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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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10•【文号】法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0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加强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二、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三、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作为承办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

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

四、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40%。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30%。

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的收结案情况,结合完成审判工作任务的需要,在本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院院庭长独立承办和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

人民法院 庭审考核办法

人民法院 庭审考核办法

庭审考评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庭审程序,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法官职业特点要求,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庭审考评是指庭审考评人员通过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对庭审活动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庭审考评人员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审评查工作小组成员组成。

每庭次考评人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考评的组织和实施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原则上每位主审法官的庭审每年考评一次,根据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开庭时间安排情况不定期进行。

庭审考评采取不预先通知案件合议庭,由考评人员通过监控设备远程旁听或现场旁听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庭审考评由考评人员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对庭审情况酌情打分,取平均分为最后得分。

庭审考评采取百分制。

考评成绩分为优秀(90-100分)、合格(75-89分)、基本合格(60-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档次。

第二章评分标准第六条庭审考评分为庭前准备、庭审礼仪、庭审技能、评议宣判等四个方面内容。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庭前准备情形的,分别予以扣分:(一)民商事、行政案件,书记员未检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及查看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的,扣2分;(二)书记员未宣布法庭纪律的,扣1分;(三)审判长未宣布开庭的,或宣布开庭不规范的,扣1分;(四)审判人员宣布不公开审理,但没有宣布不公开审理理由的,扣2分;(五)审判人员未核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身份,或者出现遗漏的,每遗漏一项扣2分;(六)审判人员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有遗漏的,每遗漏一项,扣1分;(七)审判人员没有或没有全面告知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每遗漏一项扣2分;(八)审判人员未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或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处理不当的,扣2分。

第八条有下列违反庭审礼仪情形的,分别予以扣分:(一)庭审场所不整洁,座位、座牌等摆放不正确,各扣1分;(二)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未按时到庭的(确有理由并当庭说明的除外),每人次扣2分;(三)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法警未按规定着装,或着装不规范的,每人次扣2分;(四)进入审判庭后,审判员和书记员除进行正常庭审工作需要外,出现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进行攀谈等行为的,扣2分;(五)审判员、书记员在庭审中言谈举止不端庄文明、坐姿不端正、注意力不集中,或者存在看报纸、接手机、抽烟等与庭审无关现象的,各扣2分;(六)庭审时,审判人员未宣布休庭离开审判席(遇紧急情况外),扣5分;(七)庭审时,没有按规定正确使用法槌的,每次扣1分;(八)没有按照规定使用普通话(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除外)的,扣2分。

法院召开案件质效重点指标考核项目征求意见研讨会

法院召开案件质效重点指标考核项目征求意见研讨会

法院召开案件质效重点指标考核项目征求意见研讨会为深入推进审判执行攻坚,切实提升审判执行质效,近日,xx 县人民法院召开案件质效重点指标考核项目征求意见研讨会,对发改案件、检察建议、判后答疑情况、裁判文书评查情况、民事上诉案件情况及审判绩效考核指标进行通报与研究,该院员额法官参加会议,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高元娥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罗丹对发改案件、检察建议、判后答疑情况、裁判文书评查情况进行通报,全面、客观地分析了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梳理案件问题所在,并就如何减少被发、改案件数量、提高审判质量、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以及提升案件服判息诉率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白雪通报了第一季度裁判文书评查情况,认真分析了瑕疵文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相关建议。

随后,该院民事庭法官庄国峰对2021年11月至今的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分析,通报了上诉案件的案由分类情况,并围绕事实认定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程序问题及其他问题对上诉案件的上诉理由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同时结合自身的审判经验就如何减少上诉案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该院党组成员、专职审委会委员邵泽今依托审判质效分析,总结了目前审判执行绩效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对绩效考核指标数据综合情况进一步细化说明,重点针对薄弱指标进行了深度剖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听取上述情况汇报后,高元娥表示,员额法官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案件必须负责到底,杜绝因低级错误导致的问题,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

该院要求,首先要正视差距。

要聚焦六项核心指标,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化压力为动力,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密切关注各项指标,严把案件质量关口,齐心协力抓好审判执行工作。

其次,要开足马力。

一鼓作气抓结案,全力以赴保质量,要充分认识审判执行质效的重要性,对于具体的绩效考核指标要做到心中有数,认真分析研判,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严格规范办案程序,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力促案结事了人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2001年10月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5次会议通过)根据当前全省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规范民事诉讼调解活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制定以下意见。

一、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审理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判决与调解并重,注重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调解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但下列民事案件除外:(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二)涉及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三)涉及追缴、罚款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案件;(四)有严重违法行为,需要给予民事制裁的案件;(五)其他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

三、调解应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个不同诉讼阶段,既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也适用于庭前审理阶段和开庭审理阶段。

