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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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1•【字号】云政办发[2009]220号•【施行日期】200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将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增加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的牵头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科技进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二、主要职责(一)牵头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省级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编制和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拟订省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负责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拟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受理和推荐工作,并根据情况组织本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凡在云南省内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即工业企业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农业企业为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二)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技术服务,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

(三)企业至少拥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商标、标准、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

或者企业近5年承担县(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

第六条认定分为申请审核认定和备案认定两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
(3)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 价。
4. 专家纪律 (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 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 (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 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 业认定提供便利。 (5)认定评审期间,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 或进入企业调查。 (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 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工作资格。 二、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2—
1. 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 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 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 20 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 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 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 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 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年 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家 1. 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云财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3〕7号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4月14日云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章申请使用及兑付第四章支持措施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设立和发放,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电子凭证。

创新券资金包括兑付资金和补助资金。

202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ppt课件

202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ppt课件

ppt课件contents •概述•认定条件与标准•申请流程与材料准备•优惠政策与扶持措施•监管管理与风险防范•案例分析与经验分享目录03认定政策不断优化完善随着形势发展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也在不断优化完善中。

01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02高新技术企业是创新主体高新技术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要载体,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背景政策目的与意义鼓励企业创新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认定政策有利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助于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和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适用范围及对象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居民企业。

适用对象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领域的企业。

同时,政策也鼓励其他领域的企业积极申报,只要符合认定条件即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要求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必须拥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一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知识产权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知识产权获取方式企业可以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企业应具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包括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市场推广等方面。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转化成果数量转化成果质量企业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达到一定的数量要求。

企业转化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先进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和管理,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云南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拟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受理、复核、服务和管理,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四条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备案为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在云南省境内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即工业企业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农业企业为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三)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技术服务,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至少拥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登记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或企业在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

(六)企业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由云南省科技厅组织实施,采取分批填报受理的备案工作方式。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备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自主填报《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信息表》(附件1),并上传所需相关附件材料。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云科监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云科监发〔2012〕4号)各州(市)科技局,厅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切实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项目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以工作总结方式进行验收的项目(一)以项目立项方式支出的工作性经费:科技宣传项目、科技培训项目、科技统计项目、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经费、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专题片、兴边富民专项和粮食高产创建中的省级综合管理费、国际科技会议、科技展洽等。

此类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提出工作总结并附有关附件,经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审定后即结题,不再组织项目验收。

(二)有关认定工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认定、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认定、省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省优质种业基地认定、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认定、云药之乡认定、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认定、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中药材种植(养殖)科技示范园认定、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中药材加工科技型企业认定、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等。

认定工作完成后,由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形成工作小结交项目验收办,不再组织项目验收。

(三)有关补助性质经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补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专项补助、重点实验室运行维护费、地方科技服务能力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补助、省级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建设补助、州(市)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工程、后补助方式立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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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现代农业技术。

(六)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七)环境保护新技术。

(八)其它有利于云南省优势资源的升值转化以及对传统产业升级有较大促进、有所创新及应用的技术。

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参照国家科技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已成立两年以上的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单纯商业贸易除外。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以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年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占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

(五)企业要成为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经费支出应占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

(六)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的组织、措施和办法。

第六条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开办期不足两年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办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海外留学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包括政府部门分流人员)但任企业负责人。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四)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年总投入的60%以上。

第七条省外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知名品牌的高新技术企业带高新技术成果到云南省兴办科工贸一体化企业,投资超过50万元,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3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同一企业集团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应当分别进行申请、推荐、审查、认定。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由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级科技部门)或经国家及云南省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地级科技部门或高新区科技部门初审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查。

(二)省科技管理部门每年组织认定四批高新技术企业,于每季度第三个月受理申报材料,通过必要的现场考察,组织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评审合格的企业经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名称、注册资本金或法定代表人而其他注册登记事项不变的,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变更申请表》和新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申请表》,经地级科技部门或高新区科技部门初审,报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换发变更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的,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后,将变化情况及时通过地级科技部门或高新区科技部门向省科技管理部门报告,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变更申请表》或《设立登记表》以及新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申请表》,经审查后决定对其换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办法如下:
(一)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按相应程序组织。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于逢单年份的三月底以前向地科技部门或高新区
科技部门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上年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地级科技部门或高新区科技部门初审后报送省科技管理部门考核。

(三)对考核合格的企业在其证书上加盖合格印章,证书方为有效;对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施行,原云政发(1999)92号文件颁发的《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条件和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技高新技术△认定△办法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院,省检察院。

(共印1200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8月20日印发
印制:省政府机关印刷厂校对:张儒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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