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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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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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农村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分布广、数量大、额度少、规模小、监管难、交易多、机制滞后等问题。

该平台在坚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制度,规范农村资产、资源、土地的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集体权益,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农村资产激活变现、农民财富有效增加,是实现农村综合产权资产化、资本化、财富化的有效手段,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有效切入点。

该项目是农村产权交易的基本依托平台,又是乡镇交易中心进行管理监督的入口。

平台以一个门户(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网)、一个系统(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管系统)为实现内容,立足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网,面向供应方、采购方、基层群众提供交易新闻、政策、公告、交易信息查询、监督投诉等功能;依托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后台处理系统,实现对交易网的后台支撑、服务、管理和监督。

(一)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网该门户能够为各类农村资产、资源的供求主体提供统一对接的渠道,汇总、分析、发布农村产权交易的整体信息,指导、规范、推进交易行为的发生。

通过建设贯穿县、镇、村的立体式综合服务网站,形成上下畅通、多方联动、协同合作的网络市场中心。

1.政策资讯发布平台将网页上需要经常变动的信息,类似本所动态、业界新闻、通知公告、交易指南、政策法规和其它要闻等更新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通过信息的共性进行分类,最后系统化、标准化发布到网站上的一种网站应用程序。

网站信息通过人性化的管理界面进行信息管理,通过已有的网页模板格式与审核流程发布到网站上。

该平台的设立是为了让用户能够及时地获得、利用有效的信息,对有关的政策法规、文件通知、申请条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文字及多媒体内容可以通过平台展现,提高相关资讯的知晓度、受益率和覆盖面,为交易主体及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宏观数据,方便决策。

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下列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规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四荒地”使用权;(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农村房屋所有权;(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六)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七)其他农村产权。

第三条委托受理转出方向本所申请办理农村产权交易时,应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一)有效资格证明材料1、如为个人,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按所转出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三)相关批准文件1、内部决策文件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自愿转出的书面申请;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转出(流转)决议;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同意转出的相关批文(1)涉及产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发包方同意转出的书面材料;原承包方具有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书面证明材料。

(2)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承包经营权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优先权的书面证(四)转出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资产清单、有无产权质押抵押担保和有无产权涉及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情况的说明)。

2020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2020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XX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 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X政办字〔20XX〕X号)及《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X政办函〔2020〕X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的公开市场。

流转交易中心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供销合作社负责流转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营;财政、发改、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保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引导农村产权在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依托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六条区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汇总和整理,为本行政区域内交易额100万元或面积500亩以上(含100万元、500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做好省、市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区流转交易中心统一纳入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农村地区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生产设施等产权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交易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第二章交易主体与交易方式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

第六条交易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交易前,交易双方应当对交易的产权进行评估,并明确产权的界限、权利义务等。

第八条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交易标的、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交易完成后,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章交易监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非法交易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由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暂行办法,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实际情况以及专业法律顾问的意见进行详细制定。

农村产权交易规章制度

农村产权交易规章制度

农村产权交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产权的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国家允许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农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买卖、转让、抵押等形式,依法划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个人的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合法、有序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合法合规的农村产权交易,促进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升级。

第二章产权交易主体第五条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

(二)农户、个人:指在农村生活和生产的自然人或法人。

(三)其他合法主体: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能力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法律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产权交易进行非法牟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八条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产权交易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产权流转管理第九条农村产权的流转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自愿决定产权的流转行为。

(二)严格依法履行产权流转手续,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三)保障产权流转的公平竞争,防止恶意炒作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农村产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价格、流转条件等事项。

第十一条被流转的产权应当依法登记,确保新的产权人能够依法获得相应权益。

第十二条产权流转应当遵守相关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费。

第四章产权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和监测体系,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指导市场发展。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操作流程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操作流程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操作流程(试行)为规范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特制定此操作流程:(一)拟定方案实施交易前,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立项申请》并拟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方案》,向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审核小组提出申请,《方案》应包括资产资源基本情况、招租发包对象基本条件、行业要求、交易要求、租金收缴办法、租赁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立项预审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审核小组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提交的申请进行立项预审,决定是否进入交易中心。

(三)民主表决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已通过预审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并公示。

(四)交易申请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15日内提出交易申请,并到各乡镇(街道)网点进行立项录入并上传相关附件后提交审核。

(五)材料审核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审核小组对各村(社区)提交的交易相关资料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交易的事项不予受理,对符合交易事项提交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资料齐备的交易申请,应予以审核通过;对资料不完备,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或通过系统告知所缺材料,对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审核通过,写明驳回意见。

(六)信息发布对于以通过的交易申请,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时在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等公共媒体发布信息,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同时在村(社区)范围内公布。

信息发布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涉及权属变更的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间,未经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同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或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法合规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书面或通过系统提出申请。

(七)征集受让意向受让方(企业)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公告要求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并接受资格审查:1、意向受让申请表;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执照、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受让方征信证明;4、其他要求的相关资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一)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交易现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合法权益;(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本区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郊区农村产权交易大厅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交易通过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的服务范围:(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五)农业类知识产权;(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七)农村房屋所有权;(八)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九)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第二章交易机构第六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在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由产权交易中心授权开展产权交易活动。