四、调解应坚持自愿原则。

是否采用调解方式,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均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五、诉讼调解应坚持合法原则,诉讼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注重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六、调解应坚持效率原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高效司法,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判管理应当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对审判、执行活动以及相关事务进行规范和监督,建立起以高快好省为目标,以质效考评为导向,以流程管理为依托,以节点控制为重点,以专门机构为中枢,以信息技术为保障的审判管理体系。

第二章审判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三条完善流程管理,明确立案、管辖、诉讼费收取、案件分配、排期、保全、立案调解、审前准备、案件审理、评议、裁判、送达、结案、再审立案、申诉信访、执行、归档等各个节点的完成时限,对节点时限、审限、执限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通报。

第四条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进行流程管理,逐步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探索建立当事人对案件信息的互联网查询制度。

第五条规范节点司法行为,加强对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立庭审质量考评、裁判文书评查、诉讼卷宗评查、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以及被改判发回案件评析制度,提高办案质量。

第六条根据“质量更高、速度更快、效果更好、成本更省”的办案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指标体系,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对各业务庭及审判执行人员进行质效考评。

设计结案数、结收案比、正常审限内结案率、长期未结案率、人均结案数、调解率、调解案件数、撤诉率、撤诉案件数、上诉率、被二审改判发回率、被裁定再审率、被再审改判发回率、申诉率、服判息诉率、实际执行率、平均办案天数、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庭审质量考评结果等案件质效评估指标。

第七条加强对审判运行态势的分析,在开展好季度、半年、全年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专题或者专项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增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的敏锐性、针对性和建议对策的可行性、实效性。

第三章审判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第八条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综合管理。

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应当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各业务庭对本庭审判、执行工作进行管理,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各业务庭、研究室、纪检组、监察室、信息中心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管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鲁高法〔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的通知鲁高法〔2020〕47号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已于2020年12月21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5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科学评价法官审判业绩,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在综合考虑办案工作量、办案责任、办案难度等因素基础上,主要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调研指导等五方面内容。

第三条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具体内容:(一)办案数量考评。

主要考评法官办案数量,包括办案量、均衡结案指标项目。

办案量根据案件系数计算得出,不同案件设置不同案件系数,分为固定系数和浮动系数。

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繁案和简案在原有系数基础上相应增加或减少一定比例。

均衡结案项目根据设定的法官月均结案基数计算,并每年适时调整。

(二)办案质量考评。

主要考评法官办案质量情况,对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情况以及案件诉讼程序、裁判过程、裁判文书、庭审过程进行考察,包括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和案件质量评查指标项目。

(三)办案效率考评。

主要考评法官办案效率情况,包括法定审限内结案和全流程网上办案指标项目。

(四)办案效果考评。

主要考评法官办案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情况,包括服判息诉率、裁判可执行性、裁判引发信访舆情情况、司法公开、司法活动违法违纪指标项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管理办法(试行)鲁高法发〔2010〕25号 2010年12月24日印发第一条为科学评价本院业务庭及其审判执行人员的工作质效,实现“质量更高、速度更快、效果更好、成本更省”的办案要求,推动审判执行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判质效管理,是指通过建立审判质效指标体系,对反映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指标进行量化评估,实现对业务庭及其审判执行人员审判质效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审判质效指标体系包括结案数、结收案比、正常审限内结案率、长期未结案率、人均结案数、调解率、调解案件数、撤诉率、撤诉案件数、上诉率、被二审改判发回率、被裁定再审率、被再审改判发回率、申诉率、服判息诉率、实际执行率、平均办案天数、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庭审质量考评结果等19个指标。

指标的具体含义、公式及相关说明附后。

第四条审判质效管理的对象是各业务庭及其审判执行人员。

第五条审判质效管理除日常管理外,每季度进行一次审判质效指标量化评估。

第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审判质效管理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质效指标的编制、数据收集整理以及指标评估结果的通报、分析等工作。

第七条业务庭及其审判执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填写相关案件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业务庭负责人对本庭的信息数据负有审核、监督义务,对填报错误的,应当及时核实、纠正。

对故意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

第八条审判质效指标评估结果是加强审判管理、进行科学决策的基本参数,也是对各业务庭及其审判执行人员进行质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各业务庭应当建立质效评估结果分析报告制度,从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水平。

第十条本办法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审判质效指标体系1.结案数,反映业务庭及其审判执行人员的工作量。

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_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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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_法院绩效考核办法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_法院绩效考核办法法院是我国人民司法体制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是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沿,进而也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基石!下面爱汇网店铺整理了关于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欢迎大家的阅读!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绩效考核分为个人考评和部门考评。

个人考评包括法官、综合行政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考评,以质量好、效益好、效果好、形象好为基本要求,同时对其他工作进行考评。

在业务庭从事审判执行辅助工作的法官或法官从事综合行政工作的按照综合行政人员考评。

第二条绩效考核由绩效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经常化、日常化原则,定期公布考评相关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发放考核奖、评先选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部门考评、综合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考评基础分为100分。

