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阿克苏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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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 收集家庭财务资料:学校将要求学生或家长提交相关的财务资料,如父母的收入证明、户口簿、房产证等,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2. 家访调查:学校将派遣工作人员进行家访,了解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

通过与家长面对面的交流,对家庭困难进行评估。

3. 学校推荐:学校对家庭贫困学生有一定的了解,可以主动推荐申请认定,以便及时给予帮助。

学校可以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

4.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委员会:学校将成立一个由校内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审核和认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

委员会将根据收集到的家庭财务资料和调查结果,综合评估学生的经济情况。

5. 再认定机制:学校将建立定期再认定机制,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定期复查,以确保资助的精确性和公平性。

6. 信息保密:学校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和保密。

相关的审核和认定工作只在需要的人员范围内进行。

7. 公示公告:学校将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我申请,主动联系学校,以便及时得到帮助。

通过以上认定实施方案,学校可以准确地判断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并对有需要的学生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和资助措施,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

同时,这也能够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滥用和浪费资助资源。

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施方案是学校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一环。

下面将继续探讨与之相关的内容。

8. 多方协作:学校将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与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共同努力,为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支持。

与社会组织合作可以扩大资源覆盖范围,提供更全面的帮助。

例如,学校可以与慈善机构合作,寻求资助或提供物品捐赠,为学生提供校园补助金和学费减免。

9. 定期评估和调整:学校将定期评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施方案,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资助政策真正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申请;(二)班级评议;(三)学院审核;(四)学校审定;(五)公示与异议处理;(六)认定结果运用。

第二章认定标准与条件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二)家庭经济收入虽然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存在特殊困难,如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等;(三)其他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三)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良好;(四)学习勤奋,成绩合格。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或家长根据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班级评议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校表现等因素,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第八条学院审核学院对班级评议意见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对申请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调查核实。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学校审定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条件,结合学院审核意见,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条公示与异议处理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和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位,根据《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工作的原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一)学院成立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系总支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系成立以总支书记为组长,总支副书记、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和评定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一)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一般困难: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除维持其基本生活外,只能支付部分学业费用;困难:家庭只有少量经济来源,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学业费用;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完全依靠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

(二)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办法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须详细考查其家庭成员的工作、家庭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现实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学生本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XXX,2016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常住户口的在校小学生及XXX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每学期进行一次认定工作,并于每学期开学后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XXX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XXX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查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

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扶贫负责人构成。

以班(年)级为单位,成立认定民主评审小组,负责咨询和认定的民主测评工作。

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长由班(年)级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和部分任课教师构成。

第三章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城乡低保户,农村贫困户,五保户子女;2.残疾且丧失基本劳动力,无固定收入的家庭;3.单亲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保障的家庭;4.军烈属困难的家庭;5.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6.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家庭;7.突发性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8.其他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第一款第一项并有第二至第八项之情形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章认定程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宣讲惠民资助政策,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表》。

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报表,并负责收集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查验。

根据学生提交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及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及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及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一、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对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二、认定时间全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和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工作每学期定期进行。

每学年开学时以学院为单位启动全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和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工作。

三、认定等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以班级、专业为单位,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依据我校确定的家庭经济档次认定标准(附件2),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认定步骤及要求学生的贫困生认定申请经班级(或专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

学院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学工办提出质疑。

学院学工办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学工办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各学院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五、认定依据1、新生的家庭情况调查和经济困难资格认定新生需要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包括乡镇)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在校生的家庭情况调查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在校生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且通过了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若重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则学生需向学院学工办提交《延边大学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认定表》(附件3)(必须附家庭所在地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介绍信或证明),经学院、校审核通过后重新确定困难等级。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且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认定工作中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二、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要以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工作机制(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S)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四)以班级(专业或年级)为单位,成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级学生人数的1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相关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相应范围内公示。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由班长、团支书等主要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组成)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本学院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等级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国家资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准确。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院(系)、班级三级管理,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学生家庭所在地经济水平:参考学生家庭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等情况;(三)学生家庭供养人口: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的供养情况;(四)学生家庭特殊情况:包括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残疾、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五)学生本人经济状况: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用等支出情况。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一)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极度困难,无法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二)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有较大困难;(三)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有一定困难。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学年初。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宣传发动:学校、院(系)、班级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让学生了解认定标准、程序等;(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向班级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班级评议: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四)院(系)审核:院(系)对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五)学校审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院(系)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认定结果;(六)公示:学校将最终认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七)资助:学校根据认定结果,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应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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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阿克苏院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设定与民主评议、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学生申请与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组长:阿布来提·阿布拉成员:王文斌翟惠玲王爱军罗毅姿阿米娜·阿力甫麦尔当·马木提雒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系部成立以系部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学工部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班级(或专业),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成员、宿舍长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成员包括党员、团学干部、班干部及普通学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3.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奢侈浪费行为;5.积极参加学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及其他公益活动;6.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1.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等级、四个档次:特别困难(A档)、困难(B档)、一般困难(C档)和特殊困难。

