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是指组织和管理港口安全工作的一系列规范和措施,旨在保障港口内部和周边的人员、设施和货物的安全,防止恐怖袭击、事故及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维护港口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对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做一个详细的阐述,包括港口安全管理的原则、目标、组织架构、工作流程、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安全培训等方面。
一、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的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将安全置于首要位置,确保港口内的人员、设施和货物的安全。
2.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防范措施,预防恐怖袭击、事故及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
3. 综合治理原则:港口安全管理应涵盖港口的各个环节和部门,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管理系统。
二、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的目标1. 保障安全:确保港口内部和周边的人员、设施和货物的安全,防止恐怖袭击、事故及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
2. 保障畅通:维持港口的正常运作,保障船舶和货物的顺利进出港。
3. 提高效率:通过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港口的运作效率和吞吐量。
4. 降低成本:通过合理控制和管理安全风险,降低港口安全运营成本。
三、港口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港口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港口管理局、港口安全办公室、港口安全委员会和各个部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1. 港口管理局:负责港口的整体管理和安全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2. 港口安全办公室:负责港口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协调各个部门的安全工作。
3. 港口安全委员会:由港口管理局、港口安全办公室、各个部门的安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 各部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自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港口安全管理的工作流程1. 安全风险评估:对港口内外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安全措施的优先级和重点。
2.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依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3.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负责港口内各类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自然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的规章;(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三)建立突发事件全国高校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制定港口突发事件战备预案。
(四)建立全国全国高校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海港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程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运营管理办法;(二)依法开始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四)指导辅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义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程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具体全权负责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验;(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港口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政策法规的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六)组织开展宣导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七)制定制定港口突发事件战备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营救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突发事件管理体制体系;(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检举,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码头安全管理制度1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全部人员和船只。
2.具体内容和要求:2.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充分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2.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2.5进入码头必需戴安全帽。
2.6码头上应配有充分的照明,确保光线充分。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不安全品。
2.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2.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需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2.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2.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需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
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需离开码头。
2.11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需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坚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需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需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2.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
其它车辆(包含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2.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2.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
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出承重允许负荷。
2.18缆桩及其四周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
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
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2.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料子放在指定的场合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
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港口的安全管理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今天店铺在这里为大家介绍港口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欢迎大家阅读!港口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个港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管理,包括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运输和储存等环节。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指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性质危险的物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应遵循安全、高效、绿色的原则,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港口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应遵循风险管理、安全标准、预防措施、事故应急救援等原则。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经营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科学的运输计划,合理组织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保证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且必须获得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确保货物不泄漏、不腐蚀和不爆炸。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防火、防爆、防漏等安全设备,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遵循适当的速度和路线,且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与其他车辆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定期维护车辆和设备,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储存管理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储存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储存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储存方案,合理规划储存和分区管理,确保储存的安全和顺畅。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备和工具,且必须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篇一:港口安全管理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港口的安全运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港口及相关经营单位,包括港口管理者、港口运营商、船舶公司等。
第三条:港口安全管理原则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防御。
第四条:港口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法制、预防、综合和主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坚持“人为本、治理为先、合理利用、信息化”的方针。
篇二:港口安全管理责任第二章:港口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港口管理者应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并进行组织人员培训。
第七条:港口管理者应制定港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第八条:港口运营商应建立健全港口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
第九条:船舶公司应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船舶安全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港口管理者、港口运营商、船舶公司等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篇三:港口安全措施第三章:港口安全措施第十一条:港口管理者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建立安全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者应建立完善港口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港口安全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港口管理者应制定港口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安全事件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港口运营商应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进港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五条:船舶公司应加强船舶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者、港口运营商、船舶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
篇四:港口安全监督与处罚第四章:港口安全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港口管理者应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港口安全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八条:港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港口安全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港口管理者、港口运营商、船舶公司等因违反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码头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港口码头的运营效率,维护国家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港口管理经验,制定本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港口码头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规定,港口码头作业人员了解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港口码头的职责和义务意识,提高港口码头的应急处置能力,防范港口码头可能出现的事故。
第四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注重科技支撑,加强信息化建设,在港口码头各个环节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
第六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强化团队协作,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机制,提高港口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第七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施、防爆设施、消防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紧急求救设备等。
第八条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持正常运行状态,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
第九条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设备的相关信息,并保证设备随时可用。
第十条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应进行定期演练和测试,确保设备性能符合要求,人员能够熟练操作,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设备运行记录,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修,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应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制定明确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并组织港口码头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港口码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港口码头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知识。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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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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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
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港口经营单位职责]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相关组织责任]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 [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港口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奖励;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港口装卸机械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危害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客运码头安全]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 [船舶靠、离泊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