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护士工作的管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士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勤勉、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护士应当具备医德、医德、职业操守,保持适度保健,细心负责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护士应当具备按照职责履行一般急救、危重病人护理等急救技能。
第六条护士应当以服务为宗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供优质、方便、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护士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保护病人的隐私。
第八条护士不得泄露与病人有关的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取得、使用、泄露病人的通信、信息资料;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非法传播、非法销售病人的信息。
第九条护士应当积极参加医学、护理技术、卫生管理等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护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护士职业资格制度。
第二章护士职业资格第十一条护士职业资格分为初级护士、中级护士、高级护士三个级别。
第十二条初级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初级护理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二)具备初级护士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规定的护理实习经历。
第十三条中级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级护理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二)具备中级护士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规定的护理实习经历。
第十四条高级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高级护理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二)具备高级护士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规定的护理实习经历。
第十五条护士职业资格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进行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护理实习经历,是指护理专业学校规定的护理实践教学和临床实习。
第十七条护士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十八条护士职业资格的审核、颁发、使用等相关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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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士的权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忠诚于患者,恪守职业操守,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士参加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条护士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六条护士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认真履行护理职责,不得违背医疗伦理和护理规范。
第七条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保护患者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虐待患者。
第八条护士应当积极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和安全控制活动,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护士应当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条护士应当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二章护士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护士享有平等就业、职业发展和职业晋升的权利,不受性别、种族、宗教、年龄等因素的歧视。
第十二条护士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三条护士有权参与医疗决策和护理计划的制定,对患者的护理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四条护士有权拒绝违法、违规的医疗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护士有义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尽职尽责,不得故意造成患者的伤害。
第十六条护士有义务保护医疗机构的财产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得从事损害医疗机构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护士有义务积极参与医疗卫生知识普及和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健康素养和医疗卫生意识。
第十八条护士有义务维护护理专业的声誉和形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得损害护理职业的形象。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三章护士的职业行为第二十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忠诚于患者,恪守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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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维护护士职业形象,规范护士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护理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提供优质、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维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尊严。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士职业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护理专业资格第五条护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取得护理专业资格:(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护理专业相关专业毕业;(二)通过国家规定的护理专业资格考试;(三)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满足从事护理工作的要求;(四)具备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六条护士的专业资格证书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条护士必须按照规定周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护士的职责和权利第八条护士的职责包括:(一)负责护理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二)负责护理记录和护理文书的填写和管理;(三)参与卫生教育和健康宣教工作;(四)协助医生进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五)参与护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六)参与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护士的权利包括:(一)接受必要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二)获得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三)享受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权益;(四)获得工作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
第四章护士的职业道德第十条护士应当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以下职业道德责任:(一)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益;(二)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三)诚实守信,确保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四)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和其他医务人员;(五)积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护士不得从事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一)虐待、侮辱、歧视患者;(二)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三)瞒报、谎报或者篡改护理记录;(四)擅自改变医嘱或者私自给患者使用药物;(五)参与非法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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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条例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履行职业责任,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护士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保持与时俱进。
第五条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保密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护士应当与医疗机构和其他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护士有权依法参预制定和修改有关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护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护士有权依法获得必要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九条护士有权依法拒绝违反医学伦理、违法法规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护士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拒绝和抵制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护士应当履行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意愿,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第十二条护士应当按照医嘱和护理计划,提供规范、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
第十三条护士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护理方案,提供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十四条护士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和护理措施,保证护理质量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护士应当积极参预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三章护士的职业道德第十六条护士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坚守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七条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虐待或者侮辱患者。
第十九条护士应当保持专业的工作态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护士应当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与其他医务人员共同协作,提供协调一致的护理服务。
第四章护士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管理制度,确保护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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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行为,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护士的权益,根据《护士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职业道德,恪守职业操守,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第四条护士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患者的护理工作,维护患者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五条护士应当具备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护士应当保守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滥用患者的信息。
第七条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遵循患者的治疗决策,不得强制患者接受治疗。
第八条护士应当积极参预医疗质量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并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护士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护理职业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条护士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
第二章护士的权益第十一条护士有权获得公平的报酬,享受与工作量和质量相适应的待遇。
第十二条护士有权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护士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保护,包括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
第十四条护士有权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包括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护士有权获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不受歧视和侮辱。
第十六条护士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投诉和申诉。
第三章护士的义务第十七条护士应当按照医嘱和护理计划,提供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素质,与患者和家属友好沟通,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第十九条护士应当积极参预护理质量评估和改进工作,提高护理质量。
第二十条护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护士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滥用患者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护士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护士应当积极参预医疗质量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并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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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培养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并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执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的从事护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护理活动是指在医师指导下或者按照医师诊疗方案,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护理、基础护理、特殊护理等服务的活动。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护士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士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护士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支持和保障护理事业的发展,提高护理服务水平和能力,保障护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护理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护士执业登记制度。
