所进行的专利保护。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软件领域可以申请的专利主要分为两类: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专利要求软件的技术含有创造性、实用性和可实现性,实用新型专利主要考虑软件在功能上的改进。

软件专利申请流程:1. 搜索与申请软件相似的专利,了解现有技术的发展水平。

2. 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3. 提交申请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并缴纳申请费用。

4.等待审查阶段,根据审查部门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并进行逐步答复。

5. 经过审查合规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文颁布专利证书。

案例中的专利内容:在该案例中,经过对现有技术的分析,该公司发现没有类似的软件专利存在,因此决定申请发明专利。

该软件的核心创新点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语音识别和反应功能。

在申请文件中,公司详细描述了软件的技术原理、具体实现方式以及其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

权利要求书中明确列出了该软件的保护范围,确保其他人不会以类似方式进行复制和使用。

此外,为了进一步保护自己的技术,公司还可以考虑进行软件著作权的申请。

软件著作权可以确保软件的源代码和结构被保护,防止他人直接复制和使用软件的源代码。

总结:软件专利为软件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通过合理的申请流程和详细的申请文件,软件开发者可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防止他人对其技术的侵权行为。

在案例中,该公司成功申请了软件专利,保护了其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语音识别软件。

论软件的专利保护

论软件的专利保护

计算机 软件 的保 护现状
Hale Waihona Puke 对 它的 最佳保 护途径 , 各 国政府 、 专 家学 者致 力于研 究软 件 的法 要它 是 原创作 品 , 且 以某种 形式 固定下 来 , 就可 自动 获得 该法 的
律保 护方 法 , 试 图保护软件 产业 的健康发 展 , 保 护软件 开发者 、 使 保护 。 同时 , 我 国 已加入 世界 贸易组 织 , WT O关 于知 识产权 国际 用 者 的利益 。可是 , 计 算机 软件具 有作 品性与 功 能性二 重属性 , 保护 的条约 也 自动适 用我 国 。我 国现行 法律 对 软件 的保护 采用
二、 计算 机软 件法律 保护模 式 的选择
( 一) 计 算机软 件 专利保 护与著作 权保 护 的 区别
WT O的T IP R S协议将 软件 明确规定 以著作权 法予 以保 护 ,
1 9 8 0年美 国正式 将 计算机软件 列入 著作 权法 保护 范围 ,才掀 起 至 此软 件 的著 作权保 护成 为 国际主流 。这 种保 护模 式在 一定 程 了软件 著 作权保 护 的热潮 。美 国是 世界 上最 大 的软件 生产 国和 度 上确 实能够保 护软件 开发者 的利益 , 因为根据 著作权 法 的 自动 销 售 国, 为 了获取最大 的商业利 润 , 其 不遗余 力地采 用外交 的、 经 保 护原 则 , 软件 无 须特别 的法律 程序 便可获 得保 护 , 而且 条件 宽 济 的、 法律 的种 种 途径 , 在 全世 界推行 软件 的著 作权保 护模 式 。
大多数 国家 已加入 的《 世界版权 公约》 和《 伯 尔尼公约 》 , 在美 国的

在 国际互联 网突飞 猛进的发展 过程 中, 我 国的计 算机 软件技

软件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

软件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

软件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软件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软件开发中知识产权的定义软件开发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活动,其产生的作品被视为一种知识产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软件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

二、知识产权的归属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软件开发者在创作完成后即拥有对软件的著作权。

公司中的员工开发出的软件著作权通常属于公司,除非有另行约定。

2. 专利权归属:如果软件具有独特的技术方案,可以根据专利法保护其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归属一般由雇佣关系约定,开发者通常会将专利权转让给公司。

3. 商标权归属:软件在市场中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可以通过商标保护。

软件开发公司作为品牌所有者拥有商标权。

4. 商业秘密归属:软件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商业信息、算法、源代码等被视为商业秘密。

公司在雇佣关系、合同中可约定相关保密条款以明确其归属。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1. 著作权保护:软件开发者可以在软件上加上版权声明,并在软件发布前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

如发现侵权行为,可以向法院维权。

2. 专利权保护:将独特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确保自身的技术创新得到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有限,应及时申请。

3. 商标权保护:注册软件商标,以保护软件品牌的独特性和可辨识性。

4. 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限制员工接触商业秘密,并在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中明确保密义务。