各行政村设立产权交易服务点,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登记和报送。

第七条郊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领导小组,是本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组织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本区经管、财政、国土、住建、水务、林业、科技、水产、农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进场交易;同时,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郊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领导小组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农村综合产权项目进场交易操作流程试行

农村综合产权项目进场交易操作流程试行

农村综合产权项目进场交易操作流程(试行)一、项目登记1.转让方持转让项目申请进场交易材料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原件到交易二科办理进场交易手续。

2.交易二科科室负责人即时确定项目受理员,项目受理员即时受理转让方进场申请,并对转让申请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进场交易条件进行初审。

3.项目受理员及时对初审合格的转让交易材料进行登记,并交科室负责人复审,复审通过后科室负责人确定项目经办人员。

4、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向交易二科提交以下资料:(1)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2)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3)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4)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作要求项目受理员对流出方提交的流转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内容,并在转让方按要求补充完善后重新审核。

二、信息披露1、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公告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项目经办人通知转让方签字确认,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网站及新乡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

2、转让项目信息发布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转让方和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出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要求。

(3)转出行为必要的民主决策等情况。

(4)转出标的地上附着物的处置要求。

(5)转出标的用途要求。

(6)需要受让方接受的其他要求。

(7)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3、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网站及新乡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在公示期限内,交易项目如出现重大变化,项目经办人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

4、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由转让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本次交易转让方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则由该决策、批准人确定。

依法依规须经资产评估的,转让方或交易决策、批准人确定的首次挂牌价不得低于该资产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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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下列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规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农村房屋所有权;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七)其他农村产权。

,第三条委托受理
转出方向本所申请办理农村产权交易时,应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1、如为个人,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
件;
3、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出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三)相关批准文件
1、内部决策文件
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自愿转出的书面申请;
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转出(流转)决议;
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同意转出的相关批文
(1)涉及产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发包方同意转出的书面材料;
原承包方具有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书面证明材料。

(2)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原承包经营权合同;
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优先权的书面证
(四)转出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资产清单、
有无产权质押抵押担保和有无产权涉及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情况
的说明)。

(五)委托经办人、发包方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涉及集体产权转出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及评估确认书。

(七)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准流转
通知书》。

(八)转出方、评估机构同意公开相关资料的函件。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转出方提交材料齐全的,本所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双方签订《农
村产权交易委托协议》(详见附件二)。

第四条信息披露
本所接受委托后,对转出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信息公告条件的,由转出方填写《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详见附件三),本所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公告栏、场内LED显示屏等渠道同步刊登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方。

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标的涉及的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期限、委托底价、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

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由转出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自刊登转让信息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意向方的,必须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信息发布后,本所将米取多种形式进行市场发动,配合、协助、组织交易各
方进行商务洽谈。

第五条接受报名
对产权交易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须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本所提交《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格式见附件四)及相关资料:(一)法人单位应提交:
1•《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章程;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5.上年末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
表;
6.受让标的未来发展规划;
7.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8.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自然人应提交:
1.《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
2.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3.资信证明材料;
4.受让标的未来发展规划;
5.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6.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所对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出具《产权受
让受理登记通知书》(详见附件五)。

第六条资格审查
公告期满,本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在信息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书面告知转出方,会同转出方按项目规则的规定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本所将审查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格式详见附件六)。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应按项目要求向本所交纳保证金,以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

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取得本所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

第七条确定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协议、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有利于竞争的方式进行。

产权交易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具体项目的交易方式由本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商转出方确定。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以由双方协商成交并签约。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公开
竞价组织交易
第八条组织交易
本所实行转出方确认项目交易规则制度。

交易方式确定后,本所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拟订具体项目的交易规则,经转出方确认(格式详见附件七),由本所组织实施。

转出方应确定交易底价,并于交易(拍卖会、竞价会等)开始前向本所提交《出让底价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八)。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委托底价时,交易暂停,在获得转出方同意后继续交易程序。

成功受让的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拍卖会、竞价会等)结束后,
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与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格式详见附件九)。

第九条成交签约
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本所的主持下,交易双方应按照项目交易规则的规定,签订交易合同。

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易合同自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提交一份本所备案。

第十条交易交割
受让方可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划付至本所资金结算监管帐户,本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本所按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转出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向本所出具收款凭证。

非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本所按项目交易规则的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其它
交割事项,由交易各方按交易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成交公示
本所对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将交易情况通过本所网站及公
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成交公示(格式详见附件十)内容主要包括:交易编码、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价格和交易合同签定时间等。

第十二条出具交易凭证
交易凭证(格式详见附件十一)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出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出标的评估结果、转出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满足以下条件的,本所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1、受让方依合同约定付清交易价款;
2、本所已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3、成交公示期满,无人对公示的交易事项提出异议。

成交公示期间,如有人对公示的交易事项提出异议,本所将进一步
,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是否出具交易凭
证的决定。

第十三条交易收费
本所按照《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本所收取交易服务费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四条资料归档
本所自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村产权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执行时间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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