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

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一)受理的三种情况: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2.有报建号介入3.需特殊介入(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 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

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

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公路、水运主体工程及相应附属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国家实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依法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山东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交通厅委托所属的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着"政令统一、一市一站"的原则设立。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应设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一)参与拟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监督本省由国家及省审批、核准或列入国家及省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1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山东省交通厅委托的其它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二、监督主体三、监督范围质监所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山东省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建设工程。

四、监督内容2.质量监督检查:质监所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施工方案、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质量验收:质监所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并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书。

4.质量纠纷处理:质监所负责处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以维护工程质量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方式1.常态化监督:质监所每年制定监督计划,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常态化监督,确保每个工程都得到监督管理。

2.重点监督:质监所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规模和风险等级确定重点监督工程,加强监督力度,确保重点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3.突击检查:质监所根据监督需求,进行突击检查,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4.配合联合检查:质监所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加强监督合力,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六、监督要求1.监督过程中,质监所要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2.质监所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对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纠正和处罚。

3.质监所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质监所要加强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的数据库,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监督结果1.监督发现的问题,质监所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质监所可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施工等措施。

2.质监所对完成验收的交通建设工程,给予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对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3.质监所要对整个监督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建立相关档案和质量监督报告,为质监所自身的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提供参考。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正文:----------------------------------------------------------------------------------------------------------------------------------------------------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2005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时,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㈤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活动。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休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1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质监机构是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2质监机构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质量监督的专业、下作内容、委托期限、行政处罚权限和相应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2.3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3.1 人员配备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数量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结构合理主要指人员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配备合现;专业配套主要指具有与监督工程相适应的土建、安装、市政等专业人员;人员数量可按近五年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确定。

省辖市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5万至30万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3万至20万平方米。

2.3.2省辖市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4,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85%以上;县级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6,这些人员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3-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办公场所要求:省辖市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应设置档案室、会议室、微机室等;办公设备要求:除正常的办公设备外,还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通讯设备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运作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评估,加强对监督人员培训和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规定监督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监控和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计划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范围和方式方法。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有效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工程和重大风险工程的监督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计划的评估和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督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监督人员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确保监督人员具备必要的监督技能。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及时纠正监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监督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粤交基[____]____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____年第____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____〕____)以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

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____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

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是指具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以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监督范围: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目标。

2. 监督机构和人员:确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监督计划: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时间节点和工作重点,并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和及时进行。

4. 监督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检测方法。

5. 监督方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实验室分析等。

6. 监督记录: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管理制度,详细记录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结果,并及时归档和备查。

7. 监督报告:定期向上级部门或相关单位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进展和问题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8. 监督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罚和整改,并确保整改到位和问题得到解决。

9. 监督评估:定期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并及时调整监督策略。

10. 监督培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其监督水平和能力。

11. 监督协作: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具体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工程类型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2. 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

负责进行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监督建设工程的施工情况及质量。

3. 投标阶段3.1 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必须包含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

包括设计要求、施工要求等内容。

3.2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必须包含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3.3 开标阶段开标阶段必须由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对投标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4. 施工阶段4.1 施工前施工前必须由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4.2 施工过程管理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包括施工过程的监控、检测、验收等内容。

4.3 施工后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对建设工程的完工质量进行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报告。

5. 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专业性。

6. 监督管理工作收费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收取一定收费。

费用由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对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7.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保密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信息。

8. 结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工作。

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正、客观、专业和独立性。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

寸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卖油町!!J(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或者企业试验室对非见证检测项目进行的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等专业承包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的部门。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统称检测单位。

第四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单位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外省检测机构入闽备案,并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活动。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休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1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质监机构是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2质监机构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质量监督的专业、下作内容、委托期限、行政处罚权限和相应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2.3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3.1 人员配备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数量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结构合理主要指人员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配备合现;专业配套主要指具有与监督工程相适应的土建、安装、市政等专业人员;人员数量可按近五年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确定。

省辖市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5万至30万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3万至20万平方米。

2.3.2省辖市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4,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85%以上;县级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6,这些人员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3-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办公场所要求:省辖市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应设置档案室、会议室、微机室等;办公设备要求:除正常的办公设备外,还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通讯设备等。