特别困难(A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本人每年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在3840元(新疆农村低保人均年收入)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特别困难学生。

(1)烈士子女;(2)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3)本人是特困供养人员,或其唯一法定监护人为特困供养人员的;(4)本人残疾(及残疾类别),或父母一方有残疾(及残疾类别)的;(5)单亲家庭子女,父(或母)无固定收入来源;(6)家庭中父母双方长期患病,需长期支付医疗费用且不能从事繁重劳动;(7)农村家庭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8)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且父母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当年低保线;(9)家庭中有3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10)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11)农村或城市享受低保家庭,五保户家庭;(12)家庭被定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13)其他需要特别资助的情况。

困难(B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本人每年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9000元(新疆城镇低保人均年收入)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困难学生。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学生;(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当年城镇低保线(新疆城镇低保人均月收入750元);(3)家庭中父或母一方长期患病,需长期支付医疗费用且不能从事繁重劳动;(4)家庭中父母一方有严重残疾,且无固定工作的;(5)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或父母一人下岗(无业);(6)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7)其他需要特别资助的情况。

一般困难(C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本人每年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9000元(新疆城镇低保人均年收入)以上、13500元(新疆城镇低保人均年收入的1.5倍)左右的,可以申请认定一般困难学生。

特殊困难:家庭或成员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

(1)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财产或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农作物造成重大损失的;(2)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导致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欠较大金额外债的;(3)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需要大额治疗费的;特困生和困难生(A档、B档)的认定条件应实事求是、从严掌握,困难学生(B档)人数不限,特别困难学生(A档)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0%。

2.学生在院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院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3.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贫困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可受到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予以取消:(1)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电脑的(特殊课程学习要求除外);(2)购买或使用单件2000元以上的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及其它奢侈品的;(3)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外出旅游,出行乘坐飞机,出入商业娱乐场所等与其生活条件不相称的消费行为的;(4)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5)在院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6)参加过驾院、四六级培训班等大金额(2500元以上)培训考试的学生;(7)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2.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助学金获得资格:(1)触犯国家法律、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的;(2)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的;(3)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4)其它不适合继续认定为经济困难的情况。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停发相关资助补贴,若停发期内(三个月)无明显改进者,可改发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在院期间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2)学习不努力,一学年有两门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含补考)的,或未修满计划学分的;(3)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经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的;(4)其它不适合继续获得相关资助补贴的情况。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降低一个档次或取消:(1)受资助期内有抽烟、喝酒或其他高消费等行为的;(2)家庭因购房、购车、结婚等高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3)其它情况。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学院每年会在新生录取通知书内附有《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大二以上学生在每年暑假返家之前发放《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要求学生认真填写,并找相关部门签字盖章。

每学年9月下旬,符合申请建档的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并上交《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经班级评议小组初审后,填写《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二)。

2.提供证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0日内再次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1)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提供烈士证、革命残疾证;(2)家庭中多子女就学,家庭收入无法支付繁重学费的,应详细列出兄弟姐妹的就读学院及家庭收入,并有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盖章;(3)父母下岗(无业)的,应以实际收入为准,并提供下岗证;(4)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5)家庭被列为特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6)家庭变异、丧父、丧母的学生,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7)其它情况,均需所在乡(镇)级或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情况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3.资格审查(1)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资格审查,各班级(或专业),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成员、宿舍长代表、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审查内容①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认定建档条件;②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③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评议小组根据平时对申请人的观察和了解,结合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见附件三)予以考核。

(3)审查方式①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②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测评、民主评议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③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4.提出建议名单困难学生所在班级有关人员在调查核实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在班级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交各系领导小组复核。

第十三条异议与申诉1.如果班级同学中有认为所推荐建档的学生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标准,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异议,并由辅导员报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讨论。

2.各系部认定工作组接到异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学生反馈。

3.认定结束后,如果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对班级评议认定结果有异议,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申诉,由辅导员报各系部认定工作组。

4.系部认定工作组接到申诉后,在3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提出申诉的学生反馈。

5.如对各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予调整。

6.调整后的结果为本学年最终认定结果,不可更改。

第十四条公示和建档1.各系部规定的申诉期结束后,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对各班级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适当平衡,确定出特别困难、困难、特殊困难学生的名单。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应在本系部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档,同时报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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