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停工项目复工的管理办法 定稿版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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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保证施工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

第三条工程停工与复工应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科学决策、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停工与复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停工与复工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工程进度。

第五条工程停工与复工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安全风险、施工单位的管理能力和工人的身体健康等因素。

第六条工程停工与复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示和报备手续,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工程停工与复工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工程停工管理第八条工程停工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施工工程停止施工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工程停工应当按照施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情况进行处理,充分考虑工程安全风险和工程进度的可控性。

第十条工程停工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停止施工活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封堵、标识和警示。

第十一条工程停工应当进行原因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停工方案,并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工程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工程的保护工作,确保工程设备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三条工程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工程停工解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复工前需进行验收和清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复工管理第十五条工程复工是指停工后按照已经制定的方案和要求重新开展施工活动的过程。

第十六条工程复工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示和要求进行,并持有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七条工程复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工程前期准备和设备检验,并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工程复工时,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工程复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工程复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验和维护工作,确保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工程开工、暂停及复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开工、暂停及复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开工、暂停及复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开工、暂停和复工的相关管理工作,加强工程监理项目部的管理与协调,提高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监理项目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工程监理项目部应当在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开工、暂停和复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监理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提供必要的技术与管理支持,确保工程各个阶段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工程监理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开工、暂停和复工申请进行审核,制定相应措施,协调各方资源,确保工程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六条本规定由工程监理项目部负责人负责解释,并提请监理单位审定。

第二章开工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和施工许可证后,向工程监理项目部提交开工申请,并提供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报告和方案。

第八条工程监理项目部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施工单位的从业资格证明是否合法有效;(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报告和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的配备、施工设备的准备、施工材料的供应等;(四)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第九条工程监理项目部在审核开工申请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延期开工。

第十条工程监理项目部审核通过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后,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开工申请中的时间节点,组织开工仪式,并邀请工程监理项目部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出席。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项目部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开工仪式进行监督与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开工现场进行巡查,核查施工单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工程停工、复工管理办法

工程停工、复工管理办法

工程停工、复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停工、复工管理,保障工程能够安全、优质、顺利地施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下属各项目各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名词解释第三条停工是指项目施工期间,出现了施工(承包)合同、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停工条件,根据规定的程序向承包单位下达工程暂停令,承包单位暂停相应工程的施工。

第四条复工是指停工原因消失,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在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后,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同意,承包单位恢复工程施工。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停工申请、复工申请。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

第七条承包单位职责:一、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发布的工程暂停令,未取得工程复工令不得擅自复工;二、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组织落实各项施工复工准备工作,编制、提交必要的专项施工方案;三、当工程暂停时,承包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积极整改有关的质量、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具备复工条件时,向监理单位提交复工申请报告。

第四章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出现以下情况,必须实行停工令制度:一、总体管理(一)施工现场管理体系(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保证体系)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等)未配备齐全的;(二)施工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审批手续不完备、未按施组或方案施工的;(三)施工前临近或穿越建构筑物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完成许可手续的;(四)管理人员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现场施工作业无序、有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的。

二、质量管理(一)施工现场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及为满足设计要求,发现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不合格事件,发现有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事件或隐患的;(二)关键工序施工时,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场履职的;(三)工程发生险情或对周边环境、构筑物产生险情或影响的;(四)施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的主要设备、设施包括原材料存储、半成品加工等设施、设备影响工程质量的;(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存在有不符现行规范要求或存在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六)投诉反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经调查属实的;(七)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八)发生其它认定为必须实施停工的事件。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文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文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维护工程安全和施工进度,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停工管理第一节停工原因第一条工程停工的原因主要包括:(一)建设单位要求停工的;(二)施工单位自行决策停工的;(三)发现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工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停工的。

第二节停工程序第二条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施工单位并书面说明停工原因,并同时通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条施工单位接到停工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做好现场的封闭、封存等安全措施。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报送建设单位。

第三节复工要求第五条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应当书面申请复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及复工申请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的整改报告和复工申请报告,由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工批复或者不予批复的决定。

第八条如经审核评估后,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复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同时通知监管部门。

第九条施工单位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并制定详细的复工方案,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第四节工程停工期间的管理要求第十条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现场的监管,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工程现场的封闭、封存等安全措施,严禁他人擅自进入工程现场。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有权随时对工程停工现场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复工管理第一节复工程序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按照复工方案,组织施工人员复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报送与复工有关的材料及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复工方案、复工申请表、工作人员健康证明等。

工程项目停复工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停复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停复工管理,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停复工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停复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安全有序;(三)严格审批,强化监督;(四)责任到人,追究责任。

第二章停复工条件第四条工程项目停复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项目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二)工程项目具备开工条件;(三)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工:1.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2. 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3. 施工单位未按期完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4.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测、验收;5.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

第五条工程项目复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停工原因消除;(二)停工期间采取的措施到位,整改工作完成;(三)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提交复工申请,经审查合格;(四)工程项目具备复工条件。

第三章停复工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停工程序:(一)施工单位发现停工条件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二)项目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停工原因;(三)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停工原因,依法作出停工决定,并通知施工单位;(四)施工单位按照停工决定执行。

