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方案(发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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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方案(送审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强化政府在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责任,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和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机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增加儿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到2018年,二级乙等以上(含)综合医院应开设儿科门诊,二级甲等以上(含)综合医院应设置儿科病房,儿科床位数应占医院床位总数的2%以上,纳入等级医院评审范围。

到2020年,建立健全功能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富有效率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地级市应设置1所儿童医院,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增加到2.2张。

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每千名儿童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8 名,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基本满足儿童医疗卫生需求。

创建5个国家级、20个省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

二、实施内容(一)健全儿童医疗服务体系。

加强浙北、浙中、浙南、浙东等四个儿科区域专病中心建设,发挥中心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提供儿童重大疾病、疑难复杂疾病和急危重症诊疗及康复服务,重点加强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减少危重新生儿的转送。

强化地市级儿童医院、综合性医院(含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儿科和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结合各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情况,调整儿科医疗卫生资源结构,中心镇(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卫生院应设立儿科门诊。

妇幼保健机构应扩展并强化产科、儿科等服务功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深化儿科“双下沉、两提升”工作。

建立健全“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积极优化儿科医疗服务资源配置,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全托管、重点托管、对口支援等方式,加快发展一批儿童医疗联合体和医疗集团,促进优质儿童医疗资源下沉。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并将于2017年正式实施,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所辖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省辖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所辖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2017〕56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2017〕56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2017〕56号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4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原则与目标要求困境儿童是社会上特殊的弱势困难群体,是儿童群体中最脆弱、最需要保护的对象,也是社会最关注的对象。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政策衔接。

工作目标是: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

二、保障对象与保障任务(一)保障对象1.孤儿。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特困儿童。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重病重残儿童。

因自身患重大疾病(病种参照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关重大疾病名录)、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贫困家庭儿童。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中就医、就学、维持正常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

5.其他困境儿童。

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伤害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打拐解救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子女、受虐待儿童、被恶意弃养儿童等需临时救助庇护的儿童。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11、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大病救助病种已增至30种,这些病种分别是: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及风湿性心脏病。

2、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无忧愁有助推,平均愁款金额6万多。

3、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2)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

(3)对属于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人,不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注意事项:尊重病情事实,请勿弄虚作假。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2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前期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加快实现制度全覆盖。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保险制度范围。

二、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6]9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6]9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6〕9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并召开了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思路和重点,要求各地、各部门准确把握减负工作总体要求,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不断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正确认识我省减负工作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进和农村综合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强化,我省的农民负担大大减轻,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新农村建设稳步发展。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造成农民负担重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农村教育、卫生、道路、农田水利及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等都需要快速发展和大量投入,乡村两级债务需要妥善化解;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尚未完全树立;部分基层干部的素质、观念和作风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依法行政能力和处理新时期农村矛盾的能力不高,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仍然较大,发生涉农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隐患没有完全消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3•【文号】国卫办医函〔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儿童肿瘤监测中心:为进一步做好儿童白血病、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以下简称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管理工作,推动政策有效落实、落地、落细,现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管理工作儿童健康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民生问题,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救治专项工作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工作之一。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将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管理作为主题教育重要内容之一,结合地方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一)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辖区内儿童重大疾病医疗资源、救治保障能力现状,协调民政、医保、药监等相关部门,围绕建立健全诊疗体系、提高救治管理水平、完善综合保障制度等,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救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减少跨省异地就医,解决群众就医实际困难,切实降低儿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二)完善诊疗协作机制。

针对儿童重大疾病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及诊疗协作组的(以下简称相关医疗机构),牵头单位要会同组内成员单位,根据不同病种制订相应协作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流程,简化就诊手续、使群众“少跑腿、不跑腿”。

相关医疗机构要建立多学科诊疗工作机制,按病种明确牵头专业,做到患者诊疗全程“有人管、不间断”。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0•【字号】豫政办[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工商局、农业银行、扶贫办、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由于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占我省贫困人口的比例较高,加之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外界环境的障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在坚持“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基础上,积极选择适合当地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残疾人特点,与地方支柱产业相配套、效益好、覆盖面积大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手工业等项目,推进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提高贷款支持力度,加快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大病医疗保险”文件汇总