法官考评以分值计算,基础分值为质量好50分,效益好、效果好各20分,形象好10分,每项设一定的加减分指标,无加减分即为基础分,最后计算实际得分。

书记员考评由书记官室和各业务庭共同负责。

个人考评中(书记员除外),考评委员会的考评得分占综合考评的95%,领导评分占5%(中层干部由分管院领导评分,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评分)。

第四条部门和个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告知或公布后5日内向考评委员会提出,由考评委员会负责解答;仍有异议的,由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由于个人或部门原因,致使本院在考核中被扣分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视情节扣发直接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考核奖。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扣分外,视情节扣发当年度考核奖,并取消评先选优、晋升资格。

(一)违反本院八条禁令的;(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三)违反三大管理制度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绩效考评分低于80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待岗学习3个月后视情节重新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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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庭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鲁高法发〔2010〕25号2010年12月24日印发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庭审质量考评是对本院审理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考评检查并评定庭审质量等次的审判管理工作。

庭审质量考评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考评,包括自评、随机考评、重点考评和分管院领导的考评。

第二条院庭审质量考评组(以下简称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庭审质量随机考评;
(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庭审的认定;
(三)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

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确定庭审考评的案件;
(二)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负责考评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
(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四条业务庭的质评组成员由庭长确定。

第二章考评程序
第五条各业务庭质评组对本庭审理的案件每半年进行一次庭审质量考评,每次至少考评每名法官2件案件的庭审,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考评结果报审判管理办公室。

逾期未报的,视为未进行自评。

第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院质评组随机考评庭审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

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考评的案件不少于2件。

第七条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庭审质量进行重点考评。

重点考评案件包括:
(一)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可能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三)党委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四)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
(五)新类型案件;
(六)其他需要进行重点考评的案件。

第八条属于重点考评范围的案件,相关部门于开庭日期前5日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重点考评。

第九条庭审质量考评可以采取现场观摩、观看录像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庭审质量考评由质评组成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各自独立按照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填写庭审质量考评表,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汇总,按照考评的平均分形成考评意见。

第十一条分管院领导对分管业务庭的案件庭审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考评每个业务庭的案件不少于2件。

考评结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收汇总、登记。

第三章庭审质量考评标准
第十二条庭审质量考评基础分值为100分,实行扣分制,不计负分。

庭审质量考评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75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合格,不满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庭审质量考评重点评查庭审行为、庭审程序、庭审公正、庭审效率等方面。

第十四条庭审行为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审判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庭,庭审时举止得体、语言规范、形象庄重,无吸烟、接听电话、阅读与庭审无关的书刊材料、训斥或嘲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行为;
2、审判人员、书记员庭审时着装规范;
3、审判长按规定使用法槌,有效维护法庭秩序与尊严;
4、审判长对庭审紧急事项处理得当,保证审判区无人员喧哗、冲突等情况发生;
5、其他庭审行为规范,无不良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庭审程序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3分:
1、依法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对案件是否公开开庭审理处理正确;
2、依法执行回避制度,告知当事人享有回避权利,并依法处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
3、依法告知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
4、庭审中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各项程序、顺序进行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
5、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依法进行调解工作。

第十六条庭审公正部分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3分:
1、依法保障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陈述意见、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各项诉讼权利;
2、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陈述和意见,依法行使释明权;
3、合议庭成员分工合理,共同参与庭审,合议制度正确实施。

第十七条庭审效率部分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准确归纳案件焦点问题,并有效引导当事人始终围绕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2、组织举证、质证、认证及辩论繁简得当;
3、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证据,质证顺序把握得当;
4、审判长适时进行证据认证和庭审小结,庭审高效,重点突出,逻辑清晰;
5、庭审用语规范、准确、简练。

第十八条存在其他应当扣分情形的,比照最近似的条款扣分。

第四章优秀及不合格庭审的评定程序第十九条拟评定为不合格庭审的,应填写《不合格庭审考评意见反馈表》,合议庭可以对考评意见提出异议。

合议庭对考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并由所在业务庭庭长签字确认。

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拟评定为优秀庭审、不合格庭审的,应在本院局域网公示一周。

第二十一条对院质评组、业务庭质评组拟评定为优秀、不合格庭审有异议的,由院质评组复议一次;对
分管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拟评定为优秀、不合格庭审有异议的,由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考评结果以复议结论为准。

第五章考评结果的汇总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庭审质量考评结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并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汇总一次考评结果,进行考评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

通报后及时将考评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归入业务庭考核档案及法官业绩档案。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出一期庭审质量专题报告,并于次年一季度向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提交本院上一年度庭审质量考评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庭审质量考评中发现庭审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业务庭或合议庭反馈,并督促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庭审质量考评中发现的经验做法、共性问题,审判管理办公室应按照考评意见,及时写出报告,报分管质评工作的副院长决定召开庭审质量讲评会。

业务庭应当根据庭审质量讲评会的讲评意见,推广经验做法,制定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应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检查、督促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庭审质量考评表、反馈表、反馈意见、复议笔录等材料应存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本考评年度结束后统一装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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