四、软件开发中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的重要性1. 保护创意和创新:软件开发者经过创造性的工作产生的知识产权是他们的价值实现方式。

合理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可以促进创意和创新的产生,激励开发者继续创造。

2. 维护公平竞争: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防止他人盗用、仿冒软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促进行业发展:通过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可以为软件开发行业吸引更多投资和优秀的开发者,推动行业的快速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软件的专利保护作者:章放白若鸽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13期摘要: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软件保护方面存在缺陷,使得为软件寻求一种合适的保护模式成为国内外广泛讨论的问题。

利用专利手段来对软件进行保护已经是专利代理行业中的热点问题。

软件专利有更全面的保护范围,因此软件的专利保护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只有掌握足够的软件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技巧,采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撰写方式,才是最符合专利代理行业现阶段发展需要的选择。

关键词:软件专利知识产权版权中图分类号:TP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5(a)-0222-021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软件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软件业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显著,而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软件知识产权如何授予、许可和推行已经影响到软件开发规划、标准制定、通信和信息技术政策等多方面的内容。

2软件保护的特点目前,软件的保护有专利和版权两种方式,从知识产权的视角看,两者的关系是平行的,一种是将软件转变成专利产品,另一种是将软件尤其是其中的源代码作为文字作品进行许可。

由于对软件的需求不断增长以及软件产业对经济的重要影响,任何关于应当选择何种法律保护模式来保护软件的讨论,都引起软件开发者、竞争者、消费者的广泛关注。

想把软件归属到知识产权体系的某个特定门类中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软件所具有的两分性使其很难归入现有的某个法律分类中。

因此,就有各种尝试试图将软件保护归入版权、专利或商业秘密,[1]甚至归入所谓的“软件权”。

[2]涉及将软件保护如何归类的争论已经持续了二十多年,[3]而且在未来还将持续很长时间。

但是究竟是什么使得对软件保护的法律分类如此困难?该问题的产生基于一个事实,那就是软件不是一个单一的作品,它包括多种元素,这些元素可以落入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范畴。

如果我们定义软件是用于输入计算机中以产生特定结果的一系列指令,那么这些指令的描述方式就是需要提供某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想法。

这些指令起初是以源代码进行描述,源代码是用计算机高级语言编写的指令。

既然源代码是以文字形式进行描述,就很自然地将软件作为文学作品而归于版权保护。

当今世界凡对软件予以法律保护的国家,大多采用版权的方式予以保护,例如我国的《著作权法》定义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4]但是,软件不仅是在计算机中操作的源代码,软件还需要编译成目标代码,目标代码是用机器语言编制的机器可读指令,用于直接驱动计算机工作。

因为目标代码是源代码的直接结果,所以按照传统观念这种编译的法律地位不应该从源代码中区分出来,这种编译通常不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将软件严格归类为文学作品的问题也就出现了,那就是人们发现计算机软件还有其它部分通常无法得到版权保护。

软件不仅是文字表述,一串串编码还包含功能,该功能是不取决于编码的语法结构的。

一个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可以和另一个程序完全不同,但却具有同样的功能以产生可以得到相似结果的相似指令。

软件保护的争论焦点常常在于其所具有的功能和表达的两分性。

将源代码的一大部分进行复制并插入其它程序中明显构成侵权。

然而,这种类型的侵权相对较少,主要问题还在于软件中的非文字部分的保护。

版权法的保护作用只能局限于程序代码的层面,软件的功能是抽象的技术信息,只能保护具体表达的版权法通常不足以对功能提供保护,使得程序所有人本应享有专有权的领域中,出现了一大片“不设防”的地段。

他人完全可以在不复制程序代码的情况下编制功能相同而源代码完全不同的软件产品。

正是由于保护计算机软件非文字部分存在难度,才产生了对软件进行专利保护的需求,因为专利可以用来保护软件产品的功能部分。

专利不受功能和表达的两分性的限制,只要一个发明达到专利的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就可以给予专利保护。

TRIPS协定第27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可以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其中自然也不排除软件技术领域。

1981年,美国法院在Diamondvs.Diehr一案中判定利用计算机软件协助完成人工合成橡胶程序的权利要求应当授予专利权,此案开启了软件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大门。