交通工具要求:各级质监机构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具。

2.3.4配有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所需要的人员和仪器设备。

质监机构应配备质量检测人员,且须持证上岗。

省辖市质监机构不少于5人,县级质监机构不少于2人;仪器设备配置按苏建质(20XX)399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配备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的通知》执行。

2.3.5 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及业务管理制度。

(参考文本见附录1)行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科室)工作职责;人员(站长、副站长、总工、土仟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员、财务人员等)岗位责任制;质量监督人员职业道德守则;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廉政建设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借聘人员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及奖罚制度;考勤制度;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信访工作制度等。

业务骨理制度包括: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制度;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计划)编制、审批与检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制度;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和复工通知书审批制度;工程质量投诉受理与处理制度;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质量监督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制度;检测管理和申诉处理制度等。

除上述制度外,还应建立(监督人员工作手册)。

2.4质监机构应按规定设置内部科室。

省辖市质监机构应设立办公室(综合科),总工办,质量监督科,监督抽测科,财务科等;县级质监机构应设立办公室,质量监督科,监督抽测科,财务科等。

2.5各级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2.5.1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建设厅委托,主要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1) 研究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和办法,以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2) 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考核和管理。

(3)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员和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

(4)掌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动态,适时组织交流开展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经验,拟定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水平的措施和要求,并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统计工作。

(5)组织实施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参与全省工程质量检查。

(6)参与省优和国优工程评审、推荐工作。

(7)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对有争议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8)承担综合性较强或认为有必要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9)完成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省辖市和县(区)质监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其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受理丁程项目质量监督中报,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3)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及环境质量的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进行监督:(4)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5)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使用功能及环境质量进行监督;(6)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7)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8)编制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刘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进行监督;(10)参与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11)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和优质工程评选;组织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12)参与辖区内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13)建立各责任主体业绩和不良行为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14)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省辖市质监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县(区)和专业质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对不具备监督能力的质监机构所属区域内的大型工程由省辖市质监机构直接监督。

2.6根据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际情况,质监机构的设立实行“一市(县)一站”的原则,即省辖市和县原则上驹只设立一个质监机构。

对于不具备设立质监机构条件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其辖区内的工程由省辖市质监机构直接监督。

2.7已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队定符合要求的省辖市郊区、开发区质监机构,在辖区内监督的工程范围为:(1)非国家、省、市重点工程;(2)单体建筑在六层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3)厂房跨度在18米以下的工程;(4)小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的工程。

2.8质监机构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年检一次。

未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取得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一律不得擅自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3工程质量监督人员3.1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是指经省级以上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质监机构在编人员。

3.2质监人员分为一级质量监督师、二级质量监督师和质量监督员。

一级质量监督师由国家认定,二级质量监督师和质量监督员由省建设厅认定。

3.3对质监人员的要求及一般规定:(1)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须经省级以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新进入省辖市质监机构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土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新进入县级质监机构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土木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质监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公正科学,勤奋学习,团结协作,严格监督,清正廉洁;(3)质监人员在质量监督中应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质施函[20XX]29号)要求,行为规范,文明执法;(4) 质监人员不得跨行业、越级监督工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被监督单位和个人的贿赂或变相获得好处;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和个人邀请的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和个人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利益;不得向建设、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或推销产品;不得与被监督对象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不得在其它机构兼职;(5)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主监人负责制,主监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6)质监人员对外出具的所有文件,必须对其真实性负责;(7)二级以上质量监督师可按有关规定行使独立签字权,质量监督员无独立签字权;(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及(申请行政处罚报告》应由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发。

3.4一级质量监督师应符合下列条什:(1)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亡学历。

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验;(2)经一级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6年以上(含6年);(4)质监机构在编人员;(5)经过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5二级质量监督师的基本条件:(1)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6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验;(2)经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质监机构在编人员;(5)经过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6质量监督员的基本条件:(1)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2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验:(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质监机构在编人员;(4)经过省级以上相关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7质监机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要求:(1)省辖市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取得一级质量监督师资格;县级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取得二级质量监督师以上资格;(2)省辖市质监机构负责人宜设置—名正职二名副职;县级质监机构负责人宜设置一名正职一名副职。

3.8质监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业务培训。

一、二级质量监督师每年参加省级以上组织的脱产业务培训不少于4日学时,质量监督员每年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组织的培训不少于24学时。

3.9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每两年对质监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核发相关匠书;省辖市及以厂质监机构应每年对本站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监机构。

4工程质量监督注册4.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