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下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是一个庞大的主题,涵盖了刑法学的许多重要概念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关键主题和概念的笔记:
1. 犯罪论:犯罪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部分,主要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的分类。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等方面的知识。
2. 刑罚论:刑罚论是关于刑罚的规定和适用的一门学科。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刑罚的种类、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等方面的知识。
3. 罪刑各论:罪刑各论是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学科。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各种常见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识,例如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
4.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刑事责任的原则、刑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的知识。
5. 正当化事由:正当化事由是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依法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理由。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方面的知识。
以上是一些关键主题和概念的笔记,但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的内容非常广泛和深入,需要你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建议你通过阅读相关教材、参考书籍和司法解释等途径,加深对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的理解和掌握。
中国计量学院刑法学下(分论)期末试卷(含答案)

《刑法学(下)》课程考试试卷(A)开课二级学院:法学院,考试时间:年月日时考试形式:、开卷□,允许带入场考生姓名:学号:专业:班级:座位号1.《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以后,故意毁损骨灰的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
()2.《刑法》分则的十章当中,只有第九章渎职罪没有规定无期徒刑和死刑。
()3.《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以后,所有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毒品罪都已经废除了死刑。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不是一条独立的条文,它与所属本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是具有隶属关系的。
( )5.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不同,在法律拟制的场合,立法者明知甲与乙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但是仍然出于某种目的使甲与乙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最典型的法律拟制就是《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
( )6.战士李某为了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涉及的时候,故意将手臂伸出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战时自伤罪。
()7.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典型的结果犯,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那么行为人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8.家境贫寒的16岁的高中生乙想购买一部iPhone6手机,于是找到了18岁的甲,希望摘除一颗肾换取1万元现金,以便购买手机,甲于是摘取乙的右肾,造成乙轻伤,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9.成年人甲唆使乙、丙、丁(三人皆为13岁)先后与一位12岁的女孩戊发生性关系,甲构成强奸罪,并且具有《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所规定的轮奸情节。
()10.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强行对年满14周岁的男子进行猥亵,如果没有造成其他伤害的,并不构成犯罪。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在相应的括号内)1.张某在路上闲逛,趁一位步行的妇女刘某不注意之际,将刘某价值1万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
张某跑到树林里之后,以为刘某的项链是假货,就转身回来,跑到刘某跟前,打了刘某两个耳光,并教训刘某“戴条假项链,出门丢人现眼!”,然后将项链扔给刘某。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概念题1.危害公共安全罪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五种。
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武大2006年研)答: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简答题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南师大2010年研)相关试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题,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包括:(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服用致幻药品(毒品、精神药品)驾驶车船、扩散致病微生物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以构成本罪。
由于实践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手段很多,刑法不可能也无必要将所有的犯罪形式、手段都列举出来,因而以“其他危险方法”作概括性的规定。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要求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那些犯罪的主体。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7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五节 叛逃罪
(四)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军人。 2.客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本罪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 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情形。 注意:掌握国家秘密的军人在非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的,由于军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时应以叛逃罪论处。
第五节 叛逃罪
三、叛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 规定。即犯本罪的,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情节严重的以及未 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 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即犯本罪的,对 于其他参加者,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 加的,以及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参加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学教学课件(中国人大版) (21)

刑法学(下册)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三、招摇撞骗罪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三十六、赌博罪
三十七、开设赌场罪 三十八、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刑法学(下册)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 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 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学(下册)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客观要件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 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国家对 社会的管理活动多种多样,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广泛, 因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与表现 形式也是多种多样。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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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工作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 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围攻国家机关 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 重损失的行为。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 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90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 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 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学视角下的性犯罪心理解析