“大病医疗保险”文件汇总

“大病医疗保险”文件汇总目录一、商业保险参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研究二、我国大病医疗保险问题研究三、我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发展策略四、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均等化效应研究五、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研究商业保险参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研究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近年来,商业保险参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成为了社会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就商业保险参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背景、意义、现状及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中国政府在2009年启动了新医改,旨在提高全民医疗保障水平。

然而,由于中国人口众多,财政负担重,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因此,政府开始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商业保险公司在医疗保险领域的发展空间逐渐扩大。

增加医疗保障选项:商业保险的参与可以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多的大病医疗保险选项,缓解他们的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分散医疗风险:商业保险能够发挥其风险分散的优势,为医疗机构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降低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导致的医疗纠纷。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商业保险的参与可以激励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改进医疗技术,推动医疗行业的良性竞争。

商业保险参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现状及问题认知度低:许多城乡居民对商业保险的认识不足,对商业保险参与大病医疗保险持怀疑态度。

缺乏政策引导:目前政府对商业保险参与大病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缺乏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法规支持。

信息不对称:商业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通,影响双方的合作效果。

风险管理难度大:商业保险参与大病医疗保险涉及众多环节,风险控制难度较大。

提高公众认知度: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商业保险参与大病医疗保险的认识和理解。

加强政策引导: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医疗保险,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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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农卫〔2011〕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河南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农村卫生合作医疗方案通知抄送:卫生部农卫司,民政部救助司,财政部社保司,省政府办公厅,省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河南省卫生厅办公室2011年1月24日印发河南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合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号)要求,决定自2011年起全面推行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

一、指导思想在试点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

通过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机结合,提高对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基本解决重大疾病患者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探索,加快推进。

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加快推进救治工作。

同时,根据筹资水平提高和基金安全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在6个儿童重大疾病病种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重大疾病病种范围,选择部分发病率较高、诊疗路径明确、治疗效果好、社会反响大的大病病种纳入救治范围,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就医负担。

(二)加强衔接,合力保障。

对救治的重大疾病,其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医疗救助、患者家庭合理分担,将提高新农合补偿水平与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紧密结合,有效缓解患者家庭的疾病经济负担。

落实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参合患者及时得到补偿。

(三)分级管理,确保质量。

我省范围内凡具备重大疾病病种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向所辖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按要求实行跨区域即时结报后,开展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工作领导,健全领导组织和专家指导组,切实加强对所辖救治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保证重大疾病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三、合理选择救治病种从解决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入手,优先选择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进行救治。

四、救治对象、医疗费用及补偿标准(一)救治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重大疾病救治范围:1、0—14周岁(含14周岁,按首次到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转诊审批手续日期计算,含全程治疗期间年龄超过14周岁的)参合儿童,按规定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2、患儿疾病符合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诊断标准,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90号)及《关于印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91号)(以下简称《临床路径》)规定的适用对象。

3、患儿在救治医院就医并按照《临床路径》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急性白血病患儿因初治诱导缓解治疗未达完全缓解或其他原因退出临床路径后再次住院的,不列入重大疾病救治范围,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二)医疗费用标准。

1、儿童白血病。

儿童白血病救治采取单病种限额付费,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如下:(1)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患儿平均全程费用标准控制在7万元内(不含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

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5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控制在1万元内。

中危组患儿平均全程费用标准控制在12万元内(不含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

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8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控制在2万元内。

(2)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控制在7万元内(不含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

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5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控制在1万元内。

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治疗期间的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实行全程费用控制,控制标准各为5万元。

因病情需要超出控制标准的,须向所辖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会诊批准后方可继续用药。

病情紧急的,可先行用药,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辖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说明病情并提出会诊申请。

