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文(3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特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预防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责任明确,分级负责。
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的精确到岗。
3. 教育培训,提高责任意识。
加强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各级干部和劳动者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及时报告,防患未然。
及时汇报安全隐患和事故信息,加强预警和信息共享,为防范事故提供及时依据。
三、责任追究范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于以下单位和个人:1. 企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2.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3. 完工验收单位及其工程师;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 直接参与事故现场操作的人员;6. 其他管理人员和职工。
四、责任追究方式1. 责任追究单位责任追究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并做出相应处理。
责任追究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1)政府部门;(2)安全监管部门;(3)事故调查组织。
2. 责任追究程序(1)接报阶段:责任追究单位及时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追究单位根据初步调查报告,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鉴定,深入了解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主体。
同时,对涉事单位和个人进行讯问,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3)责任确认阶段:根据调查结果,责任追究单位确认事故责任主体,并做出责任认定。
(4)处罚决定阶段:根据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单位对事故责任主体进行相应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行业限制等。
(5)公示阶段:责任追究单位对责任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救措施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对安全事故的被害人或受伤人员进行相应的补偿和救助。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部部门以及相关联企业,包含领导职务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人员。
第三条定义1.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指因安全管理失误、设备设施缺陷、环境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点资产损失的事故。
2.行政责任追究:指依据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惩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管理职责或直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应依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责任明确告知相关人员。
2.各级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确保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得到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包含但不限于安全操作、应急救援等培训。
2.各部门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六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各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2.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依照程序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第七条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1.各部门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2.新设备的引进应经过安全评估和测试,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3.各部门应定期进行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2.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培训情况等。
第九条考核结果反馈和奖惩1.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反馈,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对安全责任范围内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将依照规定进行行政惩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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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指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进行的规定。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要求和责任效果等方面,以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维护公共安全。
一、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等。
企业和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负责的责任。
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安全措施和确保安全的工作。
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二、责任范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预防责任、救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预防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在事前采取预防措施,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发生。
救济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法律责任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
三、责任要求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要求包括责任的严格性、无过错责任、谁失职谁负责和法定责任等。
责任的严格性是指责任主体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事故发生,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可以免除责任的事由非常有限。
谁失职谁负责是指责任主体在职责边界内发生事故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责任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四、责任效果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效果主要体现在责任追究、补偿赔偿和信用记录等方面。
责任追究是指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关处罚和制裁,以实现惩罚和警示作用。
补偿赔偿是指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信用记录是指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将其纳入信用体系,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确保企业和个人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法规与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法规与责任追究生产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但不幸的是,有时事故还是会发生。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采取适当的法规和措施以及追究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的法规和责任追究。
一、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最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之一。
该法规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等措施。
2. 《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例》《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例》对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它规定了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风险,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报告,并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该法规还规定了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责任追究的要点。
二、责任追究1.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根据相关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他们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和调查。
2. 监管部门责任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承担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和检查。
他们应当定期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如果监管部门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及时处理,也会被追究责任。
3. 相关人员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还包括相关人员的责任。
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等。
如果这些人员在安全管理、事故防范等方面存在失职、玩忽职守等情况,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1. 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使他们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始终遵守。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事故处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事故的分类、级别、调查处理及《事故报告书》的审批程序和事故考核办法。
第三条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内各类事故的综合管理及统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对所发生的微小事故、较小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轻微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直接负责: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污染事故的管理、劳保用品等方面的质量事故。
第四条公司生产工艺技术负责人负责原材料、生产操作事故、产品、半成品质量事故(包括故障)的管理,并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发生的技术方面原因,并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建立事故台帐,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康部备案。
第五条公司机电仪技术负责人负责设备事故、电气、仪表事故、检修质量事故、采购的备品备件等方面的质量事故(包括故障)的管理,并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发生的技术方面原因,对事故进行处理;建立事故台帐,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康部备案。
第六条相关术语(一)人身事故: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使人体组织突然受到损坏或某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至使负伤人员工作立即中断,经医务部门诊断、鉴定需休息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人身伤害事故。
由安康部管理。
(二)非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三)生产操作事故:在生产操作中违反工艺指标、岗位操作规定或操作不当、指挥有误或工作不力造成损失。
如:原料、半成品、产品跑冒或不合格以及报废,使生产波动而减产或停车等,均称为生产操作事故。
(四)设备事故:各种生产设备、设施(包括:化工生产、动力供应和机、电、仪设备,管道、厂房、建构筑物、地下地上各种设施、设备基础以及电讯、运输设备等)由于各种原因或工作不力造成损坏、减产或停车均称为设备事故。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前言安全生产事故是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和严重危害性的事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追究原则1. 生命和人身安全第一原则:公司以员工的生命和人身安全为最高价值,一切安全生产事故都要以防止人员伤亡为首要考虑。