具备执业资格的护士应当在首次执业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按规定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未经登记或者登记信息失效的,不得从事护理活动。
第九条国家实行护士职称评审制度。
具备执业资格的护士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取得相应职称证书,并按规定进行职称注册。
第十条国家实行护士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护士专业技术岗位,并按规定进行岗位管理。
国家实行护士考核评价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所属护士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岗位调整、职称评审、绩效考核、奖惩等的依据。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护士执业范围和标准制度。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护理专业发展和社会需求,制定和发布护士执业范围和标准,并定期修订。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护士职业道德建设制度。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发布护士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护士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引导和督促护士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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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行为准则,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是指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的职业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和能力:1. 具备医学基础知识和临床护理技能;2.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3. 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协调能力;4. 具备批评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5. 具备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的意识。
第五条护士应当遵循以下职业道德准则:1. 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2. 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护理服务,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3. 保守患者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4. 尊重患者的文化背景和宗教信仰,提供个性化的护理服务;5. 积极参预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不断提高专业水平;6. 遵守医疗纪律,不参预非法活动和违法行为。
第六条护士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提供全面、连续、协调的护理服务,确保患者的护理需求得到满足;2. 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护理措施;3. 协助医生进行诊断和治疗,执行医嘱,确保治疗效果;4. 指导患者和家属进行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护理指导;5. 参预护理质量评估和改进,提高护理服务水平;6. 积极参预护理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护理学科的发展。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护士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公平的工作待遇和职业发展机会;2. 参预制定和改进护理政策和规范;3. 获得必要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4. 获得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5. 获得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6. 获得职业发展和晋升的机会。
第八条护士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护理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护理质量;2. 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3. 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不得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4. 参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5. 维护医疗秩序和医疗纪律,不参预非法活动;6. 积极参预护理质量评估和改进。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5日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护士的基本职责和行为规范第三章护士的权益和保障第四章护理管理第五章护理人员的队伍建设第六章对临床护理人员、护士和护师的荣誉表彰第七章监管与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附件:1. 《护士教育培训规范》2. 《护理质量管理办法》3. 《护士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4.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5. 《护士行为规范》6. 《护理质量评价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负责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
2. 护理管理:对护理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以确保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有效的护理。
3.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对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规范,包括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程序、范围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4. 护士行为规范:护士在职业生涯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确保护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5. 护理质量评价标准:对护理质量进行评估的标准,用于衡量护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数过多,导致注册审批周期较长。
解决办法: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增加注册审批人员,提高审批效率。
2. 困难:护士队伍中存在技术水平不平衡的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护士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护士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通过定期考核和培训,及时发现和解决技术不足的问题。
3. 困难:护理质量评价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存在差异。
解决办法:加强护理质量评价标准的制定和宣传,确保各医疗机构按照标准进行护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评价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4. 困难:部分地区医疗资源不足,护理人员工作压力大。
解决办法:加强医疗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增加医疗资源投入,减轻护士工作负担,提高护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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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护士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解读来源:作者:日期:09-05-19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急需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在这样的背景下《护士条例》便应运而生。
2008年1月3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5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将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护士条例》的公布施行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空白,对于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职责、规范护士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
包括:总则、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
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由此可见,护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病人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
护士以其专业化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
护士的专业水平、整体素质与医疗安全、患者的康复、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满意程度关系密切。
因此,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今天主要从护士的执业资格条件、护士的基本权利、护士的法定义务以及护士违反法定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
一、护士的执业资格条件及执业注册管理1、护士的执业条件临床工作中,与病人接触最多的也是护士。
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执业水平,条例总结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
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护士的执业注册申请与管理(条例第八至十一条)1)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及逾期申请的条件。
2)执业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及处理原则。
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4)延续注册的申请及执业注册的注销管理。
5)建立护士执业记录。
案例1:2000年8月27日下午4时许,张明锦陪妻子蔡善华到镇卫生院就医,当班“医生”张道中为其检查后,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于是为其开药打吊针,其间出现药物过敏,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明锦将界牌镇卫生院及张道中告上了法庭。
2004年3月15日,定远县法院一审判决张明锦败诉,并承担诉讼费4000元。
张明锦不服,于今年5月20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当班的“医生”张道中没有合法的执业证书,当班护士蒋本武也没有护士证,蔡善华的诊疗人员均没有诊疗资格,仍违反规定从事诊疗工作。
张道中知道蔡善华有过药物过敏史,但对患者用药过敏史未予足够重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充分,没有事先准备相应的抢救措施。
对蔡善华所用的药物,经安徽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相关药物成分,对此,界牌镇卫生院没有提供证据排除其用了假药、劣药或没用处方中所开的有关药物而造成蔡善华过敏死亡的可能性。
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定远县法院一审判决;定远县界牌镇卫生院赔偿张明锦因蔡善华死亡造成的相关费用,合计31586.4元,同时负担二审诉讼费4588元。
二、护士的基本权利为了保证护士安心工作,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条例强调了政府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同时,我们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为分割的整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且规范护士行为,提高护理质量对于保障医疗安全至关重要,据此《条例》规定了护士应履行的义务与怠于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享有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享有安全执业的权利。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享有学习、培训的权利。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享有获得履行职责相关的权利。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享有获得表彰、奖励的权利。
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6、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表明,如果护士在正常执业过程中遭到侮辱甚至殴打,有关肇事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将使那些以各种理由来迁怒于护士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使侵犯护士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对于医护人员的人身权利保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也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保障护士的上述权利,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
首先,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其次,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其中包括: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最后,加强护士管理。
其中包括: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三、护士的法定义务为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的重要方面。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临床护理义务。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
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
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
如,严格地按照规范进行护理操作;为患者提供良好的环境,确保其舒适和安全;主动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执行医嘱,注重与医生之间相互沟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指导人们建立正确的卫生观念和培养健康行为,唤起民众对健康的重视,促进地区或国家健康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是医务人员的义务,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
2)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3)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