刑法学视角下的性犯罪心理解析性犯罪是社会中一种危害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
而理解性犯罪的心理机制,则是防范和解决这类犯罪的重要一环。
本文基于刑法学视角,试图对性犯罪发生的心理原因进行探讨。
一、性犯罪的心理特征之一──权力欲望研究表明,性犯罪者往往伴随有一种强烈的权力欲望。
他们想要通过对受害者实施暴力、控制和侵犯来满足自己的需求感。
这种权力欲望常常来源于身份的偏执或心理上的自卑感。
比如,社会地位低下的犯罪者可能试图通过侵犯他人来获得一种虚幻的优越感,进而平衡自己内心的不平衡。
二、性犯罪的心理特征之二──控制欲望除了权力欲望之外,性犯罪者往往还具备一种强烈的控制欲望。
他们渴望将受害者完全掌控在自己手中,使其成为自己的附属物。
这种控制欲望多半源于对自己生活的一种无能感或对他人的不信任感。
通过对受害者的控制,性犯罪者试图在心理上获得一种“胜利感”,以此来补足自己的内心缺失。
三、性犯罪的心理特征之三──认知偏差在心理学上,性犯罪者常常存在一种认知偏差。
他们对于性行为和道德观念有着扭曲的认知。
比如,他们可能错误地认为受害者会享受性侵犯,或者认为他们自己是不可抗拒的性魅力来源。
这种认知偏差使得性犯罪者对于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质没有清晰的认知,从而使得其犯罪行为更加容易发生。
四、性犯罪的心理特征之四──心理刺激驱动正如其他犯罪行为一样,性犯罪的行为也受到一些心理刺激的驱使。
这些刺激的来源多种多样,有时与媒体、文化以及个人经验等相关。
比如,曾经遭受过性虐待的人可能会重复模仿这种行为,以此来寻求心理的平衡。
这种心理刺激的驱动使得性犯罪者更加容易滑向深渊。
五、性犯罪的心理特征之五──心理治疗的必要性考虑到性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心理治疗在其犯罪后的恢复中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心理治疗,犯罪者可以对自己行为的错误进行认知,并通过与专业心理师的交流和辅导,寻求进一步的矫正。
在性犯罪治疗中,采用认知行为疗法和心理动力学疗法等手段,可以帮助犯罪者重现自我,并了解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质。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概念题1.妨害公务罪(华侨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0年研;人大2009年研;南开大学2007年研)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南开大学2007年研)答: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武大2005年研)答: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形式。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冲撞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强占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堵塞国家机关通道,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入等行为。
4.伪证罪(南京大学2015年研;西安交大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一、概念题1.罪状相关试题:空白罪状(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答: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2.罪名(武大2006年研)答: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3.法定刑(武大2007年研)答: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表明罪与罚的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性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
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
答:刑法总论与各论的关系,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它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意义①贯彻和体现刑法总论。
离开了刑法各论,刑法总论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指导定罪量刑的功能。
②实践和检验刑法总论。
刑法各论则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应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并在实践中对这些理论的科学性进行检验,发现刑法理论的不足之处并促使其完善。
③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
从具体问题概括出某些共性并进一步发展成理论,这些理论被刑法总论吸收,从而使刑法总论的内容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2)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①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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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刑法学下》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B 1.周某(女)得知不能生育的姐姐想抱养一男孩,便答应由自己负责。
某月25日晚下班时,周来到某人民医院,以其表妹要生小孩为由,事先住进了128房间。
26日晚,同病房一孕妇产一男婴。
27日深夜,周趁病房的人熟睡之机,将男婴抱走,后又回到病房贼喊捉贼。
周后被公安抓获,婴儿未见异常:()A.绑架罪B.拐卖儿童罪C.拐骗儿童罪D.盗窃罪B 2.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
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
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
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
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C 3.陈某系某省副省长,在对外交往中得到许多贵重礼品。
陈某对其他礼品不感兴趣,对各国名表情有独衷。
陈某将五块名表隐瞒下来,放在自己的办公室里。
之后,陈某命司机小吴将手表取出,送给小吴一块,其余四块带回家中。
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C.贪污罪D.盗窃罪D 4.周某对冯某的一块殴米伽表垂涎已久,一日周某骗冯某说要给其介绍对象,让冯某请自己喝酒,趁机将冯某灌醉,然后走到一僻静胡同,将其手表捋下拿走。
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诈骗罪B.盗窃罪C.侵占罪D.抢劫罪B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实害犯,其行为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B.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危险犯,其行为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C.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其行为必须具有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存在才成立犯罪D.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实害犯,其行为必须要造成一定的实际损害结果才成立犯罪C 6.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
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D 7.甲使用红糖和淀粉加工生产了200件假“板蓝根冲剂”,分4次售出,得赃款212820元,甲的行为构成:()A.非法经营罪B.诈骗罪C.生产、销售假药罪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A8.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变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
甲用红纸包着2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2小时后再打不开看。
乙2小时后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
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A.构成盗窃罪B.构成诈骗罪C.构成侵占罪 D. 不构成犯罪A9.某甲住在一高层楼房的第17层。
一日,正收拾房间的某甲随手将一空酒瓶扔出窗外,不想正砸到一过路行人头部,造成该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某甲的行为性质是()A.过失致人死亡罪B.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D.故意伤害(重伤)罪B10.甲为了泄愤报复,用炸药将一段铁轨炸毁,致使一辆途经的列车发生倾覆,致使发生10人死亡,数10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甲的行为应构成何罪?A.爆炸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B11.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
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50米之外的库房拿货。
店主临走时对甲说:"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一下店。
"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诈骗罪B.盗窃罪C.侵占罪D.职务侵占罪D 12.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A.甲用受贿所得1,0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C.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C13.甲某为某公司经理助理,乘经理不在办公室之机使用经理遗忘在办公桌上的钥匙,打开抽屉,撕下4张空白支票并偷盖该公司印鉴和经理章,填写15000元金额然后从银行取出。
甲某构成()A.盗窃罪B.诈骗罪C.票据诈骗罪D.职务侵占罪D 14.杨某生产伪劣的感冒冲剂,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但是尚未销售,杨某构成()A生产假药罪 B 生产伪劣产品罪的未遂犯C 不构成犯罪 C 生产伪劣产品罪的既遂犯C15.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并利用该职务之便侵吞公款20万元。
关于对甲的行为的处理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B.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侵占罪实行并罚C.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贪污罪实行并罚D.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贪污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二、简答题1.简述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方式。
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
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
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
2. 简述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
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
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
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3.试析抢劫罪中“入户抢劫”和“携带凶器抢劫”的含义?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新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应定为抢劫罪,也就是说抢夺犯罪由于具备了“携带凶器”这一法定条件,具有对被抢夺者的人身构成潜在威胁的特殊性,便转化为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的抢劫罪。
因而从实质上看,“携带凶器抢夺”按抢劫罪处罚是一种法律推定,即推定行为者有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三、论述题1.试述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已经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
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
犯罪对象是“他人”。
“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
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①。
我们认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