2. 事故责任明确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3. 事故相对调查原则:追究责任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事故事实为依据,实施相对调查,杜绝主观臆断和错误判断。
4. 追溯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受时间限制,即使事故发生后多年,对相关责任人也要进行合理的追责。
5. 多方面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仅考虑责任人本身的失职责任,还要考虑企业的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1. 事故责任追究小组:由公司领导、工会代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
2. 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员。
-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当等致使事故发生的员工。
- 管理责任人员是指企业管理层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如生产主管、安全主管、车间主任等。
四、追究的程序与方法1. 事故调查程序(1) 报告和召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小组成立,由小组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2) 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小组组织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
(3) 整理和分析:责任追究小组对调查所得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4) 提交报告:责任追究小组向公司领导汇报调查结果并提交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一、报告制度: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
2.报告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生产管理部门;(2)生产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将事故情况进行初步调查,确定事故等级;(3)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并上报相关部门。
二、调查处理制度:1.调查程序:(1)组织调查小组。
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安全管理、技术管理、人力资源等相关人员;(2)开展调查。
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和责任所在;(3)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小组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撰写详尽的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人、责任所在等内容;(4)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将调查报告上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2.处理措施:(1)责任追究。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包括纪律处分和经济赔偿等;(2)整改措施。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实施;(3)宣传教育。
通过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心。
三、责任追究制度:1.事故责任的划分:(1)直接责任。
指事故中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如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等;(2)间接责任。
指事故中没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但在事故发展过程中负有管理职责的责任人,如安全监管不力、缺乏培训等;(3)上级责任。
指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上级管理人员,如没有督促安全管理、缺乏监督等。
2.责任追究的方式:(1)纪律处分。
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2)经济赔偿。
对事故中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求进行经济赔偿,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3)刑事追究。
对故意或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刑事追究;(4)曝光通报。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曝光,并向社会公开,起到警示作用。
以上所述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通过建立健全报告制度、调查处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及时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 法定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法人、组织、个人都是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
企业法人指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织指相关安全生产和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权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组织;个人指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等。
2. 追究责任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行“事故责任主体负有责任、落实责任”的原则。
即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应当落实到位。
3. 责任追究的方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采取行政和刑事两种方式进行。
行政追究主要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在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处理方面发挥作用;刑事追究由公安机关负责,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将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
4. 追究责任的程序: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进行追究责任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认定责任、行政处罚或刑事起诉等环节。
具体程序由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
5. 违法行为和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任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以上是简要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标准和程序应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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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四条事故分类
(一)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生产事故:由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其它原因造成的井下事故以及井喷、跑油、跑气、跑水、跑料、串料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车辆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经济损失
(一)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发生人身伤害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害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2)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二)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 事故单位应立即(不得超过30分钟)电话上报部门主管、并在2小时内上报公司生产运行部,生产运行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公司领导。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在外的,应立即返回。
第八条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必须上报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同意,并作出标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九条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按要求写出事故报告,与“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一并上报公司生产运行部。
第十条公司实行事故汇报制度。
(一)发生轻伤和伤残事故的,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和项目部安全主管人员向生产运行部汇报;
(二)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直接向公司领导汇报。
(三)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处理完3日内向公司提交事故汇报材料。
事故汇报材料包括: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笔录、事故现象录相或照片、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第十一条事故汇报材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生产运行部负责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相关主管人员组成。
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处理完之日起7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机械事故、井下事故及其它属于钻井队责任造成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均计入成本考核,并按经营考核制度处罚。
第十八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对项目部领导班子和事故单位进行如下处理:(一)发生1次造成2人重伤或1人及以上死亡的单位:
主要负责人:撤职,业务主管:撤职,主要责任者:开除。
扣事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30%,扣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15%。
主要责任者扣罚绩效工资总额的30%,次要责任者扣罚绩效工资总额的20%。
(二)发生1人重伤事故的单位:
扣事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20%,扣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15%。
主要责任者进尺工资总额的20%,次要责任者扣罚进尺工资总额的15%。
(三)发生1人及以上轻伤的单位:
扣事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10%,扣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5%。
主要责任者进尺工资总额的15%,次要责任者扣进尺工资总额的10%。
第十九条发生以下情况的,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在作业场所直接参与违章指挥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责任事故的;
(二)12个自然月内发生两起责任事故的;
(三)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的。
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不按规定上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领导干部,给予从严加倍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的责任追究,由公司生产运行部落实和实施。
第六章事故统计
第二十二条建立事故统计台帐并存档备案。
其内容应包括:
(1)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结案批复;
(2)现场调查纪录、图纸、照片、影音资料;
(3)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物证、人证材料;
(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1)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个人签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附件:1.事故调查报告
2.“四不放过”登记表
附件1
事故调查报告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
三、事故经过及事故处置情况
四、事故伤亡情况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附计算依据)
伤亡人数;
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工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五、事故原因分析
六、事故性质
七、事故责任划分
八、事故处理建议
九、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十一、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签名)
十二、附件
(包括事故照片、影音资料、证人证言、诊断证明等)
附件2:
“四不放过”登记表发生事故的部门:
事故简况:发生时间:事
故
原
因
事故负责任者和职工受教育情况教育情况
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防
范
措
施
项目完成日期责任人
登记单位:负责人:登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