第七条工程项目复工程序:(一)施工单位在停工原因消除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复工申请;(二)项目主管部门对复工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复工条件;(三)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复工决定,并通知施工单位;(四)施工单位按照复工决定恢复施工。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停复工的监督检查,确保停复工管理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在停复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停复工管理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规范工程的开工、暂停和复工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工程开工第二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完成以下事项:1.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 缴纳相应的安全保证金;3. 开展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工程开工程序如下:1. 施工单位向业主或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开工申请;2. 业主或监理单位审核并批准工程开工;3. 施工单位将批准文件送至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设备和材料进场,并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

第五条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计划,组织施工,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质量控制。

第三章工程暂停第六条工程暂停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施工质量问题,工程设计变更等。

第七条工程暂停程序如下:1. 发现工程需要暂停的原因,施工单位应立即向业主或监理单位报告;2. 业主或监理单位审核并决定是否暂停工程;3. 暂停期间,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八条工程暂停解除的程序如下:1. 施工单位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并通知业主或监理单位;2. 业主或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确认整改达到要求后,批准解除工程暂停。

第四章工程复工第九条工程复工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原因消除,工程设备到位,工期调整等。

第十条工程复工程序如下:1. 施工单位向业主或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复工申请;2. 业主或监理单位审核并批准工程复工;3. 施工单位将批准文件送至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复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计划,组织施工,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质量控制。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施工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施工单位和业主或监理单位共同遵守,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范本(二)1. 目的和适用范围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开工、暂停和复工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规范停工与复工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停工、复工管理。

第二章停工管理第三条工程项目需停工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编制停工计划,明确停工原因、时间和范围,并报经项目经理批准;(二)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确保工人撤离工地并停止作业;(三)停工期间,应当加强工地安全管理,保证工地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四)停工期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五)停工期满后,应当及时进行复工前的检查和整改,确保工程安全达到复工要求。

第四条工程项目停工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二)建设单位要求停工;(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停工;(四)天气原因,无法进行施工。

第五条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停工计划,其中应当包括停工原因、停工时间、停工范围等内容,并报经项目经理批准。

停工计划应当由专业人员编制,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停工期间,项目部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加强工地安全管理,对工地设施和设备进行有效保护,防止盗窃、损坏等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停工期间,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尘、防火、排污等措施,确保停工期间不发生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第八条停工期满后,项目部应当按照复工前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整改,确保工程安全达到复工要求。

检查和整改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进行,检查结果应当报经项目经理批准。

第九条项目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复工时间、地点和要求,确保工人及时返回工地并按照复工要求进行作业。

第三章复工管理第十条工程项目复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编制复工计划,明确复工时间、范围和要求,并报经项目经理批准;(二)按照复工计划,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确保工人及时返回工地并按照要求进行作业;(三)复工期间,应当加强工地安全管理,保证工地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四)复工期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五)完成复工后,应当进行复工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要求。

工程停工 复工管理制度

工程停工 复工管理制度

工程停工复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停工和复工管理工作,保障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程停工管理1. 工程停工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要求;(2)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3)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4)其他影响施工的特殊情况。

2. 工地项目经理或总监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程停工的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3. 工程停工期间,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现场安全监管,确保工地周边区域安全;(2)做好设备、材料的保管和维护工作;(3)妥善安排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4)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 工程停工解除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解决了导致停工的问题;(2)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复工。

第三章工程复工管理1. 工程复工的原则是确保公安安全和质量,保持工程的进度和效率。

2. 工地项目经理或总监应当提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复工的申请,包括复工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

3. 工程复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对设备、材料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质量;(2)培训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意识;(3)确定复工的时间和流程。

4. 工程复工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2)做好进度的跟踪和检查工作;(3)加强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章监督检查1. 工程停工复工管理制度的执行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应当定期对停工复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停工原因和解除情况;(2)复工计划和安全措施;(3)现场施工安全和质量情况的检查。

3. 对违反工程停工复工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进行整改。

第五章处罚措施1. 对违反工程停工复工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警告;(2)罚款;(3)责令整改;(4)暂停施工资质等。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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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停工项目复工办理流程
第一条为加强长期停工项目复工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顺利推进项目实施,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对于市建管处负责监管的长期停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复工前向市建管处提出复工申请。

第三条市建管处受理复工申请后,质监站、安监站组成联合复核组,对复工项目进行全面复核。

第四条复工具备条件:
(一)关键人员。

复核小组应核验施工许可证中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总监、总监代表等关键岗位人员,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办理人员变更等相关手续。

(二)工程质量。

1.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对已完成工程量全面进行自查,并提供自查合格记录清单;3.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到位或制定出可行的整改方案;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制定关键岗位人员考核制度,并办理“IFA”考核系统;5.建筑材料送检已办理“IMT”系统。

(三)工程安全。

1.已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2.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并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准;3.办理恢复安全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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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复核小组将复核情况汇总后,报建管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第六条根据专题会议精神,对于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书面函告申报单位。

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具体意见函告申报单位,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后再次复核。

第七条市建管处对申报复工项目的复核结果和具体意见,视情况书面告知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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