此后,美国对软件的专利保护不断扩大,许多软件公司蜂拥到美国申请专利并成功获得授权。

在1995年,美国软件专利占专利授权总量的约9%;到2003年,美国软件专利授权量接近30000件,软件专利占专利授权总量的百分比已接近15%。

在美国的带动下,欧洲专利局(EPO, European Patent Office)开始有条件的为软件提供专利保护。

虽然软件的源代码或者文字部分是不可专利的,但只要发明主题具有技术效果,产生技术贡献或进步,就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但准确确定技术效果或进步的存在是非常困难的,各欧盟成员国在这方面的审查基准也不一致。

为了在欧盟成员国内部建立一套关于软件发明授予专利普遍适用的规定,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了软件专利指令(SPD, Software Patent Directive),但在2005年该指令被欧洲议会否决。

这充分说明欧盟内部就软件的专利保护存在巨大分歧,但EPO仍然有权对软件相关发明根据具体案情作出是否授权的裁量,而其对软件专利的授权尺度显然仍在继续放宽。

在其他国家也有不断增长的授予软件专利权的趋势。

澳大利亚、巴西、印度、日本都以各种方式对涉及计算机执行程序的发明授予专利权,显示出大部分专利申请受理局都承认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

可以预见,对软件进行专利保护的国家会越来越多。

3对代理行业的挑战随着越来越多的软件专利在世界范围内被批准,中国必须与国际进行协调,才能赶上时代的步伐,融合于世界潮流之中。

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没有真正涵盖到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

与该主题最接近的就是我国在专利的《审查指南》中的“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一章中列举的一些规则,其核心观点不外乎以下三点:(1)仅涉及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的程序本身不具有可专利性;(2)若包含技术特征,则不排除整个发明的可专利性;(3)涉及程序的发明只有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技术效果,才属于技术方案,具有可专利性。

尽管上述规则对审查日益增多的软件专利申请起了非常必要的指导作用,但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判断各类软件发明是否属于可专利性客体的界限依然比较模糊,这使得在对软件发明的审查中出现了一些困惑和问题,使部分软件发明由于被审查员认定为不属于可专利性客体而无法得到专利保护,并最终会限制专利对软件发明的保护作用。

在无法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广大代理人要想在软件的专利保护中处于主动地位,必须要制订合理对策,在软件发明申请的撰写和代理水平上做出更实质性的进步,以尽可能使软件发明的权利保护达到最大化。

首先,应尽量避免某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明显属于软件范畴。

《审查指南》2010版第九章第2节(1)中作出如下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因此,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绝对避免采用“一种软件”或“一种计算机程序”等类似名称,因为如果那样审查员可以很快认定这种权利要求就是仅仅涉及软件,即使限定主题的内容包括技术特征,那么这种技术特征也是对软件本身的一种解释说明,其限定作用还是落到描述软件本身的范围之内,而不是描述一种技术方案。

其次,即使主题名称不明显表示其是一种软件,也应尽量避免限定主题的特征全部是描述软件的内容。

《审查指南》2010版第九章第2节(1)中作出如下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假使某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属于软件范围,如“一种方法”等,但限定其的全部内容都是在描述软件或计算机程序,那么权利要求实质上没有描述技术方案的特征,因此审查员还会认定这种权利要求仅仅涉及软件,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再次,如果权利要求的主题和限定其的部分内容不属于软件范围,而属于技术内容,那么这属于不明显在专利保护客体范围之外的情况。

但尽管如此,代理人也应该注意撰写技巧,因为审查员通常会对这种情况作更深入地分析和判断。

《审查指南》2010版第九章第2节(2)中作出如下规定:“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可见,在撰写此类权利要求时,应尽可能突出整个权利要求方案的技术性,对所有特征都尽可能以技术手段的描述方式来撰写,而不是以计算机程序的表达方式来撰写。

此外,在整个权利要求方案的撰写中,应尽可能使其内容能够比较明显地体现出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

4 结语如果能够掌握足够的撰写技巧,即使发明的核心在于软件部分,也可以通过在撰写权利要求时突出其技术性来达到专利保护的目的,可以说是当前代理行业寻求软件的专利保护以使申请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1] 王心舟.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可行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2] 张成全.承继传统抑或另辟蹊径——论软件权专门立法的合理性[J].网络法律评论,2006.[3] 李永红.软件专利申请带来的困惑与思考[J].中国专利与商标,2008.[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第3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