2、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如下:(1)先天性房间隔缺损:省级救治医院2.2万元,市级救治医院1.8万元,县级1.5万元。

(2)先天性室间隔缺损:3岁以上患儿省级救治医院2.2万元,市级救治医院1.8万元,县级1.5万元。

1-3岁患儿2.8万元,1岁以下患儿3.5万元。

(3)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省级救治医院1.2万元,市级救治医院1万元,县级0.9万元。

新生儿、小婴儿(3个月以下)需急诊或限期手术者2.3万元。

(4)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省级救治医院2.2万元,市级救治医院1.8万元,县级1.5万元。

(三)补偿标准。

符合救治条件的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在限额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控制标准内的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经省级专家组会诊批准的超出控制标准的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新农合补偿比例为70%(不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补偿比例为20%。

超出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或未经批准超出控制标准的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由救治医院承担。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按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新农合对救治病种的补偿比例为70%(不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补偿比例为定额标准以内医疗费用的20%。

超出定额部分费用由救治医院承担。

儿童急性白血病2个病种和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在救治医院救治的,按照相关临床路径和诊疗操作规范使用的药物和诊疗项目,不受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

五、实施程序(一)救治申报。

凡0—14岁患有以上疾病、符合救治条件的参合患儿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和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救治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急危重症患儿无法进行正常转诊审批的,可先到救治医院住院治疗,但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凭户口本、患儿母亲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提出救治申请。

(二)初审转诊。

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到救治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患儿参合身份、出生日期及病情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转诊至救治医院,同时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在办理转诊手续同时,参合患儿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将新农合管理系统中参合患儿转诊信息上传到省新农合信息平台。

3岁以下(含3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必须转诊到婴幼儿先天性心脏病救治医院治疗。

(三)复审入院。

救治医院安排院内专家组对患儿进行复审,并根据最终诊断结果,对符合上述6种疾病救治条件的患儿安排入院治疗。

救治医院的工作人员在为患儿办理入院手续时,要认真核实患儿及其家长(监护人)身份证件,必要时可拍摄其影像资料,上传至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核实。

确认身份后将其住院登记相关信息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并向患儿家长发放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基本政策、补偿流程、补偿地点、补偿时间、补偿材料要求及退出路径条件等即时结报有关宣传材料,履行告知义务。

患儿办理入院手续时,按照预计当次住院费用的10%预交住院押金。

(四)出院补偿。

患儿出院时,按照实际医疗费用的10%结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新农合及医疗救助补偿费用先由救治医院全额垫付,并由患儿家长在住院收费票据上签字。

(五)费用结算。

救治医院每月将救治患儿费用信息进行汇总,并填写《河南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资金结算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2),连同《河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申请审批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民政部门联)》及住院收费票据(医保联,加盖住院收费章)一并提交至有关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

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通过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收到申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拨付其垫付的新农合及医疗救助补偿资金。

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对救治医院的出院病历进行抽查审核,抽查病历数不得低于30%。

具体审核办法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实施方案》(豫卫农卫〔2010〕2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每月将救治患儿转诊审批及费用结算手续提交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审核后,按照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标准,拨付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已经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

具体结转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民政部门制定。

六、措施要求(一)各级卫生、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切实重视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开展,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

省卫生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成立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确定重大疾病范围及平均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基金定额支付比例、报销结算办法与流程,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水平监测评价机制,逐步建立新农合重大疾病诚信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救治疾病范围。

(二)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专家组,负责对救治医院进行业务指导及医疗质量的考核评价。

省卫生厅要根据卫生部《临床路径》,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制定并完善各救治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

(三)各救治医院要成立专门的重大疾病救治工作项目专家组,负责组织对各地转诊的患儿进行复审和治疗。

认真执行《临床路径》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确保医疗质量。

从手术、麻醉、药品及辅助检查等环节有效控制救治病种的诊疗费用,主动接受省卫生厅和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监督。

救治疾病患儿中途退出临床路径或标准化诊疗方案的,救治医院要及时通报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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